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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国-第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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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之传统,制出天下无双的《民法典》。然而, 从新的物权法草案的典权制度一章被删以及对三种所有权的“无区别的区别对待” 来看,物权法所重视的传统,仍更多体现在“国情传统”,而非“历史传统”。
2004年3月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突破性的规定载入宪法修正案 , 使私有财产权上升为宪法权利,引起海内外的广泛关注。随后开始审议的物权法草 案,就如何保护私有财产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几经修改后,目前公布的草案将国家 、 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并列为一章,着重突出对公有财产和私人财产予以同等保护。


但是,人们不难发现,对于“国家维护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 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将私有财产的保护在形式上提高到与国有财产、集体 所有财产同样的高度等令人振奋的表述背后,仍然潜藏着中国现阶段立法的不尽人 意。有论者从所有权法律关系方面进行批评:既然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财产所有权 都包含有适格的主体、合法的客体以及一定的权利义务,从法律的技术角度,没有 必要进行重复立法。换句话说,如果我们真心诚意的强调或相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就没有必要在法律条文上细分各自的身份,强调法律面前政府官员、网站 CEO、工 人、农民等等一律平等。


显然,在中国特殊国情下,出台针对不同主体立法的民法典有其内在的逻辑。 在保护私人财产的同时,保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导地位,因此不得不对所有制与 所有权的属性进行界定。但是,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所有制属于政治而非法律 范畴,只有所有权才是法律概念。


对于这一悖论,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认为,物权法草案没有规定对国家财产特 殊保护,有所进步,但止于半步。因为物权法的基本规则,不是要区分财产的所有 制,而应该看财产合法不合法,合法就要保护,应该是一元论。现在保留了所有制 的“三分法”,虽然没有提对国家财产的特殊保护,但从逻辑上看,有区分就必然 意味着要区别对待;区别对待必然是不平等对待。在实践中,只要有区分,不管是 否有明文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涉及到不同所有制的财产时,就会有意无意 地偏向了某一边,实际上就是不平等对待。


事实上,早在1999年10月,梁慧星便在学术建议稿提出物权法的立法指导思想 应该是“合法财产一体保护”,其侧重点在于,不考虑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什么,只 考虑财产的取得。只要财产是合法取得,在法律上同样对待、同样保护。否则,我
 







们在心里就会不约而同地套用乔治?奥威尔写在《动物庄园》里的经典台词,“所 有所有权一律平等,但是有些所有权更加平等”。


物权法草案起草人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陈华彬在接受《中华工 商时报》记者采访时同样表示,中国是一个公有制的国家,公有制国家本来就重视 国家所有权,现在我们更需要强调的是人民的私权,私权重于一切,私权不可侵犯 。 在此语境下,过多规定国家所有权,会弱化物权法的私法性质,毕竟物权法是一部 平等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

为开放的社会与生活立法


几年前,法学家江平感慨中国民法典的缺失。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 国民党的一切民事法令。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法律陆续制定通 过。从建立共和国到现在50多年来没有自己的民法典,是任何国家没有的。


回顾新中国的民法典立法,首次起草是在1954年,1957年由于“反右”中 止 ; 第二次从1962年开始,到1965年“文化大革命”前中止;第三次是在改革开放之后 ,
1982年开始起草,但是由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刚刚起步,一切都在试验之中,“宜 粗不宜细”。1986年后,《民法通则》及其后的《合同法》等单行法成为权宜之法。 应该说,前两次民法典的规制夭折是必然的,因为在强大公权力与全能主义面前, 民权与私有财产并不被提倡,甚至被禁止。无民权,就谈不上真正意义上的民法; 无财产权,物权自然也是空中楼阁。而按照江平的理解,民法典就是要确立这样一 种精神——在庞大的国家公权力面前筑起一道私权利保护墙。


关于在民法的立法价值取向,江平细分两路:规范民事活动和规定民事权利。 前者是以国家限制为立法方针,防止私权利过分庞大;后者则给私权利以充分发展 余地,保护并促进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发展。中国现在多为前者,即国家防控民事 活动。这也是现有民法典草案的不足之处。于此出发,江平提倡中国制定民法典的 核心应以权利为主导,主张要制定一部开放式民法典。“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都可 以从事,给民事权利以充分扩展的空间和余地”。


笔者以为,规制一部开放式民法典,其核心就是要为生活立法、为多一些自由 立法、为开放社会立法。可以肯定的是,无论现实中出现怎样的波折,中国走向一 个开放、自由、崇尚生活而非政治的社会是不可动摇的。


关于开放与平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谈到物权法时表示,物 权法草案并不局限于保护中国公民的安居乐业。“在关于保护的原则和保护的方法 上,我们没有区分中国公民和外国人,也没有区分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没有加以 区别,就是都给予一视同仁、平等的保护。”


然而,吊诡的是,物权法草案中中国人可以和外国人“一视同仁”,中国城里 人和乡下人却仍有“分而治之”之痛。草案关于农村宅基地的规定与开放式立法和 扩大民权完全背道而驰。
 







目前的草案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 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显然,上述规定有违民法中尊崇自由和选择的“私人自治”原则。即,民事主 体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表示形成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权利义务关系的确 定、变更和终止,国家原则上不直接干预,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不能协商解 决时,才由司法机关以裁判者身份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做出裁判。


城乡分治五十年。当政府与媒体鼓励农民进城买房之时,却要明文禁止城里人 下乡买房(同样包括禁止乡下人向城里人卖房),着实令人匪夷所思。该规定不但 没有真正保护农民的物权,而且部分剥夺了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商品属性,使之变 成不可流通的“死产”,同时也减少了城里人的生活抉择。这既有悖于物权设立的 平等原则,也是不按经济规律办事,在客观上造成了对城乡居民的一种损害。事实 上,一方面,农民向城里人转让宅基地并未使国家多支付宅基地的成本;另一方面 , 鼓励城里人下乡,开辟西方国家流行的“第二住所”,对于打破五十年来的城乡壁 垒、弥合阶层分裂同样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如本雅明所说,开放的社会,是一个 多孔性的、可以对流的社会。天造地设的禁忌足以让人悲叹,而人为地设置禁令, 不啻为再次贯彻“城乡分治”。它将在一定程度上割裂中国走向开放社会的生活远 景。


有人担心那些有钱的城里人会在乡村购置庄园,或使那些农民最后居无定所。 但是,即使有这种“风险”存在,仍可一事一议、具体研究,而不能“难为之政, 一禁了之”,让全体城乡居民为此“风险”变相买单。笔者主张为生活立法,为开 放的社会立法,就是主张立法者当不厌其烦、不辞辛苦,尽可能赋予民众多一些的 经济自由与生活自由,而不是为了条文清洁与治理便利减少甚至剥夺这种自由。


所谓转型,即各种价值与利益相互博弈。中国以大陆法国家的权利划分体系借 鉴英美法的财产权制度,起草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无疑是一件让中国人的生 活充满希望的事情。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从上述草案部分内容来看,当下的制度 困境与立法视角的混乱同样带来了不同权利之间的冲突。


可以欣慰的是,今日中国,人们对法律的创制有了新的认识。如笔者所深信, 法律不为服务于政治而规制,它当与政治一起服务于生活,而非反其道而行之,让 生活服务于政治;或者让生活服务于法律,继而让法律服务于政治。法律基于性恶 论而制定,让违背法律的人受到惩罚;但在本质上,法律以人之自由幸福为终极目 的,却是向善的。所谓宪政,归根到底,就是要让政治服从于法律,让法律服务于 生活。如果我们看到中国人在努力为生活立法,我们就看到了中国的进步。




 
集中营是用来干什么的?
不自由,仍可活
 




——题记
 







缘起


去年大概这个时候,在纪念集中营解放六十年时,我在《南风窗》写了几篇反 思纳粹与集中营的文章。为了进一步深化这个思考,最近,我在思想国网站提了一 个问题——“集中营是用来干什么的?”这是一个微乎其微的测试,但是我希望从 中得到一些有益的分析。


相关留言林林总总。比如,“用来关押革命党人的”、“用来上政治课的”、“关 押被视为死人的人的地方”、“集中关押人的思想,扼杀每个人的幻想… … ”、“不过 是把人生按了一个快进键而已”、“用思想体系杀人”、“孕育仇恨与敌意”、“让活人 变成僵尸的场所”,等等。
搜狐的赵牧兄回答比较具体,其“意识形态方面的劣等人”这一措辞更值回味 。 “集中营是维持专制统治的手段,也可是政治强权寻求势力扩张的手段。集中
营是纳粹的发明,它的主要目的是在肉体上消灭雅利安以外的劣等人种……集中营
在苏联有一个别名,叫古拉格群岛。古拉格群岛要消灭倒不是在生物学意义上的劣 等人,而是在意识形态方面的劣等人……”


《联合早报》的张从兴兄机敏过人,跳出“集中营”,下了一个佛教的定义, 称“集中营”是“诸种烦恼,众苦所聚之营”,也就是六道轮回不息之娑婆世界。


当说,上述回答各有精彩。不过,如果大家细心一点,多数回答都不约而同地 “站到了施虐者的一边”。我是说,答问者没有从被囚者的角度来思考“集中营是 用来干什么的”。而这一缺失,正是本文之关键所在。

逆境中积极生活或抵抗


或许有朋友会辩解说,“我们并没有被关在集中营里”。显然,这一解释并不成 其为理由。毕竟,二十一世纪的今天,我们也没有参与集中营的建设。


从传播学的角度来说,如果我们将施虐者比作信息发送者,将集中营比作媒介, 将囚徒比作信息接收者,那么,只考虑施虐者“拿集中营做什么”无疑是不全面的 。 就像我们被问及“报纸是用来干什么”时,有人会站在发行商的角度说“报纸是来 卖广告的”,也有人会站在读者的角度说“报纸是用来获取信息的”。正因为这个原 因,我强调在回答“集中营是用来做什么的”时,不能忽略被囚禁者的立场。


当然,有人会说,买报纸人是主动的,进集中营的人却是被动的。这种反驳无 疑是有力的。然而,谁又能说我们不是在有限的选择中最后被动地买了报纸呢?从 某种意义上说,人生便是一种逆境,谁不是被动地扔到这个世界中来的?所谓积极 生活,亦不过是超越了被动与困境,在别无选择中积极选择罢了。如果我们只是将 集中营当作人生的一种境遇或人的条件,我们便更应该考虑在此环境中囚徒要做些 什么,而不是环境在做些什么。
 







进一步说,面对“集中营是用来干什么的”这一问题时,如果我们局限于复述 集中营的某种罪恶,以为这是它的全部,而忽略了囚徒的生活(信息反馈),那么 这种回答就是一种消极回答,至少它是不全面的回答。而这种被人们不经意间忽略 了的“信息反馈”,我认为是最重要的,我把它理解为“在逆境中(积极)生活或 抵抗”。众所周知,没有反馈的传播是不完整的,反馈使信息接收者变成了信息发 送者,使受动者变成施动者。当这种反馈是积极的时候,我们可以将此解释为人在 接到源于逆境的改造信息后,开始以自己为信息源,试图改造逆境。换句话说,在 集中营里,囚徒变成了信息发送者,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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