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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的目标无法达到,更谈不上弥补先期的项目启动成本。自然,项目只会泡汤,双方无法达成合作。
看来让两个公司有效地合作一个项目,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我们不妨采取这样一种策略:加入芜湖烟草决定将合作项目继续下去,它必须要补偿英美烟草的成本,然后保有余下的利润。无论双方的成本总和是不是低于利润目标,芜湖烟草都将决定继续下去,它的收入为总收入减去自身上新生产线的成本,再减去对英美烟草的补偿之后的剩余。
双方不妨同时宣布自己投入的成本,并且在总成本低于利润目标的前提下,项目才能进行下去。对于芜湖烟草来说,补偿英美烟草成本的剩余利润必须要高于它实际付出的成本,它才能继续这个项目。由此看来,芜湖烟草最好的作法就是报出真实的投入成本。如果芜湖烟草所报的是虚假数字,很有可能这个项目就无法进行,芜湖烟草就失去了一个赚钱与技术更新的好机会。因此,芜湖烟草报出真实成本是一个优势策略。
同理,这种激励机制当然也可以用在英美烟草身上,报出真实成本自然也是英美烟草的一个优势策略。
然而,这种方法的局限在于,不管用在哪一方身上,都只能保证其中一方报出的是真实成本,无法约束另一方也是说真话。为了让双方都能够真实报出真实成本,在设计合作协议的时候是最重要。
这份协议要能够激励两家公司都报出真实成本,还要有确保有效继续项目或取消的决策。能够让大家精诚团结的协议,就是要使公司将它们通过自身行动加在对方身上的成本考虑进去。比如在这个例子中,一旦公司夸大自己的成本,项目不得不取消,反而自己所获收益减少。
《生活中的博弈论》第四部分奖罚分明的博弈原理
兵法上说,“用赏贵信,用刑贵正。”从我国企业的实践来看,对员工的管理激励与约束机制还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
如在一些企业中,不仅缺乏有效的培育人才、利用人才、吸引人才的机制,还缺乏合理的劳动用工制度、工资制度、福利制度和对员工有效的管理激励与约束措施。当企业发展顺利时,首先考虑的是资金投入、技术引进;当企业发展不顺利时,首先考虑的则是裁员和职工下岗,而不是想着如何开发市场以及激励职工去创新产品、改进质量与服务。
那究竟采用什么样的激励制度才能够有效驱动员工呢?
我们不妨先从一个案例入手,设想有一家游戏软件企业老总,打算开发一种新的网络游戏,不妨叫做“大话水浒”。如果开发成功的话,根据市场部的预测将得到2000万人民币的销售收入。如果开发失败,那将是血本无归。
根据经验,企业新网络游戏的成功与否,关键在于技术研发部员工是否全力以赴、殚精竭虑来做这项开发工作。如果研发部员工完全投入工作,有80%的可能,这款游戏的市场价值将达到市场部所预测的程度;如果研发部员工只是敷衍了事,那么游戏成功的可能性只有60%。
研发部全体员工在这个项目上所获得的报酬如果仅有500万元,那么这些员工对于这款游戏的激励不够,他们都是得过且过,敷衍了事。老板要想让这些员工得到高质量的工作表现,就必须要给所有员工700万元的酬金。
这样的话,如果老板仅付500万总酬金,那么市场销售的期望值有2000万×60%=1200万元,再减去500万的固定酬金,老板的期望利润有700万元。如果老板肯出700万的总酬金,则市场销售的期望值有2000万×80%=1600万元,再减去总酬金700万,老板最终的期望利润有900万元的剩余。
然而困难在于,对于研发部的员工,老板很难从表面了解到这些员工在进行工作时到底有没有敬忠职守,兢兢业业地完成任务。即使给了全体员工700万的高酬金,研发部员工也未必就尽心尽力地完成这款游戏。由此看来,一个良好的奖罚激励机制对于企业极其重要。
公司最好的方式就是:若是游戏市场反映良好,员工报酬提高,若是不佳,则员工报酬缩减。“禄重则义士轻死”,如果市场部目标达到,则付给全体研发人员900万元;若是失败,则让全体研发员工付给企业100万元的罚金。
这种情况下,员工酬金的期望值是900万×80%…100万×20%=700万元,其中900万元是成功的酬金,成功的概率为80%,1万元则是不成功的罚金,不成功的概率为20%。在理论上,采用这样的激励方法会大大提高员工工作的努力程度。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种激励方法相当于赠送1/2的股份给企业研发部员工,同时员工也承担项目失败的风险。
然而这种方法在实际中并不可行,因为不可能有任何一家企业能够通过罚金的方式来让员工承担市场失败风险。
可行的方法就是,尽量让企业奖惩制度接近于这种理想状态。更加有效的方法,就是在本质上类同于奖励罚金制度的员工持股计划。如果将股份中的一半赠送给研发部的全体员工,其结果仍然是和罚金制度是相同的。
通过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到,员工工作努力与否与良好的激励机制密不可分。遗憾地是,我们现实中的很多公司却不明白这个道理。
比如很多公司的奖惩制度上写着:“所有员工应按时上班,迟到一次扣10元,若迟到30分钟以上,则按旷工处理扣50元。”国外有弹性工作制,即不强求准时,但是每天都必须有效地完成当天工作。
笔者认为,即使有人迟到、早退、被扣除工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很有可能并不是努力工作,其因扣除工资而产生的逆反心理导致的隐性罢工成本反而有可能高于所扣除的工资。从表面上看,老板似乎赚得了所扣工资的钱,实际上是损失更多。可见,这并不是一个有效的奖罚激励制度。
再比如有的公司规章条例写着:“公司所有员工应具有主人翁意识,应大胆向公司领导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可以直接提出也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若被采纳后奖励50元。”
试问,不同的合理化建议对公司所创造的效益是不同,假设一个人所提建议可以提高效益5万元,另一个人所提建议则只能提高效益500元,都用50元的奖金来进行物质激励,其条例本身明显就不是合理化的制度。
总而言之,一个良好的奖惩制度首先要选择好对象,其次要能够建立在员工相对表现基础之上的回报,简单的说,就是实际的业绩越好,奖励越高。只有这样的奖罚分明的制度才能够对员工创造出合适的激励。
《生活中的博弈论》第四部分如何争取到一个项目?
很多项目,尤其是建筑工程的项目,都是采用公开投标的方式来寻找合适的公司的。随着我国政府办公公开化、透明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政府项目公开招投标方式的应用也会越来越广泛。
在招投标中,最常见的是片面的、无标底的“最低价中标”。项目招投标可以通过竞争性的公开一次性报价,选择报价最低者中标,以达到降低投资的目的。
这种方法有很大的优点。有这样一个称为“旅行者困境”的故事就说明其优点所在。
话说有两个旅行者A和B从一个以出产瓷器的著名旅游胜地回来时,他们各买了一个瓷花瓶。提取行李时,发现花瓶被碰破了。他们向航空公司索赔。
航空公司估计花瓶的价格在80~90元左右,但不知道这两位旅客购买的准确价格。航空公司要求两位旅客在100元以内自己写下花瓶价格。若两人写的相同,说明他们说了真话,就照他们写的数额赔偿;如果两人写的不一样,那就认定写得低的旅客讲的是真话,按这个低的价格赔偿,但是对讲真话的旅客奖励2元钱,对讲假话的旅客罚款2元。
如果两人都写100元,他们都会获得100元。但是,给定B写100元,A改写99元,则他会获得101元。B又想,若A写99元,他自己写98元,比写100元好,因为这样他获100元,而写100元当A写99元时自己却只获97元。而给定B写98元,A又会写97元……这样,最后落得两个人只写1元的境地。
读者如果有兴趣可以做一个实验:选定几个人,让他们都猜一个数字,必须是1或100之间的整数。条件是谁最接近所有实验者的所猜数字平均值的1/3,谁就可以得到100块钱。
这个时候,每一个人都会想:如果一开始其他人都是随机地选择数字,50就会是所有人的猜测。这个时候,猜50的1/3也就是大约17可能会赢。然而,每一个人都会猜到17这个数字的时候,大家就会猜测17的1/3,也就是6左右。依此类推,这个游戏中的每一个人最终猜测的结果是唯一最小的数字,那就是1。
这个游戏可以直观地反映出“旅行者博弈”的道理。
然而,这种博弈只是一种理想假设的状况,实际的企业招投标往往都有一个成本底线。
比如现在有一个政府项目,是公开招标选择网络公司建立政府网,某公司是投标者之一。对于这个公司来说,根据过去的经验能够预算出接手这个项目的真实成本是100万人民币,然而这个公司并不了解其它竞争对手的真实成本。
该公司根据市场行情推断,其他公司的真实成本在50万~150万元之间。从概率的角度去看,在50万~150万之间的任何一个价格都有可能是最终的胜利者。我们简化这个问题,假设每个公司的成本只能是50~60万、60~70万……120~130万、130~140万、140~150万这样的整数,总共有10种可能,因此最终获得胜利的公司落在这10种价格区间中的任何一个的概率是1/10。
如果这个公司报价90万,很显然,公司即使胜出,仍然要亏本10万元,看来100万的报价是底线,低于这个价格的报价对于该公司毫无意义。当然这只是这一机制的理想状况。实际当中,如果价格低于成本,破坏了市场均衡,毫无疑问会影响项目质量,不但损害中标者利益,最终还会损害招标政府自身利益。
自然从理论上说,该公司投标报价一定要高于100万元,不妨假设报价120万,根据这10种价格的概率,其他公司报价低于120万该公司惜败的概率是3/5,即使开价100万,该公司不能中标的概率也有2/5。当然开价120万胜出时可以赚取20万利润,而开价100万时即使胜出也仅仅是能够弥补成本而已。
由此可见,开出一个较高的价码是该公司的优势策略。每一个投标公司都这么考虑的话,所有公司的报价都会高于实际成本,结果就是所有的开价都被人为抬高。
怎样才能让公司投标报价接近于真实成本呢?
问题的关键在于采用某种激励机制来驱动投标者不说谎。如有这样一种激励方式,就是将合同判给开价最低者,但是却让他付开价第二低者的价格。
这个时候该公司如果开出的还是120万的报价并且是第二低的价码,而另一家公司开出的价格比这个公司要低,比如是低于该公司成本价的90万元,该公司最终的价格120万反而成了这个胜出公司的最终项目价码。在这种招投标方式下,任何一个公司的优势策略就是开出一个接近其真实项目成本的价格。
按照博弈论的观点具体分析招投标行为我们还可以发现:就像博弈的参加者独立决策、独立承担后果那样,投标各方也如同分别隔离审问,不准串供,他们相当于处在“两难困境”中的“囚徒”,各家只能依据自身实力、期望利润和所掌握的市场信息,自主报价,独自承担风险。
不难看出,机制设计的关键是如何让每个公司的报价有利于集体选择,并最终达到“纳什均衡”。这里其实靠的是两个制度安排:
1.阻止公司之间的合作;
2.制订了一套“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赏罚规则。
由此可见,在招投标的机制设计中,通过博弈竞争使中标价接近成本价,达到均衡合理,为招标人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通过优胜劣汰,使市场竞争力低下的投标人无力参与竞争而退出市场,让有实力的投标人脱颖而出,使资源达到均衡配置,市场秩序得以规范。
《生活中的博弈论》第四部分民主的悲剧:非排序式投票
人类社会一经出现便存在着社会选择的问题,如重要职位的人员选拔、各种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