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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第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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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中文版译者序 法学家应当如何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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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本文最初以“在原则与政策之间:德沃金和理想法律人的建构”为题发表于《浙
江大学学报》2005 年第2 期,此处略有改动。

      法学家应当如何思维?理想的法律人共同体应当如何建
构?这是困扰着中国法学界的重要问题。虽然人们可以从各个
途径接触到一些具体的重要法学家和法理学家,但是从理论
上讲,这两个问题仍有作深人探讨的必要。
      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1931…)以毕生学术活动
建构了一个完美的法律人形象,即:  “认真对待权利,严肃原
则问题;出人法律帝国,逍遥人生疆界;心系自由律令,胸怀至
上美德。”②
②这个理想法律人形象中的每一个要素正好由德沃金完成的六部著作的书名所构
成。这些著作分别是:  《认真地对待权利》(1977)、《原则问题》(1985)、《法律帝
国》(1986)、《人生的班界》(1994)、《自由的法》(1996)和《至上的美德》(2000)。
这些著作的书名在整体上富有诗意和美感,共同构成了一个完美的法律人形象。

      诚然,作为实际的法理学家,德沃金的法律思维方法并
非完美无缺,但是德沃金建构的理想法学家为我们建构理想
的法律人共同体提供了重要启示。有鉴于此,借《原则问题》
出版之机,我将德沃金作为一个优秀法学家的范例来展开上
述话题的探讨。

一、法学家要有鲜明的法律立场和道德立场

      首先,德沃金是一位认真、细心、谨慎而自信的法理学
家,一位在常规学术领域不断创造新意的既充满诗意又令人
敬佩的学院教授。在当代美国法学家中,德沃金之所以显得
如此与众不同,不仅与他讨论话题的严肃性直接相关,而且
与他面对的众多论敌的强大性直接相关。德沃金是一个不苟
言笑的缺少幽默感的人。①但是他很坦诚,因此,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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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问题》中,经常出现诸如“尽是胡闹”(all   nonsense)②、“极
其拙劣” (very       bad)③、“多么虚弱无力”(how            feeble)④、“怪
诞”(bizarre)、“荒唐”(preposterous)、“不合情理”   (implausib
le)、“极其片面”(radically   inplete)、“十足假冒"(wholly
spurious)、“完全失败”         (wholly   fail)⑤、“真正糟糕”(just         ba
d)⑥、“极其愚蠢”(crazy)、“像……一样愚蠢”(as                     silly  as)
②、“无用”(useless)③、“失败”(fail)④、“荒谬”(fallacious)
⑤之类用来批评或回击对手的直白字眼。比如,德沃金指责
美国当局提出或颁布的经济社会计划“如此卑鄙下流和没有
人性(50      mean…spirited     and   cynical)”⑥。当他使用这些字眼
的时候,他不会给对手任何回旋余地。在这样的场合,德沃
金往往给人以把话说得过死、过于绝对的印象。⑦德沃金似
乎显得不够大度,不够体面。但这是学术上的真实的德沃金。
这是一种“冷漠”或“冷峻”的态度,也是真正科学的态度。
比如,德沃金在批评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时提出了以下
评论:“断定‘社会财富是社会价值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十分
荒唐的;断定‘社会财富是实现社会目标的强大工具,因为
与弱式工具理论相比,它更好地增进了效用或社会价值的其
他组成部分’是不合情理的。所以,由于社会财富自身缘故
而赋予法官最大化社会财富的动机是怪诞的,或者赋予法官
把社会财富作为支持某个其他价值的虚假目标来追求的动机
是怪诞的。”①
①我在《原则问题》中读到的惟一的幽狱故事是引自维特根斯坦(wittgenstiein )
的一则笑话。德沃金写道:“一个人怀疑在报纸上读到的东西,于是买了另一份同
样的报纸来对它进行核对。”Dworkin。Ronald。A   Matter   of  Principle(Cambridge。Ma
ss。Harvard  Universtity   Press;1985);p。168。
②Dworkin。Ronald。A   Matter  of  Principle;p。174。
③Ibid;p。53。
④这是德沃金评论沃尔泽(Michael   Walzer)的正义理论的一个短语。其原话是:“沃
尔泽对于有关政治争论的这些明显事实的回应表明他的实证正义理论其实是多么
盛弱无力。”参阅Dworkin。Ronald。A   Matter   of  Principle;p。216
⑤德沃金使用这些贬义词来评论法律的经济分析学派。当祖沃金提出如此批评时,
情感因素似乎多于理性因素,似乎没有人认真地对待德沃金的这一批评。参阅D
workin。Ronald。A   Matter   of  Principle;p。264;p。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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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⑥德沃金说:“仅仅把他们的道德信念复述为情绪反应正是相枯的说法.”他实际
上批评了哈特(L。A。H。Hart)实证主义法学的哲学基础,亦即逻辑实证主义。参阅D
workin。Ronald。A   Matter   of  Principle;p。173。
①当德沃金如此说的时候,其直接批评对象仍然是以理查德·波斯纳(Richard                   Po
sner)为代表的法律的经济分析学派。难怪波斯纳对德沃金的过激之辞大为不满,
由此拉开了两人长达 20       余年论战的序幕.德沃金的原话是:“假如他们选择了个
人财富语言(如我认为他们会选择的那样),那么……他们肯定不会选择……法律
的经济分析所定义的由社会财富构成个人财富的那个函数。依后者去做将是极其
愚贵的。”参阅Dworkin。Ronald。A   Matter       of  Principle;p。247。
②德沃金说:“这些断言像在艺术解释观念或艺术解释实践中的相应断言一样愚
盆。”这是对“制宪者”意图学派的批评。德沃金多次使用了“愚盆”(silly)一词。
参阅Dworkin。Ronald。A   Matter       of  Principle;p。163;p。167;p。170。德沃金在批评卡拉
布蓄西(Guido     Calabresi)对愈外事故进行的经济分析时,也使用了这一短语,他说:
 “那是像财畜崇拜一样愚介的快乐崇拜。难道卡拉布雷西还不愿意抛弃分配和财
富之间的平衡观念吗?”(Ibid。   p。275。)。
③Dworkin。Ronald。A   Matter     of  Principle;p。185。
④德沃金的原话是:“因此,无论我们根据立法意图的制度化概念还是根据立法愈
图的心理学概念来理解它,朗奎斯特(William   Rehnquist)的论证都失败了。”             Dwor
kin。Ronald。A   Matter   of  Principle;p。326。
⑤Dworkin。Ronald。A   Matter     of  Principle;p。327.这是德沃金在讨论民权法时就如
何正确理解该法案提出的一些批评意见。在那里,德沃金对朗奎斯特和布伦南(W
illiam   Brennan)双方的论证都给予了否定。
⑥祖沃金认为那些计划“将减少而不是扩大它们要求其作出最大牺牲的这个阶级
的政治参与和社会流动性”.参阅Dworkin。Ronald。A   Matter   of          Principle;p。212。
⑦ 德沃金批评别人时的态度是从不含糊的。比如,他批评沃尔泽《正义请领域》
时使用的术语是“谬误”(fallacy)。其原话是:“一旦这个隐藏的前提 ―共同体
必须荃于孤注一称的甚础接受事先建立的领城 ―得到了揭示,那么这些论证中
的谬误便已一目了然。”而当他这样说的时候,德沃金似乎给人以穷追猛打的印象:
 “无论如何,对沃尔泽复合平等观的批评不应在此打住,因为他的理论不仅不能
给人以任何助益,而且最终是前后矛盾的。,参阅Dworkin。Ronald。A   Matter               of  Pr
inciple;p。218;p。219。
①Dworkin。Ronald。A   Matter     of  Principle;p。264。我不赞成德沃金上述见解,但我敬
佩德沃金的理论勇气。他几乎是在向一种不可能性挑战,他试图突破许多常识性
见解,尽管他的努力并不十分成功。所以在这一方面,“认真的”德沃金努力常有
一种堂吉诃德式的反讽效果。

       在这里,德沃金将“公正”与“效率”置于势不两立的
地位。德沃金对法律的经济分析的拒斥坚决而彻底。因此,
所谓“鲜明立场”,就是要求法律人士对自己的立场和别人的
立场有一个明确的态度和明确的评价。所谓“鲜明立场”,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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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是要求法律人士在原则问题上决不含糊,决不妥协。在这里,
法律人士在处理各种法律难题中表现出来的道德关切是一目
了然的。法律人士对一些重大社会问题不可能不具有道德倾
向性。法律人士不可能不关切法律难题中存在的道德维度。
德沃金认为,像波斯纳那样试图在法律事务中“淡化”或“中
立化”道德维度的倾向既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可取的。②
②我在另一个地方曾经对波斯纳的道德中立理论作过以下评论:“在《道德和法律
理论难题》中……波斯纳把时下人们对于道德和宪法理论的迷恋看作是法律神秘
化的最新形式,这是对美国法律之实际需要的一种逃遵。”参阅张国清:“波斯纳
立场:法律根基的失落及其后果”,载于《公法研究》(第一辑)第309 页,商务印
书馆,2002。

二、法学家应当无保留地阐明自己的见解

      德沃金是一位认真的法学家,但绝不是一个谦虚的法学
家。他对自己认为是真理的意见是坚决维护的,没有任何妥
协的余地。①这一点在他与哈特、波斯纳、罗蒂(Richard   Ror
ty)、斯坦莱·菲什(Stanley           Fish)等人的争论中得到了最清晰
的表现。在《原则问题》中,德沃金表示赞赏的惟一作者是
沃尔泽。在评论沃尔泽的《正义诸领域》一书时,德沃金写
道:“沃尔泽向我们表明,不同的、更具体的政治分析会是个
什么样子。他列举的历史事例往往颇为动人,与其清晰行文
相得益彰。这使得阅读他的著作成为一件快事……沃尔泽涉
及的范围是令人赞叹的”。但是接下来德沃金又给了沃尔泽一
个根本否定:“尽管如此,他的核心论点仍然是失败的。他阐
述的复合平等理念是无法实现的,甚至是前后矛盾的,并且
这本书没有涉及有助于人们思考实际正义问题的东西。”②
①德沃金在学术上推祟某种家长式作风或精英论论调。他认为任何一个真理拥有
者理所当然地有资格教训别人。所以在他的言语中总是有一种得理不饶人、居高
临下或盛气凌人的感觉。这种感觉在德沃金叙述自己的见解时得到了充分体现,
尤其在他对论敌的批评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②参阅Dworkin。Ronald。A   Matter   of  Principle;p。215;p。216。德沃金在该书第 214
页提到的沃尔泽著作的原文是“Spheres     of   Influence”也许是其《正义诸领城》(S
pheres   of   justice)一书书名的笔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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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正因为德沃金如此得理不饶人或直言不讳,人们对德沃
金理论总是毫不客气地表示异议或批评。结果,德沃金每有
新论或新著,几乎都会激起强烈的反响。对这一情形,罗纳
德,H ·里根 (Ronald         H  。  Regan)的以下评论也许具有一定代
表性:“大量的人试图说明罗纳德·德沃金的观点在什么地方
出了差错。因此,真正令只读过批评家论文的大量读者纳闷
的是,受到如此广泛拒绝的观点为什么引起如此多的关注。
其中一个原因是,不管德沃金理论有什么错误,其中肯定存
在着许多正确之处。而德沃金理论哪些地方正确并不总是清
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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