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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天有眼 作者:方华-第3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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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和张素华以及当天在魏家做木工活的杜先辉将魏嗣沛拉开。钟见未打着魏,便就地捡起一砖头乱砍,砸伤了魏的腹部和脚部,就连刚跑出屋来不知发生什么事的魏嗣沛12岁的小女儿也被钟用砖头打伤。忍无可忍的魏嗣沛便顺势推了钟一掌。 

        魏嗣沛夫妇为避事端,都退回到屋里。盐市口派出所民警小杨闻讯赶到现场,正在街上叫骂的钟华山见状便躺倒在地上耍赖。宁素芬出屋当众向小杨叙述了事情的经过,同时让小杨查看了魏、宁的受伤情况。小杨当即对钟华山进行了批评,并让钟回家。等小杨走后,欧素清、钟喜文母子又到魏家门口吵骂,并砸坏了魏家的门窗。 

        谁知8月6日清晨6点,张天久带人以魏嗣沛打死钟华山为由将魏抓走。听说钟华山突然死亡,宁素芬十分震惊,在张天久询问自己的笔录上签字的同时,提出书面请求,要求公安机关对钟的尸体进行解剖,并对其胃液和血液进行化验,以便查明钟死亡的真正原因,并表示愿意承担一切费用。当日,成都市公安局刑警队法医肖明松、胡文贵到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对钟的尸体仅进行了尸表检查后便离开了医院。8月7日,宁素芬再次书面请求解剖尸体,遭到钟华山家属的拒绝,而钟的家属却要求8月5日晚诊治钟华山的医生吴承雁证明钟是因被殴打致死的。吴承雁明确表示:死者尸表没有任何被打伤痕迹,并出具了“因病死亡”的结论证明。 

        钟华山的家属不肯善罢甘休,大肆制造舆论,称钟华山是被魏嗣沛残忍地打成脾脏破裂,急性大出血而死的,并在魏家摆设灵堂、祭场长达半年之久。 
        1982年11月15日成都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然而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并未出示任何物证且未传唤任何证人出庭,只是简单地由公诉人宣读了三份旁证及张素华、杜先辉的证言,还有三份署名分别为何朝忠、胡文贵、肖明松的医生证明书。 

        对法庭出示的以上证据,作为辩护人的宁素芬当即予以辩驳:第一,三份旁证的签字人不是当晚现场的目击者,而张素华、杜先辉的证言也完全是被篡改过的;第二,法庭出具的医生证明不是当晚值班并为钟华山诊治的吴承雁出具的;第三,钟华山的尸体根本没有经过解剖,对此解剖室主任岳祖荣、看守停尸房的邱庭贵均能证明。宁素芬当庭要求传唤证人出庭作证,但没有被采纳,最后法院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魏嗣沛有期徒刑15年。 

        魏嗣沛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当魏的二审辩护律师翻阅此案卷宗时,发现一审法庭出示的医生证明不见了。而二审律师正在调查取证期间,1983年1月1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做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决。而作为“罪犯”的魏嗣沛却连中院出具的二审裁定书都没有拿到,即被遣送到南充市第一监狱服刑,一起人为的冤案就此发生。魏嗣沛、宁素芬夫妇也从此开始了艰难的申诉。 

        1983年1月,宁素芬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责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真复查此案。然而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四川省高院办案人员王某并没有认真听取宁素芬反映的情况,在1984年2月,王某向宁出示了一块黑色肉团,声称这是法医对钟的尸体进行解剖后提取的脾脏;如果宁承认钟是内失血而死,便可将魏嗣沛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年。宁素芬当即提出质疑:一审、二审时并未出示此物证,且钟的尸体根本未被解剖,又怎能证明此脾脏是钟华山的呢?遗憾的是1984年11月28日,四川省高院据此“物证”,驳回了宁素芬的申诉。 

        1985年宁素芬到北京上访,案情再次反映到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共中央办公厅在查阅此案卷宗后,建议四川省委组织公检法机关协商并纠正此案。四川省决定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真复查。但是,成都市中院却拿出了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说何朝忠是8月5日晚诊治钟的医生,且何曾用针穿刺钟的腹部,发现有血,从而证明钟是因内出血而死亡。宁素芬对于市中院出示的该证明进行辩驳,说明何朝忠不是8月5日晚诊治钟的医生。并再次声明魏嗣沛未打人,更谈不上伤害人命。但成都市中院并不接受宁的意见,在1985年12月4日维持了原判决。 

        宁素芬为自己的丈夫不断地进行着申诉,虽然得到有关部门的关注,但错案却仍然迟迟得不到纠正。 
        1986年,四川省政法委责成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重新对此案进行复查,几名曾在省公安厅工作的法医又做了一个解剖钟华山尸体的回忆录,证明他们在1982年对曾对钟的尸体进行过解剖,于是省检察院又据此回忆录驳回了宁素芬的申诉。 

        从1986年到1995年期间,全国人大信访局三位局级领导曾先后三次专程南下成都,督促四川省有关部门纠正此案。1987年,在全国人大的督促下,四川省人大对此案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调查。他们通过阅卷和走访当事人及证人,发现此案在调查取证方面确实存在问题,并最后得出结论:一、法医是否对钟华山做过尸解这一关系全案的中心问题,目前因诸多证据均互相矛盾,故原判所认定法医对死者做过尸解的结论不能成立。二、仅就目前案件卷内有关证据看,法医所作尸解鉴定没有法律上的证据效力。三、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此后,四川省人大多次组织省公检法的领导和办案人员开会,讨论纠正此案,最后决定由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再次复查此会,但奇怪的是,1987年11月28日,省检院又出示了一张殡葬改革管理所印制的关于钟华山尸体特补(即缝合尸体)费25元的收据,以此证明钟的尸体是经过解剖了的。但是殡葬改革管理所在1982年所使用的名称是成都市殡仪馆,况且当时钟的尸体根本就未送到成都市殡仪馆里停放。而省检察院却根据这张时间和名称前后矛盾的收据再次驳回了宁的申诉。 

        1988年11月19日,魏嗣沛在南充市监狱里含冤死去。魏的去世更坚定了宁素芬为丈夫讨回公道的决心,她怀着悲痛的心情再次登上了北上的列车。 
        1990年3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彭冲副委员长的督促下,全国人大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四川省人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京召开此案的特别会议。会后四川省人大召开主任会议,并于1992年将主任会议意见和省人大的复查结论上报全国人大。然而四川省高院仍以种种借口进行推诿,使此案的纠正工作再次受阻。 

        宁素芬没有气馁,她继续为丈夫申冤。 
        1997年4月,全国人大信访局李铁流局长再次专程南下督促办案,但仍没有结果。 
        时至今日,宁素芬这个弱小但却坚强的女性在15年中已是第46次进京申诉了。 
        我们在感喟宁素芬坚韧不拔的信念的同时,也真诚地希望四川省有关部门能够真正本著有错必纠的精神,早日彻底纠正此案。 

                   三、坍塌的“司法大厦” 

          本溪司法局欲建“司法大厦”,女骗子粉墨登场,施以小恩小惠打动 
        两位局长,未经表决便擅自敲定与其合作,结果830万巨款打了水漂。 

        1993年5月,辽宁省本溪市司法局经与中国银行本溪分行协商,将司法局原办公楼以730万元卖给他们。时任局长的孙世德想为司法局的干警们重新建一座“司法大厦”。 

        这个喜讯不胜而走。 
        当时,身为本溪亚迪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理及本溪司法局劳动服务公司物资经销处三部经理的刘妍听说了此事。债务缠身的她敏锐地嗅到了这里有机可乘,但这时她的身份和地位与局长们打交道还有一段距离,于是她灵机一动,向司法局劳动服务公司经理张玉双放出风声:她能引进资金2000万元,自己投资500万元,再加上司法局的600万元,可与司法局合建司法大厦。 

        此时的刘妍,在社会上颇有知名度。她拥有地下时装城,出租车队和公司,俨然是个无所不能的“女强人”。 
        张玉双将刘妍的话讲给司法局当时的副局长孙化兴。孙化兴信以为真,极力向局长孙世德推荐刘妍。5月8日,刘妍被聘为劳动服务公司的副总经理。 
        刘妍以极快的速度密切了自己与两位局长的关系,并且赢得了他们的信任。 
        5月下旬的一天,孙世德把办公室主任何靖国叫到自己的办公室:“我看,把筹建司法大厦的事交给劳动服务公司办吧。”局长的指示,何靖国自然是没有意见。几天后何靖国再次被孙世德叫到办公室。刘妍和张玉双在局长身边坐着。“你去安排几桌饭,我们好和××开发公司的头头认识认识。”局长发话,何靖国领令而去。 

        珠海大酒店,美酒飘香,乐声悠扬。孙世德、孙化兴、张玉双、刘妍与请来的客人热烈谈论著司法大厦的宏伟蓝图。推杯换盏间,孙世德当众宣布:盖楼的事由张玉双、刘妍负责筹建。 

        没有经过局党组会研究,没有经局务会讨论,一项重大决策就在酒意浓浓的氛围中确定下来。 
        1993年6月4日,是刘妍永远难忘的一个日子。这天,刘妍第一次成功地把中国银行本溪分行转来的第一笔买楼款骗人手中。 
        上午,张玉双来到主管劳动服务公司的副局长孙化兴办公室问:“楼款转来没有?批地号要用,能不能快点转到劳动服务公司的帐上?”孙化兴同意转款,并让找何靖国办理。令人费解的是,这张支票既没有写明用途,又没填写收款单位。张玉双又是很耐人寻味地将支票交给刘妍。刘妍则马不停蹄地将这30万元转入天源商务公司的帐户,用以偿还她个人的欠款。 

        巨款如此轻易就到手了,刘妍的胆子更大了。 
        为了进一步稳住司法局的头头,以期使巨款顺利入帐,刘妍和张玉双用了个“欲擒故纵”的办法,为司法局买回一辆皇冠轿车。何靖国问张玉双,“是那30万买的吗?”张玉双谎称“是。”何靖国找到孙世德问:“楼还没盖,车先买回来了,合适吗?”孙世德说:“不要紧,以后再想办法补上。” 

        一辆车,使许多人包括局长对刘妍的能力信任有加。 
        1993年6月7日上午,张玉双请示孙化兴再提款200万元,孙化兴同意。张玉双直接找出纳员,出纳员出于慎重没有同意。张玉双便找到何靖国,谎称:“搬迁需交动迁费200万。”何靖国请示局长后,给了张玉双一张70万元的支票。这笔钱再次被刘妍转入天源商务总公司,抵还刘妍个人欠款。 

        何靖国办完这张支票后,又到中国银行本溪分行要买楼款,中国银行本溪分行答应二三天后汇入130万元。当天下午,张玉双急三火四找何靖国要钱,何靖国说:“得等几天。”张玉双说:“支票先给我,钱晚存两天不就行了吗?”何靖国经请示孙世德,将130万元的支票交给张玉双,张玉双马上交给刘妍,刘妍将钱存到自己的长城卡上。 

        下午3点多钟,孙化兴看到何靖国,问:“张玉双要钱没有?”何靖国说:“他把钱拿走了。” 
        一切都在有条不紊地进行。 
        1993年7月3日,又一笔80万元巨款通过同样的方式从司法局提出,再次转入刘妍的长城卡上。 
        大约在7月初,张玉双找到孙化兴说:“刘妍有一笔好买卖,需要200万元。司法局帐面上没钱,能不能从北京物资经销处借点款?”孙化兴立即点头同意。 
        当时,司法局劳动服务公司设在北京的物资经销处正好有一笔抵还天津的200万元货款。 
        孙化兴在电话中谎称:“司法局要建大厦,急需200万元,你们马上送来。过一二个星期就还。出了事由局党组负责。” 
        经销处张处长让副处长蔡某立即办妥此事。 
        当晚,张玉双将电话打到北京催促:“老蔡,快点把款带回来!”蔡说:“我们这点贷款天津方面急着追呢!”张玉双说:“只用一个星期,保证还你们。”蔡某的声音在电话中颤抖着:“你们可得按时还款啊!” 

        7月9日,蔡某办妥了三张200万元的汇票。 
        11日早晨5时,天正下着雨。蔡某乘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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