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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的机会。然而,从社会组织的角度看,其自主性与影响力之间存在一种此长彼消的平衡关系。
社团领导人常常感到,扩大自己影响力的最好方法是与国家和党的机构保持密切的联系,并且与
之相结合,在这一过程中,以放弃自主性为代价;
第四,一般而言,这些组织中的成员身份并不基于“自愿”,虽然其中具有自愿的成分。
成员不能行使退出权,但他们能够表达自己的意见。社团的领导人为维持自己在上下双方中的可
信度,对此不能忽视。
总之,怀特教授认为,在目前发现的只是“市民社会”的胚胎因素。(同注3,页213—214)
[5]同注3,页215。
[6]关于社团“半官半民”的特点,作者有不同的说法。除了文中提及的表述外,另有:
“官办与民办共存,半官办占据多数(在作者调查的萧山市,半官办社团占总数的70%——笔
者注),这表明我国社团半官半民的特征。”(《社团》,页77)显然,这是根据外部总数的
比例特征,而非社团内在的本质特征来进行界分。严格而言,这一说法并不可取,因为它易于混
淆不同类型和性质的社团。
[7]作者进行这种“精确”的区分,是为了回答一个其答案注定难以令人满意的问题:“目
前中国社团基本上属于半官半民性质,而非完全的民间组织。在这种情况下,社团性质与民间性
原则不是自相矛盾么!具有半官半民性质的社团组织又为何能够遵循民间性原则,进而体现互益
性原则呢?”(《社团》,页142)
对社团组织要素进行分解,将民间性原则落实在其中的部分要素上,这一做法与其说是成
功的正面的解释,不如说是失败的反面否证。反过来想一想便会明白:在民间性原则落实不到的
地方,不就意味着贯彻着与此对应的官方性原则么(这两者合起来,才是名副其实的半官半民特
征!)。因此,作者的“结论”是牵强的:“社团在组织形式及与他组织的关系上表现出来的半
官半民性并没有影响其遵循民间性原则,只是民间性原则表现的形式更为复杂。”(同上,页
144)。。
[8]关于“第三行政渠道”《社团》第二篇第四节有谓:“中国政治体系具有两个明显区
别而又相互联系的渠道。第一是行政机构渠道,即从中央到省、市、县各级政府,而后在城市下
延至街道、居民委员会,在乡村下延至区、乡、村民委员会。第二是单位渠道,即各级政府主管
部门所属的企事业单位。这些单位构成社会实体,担负着政治经济和社会职能。它的行政功能甚
至比作为基层自治性行政机构的居民委员会更为重要。。。社团的发展提供了第三行政渠道。党
和政府行政管理事务,通过社团加以贯彻,置社团以助手的位置。。。这样,三个渠道形成空间
的、单位的和类别的立体管理网络,相互交叉,增强了党和政府管理社会的力量。”(页106—
107)。。
关于“第二纵向沟通渠道”的提法,见之于第五篇:“在原组织体系的层级结构中,纵向
沟通是最重要的或主要的联系方式,但是沟通的渠道却很单一,只有行政系统一个渠道。改革后,
市场发育和社会结构的急剧分化,使这种单一的渠道显得不能适应,要求有新型的组织沟通渠道
作为补充。社团的发育,恰恰为组织体系纵向结构的发展准备了条件。社团在新旧组织要素间发
展非正式的联结关系时,无意中建立了完全不同于行政系统(我们称之为第一纵向渠道)的第二
纵向沟通渠道。”(页298)。
这就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在概念上如何协调“两个纵向渠道”与“三个行政渠道”的不同
说法?“第一纵向渠道”与(第一)行政渠道是不是一回事?它包不包括单位渠道(第二行政渠
道)?“第二纵向渠道”与“第三行政渠道”又是什么关系?如果它们是等值的概念,则可以借
用奥卡姆剃刀,将其中的一个说法消除;如果是两个不同系列的概念,那么应该向读者说明它们
的区别以及关系。显然,《社团》一书由多个作者撰写这一事实,增加了通稿协调的困难。
[9]。。 在西方,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其实也具有多种形态。除了作者举例的多元利益集团模
式以外,还有合作主义(Corporatism)的模式。在此一模式中,利益的汇集和表达与多元模式
不同。与我们的论题相关的是,合作主义模式中的具有垄断地位的社会团体(利益集团)常常参
与政府的决策,作为这种权利(力)的回报,它负有贯彻政策的责任。
[10]。。 关于中国未来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走向问题,国内外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与市民社
会论不同的观点有合作主义论。昂格尔(Jonathan Unger)和陈(AnitaChen)在1995 年第33
期《澳中》杂志上发表了“中国、合作主义和东亚模式”(“China,Corporatism,and East Asian
Model”)一文,比较详细地讨论了合作主义的分析模式。高登·怀特将薛暮桥关于通过行业协
会实现政府对经济的间接管理的观点,称为“社会主义合作主义”(同注3,第198 页)。此外,
丁学良用“制度双重性”(institutional amphibiousness)来描述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可参
见他在《英国政治学杂志》1994 年第24 期发表的“制度双重性和共产主义转型:中国的案例”
(“Institutional Amphibiousness and the Transition from mu…nism:The Case of China”)。。
一文)。
[11]。。 这方面,将《社团》一书与怀特教授的做法比较一下,同样是有启发意义的。怀特
教授对社团所作的类型区分与《社团》一书相同,但是,关键的差别在于:怀特教授的类型区分
具有研究方法的意义。首先,针对不同类型的社团,他提出的假设是不同的。例如:关于原有体
制内的“官方”社团,他的假设是:改革带来的社会经济变迁产生了压力,要求它们的行为随之
改变(例如,组织内部对环境变化的认识,组织目标的重新界定,组织结构和人员甑补模式的变
化,组织与其成员,社会、党和国家关系的重新确定等等);对于正在出现或形成的新型的国家
与社会关系,其设想是:社会结构方面的变化将为自愿结合的新组织的出现提供空间和刺激力;
这些组织的特殊功能将是:(1)作为国家和社会之间的一种联结的新形式;(2)在与依然垄断
性的国家发生关系时,代表和保护日益原子化的人们;(3)提供合作、协调的手段,克服市场
造成的原子化效果;(4)保护部门利益,防范市场的不稳定、不安全和不公平,或获取部门利
益。与这一假设相关的一系列问题是:这些组织是如何产生的?(国家支持的?自发的?或两者
兼而有之?)它们内部是如何组织的?它们与其他类似组织的关系是怎样的?它们享有多大的自
主性?在与国家的关系中,它们发挥了多大的影响力?在多大程度上这些组织在国家与经济之间
起到了利益中介的作用?等等(同注3,页197-198)
其次,在对社团类型进行区分后,他将讨论的话题集中(限制)在半官半民性质的社团,
而不是一般的泛泛而论。(同注3,页215)
评《社会中间层——改革与中国的社团组织》
李路路
正像本书作者所说的那样,关于中国社团组织的研究是极为稀少
的。我的阅读面不大,据我所知道的,虽然在一些书中对各种社团多少
有所涉及,但专门研究中国社团组织的著作并不多,其中有两本是研究
晚清时期知识分子和商人社团的。研究现代中国、特别是在中国向市场
体制过渡、社会结构发生巨大变迁的背景下研究中国的社团问题,三位
作者的这本著作是开了有关研究领域之先河。这也许是为什么这本著作
出版以后受到学术界重视的基本原因之一。此书在现代中国的社团研究
中作了开创性的工作,其意义不可低估。我不是研究社团问题的,但一
直对社会结构及其变迁感兴趣,而社团问题基本上属于社会结构的研究
范围。这篇短文不是对此书进行详细的评论,这是本人力所不能及的。
但此书涉及了一些比较重要、又令人十分感兴趣的问题,因此,希望进
一步讨论作者们所提出的这些重要问题。
一、关于社团组织的社会地位
及其相关的理论前提
这更多地是一个涉及学理的问题。
应该说《社会中间层——改革与中国的社团组织》(以下简称《社
会中间层》)研究的范围属于社会结构的问题。在社会学的研究中,关
于社会结构的研究及其模式多种多样。研究者们从各自的角度出发,构
建了不同的社会结构模式,以此来描述我们所生活在其中的这个社会。
如果从大的方面来说,社会结构的功能模式、冲突模式是两个最重要的
形式化模式;而功能性子系统、社会分层、网络关系、城乡结构或关系
也及国家和社会的关系等,则是实质性的研究模式,以形式化理论为其
理论前提。几乎所有的社会结构研究,都是以一个最基本的概念为核心
的,即社会的分化。惟其社会有分化,才有结构。《社会中间层》一书
的分析也是以此为基础的(页10)。作者们所选择的研究角度是比较独
特的,即中国社会的组织体系的结构问题。这种对研究对象和研究角度
的限定有较多的优越性。其一,它可以将结构的功能、冲突、分层、网
络关系等问题在一个具体的研究对象中结合起来;其二,避免了有可能
产生的理论上的纠缠不清,这里特别是指关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理
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论虽然方兴未艾,并且十分重要,但这一分析
框架似乎存在更多理论上的问题。将组织体系作为社会结构分析的对
象,讨论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问题,在一定意义上摆脱了关于国
家与社会的概念和相互关系等方面的界定难题,使得研究问题具体化
了。这也许是研究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变迁更需要的。
但如此并不能解决所有理论上的问题。
作者仍是从这样的前提出发展开分析的:中国社会自改革以来,社
会结构,特别是组织体系结构的变迁是极为深刻的,这主要表现在国家
与企业的分离、游离于行政体系之外的新的社会组织的出现、独立化和
分散化的经济活动主体、多元化的利益主体以及跨“单位”和跨“部门”
的社会参与要求和社会活动等五个方面(页2—4)。旧有的社会组织体
系不能适应这些新的变化,或者说,旧的组织体系的整合方式无法适应
组织体系纵向和横向断裂的状况,因而产生了亟待解决的重大现实问
题,即组织体系重造的问题,即在政府与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社会组
织和个人相互之间重建联系和整合的问题。这一分析的出发点包含着两
个基本的隐含前提:第一,国家或政府不能或不应该直接面对社会组织
和个人,不论是哪一种性质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包括作者们所讲的国有
企业和私营企业等;反之同样如此。第二,社团是将政府和社会组织、
个人以及它们之间联系起来、重造社会组织体系的重要方式。我以为作
者们没有对第一个隐含前提作充分的讨论,从而导致对社团特征和社团
地位界定的缺陷。
我们可以假定,从政府和社会组织与个人的关系角度来看,形成一
个中间层次十分必要。在政府一面,政府出于管理、协调和控制的需要,
借助这样一个中间层次能更为有效的实现其目的。但更为重要的是这一
中间层次对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必要性。这种需求可以表现为如下几个方
面:第一,组织、个人与政府之间的抗衡。一般来讲,单个的组织和个
人与政府比较起来,力量都是非常不均衡的,政府的性质和它所拥有的
力量,远远超过单个组织和个人。为了在这之间求得一种平衡,单一的
社会组织和个人有必要联合起来,以弥补力量的不均衡。第二,社会组
织和个人为了维护、表达和争取自身利益,有必要将自己的力量和利益
在一定程度上组织起来,并有组织地表达出来,以在社会生活中发挥更
大的影响力,占有更大的社会权力。第三,为了将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
的利益冲突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从而维护自身的利益,也有必要
组织起来,相互协调利益矛盾和冲突。第四,做成一些它们认为应该作、
而政府又无力作的事情。无论出于哪一种需要,从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