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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批评意见至少对我本人做好目前正在进行的研究,是很有帮助的。同
时,我也不得不承认,这一期主题书评里的三篇主要文章,即朱苏力写
的《读<走向权利的时代>——兼论中国的法律社会学研究中的一些问
题》、梁治平写的发言稿,在一定程度上也包括邓正来的文章,离我们
对批评的期待,的确还有较大的距离。他们基本上没有对该书的主题即
关于权利的研究给予实质性的批评。这是很奇怪的。在大约四十页的批
评文字里,他们的兴奋点,一方面在于对某些文章的“好”“较好”“差”
“最差”以及整个研究“成功”“不很成功”或“失败”下断语,另一
方面似乎主要在于谈论这样一类的问题:研究中国人的权利发展有无学
术意义?中国人的权利有发展无发展?能不能讲权利发展或进化?从社
会发展的角度来研究权利有什么意义?律师、法官制度与权利发展有无
关系?做社会调查有什么意义?社会调查有哪些方法?这些方法会有哪
些缺陷?在中国做又有什么样的困难?为什么要把假设与论证结合起
来?以及为什么要注意总结中国的特殊经验,从阐释西洋法理转向研究
本土的问题?为什么又要注意与国际学术接轨,吸取外国学者在理论和
方法上的成就?这一类问题,在四年前课题酝酿和设立之初都大体上已
经过反复的论证,在该书“前言”“绪论”以及该书另外两位负责人在
座谈会上的发言里,也基本上作了陈述,现在又复谈论,当然有益无害。
问题在于,倘若对《权利》一书的学术评论主要限于这类话题,便显然
是不够的了,该书研究的是权利,不是其他,如邓文注释列入的目录所
示,是关于权利的历史、观念、保护机制(律师业、法官制度、调解制
度)以及权利体系(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刑法体系里的公民权利、刑
事被告人的权利、女工的权利、“民告官”的权利、乡村女童受教育的
权利以及乡民的公法权利)的分门别类的研究。我禁不住问自己,在对
这些方面的具体研究及其所涉及的专门知识和国内外相应的学术进展有
一定的了解和评估之前,这几位年轻学者为什么要热衷于做一些既不切
题又大而无当的评论呢?而且,他们为什么在做评论时似乎都持有某些
与该书的主题和写法本身其实并无多少关系的错觉或先见,如认为该书
的成果是“社会调查报告”,或者本该是关于一条街道、一个村庄的写
实,然后又基于这些先见而展开评论呢?倘若该书真是关于一条街道、
一个村庄的局部写实,对于描述和解释“中国公民权利发展”又有多少
意义呢?
这让我想起先前读过的一篇评论《红楼梦》的文章。该文非要把写
刘姥姥当成《红楼梦》“真正的、有意义的主题”,并责备作者为什么
不铺开写刘姥姥的“家里事”。我想,倘若那样的话,“红楼梦”也就
成了“村头梦”。读了这几篇主要的评论文章,又有类似的感受。答复
这类评论,真有些让我为难。起初,除了致谢,我无意回应。在我看来,
出书如生子,成败功过皆是任人评说的。评论者的见地和风格正常也好,
“异常”也罢,乃是乐山乐水、见仁见智。对评论者是不可以求全责备
的,只要他们能为读者提供一些原书所未能提供的新知识并对原书作者
有所启发。再说,在一个需要鼓励大胆的学术批评的环境里,回应大胆
的批评者,总难免“叶公好龙”之嫌。不过,后来,我还是渐渐改变了
初衷。一方面,是因为国内的师友和有关人士(包括《中国书评》的邓
正来主编)希望我发表意见,美国的某些学者读了《书评》后也建议我
说几句,并把“回应”看作对谋求中国学术批评规范化的一种责任。这
样一来,不作回应不单不恭,简直成了逃避学术责任了。另一方面,是
因为前述三篇文章除了缺乏实质性批评外,还对原书有一些算得上严重
的误解和误读。作为该书的一个负责人,我想自己也的确有责任既对评
论者、也为原书作者们说几句,并借些就该书的有关问题向读者们征求
更多的批评。当然,对我个人来讲,这无疑也是一个自省的机会。
或许更为主要的缘由是,这三篇文章涉及到一些与繁荣学术相关的
一般性问题,如权利发展研究应该关注和解决哪些问题?什么是“法律
社会学研究”?什么是“西方的学术概念”?什么是“本土化”?在中
国改革发展中,法学思考者以怎样的心态和方法做研究?以及,学术评
论是否应该遵守学术规范?严格说来,这些问题是很基本的,但是,在
拜读了主要的评论文章后,我感到确有谈一些的必要。
二、关于该书的主题
主要的评论者对该书的主题作了一些“假定”。梁治平的文章列举
书中的律师研究和权利观念研究,以为这些研究不过是为了“论证权利
发展的理想模式”。所以,他表示理解不了有的作者为什么关注“病态
的权利心理”(《书评》页46)。朱苏力的批评更直接些。按他的理解,
该书有“两个基本理论假设”,一是权利进化为一普适过程,二是1978
年以来随着社会发展,中国公民权利有了很大发展,而且,这两个“理
论预设”又不是作为“理论假说”,而是作为“指导原则和理论框架”。
据此,他便推断这项研究“变成了一种命题作文”(《书评》页22),
“本书的许多作者或多或少地都呈现出一种倾向:批评历史,赞美当代”
(同上页24)。这样,在他们看来,该书的主题似乎便成了通过社会调
查找材料去“印证”权利发展,或为中国公民权利的发展唱赞歌了。
我不大能理解这两位评论者为什么对该书作如此简单化的解读。不
同心态和情趣的人或许如鲁迅先生所说,可以从《红楼梦》里读出不同
的主题来,我想《权利》作为一本由平常人合作的平常的文集,是不至
如此的。无论是作者们的研究,还是本书的“前言”、“绪论”,都明
白无误地表达了该书所要做的事情是,“在把握社会发展与权利发展的
互动关系的前提下,描述和解释在我国现阶段权利观念、权利体系和权
利保护机制成长的过程和规律,以增进我们的知识”(“绪论”),同
时,就中国人权利发展的观念和制度途径(ideological and institutional approaches)“提出若干见解和建议”(“前言”),“以便
更加朋智地通过加强权利保护来促进社会发展,通过社会发展来谋求更
多的社会正义”(“绪论”页38)。显然,这是一件严肃而艰巨的学术
工作,作者们所关心的和实际所做的是如何实事求是地分析现实,批评
非正义的不合理的事物,解释和谋求权利观念、体系和保护机制的发展。
经过一段时间的研究,我们很想听到一些与主题相关的批评,例如,从
权利的观念、体系和保护机制这三个方面切入主题是否妥当?关于中国
文化里个人权利的解释和近百年来中国人权利发展的过程和滞碍因素的
分析有哪些不足?权利的发展在价值体系上究竟该怎样定位?关于近期
中国公民权利意识演进的历史背景和主要特点的研究(包括对“权利意
识”概念本身的设定)有哪些需要改进?作为对权利发展相关机制的研
究,关于律师业、法官制度和调解制度的描述和解释有哪些不足?尤其
是这些研究在多大程度上增进了或未能增进对权利保护机制这一次级主
题的研究?对中国个人财产权利演变以及完全、自由、平等诸要素生长
的解释是否圆满?是否对财产权生长的社会条件和社会过程作了足够的
分析?相关的政策分析和建议有何不足?在关于人身权利、刑事法制、
被告人权利、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女工劳动保护权利、乡村女童受
教育权利以及乡民公法权利的各个专题研究里,无疑也有诸多同类的问
题亟待批评指正。
邓正来的文章基本上把握了本书的主题:“如何描述和解释中国人
权利的发展。。。构成《权利》一书的核心论题”(《书评》页8),而
且在那篇题为“理想与现实”的文章里,他对作为研究之“理想”的主
题作了细致的引述和评论,其中的见解和分析方法是值得我们重视的。
遗憾的是,他对研究的“现实”即本该作为他的文章的另一半内容的作
者们的实际研究,却未作学术分析,便匆忙做出了一些未免显得过于武
断的结论(见《书评》页16)。当然,这与他对本课题研究的误解有关。
在他看来,本书“绪论”之后各位作者的研究本该是去论证权利发展与
社会发展的“互动模式”。实际上,我们舍弃了这种社会学意义的论证,
把论题转向从社会发展角度具体研究权利观念、权利体系和权利的保护
机制。专门地或直接地论证法律与社会或权利与社会互动这个学术命题
本身尽管很有意义,但非本书的主题,也不宜作为本书的主题。这也与
法学研究的目标或使命有关。法学的核心是解决正与不正的问题,是解
释和谋求社会正义,而不是去论证一两个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学命题。本
书力求在对权利发展的具体解释和谋求中体现权利与社会互动的基本预
设,并期待着批评。以我写的有关乡民公法权利一文为例。在“公法权
利成长的社会条件”一节里,我拟定了三个测试公法权利生长的指标,
即权利主体的发展水平、公共权力的发展水平和公法的发展水平。第一
个指标包含需求层次、社会实力(财富拥有程度、自组织程度)、利益
个别化程度、行为自主程度、意识开化程度等项,第二个指标包含政治
权威的功能类型、对公众参与的容纳程度和公正程度等项,第三个指标
包含立法水平、社会成员的接受程度、社会体制的接纳程度和司法的支
持程度等项。问题是,这些指标用来描述和解释公法权利生长的社会条
件足够吗?在该文其他部分,我分析了“松绑”政策的法理意义,概述
了乡村社会的分化与整合对公法权利生长的影响。我真诚地希望评论者
能够提出实在一些的批评意见。
三、关于“法律社会学研究”
朱文的批评逻辑是:——“该书自称是一部法律社会学著作”;—
—该书“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社会学著作”;——所以该书有问题。
以这样的逻辑做文章,是不易让原书作者和读者从中得到启发和教
益的。鉴于其中涉及到一些学术概念和方法问题,我还是愿意略作解释。
首先要回答的一个问题恐怕是:该书的研究究竟可以归到哪一门
“学”?记得当初有一份书稿的副标题是“对法官现状的一个法社会学
研究”,统稿时我们特意作了更改。书中当然无一处会“自称法社会学
著作”。我在“绪论”里提出关于“权利的社会理论”的构想,旨在论
证我们所取的研究角度,更无敢妄称此书为“权利社会学著作”。原因
是,在我们看来,学科之分,此学彼学之界,不过是为了研究与教育之
便。倘若人文学术刻意追求归为哪一门“学”,便难免削足适履,圆凿
方枘,而且极易陷入一些肤浅的争论。何况,法律社会学的研究范围和
方法本身就是有争议的,自从“法律社会学”(Sociolo…gy of law)一
词出现后,除了标名为“法律社会学”的教科书、国际会议和研究机构
外,恐怕很难说有所谓“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社会学著作”。因为给“法
律社会学”下一个严格的定义本身就是一件极困难的事,例如,Pound
以为,法律社会学的共同趋向无非是“较多地关注法律的实际运作”
(Pound,“the Scope and Pur…pose of Sociologcal Jurisprudence,”。。
25 Harv。L。Rev。489(1911))。Ginsberg 则认为研究实在法与理想法
之间的关系,是法律社会学的一大目标(Ginsberg,Book Re…view,IMod。L。Rev 169(1937)。美国自六、七十年代有一些对法律社会学研究
的检讨,(如 Stone 的“Social Dimensions ofLaw and Justice”(1966),。。
Friedman 的”Sociology of Law”(1961…1962)),但检讨的主要内
容是对问题的研究,仍来确定、也无意去确定何为“严格意义的法律社
会学”。
本书未曾“自称法律社会学著作”,亦非仅仅出于避开某种学术是
非的考虑。客观上,书中的十多个专题分属于法理学、宪法学、诉讼法
学、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以及社会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