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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9-案发当时(选载)-第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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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前言    
    无尸难定案    
    有伤才伸冤    
    亡者不可辱    
    “免检”猫腻多    
    监狱“讨气绝”    
    “小人”来动手    
    “君子”只动口    
    管辖和限时    
    伤势定罪行    
    保辜决生死    
    检验明物证    
    现场查踪迹    
    自杀和他杀    
    生前与死后    
    钉头与戳窍    
    串骨复原形    
    罪火烧不尽    
    最难无头案    
    磕碰与砸打    
    水底冤魂多    
    投缳细勘验    
    慎重验勒痕    
    银针探中毒    
    滴血认骨肉    
    验伤须“浑括”    
    正说大宋提刑官宋慈    
    后记


《案发当时》 序前 言

    前言    
    电视剧《大宋提刑官》,让断案神手宋慈活生生在屏幕上复活,给观众们演示着惊险的破案过程。同时把一部在近千年的历史上被法官们奉为断案宝典的工具书推到了广大读者的面前,这就是《洗冤集录》。    
    《洗冤集录》是世界上现存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专著,西欧出现类似的著作已是在二百多年以后的文艺复兴时代。由宋慈任湖南提点刑狱使的衙门于南宋的淳祐七年(1247年)首次刻板发行,可惜原版现已经失传。好在这本书在被皇帝下旨颁行后,已经成为官方检验尸体的必备工具书,即使在南宋灭亡后仍然如此。现在我们可以看到的最早的版本就是元朝的刻本,书名为《宋提刑洗冤集录》。这本书不仅对于中国以后各代的尸伤检验发生了直接的影响,而且还影响到邻近国家的司法实践。15世纪初叶,题为《洗冤录》的版本首先传入高丽,又从不同途径陆续传入日本。近代中西交往中,这本书先后被翻译为法、英、荷、德、俄、美等文字,传播到全球,成为研究法医学以及中国古代法律史、社会史、医学史的重要资料。    
    本书即围绕《洗冤集录》这部世界名著展开,解析其中记载的尸体检验制度与方法,来向读者展示中国古代有关尸伤检验方面的法律文化形态。每篇以电视剧《大宋提刑官》中相关情节引入主题,再穿插讲述有关的古代奇案故事、历代相关的法律以及实际操作中的某些习惯与“陋规”,并在节后载录《洗冤集录》相关原文(并不完全按照其原有的顺序),大致形成“案发当时”、“断案宝典”、“揭密疑案”、“附录原文”四个部分。全书最后还附有一篇《正说大宋提刑官宋慈》,介绍历史上真实的宋慈及其断案宝典《洗冤集录》。    
    “揭密疑案”部分所讲述的古代破解疑难案件的真实故事主要来自:古代名人笔记,如南宋人郑克的《折狱龟鉴》、北宋司马光的《涑水纪闻》、北宋沈括的《梦溪笔谈》、唐朝人刘肃的《大唐新语》、清人袁枚的《子不语》等;古代史书法典,如秦国的《封诊式》、南宋的《续资治通鉴长编》、唐代的《通典》、明朝的《大明令》、清朝的《清史列传》等。还有一些案件取自《红楼梦》、《水浒传》、《金瓶梅》、《二刻拍案惊奇》、《醒世恒言》、《醒世姻缘传》等名著小说中的经典故事。这些故事多是从真人真事敷衍而来,可以侧面反映当时社会的实际状况。案例大都选取历史上的名人名案,如杨乃武与小白菜案、武则天误判驸马谋反案、顾恺之判妻子剖尸案、明成祖朱棣狱杀大才子解缙案、明朝奸宦魏忠贤制造“六君子”案、春秋郑国大夫子产闻哭断案,以及武松状告西门庆、薛蟠“误杀”店小二、钉头谋杀、灌喉杀夫、细蛇钻窍、扎针杀人、周纡尸语、名妓赛金花逼死人命等等。希望读者能跟随本书,在为古代如宋慈一般的断狱神手们的断案手法拍案叫绝的同时,真正了解《洗冤集录》这本世界名著,以及在它文字后面所包含的法律文化内涵。


《案发当时》 序内容介绍

    内容介绍    
    本书选取古代的名人名案,如杨乃武与小白菜案、武则天误判驸马谋反案、顾恺之判妻子剖尸案、明成祖朱棣狱杀大才子解缙案,以及武松状告西门庆、薛蟠“误杀”店小二、口吐长虫、钉头谋杀、灌喉杀夫、细蛇钻窍、扎针杀人、名妓赛金花逼死人命案等等,例解世界法医学名著《洗冤集录》作者宋慈高妙的尸检、断案方法,为读者展示中国古代有关尸检方面的法律文化形态。


《案发当时》 第一部分无尸难定案

    无尸难定案    
    案发当时>>>    
    宋慈的父亲,老推官宋巩外出办案途中偶然发现自己三年前曾错断命案,老推官因此痛心疾首悔恨不已,不顾老仆阻拦而自杀谢罪。宋慈新婚之日盼父归来,等来的却是一辆丧车和父亲临终所留“终身不得涉足刑狱”的遗命。从小立志子承父业的宋慈从此心灰意冷,正在此时偏又传来自己的好友孟良臣在去梅城上任知县途中死于驿站失火的噩耗。捕头王和英姑以此力请宋慈赴梅城破案,宋慈却碍于父命而去留两难。在母亲的开导下,宋慈顿悟到父亲是以其遗命告诫自己一个“人命大于天”的至理,终于解开心结,奔赴梅城破案。    
    ——电视剧《大宋提刑官》之“梅城谜案”


《案发当时》 第一部分断案宝典

    断案宝典    
    后来成为大宋提刑官的宋慈,把自己有关尸体检验的专门著作命名为“洗冤集录”,正是因为宋代司法强调慎重审理人命案件,尽量避免使犯罪嫌疑人受到冤枉。他在这本书的序言里说:“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司法审判事务中最重要的是处理死刑案件,而死刑案件的处理中最重要的是搞清犯罪情节,搞清(死刑案件)犯罪情节最重要的就是检验尸体。他说尸体检验这件事是“死生出入之权舆,直枉屈伸之机括”——(犯罪嫌疑人)生存死亡、是否犯罪的权衡,纠正冤枉、平反冤屈的关键。


《案发当时》 第一部分揭密疑案

    揭密疑案    
    武松诉状被驳回    
    《水浒传》第二十五回“偷骨殖何九送丧供人头武二设祭”里描写武松出差回来,打听得哥哥武大郎被嫂子潘金莲和奸夫西门庆害死,找到了旁证,到衙门告状:    
    次日早晨,武松在厅上告禀,催逼知县拿人。谁想这官人贪图贿赂,回出骨殖并银子来,说道:“武松,你休听外人挑拨你和西门庆做对头;这件事不明白,难以对理。圣人云:‘经目之事,犹恐未真;背后之言,岂能全信?’不可一时造次。”狱吏便道:“都头,但凡人命之事,须要尸、伤、病、物、踪,——五件俱全,方可推问得。”    
    同样的故事在《金瓶梅》的第九回“西门庆偷娶潘金莲武都头误打李皂隶”里,也基本重复:    
    谁想这官人受了贿赂,早发下状子来,说道:“武松,你休听外人挑拨,和西门庆做对头。这件事欠明白,难以问理。圣人云:经目之事,犹恐未真;背后之言,岂能全信?你不可一时造次。”当该吏典在傍,便道:“都头,你在衙门里也晓得法律,但凡人命之事,须要尸、伤、病、物、踪,五件事俱完,方可推问。你那哥哥尸首又没了,怎生问理?”    
    这里的“但凡人命之事,须要尸、伤、病、物、踪,五件事俱完,方可推问”,确实可以称之为中国古代法律处理人命案件的“五大要件”,官府处理人命案件,必须要具备这五个方面的证据。这五个要件,“尸”,是指尸体;“伤”,是指经过尸体检验以后发现的致命伤痕;“病”,也是指经过尸体检验后发现的致死的病因;“物”,就是指物证,尤其是指致命的凶器;“踪”,就是指具有足以证明行凶情节的证人证言等。很显然,在这五大要件里“重中之重”的,就是尸体,没有尸体,其他的要件要么是根本不成立,要么就是证明力不过硬。    
    不过这项法律原则倒不是在宋代的法典里明文规定的,它只是司法界的一个惯例,是一个审理的原则。现在可以看到的宋代最初的法典《宋刑统》里,并没有这样明确的条文。而且不仅是宋代,中国古代任何一个朝代的法律都没有这样硬性的法律明文规定。因为法律规定也是会产生行为导向的,如果有了这样的明文规定,万一“启发”了凶徒毁尸灭迹,比如《水浒传》里王婆、西门庆那样将武大郎尸体火化,那将是多坏的“社会影响”。


《案发当时》 第一部分打鱼兄弟神秘失踪

    打鱼兄弟神秘失踪    
    南宋人郑克编《折狱龟鉴》,专门搜集历史上各种著名案例,以供司法官员参考,其中就记载了这样一件真实的案件。    
    北宋景祐年间(1034—1039年),福州长溪县(今福建霞浦县)靠海边的一个村子里,有个老太太的两个儿子出海打鱼失踪了。老太太一口咬定是村子里某户人家谋杀了自己的儿子,到县衙门喊冤告状。县衙门的官吏们都很犯难,对老太太说:“海里经常有风浪,怎么知道你的两个儿子不是淹死的?况且就是被人杀死的,如果找不到尸体,依法也不能作为杀人案件来受理。”    
    刚任职不久的县尉(负责治安和刑事侦查的县级官员)蔡高却很同情这个老太太。他是新科进士,按照宋代任命官职的惯例,中进士者通常先任命为县尉,以熟悉司法事务,因此这是蔡高的第一个官职。他觉得从这个老太太的脸色来看,确实是有冤的样子,于是他暗中进行调查,发现老太太所指控的那户人家确实有杀人的动机,也有作案的可能。他就受理案件,和老太太约定:“耐心等待十天,如果十天内找不到尸体,我甘愿为你接受缉捕杀人犯有误的惩罚。”    
    蔡高在海边等到第七天,海潮真的将老太太那两个失踪儿子的尸体推到了岸边。蔡高立即主持检验,发现两人身上都有致命伤口。他下令逮捕老太太指控的那户仇人,严加审讯后,那户人都认罪伏法。蔡高因此案声名大振,被长溪百姓奉为神明。    
    由此可见在《水浒传》、《金瓶梅》这两部古典名著所描写的宋代社会里,确实存在着“无尸难定案”这样严格的司法原则,以至于没有尸体就难以受理杀人案。


《案发当时》 第一部分洞庭湖劫案

    洞庭湖劫案    
    北宋仁宗时洞庭湖上常发生抢劫商船案,盗匪杀人劫财后将尸体扔到洞庭湖里,《续资治通鉴长编》天圣五年(1027年)三月总结当时的法制状况说,这类案件即使被破获,抓住了罪犯,仍然没有办法定案。“以所杀尸飘没无可验”,只好上报到朝廷。而皇帝也要积阴德,往往作为“疑案”了结。罪犯只是按照被怀疑的罪名宣判死罪,但并不确实执行死刑,而是减等改判为流放、刺配远恶军州等等替代死刑。    
    后来李若谷担任潭州(治所在今湖南长沙,辖区至洞庭湖湖区)知府,他发现本地有一些从流放地或刺配地潜逃回来的罪犯屡屡作案,手段残忍,大多是以前那些在洞庭湖杀人抢劫而没有定成死罪的惯犯。他秘密部署抓捕行动,将抓获的犯人以前后几件杀人案一起上报,判处死刑,并在市场上公开执行凌迟处死的酷刑,以儆效尤。    
    可见如果没有发现尸体,即使有其他的旁证材料,仍然不能直接定罪。实在需要定罪的案件,一般的官员无权处理,可以作为“疑案”上奏朝廷,要由皇帝来亲自处理。而皇帝对没有发现被害人尸体的案件,定罪时仍然非常慎重,尽可能不判处死刑。    
    宋代“无尸难定案”的这项司法原则表现了“慎刑”的思想。受害人“死不见尸”,很可能是失踪了,如果有一天受害人活着回到家乡,而误判的犯人却已经被处死,那个错误是无法挽回的。而且如果有人故意逃亡陷害他人,那就更容易造成冤案。因此宋代在司法上强调死罪案件应有受害人尸体,并且经过尸体检验得到受伤害死亡的结论,才能判定死罪。


《案发当时》 第一部分“武大式”的冤屈

    “武大式”的冤屈    
    为了防止“武大式”被毁尸灭迹的冤屈,中国古代法律也并不明文禁止“死不见尸”人命案件的受理,只是要求在最后定案的时候必须要有尸体检验报告。因此《水浒传》与《金瓶梅》里官吏以“无尸”作为驳回武松起诉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明朝人余象斗编辑的《皇明诸司公案》一书,收集了不少明代著名的人命案件。其中第一件就是“许大巡问得真尸”。    
    明朝时的泰安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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