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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书评 选集-第14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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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么?这样的学术课题,由于缺乏根本的方法共识,在思维层次相同
相近的情况下,经验归纳倾向在其中起了最大的作用,如关于《水浒》


的主题,分别有“农民起义说”,“忠奸斗争论”,“市民论”,等等,
鉴于上述各有证据,又各有明显的漏洞,随后又出现“包溶说”。简单
回顾《水浒》研究的历史,我们就会对知识增长问题产生十分强烈的新
的感受:在这里,所谓“新”观点的提出其实是老问题的重复,并没有
在学理上提供任何知识增长的要素。所有这些观点都可以在作出的有限
的事实中见到,并不需要特别复杂的方法的逻辑去构架。实际上,《水
浒》研究与《红楼梦》研究的历史标志着学术研究的两个层次上的问题。
后者虽然并不太逻辑化,但毕竟是基本思维方式的转向,而《水浒》的
情况恰恰相反。

成功的研究还可以举出不少例子。但从当代中国文学界而言,我们
十分遗憾地看到,具有明晰思维逻辑构架的研究实在太少。四十年来,
非马克思主义的哲学与文艺学方式没有成为我们研究的主流,而且,有
限的移植也是不成功的。对于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历史批评研究来
讲,我们是有理由提出逻辑化的要求的。可惜,我们在这方面所作的太
少太少,美学的与逻辑的统一,社会的与历史的统一,究竟以怎样的逻
辑形式出现?我们并不知道。语录式的引用和对号入座式的批评仍是非
常流行。无疑,在文学研究上已到了某种思维的临界状态:不朝前去,
那么,处在负增长状态上的研究还将继续成为我们的沉重负担。

在西方思维史上,狄尔泰、卡西尔等新康德主义哲学家,现代解释
学者也都提出了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的一般区分问题,并试图从中找出
人文科学的特有规律。但他们大多从文化哲学的立场提出人文问题,卡
西尔甚至提出“符号”论来抹平它们之间的鸿沟。现代思维科学的发展
已超出他们的视野。在人脑对外部世界的加工过程中,现代思维科学关
注着主体的反映结构和过程。这个过程在最高的抽象上是具有同一性
的,而不是可以作根本区分的,过去的常见的说法是存在形象思维与逻
辑思维之分,而现代思维科学已可以求证,包含两者的同一性是存在的。
上述分析揭示了在所谓的人文“科学”研究过程中缺乏逻辑与低于人类
思维科学水平的“研究现状”,现在则到了需要根本改变的时候了。

在过去很长的历史阶段,人们熟悉了“逻辑思维”与“形象思维”
的讨论,将理论与文学创作的思维状态作了区分,从这个区别看,那么,
人文科学研究无疑属于“逻辑思维”;但是,人文学者往往又强调它的
“人文性”而不愿重视它的科学性,这显然与“逻辑思维”特性形成悖
论,于是,我不得不提问:人文科学研究有自己的逻辑吗?如果有,这
种逻辑与科学发现的逻辑相通吗?如果没有,请证明人文学者是如何从
事研究的?没有了“知识增长”,人文学者的工作意义何在?

注释

'1'参看梯利《西方哲学史》,上册,页67。梯利认为苏格拉底的归纳法包含后来培根的
归纳法的萌芽。
'2'G。V。赖特(Wrignt)指出,“亚里士多德最早指出,我们现在以归纳法名义加以研究的
那种类型推理,是非证明性的,是同必然推理相对立的。”(《论归纳和概率》,1968 年英文
版,页151。)

'3'获得不须证明的第一原理实质是现代科学逻辑的“发现”方法,亚里士多德用古典的形
式表达了这个意思。

'4'参看《新工具》第2卷,格言 22—35。
'5'《爱因斯坦文集》,第一卷,中文版,页314—315、页490。
'6'有人认这可归纳为文艺学经验论方法,并将整个古代文论都归入这个方法之中。(见赵
宪章《文艺学方法通论》,江苏文艺出版社1990 年版)
'7'岩崎、官原:《科学认识论》,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4 年版,页125—126。
'8'许子东:《郁达夫新论》,浙江文艺出版社。
'9'详见《王国维学术纪念文集》上、下册。

对学术规范化问题的一些哲学思考

童世骏

1。本文谈的是“学术规范化”问题,而不仅仅是“社会科学的规范
化”问题。
“社会科学规范化”的讨论开始至今,参加者中真正从事社会科学
研究的人并不多。对这种情况可以作三种解释。第一,“社会科学规范
化”讨论的参加者(大概也包括发起者)对“社会科学”一词作了广义
的理解,把通常所谓“人文科学”也包括在内。第二,“社会科学规范
化”的问题本身不是一个社会科学问题,而是一个哲学(方法论)问题,
属于人文科学领域。第三,之所以哲学以外的人文科学研究者也那么关
注这个哲学(方法论)问题,或者是因为人文科学领域的方法论意识比
较成熟,或者是因为这个领域的“规范化”问题尤其迫切,很可能是两
者兼而有之。

当我们使用“人文科学”一词时,我们对于“科学”这个词的用法
已经是“德国式的”(Wis…senschaft),而不是“英美式的”(science)。
这种意义上的“科学”(系统的、有条理的认知活动及其成果),在汉
语中可以替换为“学术”。本文讨论的就是这种意义上的科学或学术的
规范化问题。

2。本文对学术规范化问题的讨论是“哲学的”,而不是非哲学的,
如历史学的、社会学的、或学术界内部的本行业行为规范讨论。
对学术规范化问题作历史学研究十分必要。学术活动的规范,就象
许多其它社会活动的规范一样,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历史过程的产物,而
这个历史过程又常常是没有同系统的反思相伴随的。如果各个学科都有
一批人来系统地研究该学科目前的学术活动的规范及其遵守和执行的情
况是怎么造成的,各个时期中这门学科中什么样的研究成果被认为是可
以接受的或值得推荐的,对于学术规范化的讨论将是一个功德无量的贡
献。

对学术规范化问题的社会学研究也是必不可少的。学术研究活动是
十分重要的社会活动领域。社会学研究有助于对于其它社会活动领域的
认识,也有助于对学术活动领域的认识。在后期维特根斯坦的影响之下,
尤其是自从彼得·文奇发表其《社会科学之观念》一书之后,社会科学
之研究对象区别于自然科学之研究对象之处就在于前者是受规则支配的
或遵守规则的,这个观点已经被人广泛接受。对作为一个特殊“社团”
或“族群”的学术界及其活动的社会学研究,也就是对其中起作用的规
范或规则的研究。对学术规范的这种社会学研究不仅有助于对学术界现
状的认识,而且有助于对这种现状的改变。参加目前这场讨论的许多作
者不仅指出了学术规范方面存在的问题,而且从学术研究的社会环境、
学术研究工作者的社会角色等方面进行寻找这些问题的根源。这种分析
显然是解决这些问题必不可少的前提,尤其在中国这样一个学术和社会
其它领域的分化程度还很低的国家。

对学术规范的历史学研究和社会学研究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外部研
究”,是把规范问题当作“有关规范的事实”的问题来研究。真正把规


范问题当作规范问题而不是事实问题来研究的,首先是“圈内人”,即
规范对其行为有约束力的人们。对他们来说,重要的不是“存在着某某
规范”,而是“我(们)是不是承认某某规范”。最近,38 位中科院院
士在《光明日报》上联名撰文“正确评价基础研究成果”'1',对人文—
社会科学的从业人员即使不是提出了挑战,至少也提供了启发。该文批
评了我国自然科学基础理论研究领域的不少弊端、陋习。这些弊端和陋
习令人遗憾,但平心而论,自然科学的权威人士能写出这样一篇文章,
就很值得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权威们和非权威们羡慕和深思。

但学术规范化问题也不能只靠各个学术领域的从业者们自己来解
决。仅仅研究“关于规范的事实”是不够的,仅仅讨论“我们该如何来
做”也是不够的。这不仅是因为后面这种讨论需要学科史和学科社会背
景方面的知识,而且是因为这种讨论涉及一系列哲学问题,这些问题的
研究必须在哲学层次上、也就是在超越具体学科领域的层次上进行。

3。最重要的哲学问题涉及学术规范化讨论的“关键词”:什么是规
范?具体些说,与事实、价值相比,规范的特点是什么?
在同学术规范化讨论有关的意义上来说,规范和事实的关系问题也
就是学术团体的行为规范和学术团体的行为惯例之间的关系、“符合规
范的行为”和“属于常态的行为”之间的关系。对学术规范化的一种理
解是“学术正常化”或“学术常规化”。按金岳霖的说法,“正常”与
否,是对于一个类中的个体而言的,而不是对于类而言的:所谓“正常”
就是具有类型,“我们决不可能碰见‘不正常的类’”'2'照这样的理解,
我们所能做的只是对目前我国的学术研究状况进行经验调查,根据调查
结果来确定学术研究领域哪些行为(现象)是正常的、哪些行为是偏离
常规的、反常的。这种做法适用于对人类性行为之类的研究,而不适合
于对学术规范化问题的研究。在一个以抄袭甚至剽窃为常态的学术团体
中,研究者个人的独创性研究和研究者之间的认真讨论反而是不正常
的。

规范不同于事实,那么在什么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存在着一个规范”
呢?芬兰哲学家冯·赖特(Georg Henrik von Wright)提出了一个“规
范通论”(他的现代义务逻辑是其中的一个部分),对规范作了系统的
研究。'3'冯·赖特把规范分为四类:法则(law)、规则(rule)、规定
(prescription)和规程(directives)。“法则”包括中文的“自然
规律”、“国家法律”和“逻辑规律”三种,其中自然规律其实不是规
范,而逻辑规律和国家法律可以分别归入“规则”和“规定”之下。所
谓“规则”(其典型是象棋规则),是指确定什么做法是正确的、被允
许的做法的东西。所谓“规程”,也叫技术规范,它们涉及达到某个目
的的手段,其标准表述是一种类型的条件句,其前件说明要达到的目标,
其后件说明必须做或必须不做的事情。所谓“规定”,是处于权威地位
的人对处于受主地位的人所发出的命令、许可或禁令,这是冯·赖特的
规范论和义务逻辑着重研究的类型。在冯·赖特看来,说“存在着一个
规范”,可以作如下理解:1)存在着包含这个规范的活动,如说“存在
着象棋规则”,意思是说有一种叫象棋的游戏。但因为象棋之所以为象
棋,本身是由象棋规则规定的,所以这种说法很成问题。2)是上帝或自
然所规定的,如说存在着道德原则,是说它们是上帝的命令或自然法则。


冯·赖特认为把上帝和自然作为规范的颁布者最多是一种比喻,不能当
真。3)通过分析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提出的著名命题“‘应当’
蕴涵‘可能’”来理解。冯·赖特对康德的这个命题的理解为“一个规
范的存在在逻辑上依赖于或预设了关于能力的事实”。这个命题运用于
“规则”,其意思可以是说:一个游戏的规则的逻辑要求是:满足该规
则对于从事游戏者提出的要求不得是不可能的。这个命题运用于“规程”
或技术规范,其意思是:把某种东西当做行动目的来追求,预设了做那
些为达到此目的所必需的事情的能力。这个命题运用于“规定”,其意
思是:一个规定的存在,取决于一方之使用规定性语言(prescriptivelan…guage)(如颁布法令)导致建立规范施主(norm…authority)和规
范受主(norm…subject)之间的“规范性关系”或“受制于规范的关系”,
而这又预设了发出规定者具有对不遵守规定者给予惩罚或制裁的能力。

冯·赖特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把规范问题还原为事实问题,也就是
所谓“制度性事实”(institu…tional facts)。我们通常认为,一种
得不到执行的规范是“形同虚设”的。上面介绍的冯·赖特的分析,是
同我们的这种直觉相符合的。

如果说规范的存在可以通过“制度性事实”来理解,规范的效力
(validity)问题则不能以这种方式来理解。在冯·赖特看来,规范的
“效力”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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