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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为了就事论事,避免死罪,宋肯定要想办法洗脱自己是黑帮老大的事实。这是很容易想到的事情。但是宋留根集团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纪律,窝藏大量枪支弹药,他虽然退居幕后,但是很多案子都是跟他有关系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秉松在他的《中国大陆黑社会犯罪的演变过程、规律及其发展趋势》中提到,中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发展,大体上每10年一个阶段,2000年以后的10年,是黑社会(性质)发展的第三个阶段,主要特点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不断成熟化并向黑社会组织转化,其数量由少而逐渐增多,组织化的程度和规模也将逐步发展,对社会的危害越来越严重。出现犯罪团伙、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和黑社会组织三者同时并存和转化的局面。
看来,是否黑社会在法律和学术上都是有严格的区分和定义的,宋留根集团目前的称呼是“涉黑团伙”,究竟如何定性,还要看法院的最后裁决。
第三部分 黑金之非常记录第47节:垄断财富的罪与罚(2)
对垄断财富的质疑
宋留根的巨额财富源自垄断,根据专案组的调查,宋的触角已经伸到纺织大世界、水产市场、水果市场、啤酒、海鲜,还有娱乐和赌博。
垄断的方法就是谁的人多,谁的手段狠,谁的利益就多,这已经是不成文的游戏规则。当地老百姓又恨又怕,敢怒不敢言。
郑州地处中原,铁路枢纽,是一个大型商品集散地。全国各地商户在此交易货物,比如郑州纺织大世界在鼎盛时期商品年销售额曾经达40亿。如此繁荣的市场一旦出现垄断,利润是相当可观的,宋在纺织品大世界名气很大,无人不知,很多商户在法庭上承认,宋名声很大,大家基本上都从他那里发货,据说不找他就会有危险,于是从一开始就没有找别家,也在他那儿发货。
宋留根团伙在纺织大世界肆意伤害商户利益,动不动就砸摊、打人甚至伤害他人性命,长期以来已经在商户之间形成一股强大的威慑力量。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秉松在他的新著《恐怖主义·邪教·黑社会》一书中提到:正如国家在必要时才使用暴力一样,黑社会组织也只有在必要时才使用暴力,而无需经常使用暴力,更无需事事、处处使用暴力。强大的黑社会组织和强大的国家一样,甚至很少使用暴力但却经常保持着有组织暴力的强大威慑力量。
这种威慑力量是否能称为垄断,是否能起到长期欺行霸市的作用,也成为法庭争论的焦点。
李肖霖律师说:“其实从一些细节来看,稍加逻辑分析,我们便能发现很多疑点。宋留根参股的郑州恒业托运有限公司在开始的两年里亏损了400多万,他们当时已经不想做下去了,是宋留根到处借钱,才勉强撑了下来,是后来越做越好的。”
他认为,宋留根在纺织大世界的托运部只负责接送浙江柯桥市场托运部用火车发来的货物,此发货线路是柯桥托运部垄断经营的,宋在其中的角色只是郑州纺织大世界的运货人,帮助各商户把货从柯桥运回来,再用三轮送到各个摊位上,宋本人并不搞布匹的经营,他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在纺织大世界逼迫所有商户必须从他那里运货,因为纺织大世界的货物不可能都是从柯桥运过来的。
李还谈到一个观点,宋主要是用火车运输,经营每天6列从郑州到柯桥的列车,这里其实存在着新旧货运手段的一种较量,代表旧的运输方式的汽运怎么能和火车竞争,火车运费要相对低廉得多,竞争对手之间不可避免存在着相互的指责对方,在很多证人的证言中,说宋在广州开着军车运货,能明显感觉到这种竞争的仇恨。
118/119在这个问题上,宋的岳父王根喜说:“宋留根垄断货运是不可能的,因为货运行包的价格是国家规定的,他们公司的信誉是相当好的,货物出了事三天以内负责赔偿。”
郑州专案组成员则指出:宋留根实际上垄断了柯桥到郑州的铁路发货线路,在托运费上攫取了巨大利润,他们不允许出现其他的发货渠道,一些同走此条线路,但依托公路的托运部惨遭宋留根一伙打砸,宋等人还赴浙江攻击设立在柯桥的此类托运部。
李肖林律师和宋留根的岳父虽然都说宋的货运是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但是记者在2003年案发当时了解到的情况是:浙江绍兴柯桥镇“中国轻纺城”至全国各地的托运费用,根据运输距离,一般在每公斤0。2元~0。3元之间,火车单车运费(每车载重60吨)在1万~2万元之间。但是,柯桥至郑州线路被宋氏团伙垄断后,行程1330公里的托运价格却是:每公斤费用为0。6元,单车运费高达3。6万元,费用是同等线路的3倍左右。仅此一项,纺织大世界每家商户每年就要比周边城市的同行多负担近4万元托运支出。仅此一项,在大世界鼎盛时期,宋氏黑帮便要多收入近一亿元。
对大世界的经济垄断,宋氏黑帮是全方位的。卸货,运货,盒饭,成立“商会”……
是竞争?是垄断?是淘汰?三者之间变得越来越复杂。
尽管从经济常识分析,宋完全没有必要成为纺织品大世界的垄断者,但是郑州的各大批发市场在某种程度上的确成为孕育黑帮势力的温床。
如果是一个完全规范化的市场,黑帮不可能有立足之地;如果是一个单纯靠商业操作竞争的市场,就更没有像宋留根、马献州等人攫取利润的空间。
法庭辩论还在激烈的进行中,这个公安机关长达7年追踪,经过法庭14天审判的“中原涉黑第一案”,最后究竟如何判决?我们拭目以待。
第三部分 黑金之非常记录第48节:专案组彻查温州中银大厦腐败案(1)
□ 见习记者/王潇梵北京报道
(记者邱伟对本文亦有贡献)专案组彻查温州中银大厦腐败案
即将炸掉的“温州红楼”背后,是3000多万元的腐败案——43名人员受到处分。但案情还没完全结束,其层层相关的犯罪链条上,全面展示了中行管理体制的漏洞……或许,中国金融的改革可以从中吸取些养分。120/121炸掉温州中银大厦
2003年9月份,浙江省温州市的中银大厦将被炸掉。
“这座楼一天不炸,阴影就永远蒙在温州人民身上。”当地的一位官员说。
高达22层、外墙立面早已斑驳发黄、千疮百孔的温州中银大厦,因一起3000多万的腐败案,而被称为“温州红楼”。
大厦始建于1995年6月,由中国银行温州分行投资,广东茂名建筑总公司第七分公司承建,1997年7月封顶以后,却悄然停工了。
1998年,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温州市纪委等单位开始不断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中银大厦有严重质量问题,及温州中行有关领导在大厦建设等方面有严重的违规和经济问题。
浙江省中行纪检部门曾在1998~2000年间三下温州取证,但“有关对象反侦查能力较强,案件一直难以突破”。
2001年伊始,中国银行总行监察部的一位副部长秘密来到温州,向温州市委领导通报此事,希望地方党委施以援手。不久,一个由浙江省中行纪委、温州市纪委、温州市公安局等方面联合组成的专案组正式成立。
据知情人透露,专案组在温州驻扎达9个月之久,其间三下广东、福建,四上杭州、徐州、北京,并最终牵扯出了温州金融系统有史以来最大的腐败案——整个案件涉案金额达3000余万,其中4名对象个人涉案金额超过200万,共有43名违法违纪人员,移送司法机关的19人,大部分系中行温州分行的有关人员。
近日,记者从温州建设局得到消息,这座饱经风霜的大厦,将以定向爆破的方式“了此残生”——“我们受市政府委托,正在加紧安排定向爆破事宜,现在只剩手续问题,9月份肯定要炸掉。”温州建设局的一名官员说。
9月3日,记者在现场看到,中银大厦被围墙裹得严严实实的,一名看守的老者告诉记者,现在里面住了二十多个民工,都是来拆楼的,“不让进,也不让出,每天有人送饭给他们吃”。
大厦背后的犯罪链条
相比炸楼,两个与大楼如影随形的问题更需得到答案——是谁建造了这样一栋百病缠身的大楼?在当年的招投标中,它何以轻而易举地过关斩将?
记者几经辗转获得了一份由温州市纪委起草的《“中银大厦”案件查处工作情况总结》(下简称《总结》),揭示出了一条环环相扣的犯罪链条。
2001年10月19日,专案组得到有关人员准备潜逃的消息,立即对温州分行原行长叶征、副行长卢明顺、基建办主任陈传信进行“双规”。由此,仅在温州中行内部,就又牵出副行长符加嵘、副行长鲁荣华、计划处处长魏秀玉、工会办副主任林云贵、办公室副主任朱谷等多名涉案对象,其中县处级3人,科级7人。
在这条冗长的犯罪链上,原温州中行基建办主任陈传信是第一个突破口。
当时的讯问笔录显示,早在中银大厦工程招标之前的1995年元旦前后,广东茂名建筑总公司第七分公司(以下简称“茂名建总”)经理——中银大厦项目经理陈锡武就造访过陈传信。后者承认,“茂名建总并没有进温州施工许可证,陈锡武在中标前的某个晚上到我家里,送给我3000块。离开前还许诺,如果中标会再送给我3万块。”
陈传信交代,“陈锡武还向我询问了招投标小组其他成员的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等”。这使得陈锡武进一步行贿、“融通各方关系”成为可能。
“糖衣炮弹”命中的第二个目标,是时任温州市招投标办公室副主任的马一兵。鹿城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鹿刑初字第618号【2002】)显示:1995年,“陈锡武为了在工程上得到马的照顾,先后两次将共计4万元人民币送给马一兵”。马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122/123现任温州市建设局招投标监理处主任的张金星向记者回忆说,“中银大厦招标前,连施工图纸都没有就急于招标。当时马一兵随便叫了几个人组成评标委员会,竞标工作在一家宾馆里草草完事”。
鹿城区检察院反贪局局长连昕鸣介绍说,“从我们调查的情况看,当时茂名建总的招投标手续不全,并且资质检验手续也不全”。温州一位知情的人大领导则透露,他曾收到一封来自广东茂名检察院的某工作人员的控告信,检举“陈锡武在广东承接的工程业务以行贿而闻名”。
但就是这样的一家公司,却在当年同另五家具备资质的建筑公司的竞争中“轻松”胜出。
该人大领导认为,标的达6000万元的工程仅仅靠买通中层是远远不够的,马一兵、陈传信只是贯彻叶征的意图。
他提供的一个细节是,本来应该按照施工进度分期付款的,但茂名一进来施工,叶征就急着把上千万打到茂名户头上去了。
第三部分 黑金之非常记录第49节:专案组彻查温州中银大厦腐败案(2)
鹿城区检察院反贪局局长连昕鸣也反映,陈锡武在接受审讯时曾供认向叶征行贿20万元,后来又翻供说并没有向叶行贿,“因证据不足,在定罪时只能认定陈行贿7。6万元”。
温州市纪委的《总结》中有,“单个违纪金额超过200万的也有4人,其中……叶征受贿270多万元”;“在查处中银大厦建设过程中违法违纪问题时……牵出叶征及叶之子叶军从中得利50余万元的重大问题”等明确表述。
但2003年3月,检察机关对叶征的指控当中,并没有提到他与中银大厦的直接关系,只是指控了他在其他问题上先后受贿66万人民币和3万美元的犯罪事实,而温州中院据此以受贿罪判处了叶征13年有期徒刑。
温州市检察机关的有关人员就此向记者解释说,第一,纪委的部分调查结果没有确凿的证据,只可以纪律处分,无法指控定罪;第二,关于叶征在中银大厦中的玩忽职守罪是由公安部门负责侦破的,有关材料还没有移交到检察机关。
对此,温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一大队队长朱杰告诉记者:“与中银大厦有关的中银人员玩忽职守罪,目前正在重点立案侦查。叶征与大楼的关系,正是侦破工作的关键所在。不过,具体的侦破进展现在还不能透露。”
体制之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