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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走在火上-第3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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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禾事件”和“卡拉麦里偷猎事件”中折射出的东西是发人深醒的,中国新闻专业主义期待走出目前的困境。这当然需要新闻工作者的自我觉悟,同时也需要国家政策、法律的完备,需要社会公众文明程度的提高。     
    总的说来,笔者认为,只要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否则即构成违法或犯罪,记者没有义务做出积极的行为。当然,道德的谴责可能因此出现,但是如果从经济成本的角度,记者的暗访行为因此产生的综合效果大于不作为导致的负面效应,记者的行为仍是可行的。    
    


第五部分第26节 暗访记者禁止扮演的角色

    应当指出的是,记者所扮演的社会角色不是随意的。实际工作当中,记者自觉不自觉的扮演不恰当角色的事情还是屡有发生。《羊城晚报》曾于1998年8月25日头版刊出《本报记者在上海街头报警》的新闻。为了测试上海警方的快速反应能力,在得到有关部门特许后,羊城晚报记者阮巍冒充遭抢劫的外地旅客,向上海“110”报警。报案后仅2分钟零10秒,先后便有4辆警车呼啸而至。山西阳泉的新闻媒体也曾策划过类似报道,在有关领导和部门的配合下,几家媒体汇集一地,同时拨打几家医院的急救中心电话,声称某处有危重病人需急救,请派救护车,不明真相的几家医院的救护车先后赶到。这样的采访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社会应急系统的正常运作,白跑一趟的救护车,很有可能就耽搁了真正遇到急病的患者救治;白跑一趟的警察,很有可能就耽误了某地罪犯的抓捕。还有的记者用“隐身”去干预和影响新闻事件发生、进展。浙江某报记者冒充应聘者,携带偷拍机参加杭州市招聘副处级干部的考试,结果被选中,直到有关部门决定商调时,才知道这是报社派记者“考察”招聘活动的公正性。这样的采访,可以说一定程度上扰乱了严肃的考场纪律。    
      隐性采访中记者的角色定位问题,也同样发生在国外。《世界新闻报》是《太阳报》的姊妹报,它的一位阿拉伯裔编辑一直想采访英国王室的内幕,苦于没有机会和渠道。后来他知道索菲王妃办有一个公关公司,于是他就扮成阿拉伯酋长,去跟索菲做生意,做成几笔生意后,取得了信任,索菲就在他面前对女王、查尔斯、布莱尔攻击了一番,他都悄悄录了音。这在世界报业上被称为“最伟大的采编行为,最可耻的狗仔队行为”。这个记者这样做不是第一次,他还化装为阿拉伯酋长采访过萨达姆,得过世界采编奖。事实上这里很大程度上都存在一个“诱导”的“度”的问题。记者暗访中的“诱导”涉及的已不仅仅是伦理层面的问题,而且很可能上升到法律的界面。    
    记者在暗访中言行不能具有诱导性,也尽量不要主动,有记者采访卖假发票的情况,就假扮成购买者,问:“有假发票吗?”暗访“三陪”的记者一进娱乐场所就问:“有小姐吗?”暗访倒卖假发票,就去问:“有假发票么?”这样属于典型记者主动的发问都是不妥当的,如果对方先问,则属于对方主动,记者被动。可以这样设想,如果记者假扮成购买毒品者,问:“有海洛因吗?”我国法律规定,毒品交易达到50克就可以判处死刑。那么,如果记者实施了购买行为,能否给记者定罪?又该怎样定罪?难道因为是记者暗访,就可以网开一面,在守法与犯法的界限左右随意行走,而置法律于不顾吗?     
    哪些身份是记者不能涉足的呢?笔者认为,记者所扮演的社会角色不是随意的,想装扮成什么就装扮什么,没有任何限制。    
    (一) 记者不能装扮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记者不能装扮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借处理政事获取政府新闻;不能装扮成司法工作人员,借审理案件获取法律新闻。记者不能以行使公务的名义获取新闻。因为国家公务人员是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人员,其身份和职务具有法定性。    
    (二)记者不应装扮成违法犯罪之徒。    
    笔者曾见过一些隐性采访报道中有这么一段描写:“为了留下‘证据’,几天后,记者又随线人携带着微型录像机来到这里(指中街地下赌场)。由于里面根本没有夹男士手包的人,所以夹包的记者一进屋便引起了注意,先是几个服务员从不同角度注视夹包,继而总是有一名身着西服的男子经过记者身边,事后线人告诉记者,此人即当晚的值班经理。无奈,为了完成采访录像,记者只得‘大张齐鼓’地赌了起来,在输掉了200多元后大骂今天没点子,然后起身离去。” 这个记者的赌博行为显然已经触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违法犯罪之徒不是正常的社会角色,是社会予以打击的对象,具有社会危害性。装扮成这类人易卷入违法犯罪的漩涡,记者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同时会使记者的良好形象受到玷污。    
    (三) 记者不能改变其固有的自然性别角色。    
    记者如果改变其固有的自然性别角色,而深入到另一个性别世界中采访,这是传统习俗和道德不允许的,亦侵犯他人隐私利益。    
    总之,暗访记者在介入新闻事件能够消极隐瞒就不应积极参与。不能虢夺特定主体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不应成为新闻事件的决定性力量,更不能干涉事件的进程。    
    


第五部分第27节 公共场所拍摄内容的选择(1)

    所谓公共场所,是指人群聚集、供给众多人员活动场所。 在公共场所对人们的公开活动进行的拍摄和录音,是无可厚非的,因为任何人只要将自己置身于公共场所中,就没有个人隐私这一说法,也就等于是放弃了该行为的隐匿权 , 而不管是记者还是其他人都有将他在公共场合所看东西拍摄下来、记录下来通过媒体发表的自由。在这种情况下,记者偷拍、偷录并不构成对被摄、被录者隐私权的侵害。    
    有人认为,在公共场合采访不必偷拍。问题在于许多被采访人在镜头内的表现与镜头之外常有极大的区别。特别是被批评者常常在镜头前收敛不良举止,而一旦不再面对镜头时便有恃无恐。这方面较为典型的镜头是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的一次节目,湖北省某县工商局的女局长身处本局办公大楼的门口,面对抗议其乱设卡、乱收费的外地司机大喊:“我就是要收费!我要找人把你们都抓起来!”之后,记者公开采访她时,她的表现则是温文尔雅,颇有领导风范。这时,偷拍的镜头可以让观众看到未加掩饰的真实的现场。    
    在公共场所进行偷拍,在其内容的选择方面没有什么限制,大家的一言一行都可能成为记者偷拍的素材之一。但是一般来说,记者在偷拍时,主要是捕捉一些有害于公众的行为:不道德行为的偷拍,随地吐痰、群殴、翻墙、翻越护栏等,一般来说,在公共场所偷拍不道德行为,没有特定的人物、特定的地点,而且,大都是随意捕捉到的。    
    翻越护栏的偷拍:中央电视台曾播出过一则告诫行人遵守交通规则的公益广告,镜头冲击力极强。那是一组记者偷拍到的镜头:一路人因图方便,不顾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随意翻越护栏,结果在穿行马路时,被迎面行使过来的一辆车当场撞死。画面很详尽的记录下了事发的一切,尤其是路人在被车撞飞了后,在空中盘旋了两圈掉下来,这段画面给观众带来的冲击是极大的,起到了正面宣传所起不到的警示作用。记者在案发现场偷拍,原本不是去偷拍翻越护栏的行人,而是为了另一个偷拍事件,在那埋伏了好几天,始终没有收获,但是结果却拍到了这么有震撼力的一组镜头。    
    许多记者在反映社会不良风气时,第一时间能够联想到的肯定是“随地吐痰”、“乱扔瓜皮果屑”等不道德行为。其实不然,占椅酣睡、践踏绿地、随意涂抹等都是属于不道德行为的范畴。如某电视台在反映城市社会风气时,偷拍到这样一组镜头:某年轻男子在公用电话亭,一边抽烟、一边讲电话,旁边站了好几个等着使用电话的人。这种完全不顾他人、只顾自己的不良风气值得媒体披露。同时也起到警示人们的作用。有人认为,当众亲吻,也应属于不道德行为的范畴,因此在反映社会不良习气的时候,可对这类人予以曝光,以示提醒。也同时也有人提出反对意见,认为现代社会,西方文化大量涌入我国,情人当众亲吻已经成了一种时尚,没有什么大惊小怪的,当众接吻,不能说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只能说是一种社会现象,虽然说在公共场所偷拍,不会引起隐私权问题,但是,作为记者来讲,应该想到如果把拍摄对象的亲密行为,曝光在广大观众面前,有损被摄对象的名誉。    
    也有人提出,既然在公共场所没有隐私可言,那么在反映不道德行为时,只要有任何不道德行为出现,就可以予以曝光,包括公共场所的卫生间在内。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我们所说的公共场合没有个人隐私,是指被摄人在公共场所的行为、活动没有个人隐私,但并不包括个人领域的隐私,如身体隐私部位、个人居所、包袋、日记等,这些对于个人来说,即使是身处在公共场合,也是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因此在公共场所进行偷拍时,不能包括公共场所的卫生间。地铁、商场公共场所的偷拍。    
    90年代初,地铁、商场等公共场所都没有规定禁止记者拍摄,记者可以随时扛着摄像机大方的出入在这些地方。然而就是在中央台对商场短斤少两等欺诈消费者的现象;地铁秩序混乱、管理不善等不良现象予以曝光后,地铁、商场几乎都做出相应的规定,记者进行采访,一定要事先征求该管理层领导的同意后方可拍摄,其实,这些条文的规定,只是该管理层害怕记者们对自己进行负面报道而采取的一项抵制手段。因为在这些商场、地铁中,有太多怕被曝光的黑暗地,而这些黑暗的曝光,将直接影响他们的声誉,既然不能改正自己,那么就只能采取抵制行动。如《偷拍实录》一书中,《不受欢迎的人》一文中就对此描述到:“以前记者到商场或工厂去采访,都是大受欢迎的,因为我们的报道总是将这些地方描述得“阳光灿烂”,而报道之后随之而来的收益也是下大本钱作广告达不到的。但是,也不只是怎么搞得,如今记者再扛着摄像机光临商场,宾馆或是工厂时,便有人出来用身体挡住你的去路,很客气的对你说:“你来拍摄,和我们头打过招呼了吗?”如果回答是否定的,他就会更有礼貌却是不容分辩得对你说:“那请你回去,我们有规定,禁止拍摄采访。”现在,电视记者们遇到最多的事,一些地方,只要看见你在拍摄,立刻会围上一大群保安,不容分辩,便大声吆喝道:“这里不准拍摄,立刻离开!”说着,还对你推推搡搡。更可恶的事,他们用手挡住你的摄像机镜头,或是干脆动手抢摄像机,直到把你赶出门外。也不知是出于什么心态,90年代末以来,拒绝电视记者进入商场、宾馆采访的事情越来越多,这些地方几乎都形成一个不成文的共识——只要电视记者事先没打招呼,就不准进入他们的领地采访。就是事先打了招呼,有些地方也要反复盘问你采访的目的,在什么栏目播出,有没有曝光之嫌,如果认定你“动机不纯”,那么照样——不欢迎。”他们以为,这样就能阻止扛着摄像机的记者们,这样就能将欺骗隐藏在黑暗中,但是他们万万没有想到,科技在进步,使得偷录设备日益小型化,记者在做批评曝光之类的报道时,不再需要肩扛的摄像机,也不要事先打招呼,只要是记者愿意,可以随时进出,随时和你聊上几句,你还被蒙在鼓里。    
    违反交通规则:马路上,是人群集中的地区,因此,各种各样不道德、违法的事情都有可能在这个地方发生,违反交通规则,不一定只有行人才会违反,车辆违规更是值得人反省。例如前一段时间报道的新闻《谁违反了交通规则》中,记者就采用偷拍的方式,对违反交通规则的车辆一一偷拍了下来,结果发现,在所有违规车辆中,公交车违规的比重竟然占到了70%左右。而且违规原因大多数都是因为将车停到了行车道上。这一比例,令人震惊,同时也提醒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交车进行管制。    
    乱贴小广告:国家有关规定,明文禁止在公共场所张贴小广告,但是有些不法之人仍然独断独行。前不久曝光的《角落里的“皮肤癣”》一则新闻中,“祖传秘方、华佗再现、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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