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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走在火上-第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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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洋货市场的售假状况,也很好的保护了顾客和商家的肖像权。    
    在隐私权问题上,应注意最好不让被害人或者提供线索的第三人清晰的出现在电视节目中,可以运用其他镜头补充,如果非要用那些镜头,也要对被害人或第三人加马赛克以处理。在《警惕电脑装机市场》中,原本有一段对“线人”的采访,在拍摄时,考虑到线人的曝光问题,我们用逆光对其进行了拍摄,在后期又对“线人”的脸部加了马赛克处理,最后因顾及到“线人”本身的问题,我们删除了这一段。    
    


第三部分第14节 公共场所拍摄素材的后期制作(2)

    在对拍摄素材的后期剪辑中,应注意与案情无关的人员,最好不要出现在镜头里,如果非得采用镜头不可,则必须给他们的面部作技术处理。    
    在一期报道不法企业生产伪劣假冒糖果的新闻节目中,节目后期编辑用到了一些空镜头,某商场柜台上,售货小姐正在向顾客称糖果。节目播出时,编辑对商场出现的售货员脸部打上了马赛克。这两位顾客并非不法之人,也不是与案件相关的人员,如果堂而皇之的把他们安插在曝光在众目睽睽之下,会引来很大的争议,也会带来很大的误会,我没有犯法,为什么要把我曝光在大众面前。做了处理以后,很好地避免了这一问题的发生。    
    另外,在对少年犯或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的镜头画面处理时,记者要注意保证他们的正面清晰图像不要出现在完成的节目中,必要时应用特技马赛克加以处理。    
    隐性采访不光是在前期采访上,还是在后期制作上,远比显性采访要复杂得多,虽然新闻暗访能很好地反映一些社会上的丑恶现象,但是它所涉及到的一些曝光度问题却不容忽视,尤其是在后期制作上,一定要慎之又慎,避免使用不当而引来争议。    
    


第三部分第15节 遵循的原则(1)

    一、暗访是为了公共利益    
    2003年,中央电视台曾经播出一条曝光新闻,报道了一些不法之徒将废弃医疗垃圾回收再生,用来制成食用器皿的恶劣行为。    
    每天早晨六、七点钟,北京长烽医院后楼的垃圾堆放处,总有一些掏垃圾的人在这里挑挑拣拣。记者发现,这所医院的生活垃圾和医疗垃圾是混放在一起的。掏垃圾的人对生活垃圾根本不睬,只对混在其中的医疗垃圾非常有兴趣。污秽的废针管、输液袋,还有残留着血渍的输血袋,这些塑料制品都是他们选择的对象。    
    记者跟随掏垃圾的人来到北京板井路彰化村废品收购站,这里是一个大型的废品收购点,来自北京各地的废品都集中到这里,在许多收购摊点的塑料废品堆中,都不同程度的掺杂有输液瓶和废旧注射器。可见汇集到这里的医疗垃圾决非来自一两个医院。    
    这些摊主只关注收购的废品是否是塑料?而对这些废品是不是医疗垃圾却毫不在意。而这些医疗垃圾还能卖出一个很好的价钱。    
    记者假装有大量医疗垃圾亟待出售,和一个摊主进行攀谈:    
    记者:你这个(输液器回收)多少钱?    
    摊主:干净的也就2毛钱一个。    
    记者:注射器多少钱    
    摊主:两块钱一公斤    
    记者:这个(输液管)多少钱?    
    摊主:这个不值钱。    
    摊主:你们有吗(注射器)?有干净点的能多卖点钱。    
    闲谈的时候,摊主告诉记者,拉废品的货车一般是在晚上从北京的各个废品回收站出发,第二天一早就能赶上河北文安的早市。    
    河北省文安县尹村是我国北方处理废旧塑料最大的交易市场之一,尹村废旧塑料交易市场几乎家家即是废品收购站又是废料加工点,因此对吞吐和消耗量都非常大。    
    每天在市场上交易的废旧塑料达到上百吨,在这里流行着一句话:“尹村没有处理不了的废塑料,也没有卖不掉的废塑料。”    
    下午五点半,记者跟随一辆来自河北运送塑料废品的卡车离开北京,这辆卡车装载的废料严重超高、超宽,但一路上却没有受到任何的检查和盘问,非常顺利的越过北京地界,驶向河北文安县。    
    在文安县境内,路边的注塑厂和收购站,一家连着一家,非常密集。满载着塑料废品的货车来来往往,川流不息。我们跟踪的这辆卡车进入尹村塑料废品交易市场后,在一塑料加工点开始卸货。从一包卸下的塑料废品袋中,记者很容易的发现了混在废塑料中的医疗垃圾。    
    这里有许多工人在对废塑料进行分拣和挑选。那些废旧针管、注射器居然属于废塑料中的“好料”。很多的食用器皿就是由它(注射器)制成的。攀谈之间,这些工人说:他们每天能分拣差不多2吨废塑料,,注射器材质不一样,能做酱菜桶子、装水的桶、装酒的桶,可以卖到4000多块钱一吨,其他的能卖到3000块钱。一位厂长说:饮水机的桶也能做,只要加上颜色就可以了,加上蓝色就能作成蓝的桶子,还能做成红的。只要有模具,什么都能做。    
    经过分拣以后的废塑料,进行粉碎,再经过晾晒,又被当地的塑料制品厂买去加工成成品,在当地加工厂的工人指引下,记者又来到了一个塑料制品厂,这里的工人正将粉碎的颗粒加到注塑机中,医疗垃圾粉碎以后,与一半好料混合起来,一个个用来装食品的桶子就这样生产出来了。    
    医疗垃圾可能存在含有传染性病菌、病毒、化学污染物及放射性等有害物质,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在国外被视为“顶级危险”和“致命杀手”,而我国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也将其列为1号危险废物。按国家明文规定,医疗垃圾必须采用“焚烧法”处理。以确保杀菌和避免环境污染。极少数利欲熏心的人利用医疗垃圾,牟取私利,严重危害了人们的健康。目前,“非典”虽然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但是这种医疗垃圾如果得不到有效的处理,无疑是一个非常巨大的漏洞。    
    所有隐性采访,都是在一定意义上揭露社会某些黑暗面,都是传递给观众的一种信息,告诉大家不要被某些人的某些不法手段所骗,危害自己的身心健康。因此,记者在打算对某事进行隐性采访前,应考虑所揭示的现象是不是侵害了大众的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一己私利或单纯为了报复使用的手段。    
    二、社会伦理道德不能丢弃。    
    一个人在这个社会上生存与生活,都要遵循一定的社会伦理道德,只有这样,整个社会的发展才是健康的、良好的。如果说,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超越了他所应遵循的社会伦理道德的界限,那么必将受到世人的唾骂与不耻。而作为传播新闻、传播信息的首要责任人——记者,更是要遵守这一行为规范。新闻媒介的主要任务是向大众提供他们所需要或想要获得的信息。而记者作为媒介代表,他的一言一行也必将受到众人的关注。如果记者为了获得有效的、详实的、生动的新闻素材,而违背自己的良心做出某些伤天害理、见死不救等又为社会伦理道德的行为。那么,不管他所摄录的这条新闻有何重大意义,或对人民大众有何等的警示作用,都不会引起社会的共鸣。同样的,这则新闻也失去了它的教育意义。某地晚报登载了一篇令人痛心的新闻:一辆货车撞伤一名少年后逃逸,众多围观者麻木不仁,无人施救,过往车辆也绕道而行,最终这名少年因贻误抢救时机不治身亡。文章以记者亲历所见贯穿全文,写得生动感人,评论义愤填膺,最后呼吁社会“良心回归”。可是消息见报后,有读者来电质询,记者是不是当时也在场呀?后经调查,该记者自始自终在现场围观,其见死不救的动机竟是为了写出有深度的作品。美国有一名摄影记者,看到一失意者在大桥上徘徊,他于是选准角度,调好光圈,只等那“精彩的瞬间”出现。半小时后,自杀者从桥上跳下,他终于如愿以偿拍到这千载难逢的镜头。以上两名记者见死不救不仅丢弃了社会公德,也丧失了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理当遭到大众唾弃。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要求新闻工作者:“支持符合人民利益的思想和行为,勇于批评,揭露违背人民利益的错误与消极腐败现象,积极正确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的时候,无论身份角色怎么变都应当坚守住两条原则:一是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时必须守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记者不能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得新闻素材。《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规定:“通过合法与正当的手段来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申明与正当要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明确指出:“不得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记者要把公共利益作为是否有必要进行隐性采访的前提。所谓公共利益的原则是指:“凡是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事情,或者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进行公开的事情,不受隐私的保护。    
    


第三部分第15节 遵循的原则(2)

    四、记者的暗访行动本身不能超越法律界限。    
    记者采访一定要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在隐性采访社会阴暗面时候,记者有时会假扮嫖客、赌徒、购毒者等反面人物,采取“偷录偷拍”的方式,观察记录那些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也正是由于记者暗访时身份的特殊性,决定了记者经常徘徊在罪与非罪之间。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人人平等,记者违法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没有特殊。记者暗访时,一定要摆正自己的位置,不要以为目的的不同,就可以跨越法律的界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要以为自己是为了工作而做出有违法律的行为,就可以网开一面,逃脱法律的制裁。法律是不管导致这种行为发生的目的是为哪般,违法就是违法,就要受到法律的严惩。因此,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时,不能只为了获取更多的影像资料而从事非法的活动,不能以目的的正义为借口而越雷池一步。比如,为了揭露色情活动,记者自己去嫖娼,这种做法,虽然没有触犯法律,但却是道德所不允许的范围,因此,是无论如何都不可以的。《焦点访谈》1994年播出的《触目惊心假发票》,在采访时,记者就保持“君子动口不动手”,至始至终没有掏钱购买假发票,因为贩卖假发票是犯罪行为,购买假发票也违反了法律,虽然记者的动机是揭露这种犯罪行为,但法律看的是结果,而不是动机。    
    图16:假账目    
    2001年,某著名媒体播出暗访节目《亲历盗墓》。两名记者为弄清西安市面上非法倒卖文物的情况,乔装成文物贩子,跟随盗墓贼偷拍了一座西汉古墓被盗掘的全过程。然后记者以14000元买下了这次盗墓掘出的13件西汉时期的文物,献给了省文物局,盗墓贼闻风而逃。在最后,记者虽然将买来的文物献给了当地文物局,但是他的这种行为显然已经超越了法律的界限。      
    


第四部分第16节 隐性采访与公民的隐私空间(1)

    为了检验海关的安全检验能力;美国一电视台的记者避开海关检查;将15公斤贫化铀带进了美国。美国国家安全局的发言人如此批评该行为:“记者不能仅仅为了向读者说明这家银行的安全保卫不到家而去抢银行。”      
    在以上事件中,记者携带贫化铀的行为实质上已触犯刑律。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时,如何才能把握好法律的界限?这是新闻工作者和新闻理论研究者一直关注的热点。有一种观点认为,隐性采访之所以成立,是源于“法无禁止即可行”的原则,并以言论和出版自由作为记者行使采访权利的理论依据,认为隐性采访“实现新闻批评、舆论监督的职能”,可以“推动社会进步”,断言“隐性采访作为新闻工作者依法享有和行使的采访权利的一部分,其合法性是毋庸置疑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对方是犯罪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或者记者的违规是出自善意的“舆论监督”,记者的偷拍偷录就变得合法了。“对不受法律保护的人及行为,可以运用偷拍偷录等方式实施舆论监督”,例如“贩毒者及其行为是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偷拍偷录的资料不仅不会产生法律纠纷,而且还成为这一报道中不可缺少的精彩片断。”    
    以上两种观点都放大了记者的职业权利,是对法律理念的歪曲。    
    根据一些学者的研究,不论是我国的现行法律,还是多数外国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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