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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案宝典
宋慈在《洗冤集录》里对于从各种伤势来推定致死原因、推定犯罪情节进行了全面的研究。对于检验刀、枪之类砍刺致死的情况宋慈提示出判断的方法。如刀刃造成的贯通伤,要看内外的创口,大一点的是进刀处,小一点的是透过处。如果尸首已经腐烂,就要看原来衣服上的破口来推定进入与透过的部位。被人杀死的人,尸体一般张开嘴和眼睛,头发散乱,两手微握,创口大的话,皮肉会有卷凸的现象,在腹部的创口如果弄破腹膜,肚肠会漏出。一般人在看见凶手用刃具砍来时,总会不自觉地用手遮挡,会在手上造成伤口。如果有人来保护,那人背部会有伤口。如果是被凶手突然一刀砍戳在空当处,伤口必定很大很深,手上就不会有伤。如果是砍在脑袋、顶门、脑角后、发际的,肯定会砍断头发,就像是用剪刀剪过一样。如果造成了头顶骨折的,即便是有尖物刺着的创口,也仍然要用手捏看是否有骨折。
尖刃刀或斧伤,创口表面阔而长,里面一定比较狭窄;而大刀砍出的创口浅的肯定窄,深的就会阔。刀平砍造成的伤口两头比较尖而窄,没有刃具划伤那样有起手、收手的轻重区别。枪刺的创口,刺的浅,伤口也就比较狭窄;刺的深,伤口就比较大,甚至会贯通。棍棒打的伤痕呈圆形,而竹枪、尖竹扁担戳到要害处,创口一般不齐整,呈现方、圆等不同的痕迹。如果是被利刃划割致死的,要注意死者穿着的衣衫有没有破口处,与尸体上的伤口、血迹进行对比。而如果是刀划割造成肚肠露出的,肚肠上应该可以找到被刀刃划破的几个破口,因为人的肚肠是盘于腹腔内的。
书面记录上要说明尸体的位置、朝向,穿着的衣服,衣服上有无血迹,伤口处的长、阔、深尺寸,是否是贯通伤,记录是否有肚肠流出、腹膜露出的致命处。还要注意检查刃伤和衣服穿孔的比照。如果是被竹枪、尖物剔伤致命,可以记录为“尖硬物剔伤致死”。
他在《检复总说》里告诫检验官员在做检验书面记录的时候,要特别谨慎。确认凶器是尖刃物时,才可以明确记录“被刺要害”。如果是“齐头刃物”就不用“刺”字。如果是腹部、两肋下或脐下的创口,在记录了长、阔的尺寸后,还要注意记录是否有腹膜上的破口,以及深度、方向、是否穿透。有肚肠流出及血污的,就可以明确记录为是因为要害处被割伤而“致命身死”。如果是前胸肋上的创口,只要记录方向、深度、是否穿透和血污情况,也就可以明确判断为“是要害致命身死”。如果是喉咙下部位伤口,要说明深度至头颈后部,伤到锁骨,以及周围的方圆不齐的创口,记录有食道、气管都已断绝的,有血污的,就可以下结论“致命身死”。伤到头面上或太阳穴、脑角后、发际内,如果凶器刃口较大的,才可以有“骨损”。如果有脑浆流出并有血污的,也可以明确是“要害处致命身死”。如果创口并非致命处,受伤者经过几天后死去,记录上要写“将养不较致命身死”。
在记录致命伤痕时,如果伤痕比较小,记录尺寸时可以有所扩大。这是为了防止将来案件有反复。但是在凶器没有缴获前,伤痕不可分毫增减,以便将来和凶器进行对比。在尸体身上伤痕很多的情况下,以指定一处致命伤痕为好。因为如果是众人行凶,留下两处致命伤痕,是两个人打的,按照当时的法律也只有一个人抵命,那就会造成判决哪一个抵命的问题。所以要在这两处伤痕里斟酌最重的那一处为致命伤。
没有到杀伤检验现场以前,就要先向报案人问清是否抓住了凶手,凶手的身份,使用的是什么凶器。如果已经找到凶器,先要察看大小,用纸画下样式。如果知道凶器但还没有找到的,要问清凶器原来所在的场所,也要报案人画出样式,并且要报案人在图样下画押。还要问清报案人,凶手与被伤人是不是亲戚、有无冤仇。
《案发当时》 第二部分饭桌上找凶手
揭密疑案
饭桌上找凶手
在宋朝统一全国的过程中,江南的吴越国是主动归顺的。因此宋朝廷对于吴越国王钱俶及其几个儿子都是优礼有加。钱俶的第七个儿子钱惟济,原来是个武将,后来在宋朝却担任好几个地方的地方官。他能够平定一方,但是统治手段却相当残忍,常常把死刑犯断肢剖腹,威吓民众。史书里记载他很有才干,《折狱龟鉴》里有一个显示钱惟济办案能力的故事,就是依据致命伤的情况找出凶手的:
自伤诬人一个老百姓在桑园采摘桑叶,突然有人进园来抢夺,但没有抢到手。双方发生纠纷,那个抢桑叶的人就用刀把自己的臂膀砍伤,诬陷是桑园主人想要杀他。官府一时也没办法分辨清楚,成了一桩疑案。
当时钱惟济以“留后”(唐以后的节度使子弟头衔)担任绛州(今山西新绛)知州,听了这个案子的汇报后,就亲自来审案。他派人把双方都传来问话,先是好言好语劝导,并安排给他们吃饭。一顿饭吃完,他就指着那人说:“如果别人用刀砍伤你的手膀,伤痕应是进刀重,出刀轻。现在你的创口却是进刀轻,出刀重,而你是用左手拿筷子和调羹,这正是你自己用左手砍伤右膀的证据。”那人无言可答,只好服罪。
还有一个类似的故事:北宋著名的政治家、文学家欧阳修(1007—1072年),从小是由他的叔叔欧阳晔抚养大的。欧阳晔是个文官,官至朝廷刑部的都官郎中。欧阳修在为叔父写的墓志里,称赞叔父为官清廉,秉公执法,处理过许多疑难案件。
欧阳晔曾为端州(治所位于今广东肇庆)知州。在当时端州治下的桂阳监(今湖南桂阳)有一起拖延不决的疑案:有一些农民在争夺渔船时发生斗殴,结果打死了一个人。由于当时场面很混乱,谁也说不清是谁把那个倒霉的农民打死的。这些嫌疑人长期被关押在监狱里,没有了出头的日子。
欧阳晔召集了这些在押的嫌疑人,让他们在衙门的空场上集合,命令给他们脱去种种戒具,使他们的身体能够自由活动,请他们吃饭喝汤,这些嫌疑人难得地享受了一顿自由的午餐。吃完了饭,欧阳晔就下令把他们都带回监狱去。只留下了一个人,欧阳晔把他带到后堂,也不说话,只是盯住他看,那人心里惊慌,神色不宁,欧阳晔突然说:“杀人的就是你吧!”那人仍然不肯承认,强辩道:“凭什么说是我杀的人?”欧阳晔不慌不忙的说:“我看见所有的人都是使用右手拿筷子吃饭,只有你一个是用左手的。那个死者的致命伤是在右肋部位,这只有习惯用左手的人才会在这个部位造成这样的伤痕,所以这就是你杀人的明证。”那个人不由得流着眼泪说:“人确实是我杀的,不敢再连累其他人。”
《案发当时》 第二部分该死的盗贼
该死的盗贼
北宋时有个叫余良肱的著名地方官,他在进士及第后初次为官,就在复检尸体时从致命伤痕发现疑点,抓获真凶,显示出过人的才干。
他当时担任荆湖南路(治所位于今湖南长沙)的司理参军,是负责司法审判的。下属的一个县里上报了一个杀人案件,说是已经捕获罪犯,罪犯也已认罪,请求结案,并执行死刑。余良肱仔细阅读了卷宗,并参与了尸体的复检,对致命伤口进行了仔细研究,在和凶器对比时,对此案的审判产生了很大的怀疑,他说:“难道会有刀刃长一尺多,而造成的伤口却连一寸大小都没有的事情?”
他向长官提出,暂时搁置这个案件,由他亲自组织,重新展开侦查,果然在不久后就抓获了真正的罪犯,原来基层县衙门上报案件时的那个所谓罪犯是屈打成招的。
根据《棠阴比事补编》的记载,宋代有一位姓杨的官员,也是在对伤痕的检验中发现疑点,得以平反冤案的。
在南宋时,越州会稽县(今浙江绍兴)为了防治盗案,制定了一项地方土政策,凡是在地方保甲内发生的盗案,没有能够破案抓住盗贼的,被盗人家的损失就要由保长来负责赔偿。当时有一户人家被盗,这户人家发觉后就操起棍棒猛追,追上了就猛打,那盗贼被打倒在地,这户人家就把他抬到保长家去报案。保长也不敢怠慢,立刻将这人捆绑严实,抬到官府去。不料走到半路上,这个盗贼就死了。
会稽县官府在检验尸体后,见这死者身上有不少伤痕,手脚捆扎的痕迹也很明显。就定为是捆扎过紧致死,是保长的责任,要定保长一个擅自杀人的死罪。会稽县就将这案件上报给越州衙门。那位姓杨的官员当时正在越州担任录事参军,有复核下属各县上报案件的职责。他仔细阅读核对卷宗,发现检验尸格上记录在案的分明有一处是致命部位的伤痕:左肋下有一道长一寸二分的伤痕,而且奇怪的是这块伤痕的中央有一条白色的痕迹。显然致死的原因应该是被那户人家用棍棒打到这一致命处。
姓杨的官员把这一疑点向县衙门的承办官员指出,可是那些官员都不愿意更改,说已经结案了,怎么能够再推翻重审?实际上这是不想因判断失误而被处分。姓杨的官员坚持要重新调查,又向知州报告,得到批准。姓杨的官员将追赶并殴打盗贼的那户人家传唤到案,再次进行调查取证,并缴了当时使用的棍棒进行对比,果然找到了一根头部有道大裂缝的棍子,和尸体上那处致命伤刚好吻合,足以证明那盗贼是被那户人家追打致死,和保长的捆绑关系不大。于是他按照法律拟定判决意见:捕盗时因盗贼逃跑、拒捕而打死盗贼的,是一个可以用钱财赎刑的罪名;那保长没有及时抢救导致罪犯死在路上,也不过应判个杖刑。
《案发当时》 第二部分孙子杀爷爷
孙子杀爷爷
清末人魏息圆编的《不用刑审判书》里,记载有这样一个案件很能说明检验致命伤痕对判断真凶的重要性。
直隶(今河北)某县发生了件重案:一个盲人来县衙门自首,说是他把自己的父亲给打死了,请求按照法律判处他。本县的胡知县前往检验,只见那个死者是个白胡子的老翁,全身上下只有脑后勺上有三处硬物砸击造成的圆形伤痕,显然是致命的原因。奇怪的是那三处伤痕由左上至右下,排列整齐,毫不错乱。那盲人已过中年,供称是因为老父亲脾气暴戾,平时无故打骂子孙,自己实在忍无可忍,因此一怒之下,从地上拾了块砖头,估摸老父亲坐的方向,朝头部方向连拍三砖。
胡知县也不多问,就说这个案子很清楚,不过一定要解送到省里按察使衙门复审。然后说:“你这一去恐怕就是有去无回了,应该把你的儿子们叫来最后告一次别。”随后立即派人把这盲人的儿子叫到了衙门里与父亲诀别,其间知县发现那儿子显得特别的慌张,对着父亲也说不出什么话。胡知县故意催促说:“有话就快说,以后就见不着面了。”盲人流着眼泪说:“以后好好做人,不要挂念你父亲,你父亲反正是个瞎子,不足挂念。”那儿子还是紧张万分的样子,仍然说不出诀别的话。胡知县就先让二人退下,过了一会又单独审问盲人的儿子,突然严厉喝问:“你打死了祖父,还要自己的父亲来替你顶罪,是逆伦之中又逆伦。你父亲已经招供了,你要是再不承认,立刻就打死你!”那儿子惶恐下跪,连连叩头,说:“确实是我讨厌祖父一直责骂父亲,偏爱叔父,因此下手打死祖父。顶罪的主意是父亲出的,实在不是我的意思。”
有人问胡知县是怎么察觉这个案子的真情的,他说:“盲人乘怒打人,手里拿上砖头乱打,怎么可能打得这样准,在死者后脑勺上形成这样规则的三个伤痕?我在检验的时候心里就已经很怀疑了,因此有意要盲人和儿子告别,想看看父子相会的情景,果然发现那儿子的神色有异。再乘其慌乱突然发问,自然就可以获得真实口供。”
《案发当时》 第二部分扁担何来
扁担何来
高廷瑶的《宦游纪略》里提了他在六安县处理的一件很有意思的案子,是法官通过将报案人的口供与致命伤痕进行核对来断明真凶,惩治诬告的典型。
有个堂兄弟之间发生的斗殴案件,一个兄弟踢死了另一个。高廷瑶前往主持检验,发现尸体上确实有几处拳脚打伤的痕迹,而且在致命的小腹部位,有一处脚踢的伤痕,略呈圆形,大小也与人的脚尖一般。正要结束检验,死者的妻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