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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给自己造成巨大损失的人斗争。
屈服,不是汤正国的性格。他认为,一个人可以被消灭,但决不能向想征服自
己的权势者低头。他曾权衡过与侵害自己的人斗争的利弊,并从其他案例中看到了
自己能斗赢那些滥用职权者的希望:1996年,达县种子站在陕西购3 吨“秦丰牌”
秦油M 号种子,其中的2 吨的确存在违法行为,但查处此案时,达川地区技术监督
局因“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系事实不清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而输了官司。在自
己这件案子上,达J !!地区技术监督局的违法行政远比“秦油二号”案有过之而
无不及,还能赢不了官司?
要与侵害自己的人斗争,汤正国也深知自己与对方力量的巨大悬殊。对方不仅
有一个实力雄厚的企业,还有一个握有自强厂生死大权的技术监督局,特别是后者
象征着权力,代表着官方意志。人们常说,饿死不讨饭,屈死别告官。弱与强斗,
民与官斗,这都是犯忌之事,那结果也大多是不言而喻的。技术监督局的个别人惹
不得、更告不得,他们是管产品质量的,没有招惹,别人尚能给你来一个“莫须有”,
几乎把自己辛辛苦苦才发展起来的企业搞垮。若去告了,把关系搞恶化了,岂不是
惹火烧身,自找倒霉?那样一来,自己的厂今后还生不生产?自己发明的那些肥料
还想不想在达州这地方生存?要想自己的企业能继续生存,自己的厂子能继续生产,
就得委屈求全,以屈求伸——退一万步讲,即使官司能打赢,技术监督局的个别人
也不报复,但打官司费钱费时伤神,一个人在还未到走投无路之时,选择打官司是
极蠢且极危险的。
汤正国不想愚蠢地去冒这个危险。他想到了眼下人际交往中最时髦的一个术语
:“勾兑”——湖北的一个卖假肥的老板用1。3 万元钱不就把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
下属的质检所的两个工作人员“勾兑”得敢给他的假肥填“合格”吗?但想到该案
被达州市检察院查处的结果,想到“勾兑”中那种种卑劣无耻的交易,汤正国放弃
了“勾兑”……
经过反复思考,汤正国选择了一条中庸之道——他想求和私了——通过缓和自
己与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不协调的关系”来调解自己与宏旺公司的矛盾,以期达
到三方“和平共处,一起求财”的目的。
于是,在发现《决定书》后的9 月10日,汤正国便怀着诚意去找地区技术监督
局某领导。局里有人说某领导没空。某领导没见着,还被人奚落了一番:“汤跛子,
听说你最近又发明了一种什么肥料,产量不错吧!”“汤老板,整发了财,别忘了
请我们喝杯酒哟!”
对这些热嘲冷讽,汤正国都忍了。他想:韩信那么出名的人物都还有胯下之辱
呢。第二天,他又去找某领导。明明其他局领导都在自己的办公室里办公,可有人
说:某领导正在开办公会。第三次去见某领导,汤正国吸取了前两次的教训——他
找人先探听好,某领导的确在办公室里时才赶紧赶去求见——但不等汤正国靠近,
某领导的门长了眼似地文一下关上了。有人告诉他:汤老板,某领导不在,回去吧。
此后,汤正国又去找了某领导三次,结果,又吃了三次闭门羹。
六次求见遭拒绝,汤正国那颗自尊的心产生出了抗拒的激情,半个多月来因达
川地区技术监督局带来的厄运而积下的怒火和着数次受辱郁积胸间的怨气一下喷发
而出,朝着技术监督局的大门,他高声喊道:不愿谈我们就法庭上见!
为了表示要顽强生存下去、要与滥用职权者一决胜负的必胜信念,9 月16日,
汤正国把自己的自强化工厂更名为自信化工有限公司。
9 月18日,汤正国以破釜沉舟的勇气和悲壮把状告宏旺公司和达川地区技术监
督局的诉状交到了法庭。
三家法院六次庭审,是非曲直皆有评判
这场官司的漫长、曲折和复杂不仅仅是因为双方力量强弱的悬殊、各种势力的
介人及处于弱势的汤正国一直坚持的诉讼请求所致,还因为汤正国对案情判断及诉
讼策略的失误。
汤正国太自信太乐观了。他以为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串通宏旺公司参与不正当
竞争人证物证俱在,只需告到法院就能一战克敌,稳操胜券。他拒绝旁人先告地区
技术监督局违法行政。滥用职权,再打民事官司要求赔偿的建议。他说,可以一审
终结,直接打要求赔偿的民事官司。他甚至准备请记者去法庭拍摄下对方认错赔款
的镜头,以解数月来窝在心头的怒气。
在1998年9 月18日呈给达县人民法院的那份两页长的诉状中,汤正国语气强硬
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宏旺公司)及第三者(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
l 、立即停止侵害,公开在《通川日报》上登报道歉,恢复原告名誉。
2 、赔偿因被告名誉侵权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46万元(当时的退货损失为46万
元,间接损失共达67万多元人3 、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不料,1998年10月中旬达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的代理
人一招“二两拨千斤”便轻而易举地就避开了汤正国来势汹汹的攻击。达川地区技
术监督局的杨洪洲、刘兵在法庭上不紧不慢地答道:技术监督局依法行政、何罪之
有?何侵权之有?为什么要赔偿你汤正国46万?即使你汤正国要告我们违法行政,
这行政官司也不应由达县人民法院受理,我们局的所在地在达川市,所以,这官司
的管辖权在达川市,而不是在达县……
达县人民法院民庭只好宣布休庭。汤正国费九牛二虎之力才将其告上法庭的被
告面带讥笑地冲他点点头昂首挺胸而去。望着对手大模大样离去的背影,汤正国在
心底恨恨地说:我们还会再见的!
怀着愤怒的心情,汤正国于1998年11月15日把不服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决定
书》的诉讼交到了达川市人民法院。达川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于当年12月下旬开庭审
理。这次庭审,汤正国以大量的证据据理力争。法律的天平终于偏向了这个一直处
于劣势的弱者。1999年1 月20日,达川市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达州行初字第232
号《行政判决书》称:本院认为,原告生产、销售的综效磷胺是地科委下达给该公
司98年度的重点科技项目,处于试产试销阶段。多效有机肥采用的是企业标准,经
有关质检部门检验为合格品。多效有机肥自1992年以来已多次在达县技术监督局登
记备案,且于1998年9 月8 日经四川省技术监督局考核审查,认为原告对本厂生产
的多效有机肥具有出具该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资格,并发给了资格证。故原告
生产、销售的综效磷胺、多效有机肥是合法的,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达川
地区技术监督局的现场处罚缺乏事实依据,现场处罚又不现场送达当事人,对原告
现场处以停止生产,超越了现场处罚的范围,违反了法定程序,属滥用职权的行政
行为。其具体行政行为应予以撤销……
据此,达川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1998年8 月1 日对原告
责令综效磷胺停止生产、多效有机肥标准按规定备案、罚款100 元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100 元,其他诉讼费200 元,由被告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负担。
达川市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下达后,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一直沉默无语。上诉
期已过数月,该局才提出申诉。1999年7 月11日,达川市人民法院的(1999)达川
旧监字第1 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告诉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你局对该案的申
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应予维持。”
在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徒劳无益地申诉的同时,1999年4 月,达县人民法院恢
复了对汤正国、陈汝光夫妇状告宏旺公司及第三者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侵权赔偿一
案的审理。有到庭旁听者回忆说:那是一场辩论相当激烈的庭审,原告、被告、第
三者的代理人们唇枪舌剑,针锋相对,法庭上充满了紧张、激烈的气氛那次庭审,
作为被告的宏旺公司辩称:原告根本不具备磷胺生产条件,以低劣的掺合肥,并以
被告生产的磷产品在农民心目中的良好形象,缀加“综效”二字误导消费者,坑害
农民。不是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名誉,而是原告坑害了消费者。所以,被告印发的第
三者作出的《决定书》对原告不构成侵权,更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的代理人杨洪洲等人在庭上只是反复述称:第三者作出的
《决定书》是合法的,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而汤正国和他的律师则依据达川市人民法院的232 号行政判决书,强调由于被
告和第三者的行为,使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残疾人企业
的合法权益,判准原告要求其登报消除影响、赔款65万元的诉讼请求。
达县人民法院的这次庭审似乎也一点没有顾及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的情面,在
1999年7 月8 日下达的(1999)达民初字第729 号《民事判决书》中,达县人民法
院认定:原告依法生产销售的多效有机肥和生产、销售的综效磷胺,应通过市场机
制得到认可。故该产品的试产试销是符合规定的,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第主者在
执行职务中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对自己作出的《决定书》既未现场送达,又
未向社会公开,就给予被告。被告以广告形式复印散发,致原告遭受了巨大经济损
失。第三者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已构成侵权行为,应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者
作为国家监督职能部门与经营者相互串通,将未向社会公开的《现场处罚决定书》
交给被告,实属直接参与不正当竞争活动,对原告合法权益构成侵害,应承担全部
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为了自己生产和销售的产品,运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抵毁原告产
品,应立即停止侵害,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达县人民法院还判决:一、被告单位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侵害,并向原告赔礼道
歉。
二、第三者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一次性赔偿原告单位直接经济损失费146296元。
三、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一次性赔偿原告名誉损失30000 元。案件受理费5040
元,其他诉讼费2500元。合计7540元,被告承担2500元,第三者承担5040元。
达县人民法院的这次判决引起了原、被告不满,双双提起了上诉。
汤正国在上诉中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但损失数额不应是一审认定的146296。30
元,而应是677164。30 元。责任划分不公正,一审只判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承担经
济、名誉损失176296。30 元的数额过低,宏旺公司不承担赔偿费,实在太偏袒。故
要求“被告与第三者共同赔偿自强厂损失677164。30 元,赔偿自强厂名誉损失费20
万元”。
而达川地区技术监督局在上诉中则认为:“虽上诉人的执法行为在程序上存在
错误,但不能说工作错误就是故意串通所致”,“上诉人的工作失误是实,但直接
参与不正当竞争却系不实之词”,该局以此断定“原判不公正……”云云。
原、被告上诉后,直至2000年3 月,已由达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更名的达州市
人民中级法院才开庭审理。这次庭审,双方的辩论焦点已转到了是否是滥用职权,
行政执法部门是否与企业串通参与不正当竞争及赔偿数额、赔偿责任划分等方面。
中院这次开庭,也引起了新闻界的关注,达州电视台、《达州日报》。《达州广播
电视报》的记者们蜂拥而至,旁听庭审。有人对此不满,将电视台胡XX骗出法庭,
推揉到电视台台长处,台长大怒,那伙人方才将胡放掉。
这次庭审后,中院曾于4 月找汤正国与已更名的达州市技术监督局的某领导等
人调解过,但某领导却一再坚持本局无错,不承担责任。汤正国质问:怎么无责任?
那个《决定书》是谁搞的?章是谁盖的?某领导骄横地答道:公章这种萝卜圆圆哪
里都有!法官有些看不过了,问:某领导,怎么不懂法?某领导听后快快然,随即
拂袖而去。
此后,庭审的结果进入了漫长而渺茫的等待之中。在这令人心焦的等待中,庭
外的表演却空前地热闹了起来。与本案毫无关系的单位和人们兴致勃勃地介入了此
案——有给汤正国鼓劲的,有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