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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第3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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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个理由而成为正确定论的时候,这个论证才是一个有效的论
证。

第二部分作为解释的法律

第5 章疑难案件真的没有正确答案吗?

一、这是一个什么问题?

      法律问题在什么时候没有正确答案?假定立法者通过一
个法规,该法规规定“袭读神圣的契约是无效的”。于是,仅
仅由于那个理由,社会就星期天订立的契约是不是袭读神圣
的契约存在着意见分歧。已知当时投票表决时,只有极少数
立法者想到了那个问题,他们现在同样就该法规是否应当被
如此解释的问题存在着意见分歧。汤姆和蒂姆在星期天订立
了契约,现在汤姆起诉蒂姆,请求法院执行契约条款,而蒂
姆否认契约的有效性,我们能说,法官肯定会就汤姆的契约
是否有效的问题找出正确答案,即使社会对这个正确答案是
什么存在着深刻分歧也应当如此吗?或者更加符合实际的是
根本就没有针对该问题的正确答案?
      那个问题,即什么是法律,是大量争议的核心所在。在
各种标题之下,包括法官在疑难案件中是否总是拥有自由裁
量权的问题,在法律中是否存在一些法哲学家所谓的“空白”
的问题,那个争议仍在进行之中。我现在希望替一个不太流
行的观点作辩护。那个观点主张,在刚才描述的那些条件下,
关于汤姆的契约的问题完全可以有一个正确答案,从而反对
其论敌有意或无意地信以为真的一些论证。我还将试着证明,
在“没有正确答案”的论题中存在着什么意义,为什么在我
们的法律制度中法律问题不存在正确答案的机会比一般人们
假定的要少得多。我不妨通过对这个问题作一番澄清工作,
消除某个令人烦恼的模糊性来开始本项论证。一些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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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效契约、民事责任、犯罪等具有以下特点:假如这个概
念在一个特定情景之下成立,那么法官有义务,至少或许有
义务以一定方式初步提出某个法律主张;但是,假如这个概
念不成立,那么法官有义务,至少或许有义务以相反的方式
提出某个法律主张。我称这些概念为“处置性”概念。法律
工作者似乎以他们谈论或争论的方式假定我们‘不妨称之为
关于处置性概念的“二值论题”:即在每一个案件中,要么持
肯定主张,即该案件适用某处置性概念,要么持否定主张,
即它不适用某处置性概念,即使就哪一个主张是真的存在着
争议,“二值论题”也肯定是真的。例如,法律工作者似乎假
定,承诺的交换构成或不构成一个有效契约。假如它构成一
个有效契约,那么在他们的司法权限范围之内,法官至少有
执行这些承诺的或有义务;假如它不构成一个有效契约,那
么他们至少有基于相反理由不执行这些承诺的或有义务。法
律工作者似乎假定,一个特定的人对于由其作为或不作为引
起的损害负有法律责任;假如他负有这样的法律责任,那么
法官有义务判决他构成损害,假如他不负有这样的责任,那
么法官有义务不判决他构成损害。他们似乎假定,考虑到动
机和证据,一个特定行为要么构成犯罪,要么不构成犯罪;
假如构成犯罪,并且该行为人没有作出别的申辩,那么法官
有义务判他有罪;但是假如没有构成犯罪,那么法官有义务
判他无罪。
      假如以下说法是真的,承诺的交换要么构成一个有效契
约要么不构成一个有效契约,一个被起诉侵权的人要么对损
害承担责任要么不对损害承担责任,一个被控告犯罪的人要
么有罪要么无罪,那么至少属于处置性问题的每一个案件都
具有一个正确答案。当然,正如理查三世是否谋杀了王子们
是不确定的和有争议的一样,关于那个正确答案是什么也可
以是不确定的和有争议的。从那个不确定性无法推导出法律
问题不存在正确答案的结论,从关于理查三世的不确定性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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乎无法推导出“他是否谋杀了王子们”不存在正确答案。但
是,承诺的交换总是要么构成一个有效契约,要么不构成,
个有效契约;一个人总是要么承担侵权责任,要么不承担侵
权责任;一个人要么有罪,要么无罪;这些情形是否为真?
现在我们可以陈述潜在于以下论题中的模糊性:在某些案件
中法律问题没有正确答案。我们可以区分那个论题的两个表
述。两个表述都否认二值论题对一些重要的处置性概念来说
是成立的。它们否认承诺的交换总是要么构成要么不构成一
个有效契约(以及被告总是要么对侵权负有责任,要么对侵
权不负有责任,如此等等)。但是两者在各自提出的论证上有
所差异。第一个表述认为,刚才描述的法律工作者表面的语
言学行为是令人误解的,因为它暗示着在“一个契约是有效
的”和“一个契约是无效的”两个命题之间不存在任何逻辑
空间;也就是说,它没有考虑两个命题可以同假。实际上,
无论如何,假如我们更深人地考虑这个问题,我们会发现,“一
个契约是有效的”和“一个契约是无效的”可以同假,“一个
人对某个行为负有责任”和“一个人对某个行为不负有责任”
可以同假;“一个特定的行为构成犯罪”和“一个特定的行为
不构成犯罪”可以同假。在每一种情况下两个命题可以同假,
是因为它们都没有穷尽它们占据的逻辑空间,在每一种情况
下,都存在着第三个独立的可能性,那个可能性占据着介于
另两个可能性之间的空间。按照这个论题的第一个表述,问
题“汤姆的契约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所犯的错误类似于问
题“汤姆是一个青年人还是一个老年人”所犯的错误。后一
个问题可以没有正确答案,因为它忽视了第三个可能性,即
汤姆是一个中年人。按照第一个表述,这个法律问题也忽视
了第三个可能性,即承诺的交换可以构成既不是法官有义务
去执行的一个有效契约,也不是一个法官有义务不执行的非
有效契约,而是另一种情况,比如,不妨称为一个“不完全”
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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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一方面,关于“没有正确答案”论题的第二个表述没
有假定在以下两个命题之间不存在任何逻辑空间:“一个契约
是有效的”和“一个契约是无效的”;             “一个人有责任”和“一
个人没有责任”;        “某行为是犯罪”和“某行为不是犯罪”。
它没有假定存在着任何一种第三个可能性,但是它也否认两
个适当的可能性中的某一个可能性总是成立的,因为两者都
成立的情况不为真。按照该论题的第二个表述,问题“汤姆
的契约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相似于问题“汤姆是中年人还
是非中年人”。假如汤姆的年龄处于青年和中年的分界线上,
那么后一个问题便不存在正确答案,不是因为我们承认将年
龄段区分为中年和非中年两类的做法,而是因为处于该分界
线上,说“一个人要么是中年人,要么不是中年人”是错误
的。
      提出这个比较,我的意思并不在暗示该论题的第二个表
述认定“有效契约”、“法律责任”、“犯罪”等概念像“中年”
概念一样模糊。虽然如我们将看到的那样,支持第二个表述
的某些论证是基于关于模糊性的断言,通过以下比较提出的
另一些论证则具有不同特点。一些哲学家认为,假如查尔斯
死了,且在其一生中从来没有遇到过任何危险,那么“查尔
斯是不是勇敢的”问题便不存在正确答案,不是因为“勇敢”
是模糊的,而是因为假如我们没有证据去验证他是否勇敢,
那么说“一个人是勇敢的或不是勇敢的”便是错误的[l                      ]。
正如我们将看到的那样,该论题的第二个表述可以用相对于
来自模糊性的论证而言似乎更加接近于这个论证的方式得到
辩护。
      我们可以更正规地陈述“没有正确答案”论题的两个表
述之间的差异。设(? p         )为(p   )的负判断,于是,假如(p         )
为假,则(? P      )为真;假如(一P          )为假;则(P       )为真。
设命题“汤姆的契约是有效的”用“p                 ”来表示,命题“汤
姆的契约是无效的”用“非p             ”来表示。二值论题假定,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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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我们不确定它是什么,汤姆的契约问题也必定有一个正确
答案,因为(非P         )等同于(? P )      ,并且要么(p        )为真、
要么(一p      )为真,因为“非(p          )即(? p ) '    ’必然为真。
 “没有正确答案”论题的两个表述都同意,这是一个错误,
但是就它是一种什么错误存在着分歧。第一个表述的论证是,
  (非P   )不等于(? p ) ;      (非P   )应当表现为命题(r ) ; ( r       )
不是(p     )的负判断。仁通过在那个陈述中选择〃 r 〃                 ,我并
不暗示第一个表述一定主张(非p                )是非建构的,而只是暗
示它不是(p       )的否定。〕显然,“非(p           )即(r ) '   ’不是
必然为真;这不支持(p            )的这样一个可能性:非(p             )非
  (r ) ,而是介于(p       )和(r    )之间的某物。另一方面,第
二个表述不否认(非p           )等于(一p   )     ;而是主张在某些情
况下,( P     )或(? p    )皆非真;也就是说,在那些情况下,
二值逻辑不成立。
      如果说关于该论题的两个表述中的一个是对的,那么将
存在许多诉讼,在那些诉讼中,说只有某一方拥有合法资格
来判决是错误的,而承认法官以任何一种方式作出自由裁量
是正确的。但这里有一个重要差别。假如第一个表述成立,
那么这个自由裁量肯定由法律提供,因为法律区分了承诺交
换的各种情况。另一方面,假如第二个表述成立,那么不仅
通过肯定条款而且通过不履行来实施自由裁量:因为法律没
有规定任何东西,甚至没有规定自由裁量,法官必须依自己
的意志行事。

二、第一个表述

      我们可以轻而易举地想象这样一个法律制度,在那里,
假如一个人断言“法官是否有义务执行承诺的交换或拒绝执
行该交换”这个问题总是存在着一个正确答案,那么他将犯
下第一个表述提出的那种错误。甚至在我们的法律中,也仍
然存在着法官没有义务以任何一个方式作出的许多判决。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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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如,当原告请求在某个特定日期之前中止契约,而被告要求
否决该请求的时候,情况就是如此。再如,当被告被裁定犯
有某项罪行,依照条款规定,该罪行可以判刑3                     一5   年,原
告及其律师请求判5          年,而被告请求判3          年的时候,情况也
是如此。义务概念提供了介于命题“法官有义务以某个方式
作出判决”和命题“法官有义务以另一个方式作出判决”之
间的一个空间;这个空间被以下命题所占据:“法官没有义务
以这个方式或那个方式作出判决,但却有某个许可,依法律
工作者的说法,它就是以任何方式作出裁决的某个‘自由裁
量’。”
      那个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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