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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9-案发当时(选载)-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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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徒弟在场,或者是本寺观的主持人出面担保是正常死亡的,也可以申请免除检验。    
    官员在旅行途中因病死亡,或者是突然死亡的,如果当地有佛寺、道观的主持人,或者是当地旅店、邻居等人担保证明是正常死亡的,当地官府经过审查,也可以免除检验。这也是为了保留死亡官员的“体面”,不至于受到检验尸体的亵渎。    
    宋慈在他的《洗冤集录·检复总说(上)》中提醒从事检验工作的官员(当时一般是由县尉、主簿等基层官府里的下级官员来主持检验),凡是死者的亲属来申请“免检”的,大多都是暗中接受了凶手的钱财“买和”,并且与书吏(衙门里的工作人员)等有勾结,因此负责检验的官员万万不可轻易就相信,做出免检决定或者将检验的“尸格”缴回撤销。即使是上级州县长官有明确的裁决,有了公文记录,仍然要仔细进行盘查,做出记录。这是为了防止将来暗中“买和”的双方为了钱财数目争吵而再次诉讼,那时主持检验的官员往往就会因为轻易批准了“免检”而遭到查究。    
    当然,古代法律对于这种“私和人命”也是专门设置罪名进行严惩的。尤其是严厉处罚尊长(长辈亲属)被杀后卑幼(晚辈亲属)与仇人“私和”的行为。唐宋的法律对此种情况,要按亲属远近处以流二千里或徒二年的刑罚。如果是接受了钱财的,按照接受钱财的数额,比照盗窃罪从重处罚。


《案发当时》 第一部分“法立弊生”

    “法立弊生”    
    后世的法律规定都和宋朝差不多,只是明朝法律将其进一步简化了,在《大明令·刑令》“检尸告免”里规定:只要确实是自缢、溺水、疾病等导致死亡的,别无他故,亲属情愿安葬,官府可以批准免于尸体检验。如果确实是被强盗杀死的,亲属申请免除尸体检验的,官府可以只凭现场勘查的结论,准许埋葬尸体。但是普通的杀伤而死的案件,即使亲属申请,仍然不允许免除尸体检验。换句话说,申请免除检验的,也就不能控告他人的杀人罪。这条法律后来被清朝法律全盘继承。    
    按照宋代的法律“自缢”、“溺水”的死亡原因应该是检验后才能得出的结论,明朝法律却只要亲属提出(而且无论当时亲属是否在场)就可以免检。这显然大大增加了受害人亲属与加害人私下和解、隐瞒案件的可能性。    
    因此,明清的法律对卑幼亲属与杀死尊长的仇人“私和”的,要按亲属远近判处杖一百徒三年或杖八十徒二年的刑罚。与此相应的是,卑幼亲属被杀而尊长与仇人“私和”的,也要依亲属远近判处杖八十或杖七十徒一年半的刑罚。同样,接受钱财的按照数额比照盗窃罪处罚。


《案发当时》 第一部分以钱换命

    揭密疑案    
    孝子复仇记    
    有时候受害人亲属是出于不使受害亲人的尸体遭到检验的亵渎而申请“免检”,自己实行复仇。这样的事例在历史上也是屡见不鲜,最为著名的就是明万历九年(1581年)发生的王世名为父报仇案。    
    在明代小说《二刻拍案惊奇》的卷三十一“行孝子到底不简尸殉节妇留待双出柩”就讲述了这件真实案件的故事。    
    浙江武义县人王世名,十七岁时父亲与族侄王俊为了房产纠纷发生争吵后被王俊打死。王世名表面上同意和王俊“私了”,接受了王俊赔给的几亩地,声称父亲死于意外,向当地官府申请“免检”尸体。    
    可在安葬了父亲后,他日夜暗中带着刻有“报仇”二字的匕首。每年从王俊赔得的田产里收的租谷都另外记账。在以后的六年里王世名考中秀才、娶了妻子、有了儿子,于是他对母亲和妻子说:“我们王家有后了,我可以死了。”    
    王世名在路上截击王俊,砍下王俊的脑袋,带上王俊所赔田产的账簿,到县衙门自首。武义县的陈知县询问了情况后说,“这是大孝子,怎么可以关押收审”,把他请到公馆里休息,并向上级金华知府报告自己不愿审理此案。    
    金华知府只得临时调遣金华知县汪大受前来审理。汪大受对王世名说:“我检验一下你父亲的尸体,如果有伤,你就没有死罪。”王世名回答:“我就是为了不亵渎父亲的遗体才忍受至今,我情愿一死也不愿父亲遗体受辱。”    
    汪大受要他回家辞别母亲,同时派人起出王世名父亲的棺材打算验尸。王世名赶回衙门,以头撞墙,阻止验尸。汪大受只好停止验尸,向上级报告,请求不验尸就以复仇结案。可是王世名说:“这是违法的事,违法就是目无君上,怎么还能活命?”他就自己绝食自杀。    
    王世名死后,他的遗孀俞氏抚育儿子至三岁,居然也自杀殉夫。    
    这个故事是个真实的案例。汪大受还特意为王世名写了传记。以后还有很多士大夫在自己的诗文里歌颂王世名的“孝烈”。民间艺人把王世名的故事编为戏曲,广为传唱。朝廷曾为此下诏,表彰王家一门“孝烈”。很多小说也登载了这个故事,比如《型世言》第二回“千金不易父仇,一死曲伸国法”,内容与《二刻拍案惊奇》基本相同。清代编写《明史》,也把王世名事迹列入了《孝义传》。    
    以钱换命    
    当然历史上更多的情况是,亲属与仇人私和的目的仅仅为了钱财。在清朝的刑部档案里保留有不少受害人亲属接受了钱财后和加害人达成“私了”,申请“免检”的案件。    
    乾隆三十年(1765年)在河南邓州就曾发生一起这样的案件。邓州有对夫妻,丈夫叫王六儿,妻子是薛氏。这两人结婚不久就感情不合,吵吵闹闹。薛氏不愿和王六儿一起生活,经常回娘家,几个月才到夫家一次。有一次薛氏又是回娘家几个月,王六儿的父亲王兴觉得这一对是前世冤家,凑不到一起,就叫王六儿写下休书,把薛氏休了。王兴自己到薛家去送休书,到了门口只是把休书往门内一扔,转身就走。薛氏的父亲薛晋暄拾起休书,赶紧出来,追上王兴,责问为什么要休掉薛氏。王兴说只要小两口和谐,他并不是真的要休掉薛氏。薛晋暄反过来说了王六儿一堆不是,两亲家不欢而散。    
    过了几个月,薛晋暄找了本村的地保贺承先等一些有脸面的人来和王兴调解。几个来回,王兴收回休书,薛晋暄则把女儿薛氏送到夫家。当晚,王六儿以为薛氏已经回心转意,自己先进了房间睡下,不料薛氏在外面房间坐到三更还不进房。王六儿起身先劝后骂,薛氏也没有好话回他,说:“想要我和你做夫妻,除非到下辈子。”王六儿大怒,猛一拳打在薛氏额头上,薛氏揪住王六儿撕扭。王六儿将一把椅子砸坏,拿了椅腿没头没脑地乱打,薛氏以头相撞,又被王六儿夹住头部,用椅腿在薛氏背部连连痛打。薛氏跌倒在地,面门撞在地面上,不再动弹。过了一个时辰左右,薛氏身体变冷,气息有出无进,死于非命。王六儿取出根麻绳,将薛氏尸体挂到房梁上,伪装薛氏上吊自杀。    
    第二天一大早,王兴、王六儿父子找来地保贺承先,央求他不要去报官。王兴又和贺承先一起找到薛晋暄,许了薛晋暄一笔银子,请求薛晋暄向官府申请“免检”。薛晋暄见钱眼开,果然写了张“拦词”(阻拦检验的申请书),说自己女儿是因夫妻不和睦,一时想不开才上的吊,无须惊动官府检验。    
    薛晋暄回到家里,对妻子薛鲁氏也说女儿是自杀的。可是薛鲁氏因女儿丧命心痛万分,一定要亲自为女儿尸体梳洗更衣。在梳洗时她发现女儿身上伤痕累累,顿时大骂王六儿狼心狗肺、薛晋暄无情无义,她自己到衙门喊冤告状,请求官府立即检验女儿尸体,为女儿伸冤。县官带了仵作前来检验,验得薛氏身上伤痕多达数十处,当场将王六儿逮捕,带回衙门审问。王六儿倒也爽快,供认不讳,并把罪行都揽到自己身上——以上的案情大多是根据王六儿的口供复原的,从王六儿行事如此莽撞的性情来看,这伪装自杀现场、收买地保之类的事情应该都是他那断文识字、行事老练的父亲王兴指使的。    
    这个案件迭经复审,维持了县官所拟的判决:王六儿按照殴妻致死的罪名,处以绞监候;地保贺承先杖责八十,革除地保;王兴隐瞒卑幼人命案件、贿买地保,杖八十。但是不知为什么在现存档案里没有提到同样私和卑幼人命的薛晋暄受到的是什么处罚。    
    ◎附录原文:    
    诸因病死(谓非在囚禁及部送者)应验尸,而同居缌麻以上亲,或异居大功以上亲至死所而愿免者,听。若僧道有法眷,童行有本师未死前在死所,而寺观主首保明各无他故者,亦免。其僧道虽无法眷,但有主首或徒众保明者,准此。    
    诸命官因病亡(谓非在禁及部送者),若经责口词,或因卒病,而所居处有寺观主首,或店户及邻居并地分合干人,保明无他故者,官司审察,听免检验。    
    ——宋慈《洗冤集录·条令》    
    


《案发当时》 第一部分监狱“讨气绝”

    监狱“讨气绝”    
    案发当时>>>    
    嘉州库银一夜之间失盗二十万两。被控勾结盗贼劫走库银的库监公孙健,经严刑审讯后发狂似地撞墙自杀了。宋慈接手此案,要验公孙健的尸体,一旁的周师爷回话说,经仵作检验他已让人将公孙健的尸体随便找个地方埋了。宋慈当即说重大疑犯生要见人死要见尸,他奉旨查案有权验尸,让周师爷再找到那个随便的地方把尸体挖出来检验。一验之下,那挖出的尸体竟是一个病死的老农。之后捕头王找到公孙健的尸体,经宋慈验定,公孙健曾被毒打,骨断数处,舌头被割掉,强塞入咽,致使气息难通,最后撞壁而死。    
    ——电视剧《大宋提行官》之“库银失盗案”    
    断案宝典    
    宋代将尸体检验制度发展到了高峰。根据《洗冤集录·条令》所摘录的宋代有关的法律制度,尸体检验制度已是非常完备。原则上一切死者的尸体都必须要经过官府的检验。这方面宋代的法律规定得非常细致,这些规定可以归纳如下:    
    无论什么死因,凡是死者在临死前没有“缌麻”以上的亲属(一般而言是同五代以内的亲属,是法定的最远的亲属)在场的,都必须要由官员亲临检验。有他杀嫌疑的,必须要经过“初检”、“复检”两次检验。仆人、丫鬟死亡的,主人应该到官府报告记录在案后,由官府派遣衙役公差前去检验。    
    一切在押的嫌疑人和在押、在遣送途中的罪犯非正常死亡的,或者是经过了官府传讯、责打后在十日以内发生死亡的,都必须经过官府重复两次的检验才允许埋葬。亲属在外地的要通知认领,无人领尸的官府代为埋葬。    
    中国古代监狱的性质和现代的监狱有所不同,古代的监狱基本上不是执行刑罚的场所,而是关押被指控的嫌疑人和已经宣布判决、等待上级复审或等待执行刑罚的待决犯。与现在看守所的性质相近。古代对于监狱的管理,至少从制度来说还是相当严谨的。尤其是宋代,即使是对于监狱中死亡的在押人员的尸体检验,也做了特别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是为了防止监狱里发生暗害囚犯的情况而特别设计的,无论实际情况如何,至少在制度上是健全的。    
    以后几个朝代的法律就没有这样详细。尤其是明代,法律规定监狱里的在押人员,如果确实是患病、经过“看治”后死亡的,就允许死者亲属申请“免检”,将尸体抬回去安葬。这项立法的原意可能是为了减少官府检验的工作压力、省去麻烦,同时也是为了保全死者的“脸面”。可是未经过检验的“患病”后“看治而死”,如何可以让人相信是“情无可疑”?而且虽然是要由在押人的亲属来申请“免检”,可是设想在官府的压力下,亲属连死者最后一面都见不到,除了接受官府那“情无可疑”的结论外,怎么有可能来对抗官府、坚持要求检验?    
    这一立法漏洞给官员授意牢头禁子暗害在押人员提供了方便,只要不是头破血流那样的加害方式,就可以声称在押人“患病”死亡,向长官“讨气绝”(申请填写“因病气绝”的单据,然后让亲属画押)。这在明清社会已经成为一项常识性的俗谚,一讲到“讨气绝”,就知道是怎么回事。


《案发当时》 第一部分大才子解缙之死

    揭密疑案    
    大才子解缙之死    
    解缙是民间传说里最著名的“才子”之一,从小就以“神童”闻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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