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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官府敷衍了事,以及官官相护,南宋的法律还设置了初检、复检两次检验制度,规定执行了初检的机关要“回避”复检,由附近其他官府机构派出官员来主持。初检官府应在初检当日就发出公函通知最近的县衙,如果百里以内没有其他的县份或者是邻县派不出官员的,可以通知附近的治安巡逻机构“巡检”或者是“都巡检”派员来进行复检。如果没有这样的机构,或者都派不出官员的,接到请求派员复检的机构应在当天就向上级州政府,即路的提点刑狱司报告,同时回复初检机关。
另外对于派出主持检验的官员,也设定了回避制度。规定派出的官员应该和报案的以及死者、嫌疑人(如果有的话)没有“亲嫌干碍”,也就是说应该是没有亲戚或者结仇之类关系的。类似于南宋这样在尸伤检验上贯彻严格的“就近原则”和“回避原则”的制度,在南宋以前和南宋以后都不曾有过。
条令规定官员接到尸体检验的“文牒”(申请书)后还必须限时限刻出发,在两个时辰(约合今天的四个小时)之内起程,如果出发延迟,或者是不亲自前往,要按照“违制”罪论处,最高可判处两年徒刑。而且还不能和一般犯罪那样以自首、觉举(自我检举)的途径减轻处罚。衙门要同时为官员配备担任文书工作的书吏,以及护卫的、抬轿的衙役,跟随前往。这一条文还考虑到了夜间行路的危险,因此在时刻上还特意规定接报后两个时辰的出发时限,应该扣除夜间的时段。
明代有这么一个笑话:邻接的两个县的边境上发现了一具被人杀死的尸体,两个县的知县同时来到了现场。一位知县看了一下尸体的位置,立刻向对面的那个知县拱手致敬,高声说道:“年兄,人以首为尊,这人的头倒在贵县境内,理应是贵县来管此案。这个案子要有劳年兄辛苦了。”说罢一头钻进轿子,吩咐起轿。可是另一位知县的反应也很快,马上也朝前拱拱手:“哎呀,年兄此话差矣!你看这个人的两脚在贵县境内,肯定是在贵县境内被杀,倒过敝县这一边来的,敝县实在是无能为力了。”他也自顾自往轿子里一钻,回衙门去了。可怜那个尸体就这样暴尸荒野,再也无人过问。
由此可以看出与宋时的“就近原则”不同,明清时期尸体检验实行“案发地原则”,当案件发生地点难以明确时,就难免会出现互相推委的现象。
《案发当时》 第二部分制止“泊火命案”
揭密疑案
制止“泊火命案”
清朝江南名幕汪辉祖在自己的回忆录《病榻梦痕录》里,记载了他在当湖南宁远县知县时碰到的一件事,可以反映清朝案件管辖方面存在的问题。
这个地方有个恶习,地痞恶棍喜欢用倒毙的无名尸体敲诈殷实的良民,称之为“泊火命案”,意思是以无名尸体为柴,以官府追究命案为火上浇油,烧轧当事人。汪辉祖到任后就发生了几起这样的案子。
清代的枷号有一天,本县一个叫“拼命岭”山区的地保来县城报案,说是当地一个姓刘的人家门前有人上吊身亡。汪辉祖听了,立刻下令摆轿,自己要去拼命岭验尸。可那地保一听说他要前去验尸,却又连忙劝阻说:“山高路远,请大老爷明日起身。”汪辉祖说:“你能来,我为什么不能去?难道验尸的权力在你手里吗?你给我带路,不得有误!”
汪辉祖那一年已经是满了花甲的老人,他坚持连夜赶路,八九十里山路,很多地方无法抬轿,他就下轿步行。第二天一大早赶到现场,一看之下,那尸体显然是倒毙了很多天的陈尸,检验下来,脖子上的那道勒痕也是淡色的死后勒的痕迹。原来是地方上一些无赖看到山路边有这么一具野尸,就拖到这户姓刘的殷实人家门口,以图敲诈。他们满心以为“官无三天急”,总要先“发牌”来宣布检验,地保拿到这个“牌票”,就可以吓唬姓刘的这户百姓拿出钱财来给他们。等钱财到手,他们自然会移走尸体,再由刘姓人家来申请“免检”。想不到的是,汪辉祖竟然会把地保带着连夜赶到,地保借尸讹诈的阴谋一下子就被戳穿。汪辉祖叫随行的皂隶当场将地保杖责一百,然后押回县城枷号示众。从此,这一恶俗才被压制下去。
《案发当时》 第二部分“奇货可居”
“奇货可居”
从明清时期的小说和笔记中可以找到一些反映当时法官利用法律在管辖和限时上的漏洞敲诈当事人的事例。明代小说《醒世姻缘传》第九十四回“薛素姐万里亲征狄希陈一惊致病”,小说主人公狄希陈刚刚代理成都县知县,本县就发生了一件人命案。当地一个靠钱财“纳粟”获得秀才的财主,抛弃家里的一妻一妾,要到另一户商人家里入赘。他的妻子百般规劝,丈夫都不肯回头。结果妻子实在想不开,就上吊自杀了。妻子娘家的人到衙门告女婿“痛殴逼死正妻”。
师爷周相公劝说狄希陈,这是个发财的好机会:“这样纳粟监生,家里银钱无数,干了这不公不法的勾当,逼死了结发正妻,他若不肯求情行贿,执了法问他抵偿,怕他逃到哪里去!这是奇货可居,得他一股大大的财帛,胜是那零挪碎合的万倍!”
狄希陈依计而行,派出捕快捉拿,“一面着落地方搭盖棚厂,着监生移尸听检”,实际上暗中和这监生讲价钱,几个来回后,讲定了“暗送二千,明罚三百”。这就连检验的事情都免了,直接判决“吴氏自缢是真,并无殴打之事”,但监生入赘寡妇之家,“有碍行止”,要赔吴氏亲族一百两银子,再向官府罚谷二百石。周相公暗中也得了谢金五十两,皂隶们得了二十两。狄希陈自己也是纳粟监生,后来才买到这个官职,总共花了四千多两银子,这一个案子,就捞回来一半。
同样的例子在清代作家袁枚的《子不语》里也有。该书的“江都某令”一条写道:扬州江都县的知县受上司差遣到苏州公干,临行时嘱托署任代理者如果有验尸的事可以代为处理。隔了几天,知县听说城里有个大富商的丫头因为口角上吊自杀,认为是“奇货可居”,便深更半夜赶回江都,向署任者要回了印信,重新视事。
这位自动复职的知县当晚就签发牌票,命令衙役一大早到那富商家,把丫头的尸体封存在富商家的大厅里,宣布要去检验,可又迟迟不去验尸。当时正是夏天,弄得那户富商家满房尸臭。富商急得没有办法,只好通关节和知县讲价钱。那知县足足要了他三千两银子,才装模作样地去验尸。
三千两银子还只是个开头。在检验时,他早已暗中布置仵作乱报丫头身上这里有伤、那里有伤,眼见就要检验出一个“逼奸殴杀”的结果。富商无奈,只好赶紧表示愿意再拿出四千两银子,知县这才结束检验,宣布结果是“确属自缢”。
没有不透风的墙,这件事后来被同僚们知道了,都说他实在是太过分了。那知县倒也爽快,对指责他的同僚说:“我只是因为儿子正在北京捐官,急需这笔银子而已。”后来他的儿子果然捐到了知县官职,几转任就升了知州,不过最终还是因为和父亲一样贪赃枉法的行为被揭露,被判处“斩立决”,他的两个儿子也都充了军。这时候那个江都知县已经致仕(退休)在家,听说这个消息一惊不起,背上生疮,在病痛折磨中死去。
《案发当时》 第二部分逆向的淘汰
逆向的淘汰
以上这两个事例尽管只是“小说家言”,但是从相隔百余年而“奇货可居”的相同勒索手法来看,即使法律的规定再严格,贪官们仍然能够把司法检验变成自己的一项财源。
在缺乏外部监督的中国古代官场,类似于检验出发时限这样的严格法律制度,往往起到的是逆向淘汰的作用。凡是有良心的、自觉遵守制度、不愿意讨好自己唯一的监督者——上级长官的官员,很容易因为违反了这些规定而遭到弹劾,总也升不了官,甚至被革职罢官。上文已经提到的汪辉祖,后来就是因为检验尸体违反时限而被革职的。
汪辉祖出任官职前,在江南地区担任州县长官的“刑名幕友”(俗称“刑名师爷”,性质为官员私人聘请的司法审判事务顾问)有三十四年之久,以善于帮助官员判断疑难案件而号称“江南名幕”。五十五岁才中了进士,将近六十岁时才获得知县官职。他在宁远县知县任上以智破疑案闻名,被当地百姓称颂为“青天”。可是他生性正直,不愿意和官场上的腐败风气同流合污,很多贪官、庸官对他又是嫉妒、又是痛恨。当他知县任满,以政绩“卓异”而兼知道州知州时,附近的官员们一碰到人命案件,动辄请求上级指定由汪辉祖来检验。有一次附近的一个县发生重大人命案件,上级道台一直不喜欢汪辉祖,就指定汪辉祖前去检验。路途虽不足百里,但却隔着潇水。明清法律没有南宋那样的规定,即使相隔没有桥梁的江河也无论是否正在发大水,检验官都要限期到达。汪辉祖出发后连遭暴雨,潇水猛涨,几次试渡都没有成功,他还曾落水,好在随从抢救及时才没有送命。结果等到水退后才赶到现场,已是过了期限好几天。原来就讨厌他的同僚们纷纷打小报告弹劾他,上级也不愿听他的解释,竟然按照法条处理,给了他一个革职处分。汪辉祖心灰意懒,就此回乡,不再出仕。
◎附录原文:
诸尸应验而不验(初、复同),或受差过两时不发(遇夜不计,下条准此),或不亲临视,或不定要害致死之因,或定而不当(谓以非理死为病死,因头伤为胁伤之类),各以违制论。即凭验状致罪已出入者,不在自首觉举之例。其事状难明定而失当者,杖一百。吏人、行人一等科罪。
诸被差验复,非系经隔日久而辄称尸坏不验者,坐以应验不验之罪。(《淳祐详定》)。
诸验尸,报到过两时不请官者,请官违法或受请违法而不言,或牒至应受而不受,或初、复检官吏、行人相见及漏露所验事状者,各杖一百。若验讫,不当日内申所属者,准此。
诸县承他处官司请官验尸,有官可那而称阙,若阙官而不具事因申牒,或探伺牒至而托故在假被免者,各以违制论。
诸行人因验尸受财,依公入法。
诸检复之类应差官者,差无亲嫌干碍之人。
诸验尸,州差司理参军(本院囚别差官,或止有司理一院,准此),县差尉,县尉阙即以次差簿、丞(县丞不得出本县界)。监当官皆缺者,县令前去。若过十里或验本县囚,牒最近县,其郭下县皆申州。应复验者,并于差初验日,先次申牒差官。应牒最近县而百里内无县者,听就近牒巡检或都巡检。内复检应止牒本县官而独员者,准此。谓非见出巡捕者。
诸尸应复验者,在州申州;在县,于受牒时牒尸所最近县。状牒内各不得具致死之因。相去百里以上而远于本县者,止牒本县官。独员即牒他县。
诸请官验尸者,不得越黄河、江、湖(江河谓无桥梁,湖谓水涨不可渡者)及牒独员县。郭下县听牒,牒至,即申州差官前去。
诸验尸,应牒近县而牒远县者,牒至亦受。验毕,申所属。
诸尸应牒邻县验复,而合请官在别县,若百里外,或在病假、不妨本职非无官可那者,受牒县当日具事因(在假者具日时)保明申本州及提点刑狱司,并报元牒官司,仍牒以次县。
——宋慈《洗冤集录·条令》
《案发当时》 第二部分伤势定罪行
伤势定罪行
案发当时>>>
小酒馆老板王二因在自家楼上窗口窥见对门何氏貌美,趁其夫童四出门在外,深夜潜入童家,意欲行奸,何氏拼死不从,王二遂杀何氏后奸尸,事后留下预先准备好的写有本城首富吕文周大名的纸扇,嫁祸于人。眼看案情逐渐败露,王二又杀为他在扇面上题字的陈鉴灭口。尽管如此,大堂之上其杀人嫁祸的行径还是被宋慈推说得如履其境,王二只能强辩说没有实证不能定其死罪。宋慈开棺验尸,验明死者伤口右浅左深,右窄左宽,正是王二这个左撇子所为。
——电视剧《大宋提刑官》之“遗扇嫁祸案”
断案宝典
宋慈在《洗冤集录》里对于从各种伤势来推定致死原因、推定犯罪情节进行了全面的研究。对于检验刀、枪之类砍刺致死的情况宋慈提示出判断的方法。如刀刃造成的贯通伤,要看内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