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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于所判状内云:“日后或死亡,申官从条检验。”庶使豪强之家,预知所
警。
卷之五
三十二、验罪囚
凡验诸处狱内非理致死囚人,须当径申提刑司,即时入发铺。
三十三、受杖死
定所受杖处疮痕阔狭,看阴囊及妇人阴门,并两胁肋、腰、小腹等处有
无血荫痕。
小杖痕,左边横长三寸,阔二寸五分。右边横长三寸五分,阔三寸。各
深三分。
大杖痕,左右各方圆三寸至三寸五分,各深三分,各有脓水。兼疮周回
亦有脓水淹浸、皮肉溃烂去处。
背上杖疮,横长五寸,阔三寸,深五分。如日浅时,宜说兼疮周回,有
毒气攻注、青赤皮紧硬去处。如日数多时,宜说兼疮周回亦有脓水淹浸、
皮肉溃烂去处,将养不较致命身死。
又有讯腿杖,而荆杖侵及外肾而死者,尤须细验。
三十四、跌死
凡从树及屋临高跌死者,看枝柯挂掰所在并屋高低、失脚处踪迹,或土
痕高下及要害处,须有抵隐或物擦磕痕瘢。若内损致命痕者,口、眼、耳、
鼻内定有血出。若伤重分明,更当子细验之,仍量扑落处高低丈尺。
三十五、塌压死
凡被塌压死者,两腿出、舌亦出,两手微握,遍身死血淤紫黯色。或
鼻有血,或清水出,伤处有血荫、赤肿,皮破处四畔赤肿。或骨并筋皮断折。
须压着要害致命,如不压着要害不致死。死后压即无此状。
凡检舍屋及墙倒石头脱落压着身死人,其尸沿身虚怯要害去处若有痕
损,须说长阔分寸,作坚硬物压痕。仍看骨损与不损。若树木压死,要见得
所倒树木斜伤着痕损分寸。
三十六、外物压塞口鼻死
凡被人以衣服或湿纸搭口、鼻死,则腹干胀。
若被人以外物压塞口鼻,出气不得后命绝死者,眼开睛突,口、鼻内流
出清血水,满面血荫赤黑色,粪门突出及便溺污坏衣服。
三十七、硬物瘾痁死
凡被外物瘾痁死者,肋后有瘾痁着紫赤肿,方圆三寸四寸以来,皮不破,
用手揣捏得筋骨伤损,此最为虚怯要害致命去处。
三十八、牛马踏死
凡被马踏死者,尸色微黄,两手散,头发不慢,口、鼻中多有血出,痕
黑色。被踏要害处便死,骨折、肠脏出。若只筑倒或踏不着要害处,即有皮
破、瘾赤黑痕,不致死。○驴足痕小。
牛角触着,若皮不破,伤亦赤肿。触着处多在心头、胸前,或在小腹、
胁肋亦不可拘。
三十九、车轮拶死
凡被车轮拶死者,其尸肉色微黄,口、眼开,两手微握,头髻紧。
凡车轮头拶着处,多在心头、胸前并两胁肋要害处便死。不是要害不致
死。
四十、雷震死
凡被雷震死者,其尸肉色焦黄,浑身软黑,两手拳散、口开、眼,耳
后、发际焦黄,头髻披散,烧着处皮肉紧硬而挛缩,身上衣服被天火烧烂。
或不火烧。伤损痕迹多在脑上及脑后,脑缝多开,鬓发如焰火烧着。从上至
下,时有手掌大片浮皮,紫赤,肉不损,胸、项、背、膊上或有似篆文痕。
四十一、虎咬死
凡被虎咬死者,尸肉色黄,口、眼多开,两手拳握,发髻散乱,粪出,
伤处多不齐整,有舌舐齿咬痕迹。
虎咬人多咬头项上,身上有爪痕掰损痕,伤处成窟或见骨,心头、胸前、
臂、腿上有伤处,地上有虎迹。勒画匠画出虎迹,并勒村甲及伤人处邻人供
责为证。一云:虎咬人月初咬头项,月中咬腹背,月尽咬两脚。猫儿咬鼠亦
然。
卷之五
四十二、蛇虫伤死
凡被蛇虫伤致死者,其被伤处微有啮损黑痕,四畔青肿,有青黄水流,
毒气灌注四肢,身体光肿、面黑。如检此状,即须定作毒气灌着甚处致死。
四十三、酒食醉饱死
凡验酒食醉饱致死者,先集会首等,对众勒仵作行人用醋汤洗检。在身
如无痕损,以手拍死人肚皮,膨胀而响者,如此即是因酒食醉饱过度,腹胀
心肺致死。仍取本家亲的骨肉供状,述死人生前常吃酒多少致醉,及取会首
等状,今来吃酒多少数目,以验致死因依。
四十四、醉饱后筑踏内损死
凡人吃酒食至饱,被筑踏内损亦可致死。其状甚难明。其尸外别无他故,
唯口、鼻、粪门有饮食并粪带血流出,遇此形状,须子细体究曾与人交争,
因而筑踏?见人照证分明,方可定死状。
四十五、男子作过死
凡男子作过太多,精气耗尽、脱死于妇人身上者,真伪不可不察。真则
阳不衰,伪者则痿。
四十六、遗路死
或是被打死者扛在路傍,耆正只申官作遗路死尸,须是子细。
如有痕迹,合申官多方体访。
四十七、死后仰卧停泊有微赤色
凡死人项后、背上、两肋后、腰、腿内、两臂上、两腿后、两曲、两
脚肚子上,下有微赤色。○验是本人身死后,一向仰卧停泊,血脉坠下,致
有此微赤色,即不是别致他故身死。
四十八、死后虫鼠犬伤
凡人死后被虫鼠伤,即皮破无血,破处周回有虫鼠啮痕踪迹,有皮肉不
齐去处。若狗咬则痕迹粗大。
四十九、发冢
验是甚向坟、围长阔多少?被贼人开锄,坟上狼藉,锹锄开深尺寸?见
板或开棺见尸?勒所报人具出死人元装着衣服物色,有甚不见被贼人偷去?
五十、验邻县尸
凡邻县有尸在山林荒僻处,经久损坏,无皮肉,本县已作病死检了,却
牒邻县复,盖为他前检不明,于心未安,相攀复检。有如此类,莫若据直申:
其尸见有白骨一副,手、足、头全,并无皮肉、肠胃,验是死经多日,即不
见得因何致死,所有尸骨未敢给付埋殡,申所属施行。不可被公人给作“无
凭检验”。
凡被牒往他县复检者,先具承牒时辰,起离前去事状,申所属官司。值
夜止宿。及到地头,次弟取责于连人罪状,致死今经几日方行检验?如经停
日久,委的皮肉坏烂不任看验者,即具仵作行人等众状,称尸首头、项、口、
眼、耳、鼻、咽喉上下至心胸、肚脐、小腹、手脚等并遍身上下,尸胀臭烂,
蛆虫往来咂食,不任检验。如稍可验,即先用水洗去浮蛆虫,子细依理检验。
五十一、辟秽方
【三神汤】能辟死气
苍术二两。米泔浸两宿,焙干白术半两甘草半两。炙右为细末,每服二
钱,入盐少许,点服。
【辟秽丹】能辟秽气
麝香少许细辛半两甘松一两川芎二两
右为细末,蜜圆如弹子大,久窨为妙,每用一圆烧之。
【苏合香圆】每一圆含化,尤能辟恶。
五十二、救死方
若缢,从早至夜虽冷亦可救;从夜至早稍难。若心下温,一日以上犹可
救,不得截绳,但款款抱解放卧,令一人踏其两肩,以手拔其发常令紧;一
人微微捻整喉咙,依先以手擦胸上散动之;一人磨搦臂、足屈伸之,若已僵,
但渐渐强屈之;又按其腹。如此一饭久即气从口出,复呼吸、眼开。勿苦劳
动。又以少官桂汤及粥饮与之,令润咽喉。更令二人以笔管吹其耳内。若依
此救,无有不活者。
又法:紧用手罨其口,勿令通气,两时许气急即活。
又用皂角、细辛等分为末,如大豆许吹两鼻孔。
水溺一宿者尚可救,捣皂角以棉裹纳下部内,须臾出水即活。
又屈死人两足着人肩上,以死人背贴生人背担走,吐出水即活。
又先打壁泥一堵置地上,却以死者仰卧其上,更以壁土覆之,止露口、
眼,自然水气翕入泥间,其人遂苏。洪丞相在番阳,有溺水者身僵气绝,用
此法救即苏。
又炒热沙覆死人面,上下着沙,只留出口、耳、鼻,沙冷湿又换,数易
即苏。又醋半盏灌鼻中,
又绵裹石灰纳下部中,水出即活。又倒悬,以好酒灌鼻中及下部。又倒
悬,解去衣,去脐中垢,令两人以笔管吹其耳。
又急解死人衣服,于脐上灸百壮。
暍死于行路上,旋以刀器掘开一穴,入水捣之,却取烂浆以灌死者即活。
中暍不省人事者,与冷水吃即死,但且急取灶间微热灰壅之,复以以稍热汤
蘸手巾熨腹胁间,良久苏醒,不宜便与冷物吃。
冻死,四肢直、口噤、有微气者,用大锅炒灰,令暖袋盛,熨心上,冷
即换之,候目开,以温酒及清粥稍稍与之。若不先温其心便以火炙,即冷气
与火争,必死。
又用毡或藁荐卷之,以索系,令二人相对踏令兖转、往来如衦古旱切,
摩展衣也。毡法,候四肢温即止。
魇死,不得用灯火照,不得近前急唤,多杀人。但痛咬其足根及足拇指
畔及唾其面必活。
魇不省者,移动些小卧处,徐徐吃之即省。夜间魇者,元有灯即存,元
无灯切不可用灯照。又用笔管吹两耳,及取病人头发二七茎捻作绳,刺入鼻
中。又盐汤灌之。
又研韭汁半盏灌鼻中,冬用根亦得。
又灸两足大拇指聚毛中三七壮,聚毛,乃脚指向上生茅处。○又皂角末
如大豆许吹两鼻内,得嚏则气通,三四日者尚可救。
中恶客忤卒死。凡卒死,或先病,及睡卧间忽然而绝,皆是中恶也。用
韭黄心于男左女右鼻内,刺入六七寸,令目间血出即活。○视上唇内沿,有
如粟米粒,以针挑破。
又用皂角或生半夏末,如大豆许吹入两鼻。又用羊屎烧烟薰鼻中。又绵
浸好酒半盏,手按令汁入鼻中,及提其两手,勿令惊,须臾即活。
又灸脐中百壮,鼻中吹皂角末,或研韭汁灌耳中。
又用生菖蒲,研取汁一盏灌之。
杀伤,凡杀伤不透膜者,乳香、没药各一,皂角子大,研烂,以小便半
盏、好酒半盏同煎,通口服。然后用花蕊石散或乌贼鱼骨,或龙骨为末,傅
疮口上,立止。
推官宋瑑定验两处杀伤,气偶未绝,亟令保甲各取葱白热锅炒熟,遍傅
伤处,继而呻吟,再易葱而伤者无痛矣。曾以语乐平知县鲍旂,及再会,鲍
曰:“葱白甚妙。乐平人好斗多伤,每有杀伤公事,未暇诘问,先将葱白傅
伤损处,活人甚多,大辟为之减少。”出张声道《经验方》。
胎动不安,凡妇人因争斗胎不安,腹内气刺、痛胀、上喘者:
川芎一两半当归半两
右为细末,每服二钱。酒一大盏煎六分,炒生姜少许在内尤佳。又用苎
麻根一大把净洗,入生姜三五片、水一大盏煎至八分,调粥饭与服。
惊怖死者,以温酒一两杯,灌之即活。
五绝及堕、打、卒死等,但须心头温暖,虽经日亦可救。先将“死人”
盘屈在地上,如僧打坐状,令一人将“死人”头发控放低,用生半夏末以竹
筒或纸简、笔管吹在鼻内。如活,却以生姜自然汁灌之,可解半夏毒。五绝
者,产、“魅”、缢、压、溺。治法:单方,半夏一味。
卒暴、堕、筑倒及鬼魇死,若肉未冷,急以酒调苏合香圆灌入口,若
下喉去可活。
五十三、验状说
凡验状,须开具死人尸首元在甚处?如何顿放?彼处四至?有何衣服在
彼?逐一各检劄名件。其尸首有无雕青、灸瘢?旧有何缺折肢体及伛偻、拳
跛、秃头、青紫、黑色、红志、肉瘤、蹄踵诸般疾状,皆要一一于验状声载,
以备证验诈伪,根寻本原推勘。及有不得姓名人尸首,后有骨肉陈理者,便
要验状证辨观之。今之验状若是简略,具述不全,致妨久远照用。况验尸首,
本缘非理、狱囚、军人、无主死人,则委官定验,兼官司信凭检验状推勘,
何可疏略?又况验尸失当,致罪非轻,当是任者切宜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