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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行政村,地广人稀,地主人均占地也不过南郑县平川地区三个乡,地主人均占地仅5。3亩。宁夏也是一样,平罗县6个区,14个乡,10549户,只有地主21户,3个区19个乡没有地主。有地主的乡,人均占地也只有十几亩。'42
华北地区相对而言历来土地比较集中,存在占地上千亩的大地主不少,但相当多数的农村中也还是小地主居多。除前述河南彰德与河北清苑的例子外,河北保定专区7个县1264个村调查,地主人均占地也仅亩。'43通县专区4个县16615个村调查,地主人均占地顺义、通县、良乡三县8村调查,地主人均占地唐山专区2个县89个村调查,地主人均占地8。8河南襄县草寺乡,地主人均占地亩。'46山东省莒南县3个区11个村,地主人均占地亩,莒南、赣榆两县3区13个村,地主人均占地则为亩。沭水、临沭两县3个区9个村,地主人均占地亩。沂南县艾山乡13个行政村,33个自然村,地主人均占地亩。'47海阳、乳山两县62个村,地主人均占地将近11亩。招远、莱西两县3个村,地主人均占地不足9亩。惠民县流坡坞村、滨县盐坨村、烟台县大王庄,地主人均占地分别为4亩。'48
另据中南区100个乡调查统计,河南地主人均占地最高亩,最低6。31亩;湖北地主人均占地最高亩,最低2。63亩;江西地主人均占地最高亩,最低3。58亩;湖南地主人均占地最高亩,最低3。74亩。广东地主人均大约5。7亩上下,广西地主人均大约7。5亩上下。55个乡统计,地主人均占地8。3
而在战争频发的环境下,许多地方地主数量减少或细小化的趋势也十分明显。还在1930年代中期,一些过去相信土地集中化现象严重的调查者就多少注意到了这种情况。像张闻天做山西兴县农村调查时,就注意到地主占有土地总量和每户占地面积都在减少。称“黑峪口战前59。6%,现在50。3%;碾子村过去60。6%,现在44。3%。其他各村,地主土地均占少数。”“土地占有有从集中到分散的趋势。”'50以江苏无锡为例,农村地主1929年人均收入分别为元,1936年为元,1948年下降到元,降幅高达一些调查者且得出结论称:江南“中等地主之能收支相抵不致沦入债丛者,亦已寥若晨星”。'52
再以山东为例,莒南县3个区8个村自1941年以后,地主卖出土地很多,占到这几个村地主阶层所有土地的而买进土地很少,只占到地主阶层所有土地的0。88%。结果,在6个村中,抗战前原有地主49户,1951年统计只增加1户,减少了8户;地主占地面积较战前不仅没有增加,反而减少了43%。又据上述3个区11个村的统计,抗战前原有地主169户,1945年只剩142户,除6户出村可不计外,因分家还多出39户,故地主户数实际减少达39户之多,土地总面积也减少了沭、临两县3个区9个村情况相同,自抗战爆发至1944年,地主户数实际减少25户,也减少土地54%之多。据调查,这其中的原因,一是中国传统的诸子析产均分制,周期性的分家,必然会导致经济情况下降;一是因工资普遍增加而不得不减少雇工,自己参加劳动;一是因战争关系商业经营减少,营业收入因之减少;一是战争期间田赋税费负担过重,被迫出典土地;一是不少地区处在日本、国民党和**三种势力争夺范围内,地主受冲击较多。'53
上述资料显示,第一,**建国前各地情况虽然千差万别,多数省份都会有极少数大地主,但小地主不仅普遍存在,而且在几乎所有地区都占据着地主阶层中的绝大多数。这从以上所举各地大批地主人均占地10亩上下,甚至更少的情况即可有所了解。
第二,所谓大小地主,单从每户占有土地数量上亦难做准确判断,必须要考虑到其家庭人口的多少。如东北虽有许多大地主,但正如当年的调查者所说:“人口众多,二三十口、四五十口,以至七八十口、一百余口,几世同堂的大家庭在东北农村中是到处都有。”'54不计算人均土地占有,只计算户均土地占有,或干脆只举出某某地主占地多少,很难说明问题。
第三,占地亩数与地主在当地的大小,也还要考虑到地区不同,水地旱地,平地山地,田多田少,种植方式和农作物品种单位产量不同、收益不同等种种情况,还要考虑到由此带来的耕畜、农具之类消耗的有无多少等等差异。如安徽皖南不少地方每户地主有几亩水田,就可以靠地租维持简单生活;在东北和西北的一些地区,因地广产薄,小地主占地的亩数亦要比内地高得多。张闻天调查中即发现,因为地质条件差,产量低,山西兴县小地主户均占地至少要有三五百亩(100垧)'55上下的中梁地,才能维持其出租土地的生活,'56
第四,仅从数据上看人均占地多的地方,并不意味着小地主就一定少,或没有。实际上,除了上面所提到的地广或山地、坡地等情况外,大多数情况都是因为当地有几家大中地主,因而把整个地主人均占地面积拉升起来了。如前述山东莒南3个区11个村,共有169户地主,957口人,占地30000余亩。其中大店区4个村土地集中度最高,该区4个村地主共136户,957口人,就占有了土地平均每户地主占地233亩,不可谓不高。但实际上,这136户中,有28户占地300亩以上,总共占地亩。如果除去这28户及其土地,仅以余下的亩,平均到其余108户地主,每户则降为亩了。以上述3个区地主169户,957人,平均算下来每户5。66人计,大店区108户地主人均占地仅21亩。其实,这108户地主中还会有一些地主占地较多,故绝大多数地主人均占地恐怕也就十几亩。'57
再以北满的调查资料为例。当地地广人稀,种植时间短,耕作粗放,故地主人均占地最少都得在二三十亩以上。'58在这种情况下,北安县第四区地主人均占地亩;双城县永乐村地主人均占地52亩;密山县半截河区居仁屯地主人均占地51亩,均可判明当地是以小地主为主。明德屯地主人均占地拜泉县时中区地主人均占地亦可大致判断当地小地主众多。但一些地方,按人均计,动辄一二百亩,甚至更多,是否小地主就很少了呢?也未必。如吉林省榆树县五棵树区盟温站屯,地主人均占地达实际上该屯21户地主,大地主仅7户,平均每户占地就达到中等地主2户,平均每户占地达到825亩;小地主12户,仍占多数,其户均占地只有237亩,人均只有30亩左右,也到了最低水平了。。。。
教条主义产物-中国富农
中国近代以来的所谓地主阶级,必须区分大地主和小地主,小地主占绝大多数,当属无疑。而注意到中国特有的小农经济所造成的小土地占有制的特点,我们便不能不讨论到那些曾经有过流入小地主行列可能的富裕农民的问题。因为,由于“富农”概念的引进,这些在生产经营上颇有能力的农民,虽然仍在力农勤耕,却意外地被当成了不是地主的地主,在很长时间里受到了和地主一样的打击和对待。这一部分人,同样数量众多。
“富农”一词完全是一个外来语,是中国人1920年代逐渐从俄国人那里引过来的专门术语。富农之所以会被与地主相提并论,说起来也是“剥削”二字惹的祸。这是因为,依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通过出租土地换取农民的劳动成果,是剥削行为,通过放贷或雇工获取利息或收益,同样也是剥削。无论在中国,还是俄国,农民之间相互借贷或雇人帮工,原本是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中间的寻常之事,只是富裕农民在这方面的需求相对较为固定而已。因此,就创造出кулак(富农)这一概念的俄国人,要把这样一批富裕农民从普通农民中间分割出来,也是极为困难的一件事情。坚持要把富农等同于地主的联共(布)中央从来也没有找到一种统一的科学的标准来规范其所指。这样的讨论断断续续持续了10年之久,到了1930年必须要全面推行集体化运动之后,联共(布)中央不得不放弃科学规范其标准的努力,各地实际上均自行其是。'60
值得注意的是,联共(布)领导人坚持要把劳动农民中的这一部分人与地主联系在一起,是有其十分现实的考虑的。那就是,第一,地主贵族被剥夺之后,这些富裕农民虽然也一度受到剥夺,但新的富裕农民增长很快,在占有耕地、拥有耕畜及新式农具等方面,逐渐在苏联农村经济中再度据有很强的地位;'61第二,凡是富裕农民都对当局出于工业化目的的近乎掠夺性的征粮政策,以及旨在消灭私有财产的集体化措施等做法,几乎本能地抱以抵触甚至是抵抗的态度。'62因此,在消灭了地主阶级之后,决心靠农业获益创造原始积累以全力推进工业化的联共(布)领导人,就非彻底消灭富裕农民在农村中的影响和力量不可。用莫洛托夫的说法,此举就是要让农民,尤其是中农,“在我们面前毕恭毕敬”。'63
1930年1月30日,联共(布)中央首次正式通过消灭富农的决议。决议规定:在农民中划富农的户数应限制在全体农户比例的3-5%以内;并应将富农分为三类,区别对待。“第一即反革命的富农活跃分子,对他们要立刻用关进集中营的办法即以消灭,对恐怖行为、反革命暴动及暴乱组织的策划者不惜使用镇压手段”;第二类即“富农活跃分子的其余部分,尤其是大富农和半地主”,“把他们驱逐到苏联边远的地方和该边疆区范围内的遥远的地方”;第三类即一般富农,“应该把他们移民到集体农庄范围以外的新拨给他们的地段上去”。'64
这场运动导致全苏联110余万户农民被划为富农,其中万余户万人被流放到西伯利亚和远东等“没有人烟和很不适合居住的”边远地区的劳改营罚做苦役。'65其余没有被流放的富农被扫地出门后,只允许带上基本的生活用品和劳动工具,集中到“特别村”去单独居住与劳动。另外还有大批中农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冲击。
把苏联的这一作法搬到中国来,并非是因为中国也面临到了苏联一样的困境,即非要靠剥夺农民来创造实现工业化的原始积累不可。在这方面,**中央当年之所以要照搬苏联的作法,纯粹是因为得到了共产国际的命令。在1928年,由于联共(布)党内对富农的政策尚存争议,**第六次代表大会对中国的富农虽仿照苏联舆论的口吻颇多谴责,但还力主要中立富农。'66一年后,莫斯科消灭富农的方针已定,共产国际马上宣布说:“中国富农在大多数情形之下,都是些小地主,他们时常用更野蛮更残酷的条件以剥夺农村中之大多数的基本群众”。'67**中央不得不跟着改变了看法和做法,将“中国农民的上层分子(富农)”定性为“半地主半封建”,并提出了“坚决的反对富农”的方针。'68
**相信应该打击富农的根本性理由,当然是因为其有“剥削”行为。但依照**人的看法,资本家也有“剥削”行为,而且远比富农的“剥削”行为大得多,何以**始终注意采取联合和改造的政策,而不施以残酷打击呢?且富农通常也被**人称之为“农村资本家”(或“农村资产阶级”),两者待遇缘何如此不同?依照上述共产国际和**中央的相关指示,必须要消灭富农,是因为中国的富农都有很强的封建性,大都有出租土地收取地租的行为。但是,中国的小地主中也有很多主要靠雇工耕种而较少出租土地者,中国的资本家中也有不少在乡下购田置产,收取地租房租的,何以未见与富农同等对待呢?
实际上,在中国,绝大多数农村地区根本就不存在苏联式的所谓“农村资产阶级”(富农)。苏联人所说的富农,指的是近代以来在俄国农民中出现的那些主要使用资本主义经营方式,即使用雇佣劳动生产粮食作为商品到市场上出售获利的农户,而不是像传统地主那样靠地租谋利的农户。无论苏联人对富农的标准存在着怎样不同的解释与矛盾,他们都不会忘记强调其剥削的这种资本主义形式。换句话来说,是因为富农与劳动力市场→雇工→工资→劳动→商品这些明显具有资本主义因素的商品生产密切相关,使他们坚信农村中有这样一个明显区别于地主的农民阶层。而与苏联不同的是,在中国的农村,“无资充佃则力佣自活”,古已有之。'69所谓雇工耕种在中国并不是近代有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以后富裕农民才有的一种专利。恰恰相反,中国不少地方拥有田地的农民,大都有雇工的习惯。一般农民多雇短工、零工帮忙,在乡地主或富裕农民则往往会雇上一个或几个长工。这一点古今并无多大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