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九色书籍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中国书评 选集-第31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间存在的是另一种关系(参见张春霖,1995b)。
首先,这种关系与其说是居民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不如说是居民作
为一个整体与国家的关系。每个居民都知道,国有资本的终极所有权属
于包括自己在内的全体居民,但没有一个个人能清楚地定义出自己的份
额。

其次,全体居民作为一个整体,没有与国家(或其它主体)谈判、
订立契约、履行契约的行为能力。因此,交易①中居民与国家的关系不
是一种契约关系。假如作为一个整体的居民有如此的行为能力,把他们
的资本托付给国家来全权处置,接受国家所给予的任何回报,承担国家
的行为所造成的任何后果,那么,所形成的体制也会和现行体制相同。
因此,为了理解交易①中居民与国家之间的非契约关系,我们可以假定
曾经发生过这样的托付行为,把所形成的关系理解为一种信任托管关
系。在这种关系中,居民在很大程度上已将其所有权让渡给了国家,这
也是现实中“全民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两个术语可以通用的原因。

第三,居民所有的全部资本中,有多大部分交给国家,变成国有资
本,主要不是由居民自己决定,而是由国家决定的。国家通过控制国民
收入分配过程,影响国民收入在居民、企业、政府三者之间的分配比例,
从而实际上控制一年新形成的全部资本中国有资本和民有资本的比例。
改革以来,中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国家允许居民
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份额不断升高,企业和政府的比例相应降低,从而
导致了新形成的资本中民有资本的比例不断升高,国有资本的比例相应
降低(参见《理论》第309 页;)。由于国家可以对这一分配比例施加
决定性的影响,尽管国家作为国有银行的唯一所有者对居民承担着偿债
责任,但这种责任对国家的借贷和投资行为不会有硬约束。

(2)在交易④中,国有银行对居民处于垄断地位。当然,近几年来,
直接融资渠道已开始形成,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国有银行已开始出现,
但是,国有银行仍然垄断着民有资本流动的渠道。在此之前,国有银行
更是处于绝对垄断地位。国有银行对融资渠道的垄断所产生的后果是,
居民作为民有资本的所有者,除了决定把自己收入的多大比例存入国有

银行多长时间外,几乎再无可选择、无所作为。居民把钱存入银行,与
其说是一种投资,不如说是请求银行代管[3] 。

从上述两项特征可以看到,如果不考虑近几年开始出现的直接融资
渠道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国有银行,现存的资本流动的体制几乎没有
给作为资本所有者的居民留下什么行使其权利的余地。那么,国家和国
有银行的情况又如何呢?

(3)由于国家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本所有者职能没有分
离,国家作为资本所有者的职能只能由同时兼有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行
政机关来行使。这些行政机关有多元的行为目标,又不具备做出有效率
的投资决策所必需的组织结构、核算制度和管理知识,因此,行政机关
在交易②、交易③中的行为与国家作为国有资本所有者追求资本增值最
大化时所应有的行为相去甚远。这也就是说,在交易②和交易③中,行
政机关所分配的资本在一定意义上属于无主资本:我们看不到其所有者
以自己利益最大化为准绳做出相关的决策,行使其所有权。这也就是已
引起广泛关注的“所有者缺位”或产权责任不清、政企不分的问题。显
然,在交易②和交易③中完全取消行政机关的干预,固然可以实现“政
企分开”,但同时也会使国有资本变成完全由内部人控制的无主资本,
并非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
(4)在交易⑤中,行政机关的干预使国有银行的行为不能成为商业
银行的行为,民有资本不能按照效率原则配置。同时,国有银行本身也
缺乏按照效率原则配置民有资本的足够动力。这样,在交易⑤中,民有
资本也变成了行政机关调动的一种无主资本:我们既看不到其所有者以
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为准绳做出相关的决策,也看不到受到民有资本所有
者利益有效约束的金融中介机构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准绳做出相关的决
策。
综合以上四方面的特征,可以发现,当资本通过上述五项交易最终
到达内部人手中时,资本所有者利益的约束已经消失,唯一限制内部人
控制权的只剩下行政机关的干预。因此,我们可以说,行政干预下的内
部人控制及其引起的企业家缺位问题,根源于图1 所示的资本流动体制
中资本所有者的行为障碍,其含义是:居民作为资本所有者,其可选行
为空间受到了限制,除决定向国有银行提供的存款的数量和期限外,没
有做出其它实现其所有者权利所必需的重要决策的余地;国家作为国有
资本所有者,没有做出实现其所有者权利所必需的重要决策的能力。

显然,造成资本所有者行为障碍的基本条件是现存的国有资产管理
体制和金融体制,而这两种体制的问题其实都是计划经济的遗产。行政
机关取代资本所有者决定资本这种稀缺资源的配置,是计划经济的题中
之义。事实上,在计划经济中,国家所有制本来就是行政机关决策权的
制度保证。由于民有资本的地位微不足道。国有银行也不过是执行行政
机关决策的“出纳员”。因此,资本所有者行为障碍,其实只是计划经
济留下来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金融体制与市场经济和现代公司制度的
要求不相适应的一种表现。

资本所有者行为障碍是现实与《理论》的模型之间一个最重要的区
别,正是由于这一区别,现实中经过修改的劳动雇佣资本的体制内部不
存在向资本雇佣劳动的体制转化的趋势。要解决前者所造成的企业家缺


位问题,需要通过改革的外力推动,改革相关的制度条件,使资本所有
者能够充分保护和实现自己的利益。

三、经营能力与资本所有权的结合:
企业家产生的途径

如果改革已经成功地改变了相关的制度条件,使资本所有者摆脱了
行为障碍的问题,有能力也有条件保护和实现自己的利益,我们面临的
环境就会比较接近于《理论》的模型。在这样的环境中,企业家缺位的
问题怎样解决?或者说,企业家将如何产生?《理论》的主要结论对回
答这样的问题有重要的意义。

1。《理论》的主要结论
在《理论》的模型中,个人在三方面有差异(第3 页)。其一是经
营能力或企业家能力,这种能力被定义为决定生产什么和如何生产的能
力或发现相关价格的能力(第51 页);其二是个人财富;其三是对风险
的态度。模型假定,个人的经营能力是私人信息,个人财富则是公共信
息(第4 页)。对我们来说,模型中采用的一个经济学的标准假定也是
值得一提的,这就是,个人的行为目标是效用最大化。在模型中,个人
的效用取决于收入和努力两个因素,前者可以来自工资,也可以来自资
本的增值和利息。因此,这一假定的一个含义是,个人作为资本所有者,
有能力也有条件做出相关的决策,行使其所有权,以实现效用最大化的
目标。

《理论》的分析得到的一个主要结论是,在均衡状态下,个人将被
划分为四种职业。经营能力高、个人财富多的人成为企业家;经营能力
低、个人财富多的人成为纯粹资本所有者;经营能力高、个人财富少的
人成为管理者;经营能力低、个人财富少的人成为工人。用《理论》表

1。1 的符号(第8 页),这四类人可以分别用E、C、M 和Z 表示。在这四
类人中,C 和M 联合起来,形成另一类企业家:“联体企业家(jointen…terprene…ur)”(第146、193、211 页),就是说,二者联合之后
执行与E 类企业家相同的职能。对联体企业家的分析,使《理论》的正
式模型不仅适用于解释古典资本主义的业主制企业,而且可以进一步解
释股份公司的出现。从这样的角度研究股份公司,《理论》还得出了一
个含义深刻的结论,即,股份公司的特征不在于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
而在于企业家身份的分解(第7 页)。
从《理论》的模型和结论中,我们首先可以引申出的一点启示是,
企业家的产生是经营能力和资本所有权结合的结果。现在,我们先沿着
这一线索,运用《理论》提供的概念框架,考察一下在现实中,民有资
本所有权如何能与经营能力结合,产生出企业家,金融中介机构可以发
挥什么作用,然后再将国有资本和民有资本相比较,指出国有资本面临
的特殊问题。

2。民有资本所有权和经营能力结合的基本途径
民有资本所有权和经营能力结合的可能途径至少有以下几种:
(1)那些既拥有足够数额的资本又具备足够水平的经营能力的民有
资本所有者,通过直接拥有并经营企业,成为E 类企业家。为了进一步

的分析,我们把E 类企业家再分为两种(参见第138 页):E1,他们自
己所有的资本足够满足其企业的资金需要;E2,他们自有的资本本身不
能满足企业的资金需要,但能满足企业外部融资的需要。

(2)经营能力较低的资本所有者中的一些人(称之为C1),或者由
于他们具有识别他人经营能力的能力,或者由于某种(偶然的或花费成
本的)原因,掌握了M 类人中某些人(M1)的经营能力的私人信息,他
们能足够准确地认定M1 的实际经营能力。这样,C1 就可以雇佣M1
[4], 
二者合作开办企业,成为联体企业家(不妨称之为C1M1)。为简单起见,
我们假定所有的C1M1 都和E2 一样,有外部融资的需要。

《理论》的基本假设是,个人财富是公共信息,经营能力是私人信
息。在多数场合,《理论》假定,资本所有者了解他人的经营能力的唯
一途径是观察其个人财富。但在分析联体企业家的产生时,《理论》采
用了一个更为现实的假定,即,某些人可能比另一些人对某个人的经营
能力有较多的知识,同时,通过某些花费成本的交流活动也可以获得关
于某个人经营能力的某些不完全的知识(第191 页)。这样,就使C 类
资本所有者有可能在M 类人中发现自己可能的合作伙伴。

(3)经营能力较低的资本所有者中的另一些人(称之为C2)选择与
E2 或C1M1 合作,开办股份公司。C1 同意由E2 或C1M1 负责经营公司,自己
则享有普通股东的权益。
应当说明的是,《理论》的结论以表1。1 的方式(第8—9 页、第211—212 页)表述之后,C 类资本所有者与E 类企业家之间可能的合作关系
就不容易看出来了。实际上,在第三章中,这种合作关系是一个相当关
键的内容(详见第3。4、3。5 节,第133—144 页)当然,在第三章中,
《理论》所明确考虑的只是一种可能的借贷关系,而我的看法是,C 类资
本所有者与E 类及C1M1 类企业家之间也可以形成一种小股东与大股东的

关系。不过,小股东选择大股东的机制,与《理论》第三章中放款人选
择借款人的机制实质上是相同的。

(4)经营能力较低的资本所有者中的第三种人(称之为C3)选择与
(E2+C2)或(C1M1+C2)合作,但不是与之合股,而是借款给他们,成
为他们的公司的债权人。
这样,就所涉及的资本所有者而言,我们有三种可能的企业形式:
E1;(E2+C2)+C3;(C1M1+C2)+C3。所形成的企业家也有三种:E1; 
(E2+C2);(C1M1+C2)。

3。金融中介机构的意义
企业家产生于资本所有权与经营能力的结合,而结合的方式则在很
大程度上取决于资本和经营能力这两种资源在人口中的分布格局,这是
从《理论》第4。7 节的例子(第196—197)中可以得到的一点启示。在
中国目前的条件下,这两种资源的分布格局如何,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
题。不过,粗略的看,至少有两个特点是比较显著的。其一,财富的分
布比较平均,而且,与做E 类或C1M1 类企业家的要求相比,大多数资本

所有者所拥有的资本数额是微不足道的。其二,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
由于法律上的和制度上的不健全,拥有较多资本但却缺乏经营能力的个


人更容易出现。利用法律和制度的缺陷获取财富的能力与真正的经营能
力或企业家能力不完全是一回事情。当然,纯粹从理论上考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