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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者证言 作者:秦明-第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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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如:一具尸体的后枕部发现有一块皮下出血以及颅骨骨折。那么,这一处损伤,究竟是运动的物体打击的呢,还是运动的人体撞击地面形成的呢?这决定案件的性质,究竟是他杀还是意外摔跌?法医通过尸体检验,发现死者后枕部脑组织有一处挫伤出血以外,对侧的额部也发现了脑挫伤和出血。这就是法医们常说的“对冲伤”。对冲伤一般是减速运动造成的,换句话说,是运动的头颅枕部碰撞静止的地面,不仅在碰撞处发生了损伤,而且对侧的额部脑组织也和颅骨因为惯性作用碰撞而出血。而击打之类的加速运动是不会造成对冲伤的。所以,这是一起摔跌致死的非正常死亡事件,而不是被人突然袭击的他杀案件。
    常见的损伤,主要有钝器伤、锐器伤以及火器伤。法医可以根据每一处损伤的具体形态来分辨。比如尸体头上发现了一处创口,那么这一处创口是被刀砍的呢,还是被砖头打击撕裂的呢?法医会对创口进行仔细的研究,如果创口光滑整齐、创腔内没有错综复杂的软组织纤维,说明这处创口是锐器切开的;反之,如果创口边缘不整齐,创腔内有一些没有断裂的软组织纤维(组织间桥),那么说明这处创口是钝器和骨骼相互挤压,导致软组织撕裂所致。分辨钝器伤、锐器伤还是火器伤,并不是想象中那么简单。有的案件中,还真容易混淆。比如尸体上有一个圆形的小洞,贯穿了手臂。那么这处损伤是枪弹形成的呢,还是诸如铁钎那样圆形刺器形成的呢?这里面就有很多学问了。
    法医在研究损伤的时候,首要的是要研究哪一处损伤是致命伤。一般能够致命的机械性损伤,要么就是导致颅脑严重损伤,伤及生命中枢导致死亡;要么就是重要气管破裂,不能维持生命而死亡;要么就是器官和血管破裂,导致大量失血而死亡。偶尔也会有一些其他因素导致死亡的案例,比如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看起来并不能致命,但是这些损伤却导致机体出现挤压综合征,最后急性肾衰而死亡。
    其次,法医还会研究一些不能致命,但是对案件分析有重要作用的损伤。比如我们经常说的三种特殊形态损伤:威逼伤、抵抗伤、约束伤。这些损伤在每具尸体上的表现不同,但是经过分析只要能够确认,就可以对案件有帮助,有时还会是关键性帮助。
    【案例】2010年,安徽省发生了一起骇人听闻的灭门案件,一家五口被残忍地杀死在家中。经过调查,认为这一家中被杀的男主人有着很复杂的社会关系,可能存在很多仇恨矛盾。经过现场勘查,技术人员在现场发现了三万元现金。所以很多专案组成员,认为这是一起因仇导致的杀人灭门案件,侦查方向指向那些和男主人曾经有过恩怨情仇的人。但是法医却在尸体上发现了一些蹊跷。男主人的身上有很多小片状的擦伤,和致命伤的刺创明显不同。经过分析,法医认为,这是凶手用刀尖反复戳男主人上身而导致的。那么凶手为什么要这样做呢?这就是典型的“威逼伤”。我们知道,因仇杀人,一般都是进门就杀,何必要威逼男主人呢?所以法医认为凶手的这个威逼动作,是要男主人拿钱给他,只是男主人并没有降服,凶手只有杀人后逃窜。侦查方向因为这几处小损伤而发生了巨大转折,侦查员们开始以侵财案件进行调查。案件破获后,果然证实这是一起抢劫杀人案件。
    对于致命伤和特征性损伤的研究,主要是对致伤方式和致伤物进行研究。所谓损伤方式,就是损伤是怎么作用到人体的。是车辆撞击呢,还是高坠?是别人施加来的呢,还是自己形成的?这些都有关于案件的性质判断。在确定了案件性质后,法医还需要研究凶手是处于什么体位,用什么姿势(甚至哪只手),怎么样作用于人体。这些都是致伤方式的研究。这些研究涉及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知识,是现场重建的重要依据。
    而对于致伤物的推断,则又是一门法医学研究的难题。法医要根据尸体上的损伤形态,倒推形成这样损伤的工具是什么。这项推断难度很大,风险也很大。但是对于指导侦查有着重要的意义。比如尸体身上有一处刺创,那么这处损伤是什么物体形成的呢?首先,应该是一个锋利的刺器。其次,要根据创口形态判断刺器是单刃的还是双刃的。再其次,要根据刺器刺入人体的长度来判断刺器至少有多长。最后,要根据创口长度来判断刺器的刃至少有多宽。这应该是最简单的致伤物推断的例子了,法医必须在日常工作中,经常总结研究各种工具形成损伤的形态,才能在关键时候发挥作用。比如刑警学院的依伟力老师最喜爱做的事情就是研究工具型损伤形态,有一次他坐火车,看见铁路维修工人身上带着的钉锤,于是想象了一下这个钉锤形成损伤的形态。没想到在几年后,他出勘了一个命案现场,尸体上的损伤形态和他当年想象出来的损伤形态是一样的,所以他果断判断凶手是一名铁路维修工人。
    铁路检修锤
    【案例】在一起斗殴案件中,一名男青年被人刺中心脏而死亡。经过法医检验,死者身中4刀,3刀位于腹部,都不是致命伤,只有1刀位于胸部,是致命伤。抓获的3名犯罪嫌疑人,均否认捅了死者的胸部,案件侦查一时陷入僵局。但是法医对尸体进行检验时,发现死者胸部致命伤的创口边缘有一个小皮瓣,这说明捅死他的这把刀,应该是卷刃了。侦查人员对这一线索如获珍宝,对3名犯罪嫌疑人的刀进行检验后,果然发现犯罪嫌疑人甲的刀子卷刃了,从而锁定了直接导致死者死亡的犯罪嫌疑人。
    另外,法医有时还需要研究损伤时间。对损伤时间的主要研究内容是辨别是生前伤还是死后伤。比如在一具尸体上发现大量死后损伤,说明凶手在杀完人后,又对尸体进行了加害动作,而这个动作可能就反映出他的仇恨心理。对于生前伤还是死后伤的判断,法医主要是根据有没有生活反应来进行(指机体存活时才会有的反应)。比如出血、充血、梗塞、吸入等。法医经常会通过创口有无生活反应判断损伤是生前还是死后形成。比如表皮剥脱,生前伤创面呈红色,损伤周围会有隆起;死后伤则呈黄白色。这需要法医积累经验,大部分时候,肉眼就能分辨。
    ◎刑侦实录
    ————————————————————
    王小美说,“我们在研究损伤之前,还有一项很重要的事情要做,知道是什么吗?”
    赵伟摇了摇头。
    王小美说:“那就是判断损伤是生前伤还是死后伤。这个工作很简单,有经验的法医一眼就能看出来,但这个工作又很重要,绝对不能忽视。”
    “为啥?”赵伟问。
    王小美说:“比如,这具尸体是在水中的对吧?我们有个打捞的过程对吧?如果是在打捞的过程中形成的损伤,或者是尸体在水中被鱼儿啃出来的损伤呢?”
    “哦,对!”赵伟说,“不能让这些死后损伤混淆成生前损伤,从而误导我们的判断。那么,现在我们可以煮骨头了吗?”
    对于赵伟来说,煮骨头是一项很痛苦很恐怖的工作,所以他急着在天黑前完成。
    王小美一眼就看透了他的心思,笑着点了点头。赵伟马上就去准备锅灶,而王小美则默默地为尸体缝合。
    骨头依旧在锅里翻滚。
    不一会,骨头上的软组织就可以轻易分离了。
    王小美拿着那一副耻骨联合,说:“看见没,明显比那个巨人观的耻骨联合要年轻了许多,所以你说25、26岁不准吧?”
    赵伟对照着教科书,计算了一会,说:“居然只有20岁!”
    “是。”王小美说,“差不多。”
    “这女孩,20岁,看起来怎么和30岁一样呢?”赵伟说,“长得有点着急啊。”
    “这就是个体差异啊。”王小美说,“医学也好,法医学也好,最麻烦的问题就是个体差异。大千世界、无奇不有,我们不能用固定的眼光去看人。因为人和人是不一样的,甚至可以说,人和人是非常不一样的。用一种药治疗一个人的病,也许可以治好,用同样的药去治疗另一个人的同样的病,就可能导致死亡。这就是个体差异。长相更是这样!所以,我为什么刚才和你说,法医说话一定要严谨呢?”
    赵伟说:“有道理。啊,对了,刚才工作太密集了,我总觉得我有个什么问题想问你的时候被你打断了;现在想起来了。师姐,你刚才说了一句,溺死是她的其中一种死因,是什么意思啊?”
    王小美咧嘴一笑,说:“我一直在等你问这个问题。如果我们现在就去专案指挥部,告诉专案组2号死者死于溺死,你说我们的结论对吗?”
    “对啊,有什么不对啊?”赵伟说,“刚才咱们不都是说好了的吗?你要反悔啊?”
    王小美说:“我一直在说,溺死是死者的其中一种死因,并没有说死者的死因就是溺死。”
    “你这是什么意思?”赵伟说。
    王小美说:“法医病理学课程,前面的很枯燥,后面的很有趣。所以你只记得住后面的内容,记不住前面的内容吗?法医病理学的 第一章 就介绍死亡,而死因是解决涉法死亡问题最重要的一项,那么你知道死因有哪几种吗?”
    “哦,好像是有那么一堂课。我记得有诱因啥的吧?”赵伟搜肠刮肚地想。
    王小美说:“对,就是那一节课。那你还记得一个叫作联合死因的东西吗?”
    “哦!”赵伟醍醐灌顶,“记得了!不过,和这案子有关吗?”王小美以为赵伟了解了,还挺高兴,结果赵伟问出后半句,王小美无奈地耸了耸肩,说:“联合死因,就是指死者尸体上发现了两种都可以导致死亡的原因,但是法医却不能明确哪一种为主导。你看,死者有溺死的征象;同时呢,她的颈外静脉破裂,这种损伤也是可以很快让人死亡的。而且你切开死者心脏的时候,出来的血也很少,说明她也存在大量失血。既然大量失血可以死,溺死也可以死,我们又不知道哪一种是主导,所以下的结论应该是:1号死者系颈外动脉破裂导致大失血合并溺死。”
    “好复杂,好像绕口令。”赵伟说,“可是这又有什么关系呢?”王小美说:“第一,说明死者颈部受伤后立即入水,这是现场重建的一部分。第二,如果是一个人捅她,第二个人推她入水呢?下了这种死因,就可以明确两个凶手都是杀人的主犯。”
    “哦。”这回赵伟是真明白了。
    第十五讲 死因
    世界不是非黑即白,法医学鉴定结论也自然不会那么简单、直白。在一个机体死亡的过程中,可能只有一种因素,但是也可能会有几种因素。而法医的职责就是剖析清楚各因素之间的关系。所以,法医学教材上,也在开篇就阐述了死因构成。
    经常会被法医在鉴定书中阐述的死因有以下几种:1。直接死因
    大部分案件中,死者的死因都比较简单,那么导致机体死亡的因素就是直接死因。直接死因是必须存在的。
    比如外伤导致人体死亡(颅脑损伤、失血等)、疾病导致人体死亡、中毒死亡或窒息死亡。这些都是直接死因。
    这样的案例,法医学专业用语格式是:“XX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2。间接死因
    一种因素并不直接导致机体死亡,而是这种因素产生的后遗症、并发症导致机体死亡,那么这种因素就是间接死因,而直接导致死亡的后遗症、并发症是直接死因。
    比如被刀砍伤多处,但并不能致死。可惜因为忽视治疗等原因,导致伤口感染,引发败血症死亡。那么败血症是直接死因,而刀砍伤是间接死因。间接死因必须是直接死因直接导致的。
    这样的案例,法医学专业用语格式是:“XX系被锐器致伤后伤口感染,继发败血症死亡。”
    3。联合死因
    在两种或两种以上互不联系的死因共同作用于人体,导致人体死亡,无法分辨主要和次要的时候,称之为联合死因。
    比如案件中,死者被勒颈导致机械性窒息,窒息征象明显;同时,死者中刀导致器官破裂,尸体失血征象明显。这两种损伤都能导致人体死亡,也都具有相应的征象,那么就无法判断主次作用,被称之为联合死因。
    这样的案例,法医学专业用语格式是:“XX系机械性窒息合并机械性损伤大出血死亡。”
    4。诱因
    这在纠纷猝死的案件中极为常见。通常是死者生前患有潜在性疾病,未有察觉。在纠纷中,因为情绪激动、轻微外伤等作用,诱发了疾病的突然发作导致死亡。疾病是直接死因,而情绪激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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