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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走在火上-第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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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与胖女人一番闲谈,记者从她口中了解到,在此开茶庄的是一位姓雷的龙州老板。在此已经经营了两年多时间,该店的“服务员”都是可以提供特殊服务的。    
    惊讶 晃动十指说“10元”    
    刚登上二楼,一个身着格子T恤的女孩直接了当地告诉记者:“做一次50元。”“别犹豫了,到这儿来不就为的这个。我也不是什么人都可以做,还有要20元的,一包烟钱,但条件不一样。”穿T恤的女孩说完便想拉住记者的手,记者赶紧闪过。    
    在格子T恤女孩的引领下,记者来到一个“豪华”的包厢门旁。“来,进来呀。”格子女孩旋即把记者拉进这间10多平米的房内,轻轻插上插销。房间里很潮,弥漫着一股淡淡的霉味,里面只有一张可坐10人的大桌和两张陈旧的沙发,再加上一台彩电。连接着厢内的洗手间已经被打通放进了一张小床,垫着一张薄薄的床单。    
    “50元,你现在把钱给我,咱们就开始‘做’吧。”格子T恤女孩很利索地说着。    
    记者本想从她的口中套得更多的情况,但是该女孩却催着要“办事”,她还称如果不“做”的话,还有客人再等着她。为了尽快脱身,记者以不安全为由拒绝了她,抽身便开门走人。刚走下楼梯,另一包厢走出一位较大的女孩与阿莲嘀咕着,问记者道:“30元,干不干?”“不安全,30元还是太贵了。”记者借故推托说。可没想到较大的女子却伸出十指晃动着说:“10元!10元!”并用手指了指山顶,示意到山上去“做”。记者听后直冒冷汗,赶紧离开这个是非之地。    
    在这些女子中,和格子女孩一样低龄人不在少数,那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摩的”司机告诉记者,这个茶庄里的小姐已经更换了好几批了,年龄也越来越小,而茶庄经常满座。    
    “窥探” 老板“抽水”收入微薄    
    晚10时11分,记者经与附近杂货店的老板攀谈,又了解到了许多有关于这些卖身女的更多内幕。在知情的杂货店老板的指引下,记者再次登上了二楼来到她们的聚居所。    
    二楼左边最后一间仅5平方米的小房便是她们的“卧室”,门前悬挂着还未晒干的衣服,透过清晰的玻璃窗,在日光灯的笼罩下一张6…7人的大床展现在记者眼前,床是用木板铺搭而成,上面零乱地堆放着几个枕头、被单和换过的衣服。走进没有反锁的房间,记者看到房子很小,没有洗澡间,只有一个简陋的厕所。    
    如此混杂地睡在一个小房间,又没有浴室,记者在一个姓阮的女子口中了解到,她们很少洗澡,因为浴室离她们很远,要走到楼下附近30米的地方,而且有时候从下午5、6时一直“忙活”到第二天凌晨2、3时,还没吃早饭,倒头一睡又已经开始到“工作”时间了。“省了早餐一顿!”阮笑着对记者说,与自己在一起“干活”的有8个女孩,都是睡在一个房间,除非有人“包夜”。    
    闲谈中,记者发现这些女子根本没有人身自由,就连水口镇街道都没有走过。而且来消费的大多数都是来自本地村民和外来民工,收入相当“微薄”,所得的交易款还要被老板“抽水”三成。阮最后告诉记者说,她早就不想干了,只是没有找到别的出路罢了。    
    水口镇的夜很长,而且难眠。在记者离开的路上还不时的看到有人开车或包“摩的”正驶向311高地,谙熟此情的一位50多岁的居民说,这多是邻近本镇的当地人或者是外来民工。    
    


第二部分第8节 在隐性采访中反思媒体职业自律(3)

    每则隐性采访报道几乎都能揭露出一个教人瞠目惊舌的社会丑恶现象,这些污水浊流,到底是反映着社会普遍的一面,还是偶然的一个点呢?    
    在央视的冠生园“旧馅新制” 和美国ABC的食狮公司“旧肉新装” 两个著名暗访节目中,同样面临一种指责:这是普遍现象还是个别行为?如果是个别行为,那么我国的月饼行业所受打击及食狮其他店铺所受影响则是不应该的;如果是普遍现象,而暗访又只拍下了个别的行为。    
    避免受此质疑的方法便是扩大采访调查的范围。例如,几乎和ABC同时,亚特兰大一家地方电视台──WAGA电视台也在针对食品案例进行大规模调查,他们发现,受调查的20家超市都存在过期肉重新包装问题。而《NBC日界线》节目则从全国不同地区的许多店铺收集了100多份样品,并送到一家独立实验室检测,发现有“100%碎牛肉”标签的牛肉里含有多达20%的猪肉和家禽肉。      
    还有一个很有启示的美国案例,在同样面对调查住房问题中的种族歧视问题时,两份同样有调查报道悠久历史的报纸却作了不同的采访方式选择。《迈阿密先驱报》在对房屋中介进行了大量的隐性采访后,很快刊出了自己的报道;而《每日新闻》则在否决了最初的隐性调查计划之后,对大量的受到不公正对待的非裔美国人、经纪人、代理商、拥护住宅供给分子和州检察官进行了采访,并告知对方自己的意图──进行调查性报道。一年后,他们刊出了一部包括10部分以“令人感动的个人叙述和令人震惊的统计数字使读者面对面地看到了种族隔离现象”的系列报道:《分裂的世界:长岛的种族隔离》,并获得了普利策奖的提名。    
    目前,我国新闻界的确存在一种对“隐性采访”的依恋情结,如有观点认为,“有的正面题材也不妨运用隐性采访” 。美国同事的做法值得我们深思和学习:要有对隐性采访说不的勇气和智慧。    
    4。隐性采访是否为获取真相的最好途径?    
    最基本的问题或许是欺骗是否是获取新闻最好的途径。“幻景”旅店系列报道的记者之一泽克曼对此持肯定的看法。她说隐身报道是比“其他现有的任何技巧都有效的获取事实真相的手段。其他人主张欺骗应当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最后一招”。曾经作过电视记者,如今在教授伦理学的海曼说,隐身报道“在通过其他方法获取新闻行不通时是一个令人惊奇的手段,当更传统、更诚实的手段经过考虑,出于法律原因而被摒弃时,当新闻本身十分重要,必须让公众知道时,欺骗是正当的,作为记者,我们的工作是告知,而不是隐瞒。”    
    成熟的隐性采访道德观    
    以下是香港岭南大学意见调查研究部于1999 年10 月撰写《传播操守与自律机制意见调查》 。其中就采用哪一种机制可有效解决传媒的操守问题调查众多媒体人士。    
     第一位人数所占百分比          第二位人数所占百分比 第三位人数所占百分比 第四位人数所占百分比    
    政府成立评议会 38     3。9% 78      9。8% 308     62。7% 45 76。3%    
    加强业界内部自律机制 506    52。2% 279     34。9% 83      16。9% 2      3。4%    
    成立非政府的媒体监察组织 341     35。2% 408     51。0% 60      12。2% 4  6。8%    
    其它 85      8。8% 35      4。4% 40       8。1 8       13。6    
    总数 969    100。0% 800    100。0% 491    100。0% 59  100。0%    
    调查结果显示,52。2%的人第一选择是“加强业界内部自律机制”,34。9%选择该机制为第二可取机制。35。2%的被调查者选择“成立非政府的媒体监察组织”为最可取机制,51%则认为该机制的作用应排在第二位。可见,真正有效的媒体规范机制是在自律与他律相互作用中寻找一种平衡,成熟的新闻道德观其答案不是唯一的,是否采用隐性报道的方式,是在道德、法律与事实之间进行权衡的结果。对于隐性采访,“只有在无法或不能公开采访,或者在正常采访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的特定情况下,才能‘不得以而为之’。” “新闻工作者只有在用尽了一切合法的、毫无争议的手段之后,才可考虑是否用相对说来值得研究的手段来采访新闻。”     
    美国密苏里新闻学院的教材就此的分析表达了一种倾向:有些可以不用隐性采访方法的,如果做了,“除非你说明自己的身份;否则你实质上是在别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刺探他们的生活情况──这样做是否道德,是大可怀疑的。”“有些作法是不合法的,但却合乎道德。欺骗问题,也许是记者所能遇到的最为棘手的问题。” 美国《新闻周刊》有这样一段话:“每一个记者必须掂量一下,他所寻求的事实的重要性是否值得他采取下策去把它弄到手。但是这样做既有道德的也有实际的限度。从长远的观点来看,新闻工作毕竟不能建立在习以为常的欺骗手段之上。”     
    由上面的分析可知,自律和他律作为矛盾双方,具有互动的关系。如果自律难以符合多数人的要求,某些人的自由权利超出了社会的承受能力,必然招致他律。    
    英国王储查尔斯的前妻戴安娜1997年8月底在巴黎死于车祸。公众认为这起车祸与一些摄影记者的追逐有关,并谴责那些以刊登名人私生活招徕读者的小报和其他媒体。在公众的压力下,政府再一次威胁说:报业如果不能更好地自我管理,政府将考虑通过立法来保护隐私。在这种背景下,英国报业监管机构——报业投诉委员会迅速反应,全面修改并公布新的报业行为准则。新的报业行为准则在五方面有所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限制了媒介借口“公众利益”滥用权力的可能;强调了照片的拍摄和使用限制;禁止在新闻信息获取中的有偿行为。英国文化、媒体和体育大臣克里斯·史密斯对修改报业行为准则表示欢迎。他说,报业自律比政府制订一套关于隐私权的法律效果更好。 但报界还是为此付出了不小的代价,“‘王室’新闻已经不再总是那么有市场了。” 此后的三年时间里,《太阳报》、《每日镜报》、《快报》三家主要小报的发行量共减少58万多份。 虽然如此,近十年来,英国报业投诉委员会却通过数次修改报业行为准则,加强报业自律,成功阻止了隐私立法,使媒体获得了有弹性的自由空间。 这很好地解释了自律、他律和自由的互动关系。    
    另一则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行业自律实例是1998年秋冬,以“陈健康报道事件”作为导火索,香港社会对部分传媒渲染色情、暴力、夸大失实的报道提出质疑和抗议,更有民间团体呼吁市民罢看电视、罢买报纸。1999年8月,香港特区法律改革委员会隐私问题小组向行政长官建议成立报业评议会,监管传媒。鉴于这种形势,本来观点相左的香港四个传媒业社团,即香港记者协会、香港新闻行政人员协会、香港摄影记者协会、香港新闻工作者协会,于9月19日少有地联合起来召开“新闻界操守论坛”,准备以自律的方式避免政府监管传媒。2000年6月18日,由“四会”经过多次协商形成的《新闻从业员专业操守守则》公布,多数香港传媒对这个《守则》表示支持,考虑将《守则》列为员工的参考文件。    
    有人认为,如果放任媒介自由运用隐性采访手段,可能会使记者偏离理性的自律,走得太远,由此招致他律限制这一消极后果。据新华社报道,2002年3月,出席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代表呼吁全国人大立法规范“电视暗访”行为,防止“偷拍”手段滥用,侵犯个人隐私。六十五岁的人大代表、血液病专家翁维权牵头提出的这项建议征集到三十四名人大代表签名。翁维权说:“大家都觉得‘电视暗访’已出现泛滥苗头,到了立法规范的时候了。”    
    翁维权对“电视暗访”在加强新闻监督、破获违法案件方面的积极作用予以肯定。他说:“在很多情况下,为了搜集违法犯罪的证据,需要采用‘偷拍’等隐蔽手段。但从现在的法律条文看,既没有对这种手段的合法性给予肯定,也没有否定,处于合法、非法之间。”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哪些部门可以采用这种技术手段,哪些部门不能使用,以及可以在哪些范围使用。这种状况,使“偷拍”很容易被不当利用或将使用范围扩大到无关领域,尤其是个人生活领域,使人失去安全感。翁维权担心,如果任由“偷拍”手段进入人们的生活,会使大家人人自危。    
    1954年,国际记联通过的《记者行为原则宣言》第四条规定:“只用公开的方法获得新闻、照片和资料。” 虽然这只是个自律性质的文件,但反映了一种对新闻自律的认识。我国的《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也有规定:“要通过合法的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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