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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国海军少佐谢米诺夫(mandersemenoff)于所著《功罪录》(《rasplata》)一文中述及关东总督亚历塞夫之态度,颇足表示当时骄兵悍将误国之情形。其言曰:
“苟舰长真心爱护其所管之战舰,则舰中虽有极细之缺点,亦不可稍稍忽视。彼应立刻报告长官,亟图补救,以免临阵发生危险,盖最小之缺点每足引起最大之不幸也。然而驻扎旅顺之舰长若照此原则履行其职务,则将被认为‘不适宜之属吏’(inconvenientsubordinate),其行为于长官有所不便。盖关东总督极不愿闻彼所管辖之舰队有何缺点。故彼在任一日,各舰长必须于报告中说明舰中一切尽善尽美,以便总督转奏俄皇,彼所统率之舰队准备完整,随时可以作战而克敌奏功也。”(rasplata一文在r。u。s。i。journalfor1609…1610杂志中发表)。
俄国海军之不足恃,已如上文所述,则欲其阻止日本在朝鲜湾一带登陆,事实上效力无多。故亚历塞夫对于日本行军之计划皆不可靠。而俄国驻在远东之陆军,不仅兵力单薄,将校亦复轻敌不肯用命。例如苦鲁伯坚曾训令俄军东路司令官,为集中兵力起见,其部队必须且战且退,一方阻碍日军之猛进,一方仍不可与退后集中之主力军失联络,以免陷于孤危之境。而司令官查苏立(generalzasulich)声言:曾受圣乔治勋章之武士,但知进战克敌,素无退缩避敌之习惯。苦鲁伯坚亦无如之何。军令不行,安得不败!
俄国驻远东将校虚骄之气愈张,则国内急进派之声势亦愈大。蒙蔽俄皇,粉饰本国之弱点,使朝野皆不知满韩形势之真相,遂造成剑拔弩张,岌岌不可终日之局面。苦鲁伯坚为慎重起见,故亲游日本,以观虚实,于光绪二十九年五月九日(1903年6月12日)抵东京。当时传说不一,有谓其此来系订满韩交换条约者,实则考察形势耳。苦鲁伯坚旋赴旅顺,集俄官,开大会(闰五月十二日即阳历7月6日),驻中韩公使、关东总督、道胜银行总理、驻满洲各军之参谋长皆与焉。此次会议,意见初不一致,亚历塞夫等皆主急进,苦鲁伯坚独持异议。及其归国,力主撤兵,不但放弃南满,亦须放弃旅顺(见c。ross:therusso…japanesewar第三十八页。作者何所根据,尚待查考)。无如苦鲁伯坚甫归,倍索白拉索夫继至,极力向各方游说,推翻放弃满洲之主张。当时俄国要人多与远东实业发生关系,一旦撤兵,与其本身利益不无损害,故均力助倍索白拉索夫,使俄国『政府』对于陆军大臣之提议重加考虑。其结果不但不撤回驻满洲之军队,且在满洲境内,鸭绿江沿岸,及朝鲜边境极力扩张其经济势力,以与日本争雄。
六月十三日(阳历8月5日),俄合阿穆尔及关东省,设极东大总督府,以关东总督亚历塞夫为大总督,得指挥阿穆尔区及关东省之陆军、太平洋之海军。宣战、讲和皆许便宜行事。驻东洋之外交官,皆听命焉。识者早知满韩交换之论之必无成,而日俄之战事,必不可免矣(参阅苦鲁伯坚所著《俄国军队与对日战争》一书英文译本,therussianarmyandjapanesewar及洛斯ross所著英文《日俄战史》)。
果也,俄人于是时,对韩国提出要求,欲租借龙岩浦,并迫韩履行逾期作废之《森林条约》。韩人以受日、英警告,不敢许。俄人乃强筑炮台于龙岩浦,改其名曰尼古拉。架电线通安东。其挑战之行为,可谓极显著。然日人犹欲与俄和平商略,乃以是岁六月间,命其驻俄公使栗野慎一郎,访俄外务大臣蓝斯都夫,申明“两国在极东之利益,愿协商和平办法”。俄人许之。小村乃制成《协约草案》,命栗野向俄廷提出。
(一)尊重中、韩两国之独立,保全其领土。对于两国之商工业,彼此互守机会均等主义。
(二)俄认日对韩之卓越利益。日认俄对满洲经营铁道之特殊利益。
(三)以不违反第一条为限,日对韩,俄对满洲,不妨碍缔约国之商工业活动,韩国铁路,延长至满洲南部,与中东路及山海关、牛庄铁路相接时,俄不阻碍。
(四)为保护第二条所述之利益,日对韩,俄对满洲派兵时,所派之兵,不得超过实际必要之数。事定即撤。
(五)俄认日对韩改革,有与助言及助力,并含军事上援助之专权。
俄国此时,盖欲使亚历塞夫当此交涉之任。蓝斯都夫乃托言将从俄皇出巡,请由驻日俄使罗善当交涉之任;并请由俄国亦作一提案,与日本所提出之案,同作为交涉基础。日人不得已,许之。八月中旬(阳历10月上旬)罗善与亚历塞夫会商后,提出对案。其第(一)条,但言尊重韩国之独立,保全其领土。第(二)条,限于不违反第(一)条,承认日在韩之卓越利益。而于日第(五)条之对韩援助,限制之于民政,并删含军事上援助之语。第(三)条,俄承认不阻碍日本在韩之商工营业。限于不违反第一条,不反对日本保护商工营业之行为。第(四)条,对派兵事,亦仅言韩而删满洲。第(五)(六)(七)三条,为俄国自提出者。第(五)条,限日于韩国领土,不为军略上之目的使用。于韩国沿海,不筑有妨自由航行之兵事工程。第(六)条,以北纬三十九度以北韩国之地为中立地。两国军队,皆不得侵入。第(七)条,日认满洲及其沿岸,全在日本利益范围之外。
小村乃提出改革案。于俄提案第(三)条“商工营业”,改为“商工业活动之发达”。“保护商工营业”,改为“保护是等利益”。第(四)条改为向韩派兵,俄认为日本之权利。第(二)条之“民政”,改为“内政”,仍加含军事上援助一语。第(六)条改为满、韩境上,各五十启罗密达(kilometre的译音)。第(七)条全删。改为(甲)俄对满洲,尊重中国之主权,保全其领土。不妨碍日本对满洲之商业自由。(乙)以不反(甲)为限,日认俄在满洲之特殊利益。俄国保护该利益之行为,日认为俄之权利。(丙)韩国铁道延长至鸭绿江时,不妨碍其与满洲铁路之联络。
小村与俄使谈判数次。俄使认关于韩国条件之修正,而关于满洲之条件,终不相下。小村乃更提修正案,承认“日不于韩国沿岸,建筑妨害自由航行之兵事要工”。而要求“日于满,俄于韩,各承认在本国特殊利益范围之外”。又“俄在韩因条约所得商业及居住之权利,日不妨碍。日在中国因条约所得商业及居住之权利及豁免,俄亦不妨碍”,“日认俄在满之特殊利益,并认俄为保护此等利益之必要处分”,而要求“俄亦承认不阻碍日本在韩工商业之活动发达。日为保护此等利益之行为,俄不反对”。又“日为上述目的,向韩派兵时,俄认为日之权利”。余与第一次提案第(一)、第(五)条,及对俄案第(六)条之修正,并删改俄案第(七)条之两项相同。
罗善接此案后,将全文电俄京请命。小村亦命栗野向俄『政府』申明,“日所要求为正当”。盖日本已视此为最后让步矣。时蓝斯都夫已随俄皇游历法、德而归。栗野往访之。蓝斯都夫乃出以延宕之手段。栗野往访数次,皆不得要领。至十月二十三日(阳历12月11日),俄公使忽向小村提出第二次修正案。(一)仍只承认保全韩国之独立及其领土。(二)于日本对韩之援助,仍只认其限于民政;并删军事上援助之语。(三)(四)于日本所要求“俄国承认日在韩之工商业之活动发达;暨保护此等利益之行为;及因此向韩派兵,俄认为日之权利”,俄皆承认之。(五)(六)而仍执俄原提案之第(五)、第(六)两条。于满洲则一字不提。
小村于第(二)、第(五)两条,加以修正。第(六)条全行删除。并申言“满洲置诸约外,万难承认”。
十一月十九日(1904年1月4日),俄使复文:于第(二)条之修改,承认日本之要求。(五)(六)两条,皆仍原文。另提“满洲及其沿岸,日本承认在己国范围之外。但日本或他国,在满洲依条约获得之权利及特权,俄不反对”一条。
交涉至此,业已山穷水尽。于是小村再促俄使反省。俄使不答。两国交涉,遂因停顿而破裂。
第60章 日俄战争(5)()
第四章日俄两国战前之形势
语曰:“善陈者不战,善战者不败,善败者不亡。”至哉言乎!天下无论何事,其成其败,皆决于未着手之先。一着手,即已无可挽回矣。兵,凶器也;战,危事也;以人之死争胜,蹶而不振,则悔之无及也。故今世战役,无不其难其慎,力求知彼知己者。不独当事之国,即旁观之比较其强弱,而逆度其胜负者,亦无微不至也。今试比较日俄两国,战前之形势如下。
战事之胜败,不独兵也;然战固不能无用兵,故言战争之胜败者,兵事必首及焉。日本之军,为征兵制。民年17至40,皆有服兵役之义务。先充常备兵,其中又分现役及预备;现役,陆军3年,海军4年。预备役,陆军4年又4个月,海军3年。常备役满,退为后备兵5年。再退为补充兵,再退为国民兵。其组织,以师团为最大,合步兵2旅团(一旅团分两联队,一联队分三大队),骑兵3中队,炮兵6中队,工兵、辎重兵各2中队而成师团。一师团1。25万人。有近卫师团1,第一至第十二师团12,凡13。共合两师团而称军团,则战时之编制也。13师团之外,有骑兵2旅团,战时为骑兵独立师团;又有野战炮兵六联队,此日本之常备兵也。其数约16万。预备兵:步兵52大队,骑兵17中队,炮兵19中队,数约5万。后备兵及国民兵,数皆倍于预备兵。故日本全国陆军之数,在40万左右。其政令,掌于陆军大臣。司作战之计划者,则参谋本部也。于东京置中、东、西三部都督。东部都督,辖第一、第二、第七、第八师管区。中部都督,辖第三、第四、第九、第十师管区。西部都督,辖第五、第六、第十一、第十二师管区。
其海军:有一等战舰6,二等战舰3。一等巡洋舰6,二等巡洋舰9,三等巡洋舰7。三等海防舰10。一等炮舰2,二等炮舰14。通报舰4。驱逐舰19。水雷母舰1。水雷艇62。海军现役3。1万余人。其中在各舰者1。6万余人,余在镇守府及各要塞。预备4000余人。后备约2000人。海军之政令,掌于海军大臣。作战之计划,定于海军司令部。海军区分为五:曰横须贺,曰吴,曰佐世保,曰舞鹤,皆设镇守府。惟室兰一区未设。
俄国之制:国民服兵役之期限为23年,自21岁至43岁。其在欧俄,充常备5年,预备役13年,后备5年。在亚洲,则常备7年,预备10年,后备6年。在高加索,则常备3年,预备5年,后备15年。在哥萨克,则常备3年,预备15年,后备5年。陆军编制,以军团为最大。1军团有步兵2师团(1师团有2旅团,1旅团有2联队,1联队有4大队,1大队有4中队,1中队有4小队),骑兵1师团,加以炮兵、工兵、筑城兵、电信队、架桥队、铁道队、马匹补给队,合计士官1030人,兵士47653人,马16965匹,炮120门。全国有师团52,分为29军团(故有不足2师团之军团),而在东西伯利亚者二。此外又有近卫兵、芬兰兵、哥萨克兵、高加索兵,皆为特别编制。又有补充队、要塞守兵、铁路守备兵等。故俄陆军之数,实甲宇内云(战时可扩充至400万)。全国分军区53,皆有司令,而直辖于陆军大臣。陆军大臣下有六部:(一)高等军事会议。(二)高等军法会议。(三)参谋本部(俄之参谋本部,隶属陆军省,不独立)。(四)七监部(1。炮兵监,2。工兵监,3。监督监,4。医务监,5。教育监,6。法官监,7。哥萨克兵监)。(五)陆军省经理局。(六)监军部。此外骑兵监、『射』击监,亦隶陆军省。
其海军:有战舰28。一等巡洋舰14,二等巡洋舰13,三等巡洋舰10。海防舰10。一等炮舰4,二等炮舰27。驱逐舰39。水雷母舰10。水雷艇207。将卒凡4万人。海区分为四:曰波罗的海,曰黑海,曰里海,曰太平洋。海军舰队有四:曰波罗的海舰队,曰黑海舰队,曰地中海舰队以属于波罗的海之舰编成,曰太平洋舰队。除黑海舰队,以达达尼尔海峡被封锁,无出海之望外,余皆可作战于东洋者也。海军最高之官曰海军元帅,以皇族任之。海军大臣为之佐。其下有(一)海军本部会议,(二)海军军令部,(三)水路处,(四)舰政处,(五)技术会议,(六)海军高等军法会议,(七)司法处执行高等军法会议议决之事,(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