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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者证言 作者:秦明-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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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很多案件中,伤病关系也是法医需要研究的一项较为复杂、疑难的问题。比如在一起死亡案件中,死者全身多处骨折,但是这多处骨折也不足以立即致死。法医就对死者进行组织病理学检验,发现死者有严重的心脏疾病。那么这起案件中,病成为死亡的主要因素,而伤则是诱发疾病急性发作的因素。
    对于伤病关系的研究,很容易引起事件当事人家属的不满。比如一个人在纠纷中心脏病突发而死亡,法医认为损伤轻微不足以致死,外伤只是死亡的诱因,而疾病才是主要死因。这样的结论,尤其是在死者具有一些平时发现不了的潜在性疾病的情况下,通常会引发死者家属的强烈不满。所以如何向死者家属解释清楚法医专业的问题也非常重要。
    有读者问,法医怎么从尸体上判断他生前有没有患疾病呢?其实在法医病理学范畴内,还有一个分支科学即法医组织病理学。法医在解剖完尸体时,若怀疑死者有疾病,则会取下死者的一些重要脏器,经过固定、脱水、包埋、切片、染色后,在显微镜下观察组织结构的微观形态,从而对死者有无疾病或潜在性疾病进行诊断。
    7。中毒病理
    中毒死亡也是几大类死亡原因的一种,对于中毒死亡的研究,有专门的法医毒理学。但是法医病理学中也对中毒死亡的尸体病理现象进行了研究,这样的研究可以帮助毒物化验部门提供毒物检测的大体方向,提高了工作效率。
    另外,中毒病理学也研究了中毒和疾病、中毒和外伤之间的关系,在一些死因比较复杂的案件中,可以用得到。
    第七讲 关于死亡
    生命是什么?死亡是什么?活着为了什么?很多人会去思考这些问题,但是更多的是从哲学、社会学的角度去考虑。老秦这里说的是科学,那么就用最通俗易懂的话语来解释一下死亡:死亡就是维持机体生命的一切代谢活动完全停止,一切功能活动完全丧失。
    死亡也有分类,分为肺性死亡、心性死亡、脑死亡。顾名思义,肺性死亡就是因为呼吸功能丧失或停止,即便心脏还暂时在跳动,但脑缺氧继而脑死亡;心性死亡是因为一些外界或自身的因素,心脏停止跳动,不能将血液搏出以供应脑部和全身,最终机体死亡。
    随着人工呼吸机和心脏起搏器的普及运用,很多肺性死亡、心性死亡的病人因为得到了及时有效的治疗而转危为安。但如果脑功能活动已经丧失,即便用这些仪器来维持病人的呼吸和心跳,依旧无法挽回他的生命。撤去仪器,就意味着死亡。所以,现在医学界日益主张将脑死亡作为诊断死亡的依据和指标。
    作为医生,可以通过医学检验以及一些仪器的帮助,来判断一个人是否已经脑死亡,各国也有相关立法和诊断标准(见附录)。作为法医,在对尸体进行检验之前,必须首先确证死者已经死亡,不然后果不堪设想。曾经有一个笑话,说局长问法医,死者的死因是什么呢?法医说,死于解剖。
    这当然只是一个网络段子,在实际工作中是不可能出现的。法医在对尸体进行检验的时候,距离死亡至少都有几个小时了。在机体死亡后的这几个小时中,会出现很多尸体现象(尸体现象将在后文逐一阐述),有一些尸体现象是可以确证死亡的。也就是说,法医只需要看见这些尸体现象,就可以确证死者已经死亡了。不过由于法医要在死者被发现后第一时间来判断其是否已经死亡,所以他们等不到在死后几个小时才出现的尸体现象,只有通过一些仪器和医学检验来判断。
    值得一提的是,很多读者会认为脑死亡和植物人是同一个概念,其实不然。
    脑死亡和植物人在诊断上有很多区别点。简单地说,这两个完全就不是一回事。概括一下,脑死亡就是人死了,生命陨灭,植物人是人活着,但不能动。究其原因,是因为植物人虽然丧失了很多功能,但是呼吸、心跳等一些自主功能还是存在的,而脑死亡则是所有的功能永久地、不可逆地丧失。
    另外,法医还要研究死亡的过程。当然,我们不可能完整地研究死亡经历的每一分钟。但是,我们必须掌握人体死亡过程中的三个阶段。
    首先,机体在死亡前,会出现意识障碍、呼吸障碍、心跳血压变化和代谢障碍。这个出现上述临终表现的时期,被法医称之为濒死期。研究濒死期有时可以帮助破案。
    在一起案件中,法医发现死者有几处生活反应(只有机体存活才会出现的反应,比如出血、充血、血栓、吞咽等)不是很明显的损伤。说明这些损伤是在死者濒死期才出现的,以此判断凶手在实施完杀人行为后,在死者还处于濒死期时,再次对死者进行了加害。那么通过这个行为就可以推断出凶手当时处于一个复仇、恐其不死等可能存在的心态中,依据这样的推断可以分析凶手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其次,是临床死亡期。按照现在医学上诊断死亡新的依据——脑死亡的情况来讲,人在脑死亡后,全身还有很多组织细胞并没有死亡,还有可能存活一段时间。但是这些细胞的存活并不能改变死者死亡的结果。
    法医可以利用临床死亡期,来观察超生反应(见 第四讲 早期尸体现象),根据尸体某些特殊部位的超生反应,来判断死亡时间。
    最后,是生物学死亡期。临床死亡期中,仍存活的细胞逐渐衰退最终全部死亡,称之为生物学死亡期。这时候,机体器官、组织、细胞的生命活动已经完全终止,机体开始出现尸体现象。
    同样,生物学死亡期后的尸体,出现的很多尸体现象一样被法医充分利用,作为断案的依据。
    在介绍完死亡的过程后,不得不说一说假死的故事。
    在老秦的老家,出现过医生误诊婴儿死亡,婴儿在殡仪馆“复活”的故事。这就是“假死”在作祟。
    人的个体生命活动处在极度微弱的状态,用一般的医学检查检测不到生命体征,医生误以为人已经死亡,其实人还活着,就叫作假死。假死的人可能继续走向死亡,也可能会复苏。
    很多读者开始担心了,那既然有这样的情况出现,把活人当尸体处理了怎么办?其实这样的情况一般不会发生,一来现在医学检验手段越来越先进,二来尸体在处理前是要观测可以确证死亡的尸体现象的。如尸体出现尸斑、尸僵,那么就可以确证死者死亡,继而处理尸体了。如果真有误判,那一定是确证过程出现了问题。
    但在古时候,由于检验手段落后,造成很多假死的人被装在棺材里埋进坟墓一段时间之后活过来,敲打棺材求救,这才出了这么多“鬼故事”。
    老秦也遇见过“假死”。一个老人家在自家床上躺了好些天,邻居发现后,认为他已经死亡,就报了警。老秦到现场后,正准备检验“尸体”,老人家突然活了过来,瞪着眼睛,把老秦着实吓个半死。从此以后,老秦就牢记住一条,法医到达现场后,第一件事是排除现场险情,第二件事就是确证当事人是否已经死亡。
    既然法医病理学是研究死亡的,那么是不是要对所有的死亡法医都进行研究呢?
    每一秒钟都有死亡发生,如果每一个个体死亡,法医都要研究的话,法医“蜀黍”早就被累死完了。其实公安法医研究的主要内容是死亡中的一个部分——非正常死亡,或者说是非自然死亡。
    死亡分为自然死亡和非自然死亡。
    自然死亡,顾名思义,就是自然界万物生老病死这样一种自然规律的结果。
    一种是生理性死亡,就是衰老死。当机体的器官已经老化到不能使用的程度,机体就会出现多方面功能障碍,这些功能障碍会最终导致机体死亡。秦始皇想寻找的长生不老药就违反了自然界的规律,是不可能存在的。
    另一种是病理性死亡。机体在生前被诊断为某种疾病后,因为疾病的发展或不可治愈等,最终导致组织器官衰竭、功能丧失进而引发机体的死亡,也就是病死。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猝死'注'。
    老秦会详细地说说猝死,这是法医经常会遇见、也是麻烦比较多的死亡种类。猝死一般都是机体患有潜在性疾病,这些疾病平时不易被发现,在一些外界诱因的作用下,突然发作,这种发作可能就会直接导致机体的死亡。尤其是在外伤的诱发下,平时没有发现的潜在疾病突然发作而死亡,经常会引发死者家属对死因的质疑。猝死,也是唯一一种属于自然死亡却需要法医深入研究的死亡种类。
    除了猝死,法医绝大多数研究的都是非自然死亡。
    非正常死亡的种类非常多,这也是为什么法医要掌握那么许多种死因的原因。但是综合概括,非正常死亡比较多见的是物理因素导致的死亡,比如工具打击人体导致死亡,掐扼颈部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落入水中溺死,被雷电击中死亡等,都属于物理性死亡。另外还有化学因素和生物因素导致的死亡,比如中毒死亡,被化学药品腐蚀导致的死亡等。如果想再简单一些概括非自然死亡的原因,那么比较多见的就是外伤、窒息、中毒三种。
    自然死亡也好,非自然死亡也好,只是死亡的种类,却不是死亡的方式。死亡的方式是法医在勘查、检验非正常死亡事件的现场和尸体后,第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当然这个问题不仅仅是法医专业,更需要现场勘查、侦查等专业人士共同工作,综合研判,最终才能得出一个比较准确的结论。什么是死亡的方式呢?简单说,死亡方式就是导致机体死亡结果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自杀,二是他杀,三是灾害事故(意外)。只有准确判断出死亡方式,才能指导警方是否需要立案侦查。
    比如法医到达现场后,判断死者是被人掐扼颈部导致死亡。这种死亡,自己是不可能完成的,那么这就是一起命案。
    最后举个案例。某县一位男子失踪,两天后在一座旱桥下发现其尸体,尸体上压着他自己的摩托车。在所有人眼里,这都是一起交通事故。但是法医到达现场经过调查后,发现了三个疑点:首先,其头部的伤情不是一次性形成,不符合交通事故伤情;其次,衣服上多处血迹有疑点,如果是交通事故,死者着地后即呈仰卧位,血液流不到衣服上;最后,通过解剖发现死者后背和会阴部没有损伤。综合这三点,法医判断这不是一起灾害事故,而是一起他杀后伪装成交通事故的案件。因为法医的判断,这个机关算尽的凶手最终无处藏匿,被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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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猝死:世界卫生组织将急性症状发生后6小时内死亡的死亡者定义为猝死。特点为死亡急骤,死亡出人意料,自然死亡或非暴力死亡。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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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国家或地区脑死亡判断标准
    因为国情不同,科学研究的发展成果也在不断进步,所以各个国家在各个时期都有着各自的脑死亡鉴定标准。世界上许多国家多是采用“哈佛标准”或与其相近的标准,我们可以大致地了解一下其中一些标准。
    美国哈佛大学标准(1968年)
    1。感受性和反应性丧失:对外界刺激和内在需要完全无知觉和反应,甚至最强烈的疼痛刺激也不能引起发音、呻吟、肢体退缩或呼吸加快等2。自发性肌肉运动和自主呼吸消失:经医生观察至少1小时,关闭呼吸机3分钟,仍无自主呼吸3。反射消失:包括瞳孔对光反应消失,头—眼反射及眼前庭反射消失,瞬目运动、吞咽、呵欠、发音、角膜反射和咽反射消失,各种深浅反射消失4。脑电图示脑电波变平或等电位脑电图(脑电活动不超过2微伏)
    5。所有上述表现持续24小时无变化
    6。排除低温(体温低于32。2摄氏度)和中枢神经系抑制药物(如巴比妥类药)的影响后才能确立英国皇家学会标准(1976年)
    1。必要条件
    (1)深度昏迷,因排抑制性药物、原发性低温、代谢和内分泌紊乱引起的昏迷(2)因自主呼吸不足或停止而需用呼吸机维持(排除松弛剂或其他药物所致的呼吸衰竭)者(3)确诊为不可逆的脑部器质性损害2。确诊试验所有脑干反射均消失
    (1)瞳孔固定,对光反应消失
    (2)角膜反射消失
    (3)眼前庭反射消失
    (4)颅神经支配区无运动反应可以引出
    (5)咽反射消失或用吸引管刺激气管无咳嗽反射(6)停用机械呼吸机,经相当长时间,足以使PaCO2升高,超过呼吸兴奋阈,仍无自主呼吸者3。其他(1)重复检查,以减少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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