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九色书籍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苍天有眼 作者:方华-第21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二、“无法定罪”何以关押14年 

          吴留锁涉嫌杀人,公安机关无侦查到证据,法院便“无法定罪”。 
        “无法定罪”应该是“无罪”,可吴留锁却被羁押长达14年之久。上级 
        机关多次责令了结此案,办案者担心错案追究,一拖再拖。 

        河南洛阳市政法界都知道有这么一个人,他叫吴留锁,今年43岁,伊川县人。吴留锁之所以有这么高的知名度,并非是干了什么丰功伟绩,也并非有什么惊天动地的事迹,而是他在法院没有判决的情况下,被超期羁押在伊川县看守所内长达14年之久。据相关人士透露,这是建国以来超期关押时间最长的个案之一,尽管这十多年来,中央、省、市政法部门多次过问此案,但由于种种原因,此案现在还没有一个令人满意和信服的解决方案。吴留锁本人至今还被关押在伊川县看守所内。 

        1984年7月29日,伊川县邑涧村8岁幼童王社利到田里割草时突然失踪,第二天家人发现他被人杀死在离家不远的玉米地里,凶器就是王社利割草用的镰刀。家人悲痛之余,马上向公安机关报了案。此案在当地引起极大反响,当时的洛阳地区公安处和伊川县公安局迅速介入侦破此案。 

        经过地区公安处和县公安局的摸底排查,很快将吴留锁列入重点怀疑对象。1984年9月8日,吴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28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在结案报告中称,吴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定吴作案的依据有二,一是经省公安厅鉴定,杀人现场的脚印系吴所留;二是吴有前科,吴曾因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释放不到3年。 

        1984年12月8日,洛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案发当日,吴留锁尾随割草的王社利,欲强暴王未遂,因害怕罪行暴露,就起了杀人灭口之心,用镰刀将王活活砍死。根据修改前的《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判处吴留锁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洛阳地区中院在伊川专门召开了公判大会。在公判大会上,吴当场喊冤。12月13日,吴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1985年4月1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85)豫法刑一上字第94号《刑事裁定书》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表现在吴留镇没有明确的作案动机,且凶器上没有吴的指纹。吴在公安侦查阶段曾供述在杀王社利时曾用手掐王的脖子,在现场勘察的材料上没有尸体的脖子上有痕迹的记录,仅凭口供很难定罪。因此撤销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1985年6月6日,洛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退回洛阳地区检察分院补充侦查。 

        1986年,洛阳撤销地区建市。洛阳市检察院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将吴留锁提起公诉。因没有新的证据,再次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退回补充侦查。由于一直无法补充新的证据,致使此案久拖未决,吴留锁被长期关押在伊川县看守所至今。 

        据洛阳市检察院监所处和起诉处的同志介绍,市检察院为吴留锁的问题能得到圆满解决付出了极大努力,但由于各政法部门在认识上不一致,相互推诿扯皮,再加上此案历时久远,办案人员换了一茬又一茬,才导致了今天这种老大难局面。 

        洛阳市中院二次将案卷退回后,市里将案子移送到县里,伊川县坚持吴留锁有罪,顶住不接。再后来市里又以邮信的方式将案卷邮到县里,县里又邮回市里。一直到1992年,在市政法委的协调下,伊川县公安局才接了此案。 

        对吴留锁超期羁押的问题,曾引起中央、省、市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他们多次过问,要求尽快解决此案,以免引发更严重的结果。洛阳市政法委也非常重视此案,于1992年1月13日召开市、县两级公、检、法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此案。 

        会上,洛阳市中级法院全面汇报了案情,陈述了此案无法定罪的理由。伊川县公安局也提出了本案无法定案的理由,一是作案时间无法确定;二是,作案动机不清;三是物证不系统,即凶器镰刀术把上无指纹可鉴,作案现场赤脚印迹已无法确定是吴所留。据此,联席会议纪要决定:“吴留锁案已失去侦查补证条件,伊川县公安局应将吴做取保候审处理。”并明确“由伊川县政法委进行协调,做好善后工作。”但伊川县公安局坚持认为,吴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中级法院则称自己没有对其取保的义务,吴案现不在法院这个环节上。两家为此争论不休。 

        1992年9月23日,洛阳公安局长杨廷柱针对此案批示:“伊川县公安局按《纪要》精神办理取保候审手续,限9月30日为妥。”之后,伊川县公安局经多次做受害方工作后,提出:一是吴留锁取保后无处安家,生活无着落,容易出现意外情况;二是受害方曾扬言要对吴进行报复;三是吴曾流露出要报复办案的公安干警的情绪。由于以上三点致使吴未得到取保候审。 

        据有关人士透露,吴留锁是被作为死刑犯关进看守所的,他被戴着手铐、脚镣在监号里生活了6年。走路、吃饭都相当艰难,这种局面一直维持了4年,直到市政法委1992年开过协调会后,他才被取掉了刑具。 

        接到省高院的裁定后,吴留锁对自己的未来充满了信心,有时还哼点小曲。随着关押时间的不断延期,他似乎有些绝望了,因此说了不少过头话,包括出去后要报复有关办案人员。这些都被作为他不能取保候审的依据。 

        伊川县在释放吴留锁这个问题上一直不采取积极态度,除了上述原因外,还担心巨额赔偿和错案追究,这是谁也不愿意看到的局面,说白了这也是主要原因之一。洛阳市政法界一位资深人士指出,伊川县公安局采取这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方法,只能使矛盾越来越激化,问题越积越多,解决起来也就日益困难。他不无担忧地说,如果在这次政法队伍全国性大整顿中吴留锁的问题再得不到解决的话,那以后就几乎没有解决的可能性了。 

        吴留锁有一个80岁的老娘,一个姐姐已经出嫁了,一个弟弟业已成家。据吴的姐姐吴留珍介绍,吴被抓时在洛阳建筑队上干小工,如今已过了10多年了,他们谁也没见过吴留锁。吴在案发前曾谈了一个女朋友,充满了对新生活的憧憬,他绝不会为一点小事会杀人。她们一家都在盼望弟弟出来,都要力所能及地帮弟弟过上正常人的日子。 

        吴留锁的老父亲是在去年死的。吴留锁现在还不知道这个消息。吴父在临死前是一直叫着吴留锁的名字去世的。吴的老娘在能跑动路时,每逢做了好吃的,总要步行到看守所给儿子送一点,如今跑不动了,每天就让孩子们把她扶到门口,等吴留锁回来。 

        洛阳市检察院在1998年3月的一份报告中如此记载:1993年以来,市、县两级检察机关把吴留锁超期羁押问题作为监督的重点来解决。但由于两级公、检、法联席会议纪要未能明确由伊川县公安局做好工作后对吴取保候审,责任不明确,致使纪要精神及市公安局杨廷柱局长的批示均未能得到及时落实。检察机关依法多次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并进行协调,向领导机关请示汇报等,做了大量工作,但至今没有结果。 

        这份报告又称,吴留锁自被逮捕之日起至今已关押了14个年头,此案久拖不决,不仅严重违犯了《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期限的规定及有关监管法规,而且影响了看守所的监管秩序。为使这一问题得到及时纠正,该报告提出了如下意见: 

        一、提请洛阳市政法委协调解决;二、建议责成有关部门限期结案;三、若近期结案确有困难,建议积极做好各方面工作,立即将吴留锁变更强制措施。 
        河南省某杂志一政法记者在接采访后气愤地说,公安机关不放吴留锁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若按此推理,人人都有犯罪的可能,是不是把每个人都抓起来?吴留锁案已被拖了十几年,不管怎样说,都应给此案一个定论了。 

        1997年1月1日,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开始施行,其中明确规定了对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释放。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据此,吴留锁应当无条件释放。 

        新的《刑事诉讼法》还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吴留锁在未被确定有罪的情况下关押了1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吴留锁有权获得赔偿。 

        打击犯罪,保护公民权益是司法机关应尽的职责,但长期以来,有些司法人员只注重打击犯罪的一面,而忽视保护公民权利的一面。本案吴留锁被超期羁押14年就是一个典型。法院在吴留锁有罪指控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而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因失去侦查补证条件,理应将超期羁押的吴留锁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释放。但公安机关却置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法律规定于不顾,扯皮推诿不予办理。 

        吴留锁被超期羁押14年,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受到极大的损害,其原因完全是有关部门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漠视公民权利、严重失职造成的。这种现状还在延续,更让人难以理解。国家权力机关应发挥职能尽快予以纠正。 


                    三、被告席上的法官 

          几个法官索贿,欲壑难填。又一法官串通他人谋取别人房产,机关算 
        尽。共和国不容贪官,作恶的法官站在被告席上。 

        1998年2月17日上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判大厅内,正在进行着一场宣判。此时,面对高悬国徽的被告席上,站着四名悔恨交织的罪犯,案发前,他们也曾多次出席过法庭审理,那时,他们是以共和国法官的身份主持着这庄严的审判,曾将一名名触犯刑律的罪犯科处刑罚、体以民意。今天,他们又因一时之贪,蜕变成人民的罪人,站在了本不属于他们的位置上。这四名堕落成罪犯的法官是: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指导员武志林、院长吴保路、刑事审判庭庭长王晓东、民事审判庭庭长张锁庭。随着判决书的宣读,他们的贪婪丑行也渐渐地昭示在旁听观众的面前。 

        1994年冬季,桥东区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受理了石家庄市A公司起诉北京B公司拖欠购锁货款纠纷案。在审理此案过程中,武志林担任审判长,时任经济庭审判员的王晓东主办此案。在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他们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判处被告北京B公司返还原告石家庄A公司人民币1400万元。判决生效后,执行中遇到了重重困难,后经武志林向院长吴保路请示,决定成立本案执行小组,由武志林任组长,王晓东和执行庭副庭长张锁庭为成员。之后,他们西到太原、东到沧州,四处追寻被告的资产,最后于1994年12月底,在北京某金融机构将被告的405万元划拨到石家庄。 

        1995年1月初,石家庄市A公司经理李某、剧总经理赵某找到武志林。李某说:“春节快到了,武庭长是不是先给我们解决20万,给职工搞点福利。大家给我们公司办的这个案子,费了不少劲,我们准备向你们表示一下感谢。” 

        武志林也毫不谦让,赤裸裸地问道:“每人给多少?”李某试探性地答道:“每人给5000元购物券怎么样?”武志林听后不屑一顾地说道:“购物券有什么用?”两位总经理没想到这位头顶国徽的法官贪欲如此之强,惊讶地问道:“给现金你们敢要么?”武志林干脆地答道:“敢,怎么不敢,只要给就敢要。”李某只好答应:“好那就给你们弄2万块钱,你们自己处理吧!”武志林一听才给2万,不满之语随即而出:“这么多人2万块钱够干嘛,每人还不给弄1万。”面对武志林的勒索,两位总经理不敢抗争,只好遵命。 

        两天后,两位总经理再次来到法院,在他们如愿取回20万元后,他们又一同来到会议室里,当着王晓东的面,李某将四沓票面为100元的人民币交给了武志林,并言不由衷地再次表示了感谢。 

        送走客人,武志林从中拿出1万元递给王晓东说:“办他们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1 0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