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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第2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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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

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公有这个权利。

第四节续前

民主政治和贵族政治的因家,在性质上,并不是自由的国家。政治自由
只在宽和的政府里存在。不过它并不是经常存在于政治宽和的国家里;它只
在那样的国家的权力不被滥用的时候才存在。但是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篮
用权力,这是万占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 


①西塞罗说:“我效法了所开沃拉的法令;这种法令允许斋腊人依照他们自己的云律解决他们之间的争端;
这使他们把自己看作是自由的人民。” 
②俄罗斯人对沙皇彼得让他们剪掉长鬍子,感到不能容忍。 
③卡帕多细亚人拒绝了罗马人提出的共和政体。

的地方才休上。说也奇怪,就是品德本身也是需要界限的!

的地方才休上。说也奇怪,就是品德本身也是需要界限的!

以有一种政制,不强迫任何人去作法律所不强制他做的事,也不禁止任何人

去作法律所许可的事。

第五节各种国家的目的

虽然一般地说,一切国家都有一个相同的目的,就是自保,但是每一个
国家又各有其独特的目的。扩张是罗马的目的;战争是拉栖代孟的目的;宗
教是犹太法律的目的;贸易是马赛的目的;太平是中国法律的目的①;航海是
罗德人的法律的目的;天然的自由,是野蛮人施政的目的;君主的欢乐,一
般说来,是专制国家的目的;君主和国家的光荣,是君主国家的目的;每个
个人的独立性是被兰法律的目的,而其结果则是对一切人的压迫②。

世界上还有一个国家,它的败制的直接目的就是政治自由。我们要考察

一下这种自由所赖以建立基础的原则。如果这些原则是好的话,则从那里反

映出来的自由将是非常完善的。

在政制中发现政治自由,并非十分困难的事。如果我们能够看见自由之
所在,我们就已经发现它了,何必再寻找呢?

第六节英格兰政制。。 l08

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一)立法权力;(二)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
政权力;(三)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

依据第一种权力,国王或执政官制定临时的或永久的法律,并修正或廢
止己制定的法律。依据第二种权力,他们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给
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依据第三种仅力,他们惩副犯罪或裁决私人论争。
我们将称后者为司法仅力,而第二种权力则筒称为国家的行政权力。

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安状态。这种心境的平安是从人人

都认为他本身是安全的这个看法产生的。要享有这种自由①,就必须建立一种

政府,在它的统治下一个公民不惧怕另一个公民。

当立法仅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

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

法律。

如果司法仅不同立法仅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仅

同亡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

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

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

便都完了。 


①这是一个没有外来敌人或自信边界已阻住了敌人的国家自然地具有的目的。 
②即由“我否决自由”所产生的弊害。 
①在英国要是一个人的敌人就象他的头发那么多的话,也不会发生什么事故;这就是不得了的事,因为精
神健康与身体健康是同样必要的(英格兰札配》)。

欧洲大多数王国是政体宽和的,因为享有前两种权力的国王把第三种仅

欧洲大多数王国是政体宽和的,因为享有前两种权力的国王把第三种仅

可怖的暴败铣治着一切。

在意大利备共和国,二种权力合并在一起,所以自由反比我们的君主因
还少。因此,为自保起见,这些国家的政府也需要采用象士耳其政府所采用
的那种残暴的手段,国家检察官②以及密告者随时可以投进密告书的狮子
口,这二者的论置就是证明。

试看这些共和国的公民是处在何等境遇中!同一个机关,既是法律执行
者,又享有立法者的全部权力。它叶以用它的“一般的意志”去蹂瞒全国;
因为它还有司法权,它又可以用它的“个别的意志”去毁灭每一个公民。在
那里,一切权力合而为一,虽然浚有专制君主的外观,但人们却时时感到君
主专制的存在。

因此,企图实行专制的君主总是首先独攬各种职权;欧洲就有一些国王
独揽国家的一切要职。

我肯定地认为,意大利各共和国的纯粹世袭的贵族政治,并不完全与亚
洲的专制主义相同。在这些共和国中,官吏数目众多,有时候就使政治宽和
些;所有的贵族也不老是同意相同的计划;而且在那里,因设有各种机关,
宽严可以相济。因此,在威尼斯立法权属于大议会②,行政权属于常务会,司
法权属于四十人会 
109。但是,缺点在于:这些不同机关都是由同一阶层的官
吏组成的,这儿乎就形成一个同一的权力。

司法权不应抬与永久性的元老院,而应由选自人民阶层中的人员,在每

年一定的时间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来行使①;由他们组成一个法院,它的

存续期间要看需要而定。

这样,人人畏惧的司法权,既不为某一特定阶级或某一特定职业所专有,

就仿佛看不见、不存在了。法官不经常出堤在人们的眼前;人们所畏惧的是

官职,而不是官吏了。

即使在控告重罪的场合,也应允许罪犯依据法律选择法官;或者至少允
许他要求许多法官迴避,结果所剩余的审案的法官就象都是由他选择的了。

其他的两种权力即可以赋予一些官吏或永久性的团体,因为这二者的行

使都不以任何私人为对象;一种权力不过是国家的一般意志,另一种权力不

过是这种意志的执行而已。

但是,法院虽不应固定,然而判例则应孩固定,以便做到裁判只能是法

律条文的准确解释。如果裁判只是法官的私人意晃的话,则人民生活在社会

中将不能确切地知道他所承担的义务。

法官还应与被告人处于同等的地位,或是说,法官应该是被告人的同辈,
这样,被告人才不觉得他是落到倾向于用暴戾手段对待他的人们的手里。

如果立法机关让行政机关有权利把能够为自己的善良行为提出保证的公
民投进监狱的话,自由就不再存在了;但是,如果他们犯了法律所规定的重
罪,需要立刻加以逮捕追究刑事责任时,则不在此限。在这种堤合,他们只
是受法律力量的支配,所以仍旧是真正自由的。

但是,如果立法机关认为由于某种危害国家的阴谋或通敌情事,国家已 


②甲本作“议会”。 
①例如在雅典。

处于危险境地的时候,它可以在短促的、一定的期间内,授权行政机关,逮
捕有犯罪嫌疑的公民:这些人暂时失去了自由,正是为了保持他们的自由于
永远“ 
110。

这是补救拉栖代孟民选长官的虐政和同样专制的威尼斯国家审理官的缺
陷的唯一的合理方策。

在一个自由的国家里,每个人都被认为具有自由的精神,都应该由自己
来统治自己,所以立法权应该由人民集体亨有。然而这在大国是不可能的,
在小国也有许多不便,因此人民必须通过他们的代表来做一切他们自己所不
能做的事情。

人们对自己的城市的需要比对其他城市的需要,了解得更是清楚;对邻
居的才能比对其他同胞的才能,判断起来要正确得多。所以,立法机关的成
员不应广泛地从全国人中选举;而应在每一个主要地域由居民选举代表一
人。

代表的最大好处,在于他们有能力讨论事情。人民是完全不适宜于讨论
事情的。这是民主政治重大困难之一。

已接受选民一般指示的代表不必在每一件事情上再接受特别的指示,象
在德意志议会中所实行的那样。事事请示选民,固然会使代表们的发言更能
表达国家的声音;但是,这将产生无限的拖延,并使每一个代表都成为其他
代表的主人,而且在最紧急的时机,全国的力量可能为一人的任性所阻遏。

悉尼先生 
111说得好,议员们如果是代表人民的一个团体——如在荷兰
一一一的话,他们应对选民负责;如果是代表市邑一一如在英国一一的话,
则是另一回事。

各地区的公民在选举代表时都应该有投票权。但那些社会地位过于卑
微,以致被认为没有自己意志的人则除外。

古代的大多数共和国有一个重大的弊病,就是人民有权利通过积极性
的、在某种程度上需要予以执行的决议。这是人民完全不能胜任的事情。他
们参与政府应当只是选举代表而已,这是十分适合他们的能力的。因为,准
确了解别人有多少才能的人虽然为数不多,但是每一个人都能够在大体上知
道他所选举的人是否比其他大多数人更为通达事理。

代表机关不是为了通过积极性的决议而选出的,因为这是它所做不好的
事;代表机关是为着制定法律或监督它所制定的法律的执行而选出的。这是
它能够做得很好的事,而且只有它能够做得好。

在一个国家里,总是有一些人以出身、财富或荣誉著称;不过,如果他
们和平民混杂在一起,并且和其他的人一样只有一个投票权,公共的自由将
成为对他们的奴役,而且他们不会有保卫这种自由的任何兴趣,因为大多数
的决议将会是和他们作对的。所以,他们参与立法的程度应该和他们在国家
中所享有的其他利盆成正比例。如果他们组成一个团体,有权制止平民的侵
犯,正如平民有权制止他们的侵犯一样,这点将能够实现。

因此,贵族团体和由选举产生的代表平民的团体应同时拥有立法权。二
者有各自的议会、各自的考虑,也各有自己的见解和利■。

在上述三权中,司法权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不存在的。所佘的只有二
权了;这二权需要一种权力加以碉节,使它们趋于宽和,而立法团体由贵放
组成的部分是极适合于产生这种效果的。

贵族的团体应该是世襲的。首先因为它在性质上就是如此。其次,是因


为它有强烈的愿望要保持它的特权。这些特权本身就是人们所憎恶的,如果
在一个白由国家里,一定会时常处于危险之中。

为它有强烈的愿望要保持它的特权。这些特权本身就是人们所憎恶的,如果
在一个白由国家里,一定会时常处于危险之中。

在人们最想贬损这一权力的事项上,例如关于征收跟钱的法案之类,这个世

襲权力在立法上应该只有反对权,而不应该有创制权。

我所谓创制权,是指自己制定法令或修改别人所制定的法令的权利。我
所谓反对权,是指取消别人所作决议的权利;这是罗马护民官的权力。虽然
有否决权的人也就可能有批准仅,但丛,这种批准只是他不行使否决权的一
种表示而已,是从否决权引伸出来的。

行政权应该掌握在国王手中,因为政府的这一部门儿乎时时需要急速 
113

的行动,所以由一个人管理比由儿个人管理好些;反之,属于立法权力的事

项由许多人处理则比由一个人处理要好此。

如果没有国王,而把行政权赋予一些由立法机关产生的人的话,自由便

不再存在了;因为这两种权力便将合而为,这些相同的人有时候同时掌握这

两种权力,而且无论何时都能够同时掌握它们。

如果立法机关长期不集会,自由便不再存在,因为下列一事之一必将发

生,一个是,不再有立法饥关的决议,以致国家陷于无政府状熊;另一个是,

这些决议将由行政机关来做,而行政權将要变成专制的。

立法机关时集合也不必要。这不但对代表不便,而且将过度地占掳行政

者的时间舆精神:行政者将不关心行政而只考虑如何防護它的特權和它所具

有的行政權利。

此外,如果立法机关不断地集合的话,那未我们只能用新议员去補死去
的议员的缺而已;在这种情形下,如果立法机关一旦腐化,那就不可救要。
倘若立法机关可以改選;则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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