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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第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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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失要大些。
      作为一个极其笼统的描述,以下情况无疑是真的:在一
个民主制度中,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但是同样清楚的一点
是,没有一个民主制度提供了政治权力的真正平等。许多公
民由于这个理由或那个理由而被完全剥夺了公民权。大型工
商企业的经济实力保证了其管理者专门的政治权力。利益集
团,如工会和职业组织,选举了也拥有专门权力的官员。作
为个体,属于少数派的成员拥有的权力不如其他团体个别成
员拥有的权力,后者作为团体是更加强有力的。民主制度的
平等主义特征中的这些缺陷是众所周知的,在一定程度上也
许是无法补救的。每当有关个体权力的争论被从立法机关移
交到法院,并且当我们判断个别公民在政治权力方面会有多
大损失的时候,我们必须把那些因素考虑进去。有些人的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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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失之所以比其他人的损失更大些,只是因为他们有更大的利
益可以丧失。我们还必须记住,有些个体通过制度分配方面
的那个转变而在政治权力方面有所得益,因为个体在权利法
治观之下拥有在法条书法治观之下不拥有的权力。他们拥有
作为个体要求对他们的权利给予明确确认的权力。假如他们
的权利被法院所承认,那么这些权利将得到执行,而无需在
意议会没有时间或没有执行他们的意愿这一事实。
      下面是一个微妙的问题:当法院着手决定某个特殊个体
拥有什么政治权力的时候,那个个体在权力方面的所得是否
大于其所失。由于上诉要付出昂贵的费用,就此而言,上诉
权在富人那里比在穷人那里更有价值些。在所有其他方面都
平等的情况下,富人比穷人对立法机关具有更大权力,不过
至少从长远来看,出于那个理由变更来自立法机关的某些决
定对穷人更有价值些。从理论上讲,属于少数派的成员将从
那个变更中获得最大收益,因为多数派的立法偏见在最大程
度上对他们构成不利,基于那个理由,正是他们的权利在上
诉时最有可能受到忽视。假如法院把保护个体权利当作它们
的专门责任,那么少数派在政治权利方面的得益将达到上诉
对他们是实际适用的程度,并且达到法院关于他们的权利的
判决确实能站得住脚的程度。在这些条件下,在对司法决定
进行司法评论的制度条件下,比如在美国具有的假定的人权
宪章(《人权法案》)某些版本(英国也应该有)之下,少数
派的所得将达到最大。不过它仍然是实体性的,即使法院调
整政治权力的权力局限于具体案件,比如查特案,在那些案
件中立法机关没有明确地解决他们注定具有什么权利的争
论。当然我假定了一些可能实现不了的良好条件。但是没有
理由认为,在抽象意义上,关于权利的判决从立法机关向法
院的转移将违反关于平等和政治权力的民主理念。其细节仍
有待于作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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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四、保守的法官

      到此为止,我的论证一直是理论上和制度上的。有人因
此将认为它是偏离了主题的,因为他们相信,反对鼓励法官
作出政治判决的主要论证是实践的和个人的。“英国法官是极
其保守的,他们强烈要求保护现存的权威形式。也许那只是
一个历史意外事件,也许是其他制度安排或传统的必然后果。
但它无论如何是一个事实;在考虑诸如法官的政治倾向更明
显时少数派和穷人是否会有所得之类问题时,或者在确认真
正的政治权利的时候,在判断这些法官是否可能做得比上议
院更出色或更糟糕的时候,忽视那个事实将是邪恶的.〃
      我不想争论有关英国这一代法官的那个特征。虽有一些
鲜明的例外,但是在我看来它是正确的。不过以下说法是不
成立的:一个鼓励他们就个体权利作出政治判决的制度与一
个通过把那些问题设置为我描述过的“历史”问题从而强制
他们就个体权利作出“中立”判决的制度相比,法官们无论
多么保守,在前一制度下都将作出不怎么吸引人的判决。为
了证明英国法官的保守性,格里菲思和其他人引用的各种各
样的判决都是基于“历史”理由而得到了表面正当化的。虽
然有批评家指出,泰姆赛德案判决表明了法官对综合教育的
异议,肖案证明了他们持有“性许可不应当受到鼓励”的信
念,这些判决中的每一个判决都给人以下印象:为了得出他
们的结论,法官受到被强制作出有关条款建构和先例解释的
中立考虑。因此难以看到,为了作出基于政治理由的判决,
对法官的明确提示如何将导致更“保守的”判决。其关键不
在于法官有意地忽视了他们的基于历史理由而非政治理由作
出判决的义务,而在于从案件的性质上讲,“历史的”判决必
定是政治的。
      假如这个明确提示对由保守的法官作出的判决产生了影
响,那么它也有可能使得这些判决变得不怎么保守。证明该
判决的政治特点为个体权利判决而非总体福利判决的职责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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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表现为一股一般的自由主义势力。比如,在肖案中,借助
于其关于先例的观点,上议院认为自己有责任考虑肖的《女
士名址录》的出版是否将败坏公共道德。就其自身而言,这
是一个有关总体福利― 维斯肯特*                       西蒙斯(Viscount
Simonds     )称之为“道德福利”―特点的问题,保守的法官
自然被期待着对公共福利采取保守的观点。不过,假定主导
性的法律理论要求上议院首先问自己先例是否毫不含糊地要
求他们认识到这样一个罪行,假如没有,那么这样一个罪行
确实存在的理论是否比相反的理论更符合作为一个个体的肖
的权利。于是它将极力主张,至少从原则上讲,个体拥有一
项道德权利,即除非犯有事先明文定义的某个罪行,他不应
当受到惩罚,并且根据那项权利,惩罚肖是非正义的。我非
常怀疑的一点是,甚至“保守的”法官也希望否认对于这个
权利的内在诉求,或者任何一个胜任的法官都会主张承认那
项权利与英国法律和政治实践不相符合。但是被要求基于政
治原则理由作出判决的法官原本不会把肖投人监狱,除非他
拒绝那项权利是一个道德原则问题,或者他认为英国的实践
否认那项权利。
      我一直用做主要例子的查特案当时是以我不妨称之为
 “保守主义”的方式被判决的,而那也是它现在被批评家们
视为政治判决的原因。实际上,法官们的意见没有把它描述
为政治判决:这些意见把语义学问题应用到短语“公共部门”
上。不过一个无疑公平的解释是,不太保守的法官可能会赋
予那个短语以更强有力的意义,因为他们对以下问题持有不
同意见:准公共机构丧失对其成员资格性质的监督维度是不
是属于公共利益的问题?假定他们的贵族权力促使他们提出
的不是会导出关于总体福利的那个判断之影响的语义学问
题,而是一个有关竞争性成员权利的明确政治问题:其一方
为不应当受到歧视的少数派成员的权利,另一方为按照对他
们而言是合理的标准选择自己会员的权利。《种族关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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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了那两个权利之间的妥协:它主张,免受歧视的权利是
充分有力的,以至于在各种完全公开的机构和制度中不应当
有区分对待的情形,但是它并没有强烈到消除了在完全私密
的场所选择盟友的竞争性权利的程度,比如在家庭聚会或排
他性俱乐部中。在《 种族关系法》 没有明确规定的一些直
接情形之下,比如就总体上向具有某个特殊政治倾向的每一
个人开放的某些非排他性协会而言,应当如何保持其平衡
呢?
      以下见解并不难以理解:保守的法官不会赞成关于该法
令的原初判断。他或许认为,该法令过低估价了协会的自由
权。或者他认为,在种族关系上对道德立法是不道德的(虽
然在性关系方面如此做是成立的)。但是假如他被告知,他必
须基于政治道德原则对像查特案这样的案件作出判决,那么
与《种族关系法》相一致,他将被迫把这些信念抛到一边,
因为它们是不兼容的。他无法主张在以下两者之间存在着道
德的相关差异,一个是受到要求克拉里奇(Claridges                     )不得
歧视限制的结社自由程度,一个是受到对西汉姆保守党俱乐
部提出相似要求限制的自由程度。尽管他不赞成该法令中约
定的平衡办法,但是他无法令人信服地断定,依照平衡约定,
把保守党俱乐部与私人住所勾连起来的不同政治原则是与那
个法令相符合的。一个案件主题的政治性更明显,它越是像
查特案而不是像前面抽象地讨论的商务案件,那么该法规或
先例的明显政治特点将越是以刚才描述的方式限制法官自己
的政治道德。
      在这里再一次地,上议院使用的被假定为中立的语义学
问题认可了一个判决,与一个笃定的政治法理学本来应当允
许的判决相比,该判决对法官个人的信念产生了更大影响。
正因为它们在形式上不是政治间题,语义学问题没有对政治
判决的种类给予区分对待,那些判决必定会影响到法官给予
它们的答案。它们掩盖了一些隐藏的政治判决,那些判决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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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可能不符合假定正在实施的法规。无论怎样,权利模
式推崇的政治问题要求它们得到的政治答案既是明确的又是
符合原则的,因此以它们提出的要求,它们与原则的兼容性,
在更一般意义上需要受到检验。
      所以,依照那个信念,即使那些认为当下的法官的政治
原则不成立的人也拿不出好的理由来反对权利模式以及它所
推崇的审判风格。那个模式很可能会减少他们感到后海的判
决数量。不过,我们之所以应当拒绝诉诸当下法官保守性的
论证,还存在着另一个也许更重要的理由。因为法官的保守
性是其所实践的审判理论的结果,所以,它无法合理地被作
为不改变那个理论的理由提出来。假如想使权利法治观在这
个国家更受欢迎,那么法律教育几乎肯定应当比现在变得更
广泛些、更有意思些,并且那些原本从来不考虑从事法律职
业的人,因为他们想要一个会使社会正义有所不同的职业,
将开始在不同意义上考虑从事法律职业。正如在20                     世纪早期
美国曾经发生过激烈的变化一样,这个职业将发生变化,接
受职业团体评价并被其派往法院的法律工作者将有所不同。
以下论证将受到质疑:在英国政治法理学遭遇了不幸,因为
法官们太拘泥于现行的程序。假如法律在这里占据着一个不
同的位置,那么不同的人民将在法律中占据一个位置。

五、两个理念和两个国家

      许多人会反对我在英国和美国之间作出的比较,并主张
法律在两个国家所扮演的角色是如此不同,以至于作出如此
比较是靠不住的。我赞成这个反驳的精神;然而这些差异没
有触及当前的要点。我不主张英国有可能通往一个更开放的
政治法理学,而只是主张假如上述情况成为可能,那么英国
的法官和律师将会有所不同。我承认,法律文化差异反映了
一些更加根本的差异,使得美国为权利法治观奠定了更加厚
实的基础。美国人仍然着迷于个人权利法治观,那个观念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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