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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管理政府行政活动的部门法。判例法和制定法共同构成美
国行政法的渊源:一方面,美国行政法上大量的原则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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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由司法、准司法判例、惯例和习惯确立的;另一方面,大量
的国会立法和行政规章构成了美国行政法的主体和美国行政
法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一)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指除了国会和法院之外的政府各机关,包括
行政各部、军事各部、政府公司、政府控制的公司及政府部
门所属的其他机构(包括移统办公厅)和所有独立规制机构。它
由公务员组成,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较少受到政党的影响,
不与政府共进退。美国总统虽然是行政机关的首脑,但对总
统权力的规定属于宪法范畴的问题,不在行政法意义上进行
规范。
美国行政机关的类型,可以分为联邦政府机构与州政府
机构,二者不存在上下级关系。就联邦政府机构而言,依据
行使权力的大小和受总统控制的程度不同。可以划分为总统
执行机构和独立规制机构;其中,总统执行机构可以根据职能
不同,进一步划分为直属机构和行政部。此外,按照行政机
关的职能,美国行政机关分为规制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两大
类:前者主要负责对社会各行业的管理及税收等各项职能;后
者主要负责对特殊人员,如伤残、失业等人员救济及提供社
会服务等。
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是以宪法赋予总统的行政权力为
最大限度的;各行政机关分别执行其中一部分。(1)总统执行机
构的职权:总统的直属机构为总统提供咨询服务,是总统执行
职务的参谋部,其中以白官办公厅和管理与预算局最为重要;
行政部则是具体推行总统命令和政府的外部执行机构。(2)独
立规制机构的职权:该机构独立于总统,集立法权、行政权、
司法权于一身,具有根据国会的授权制定详细法规、行使行
政管理权力、裁决某些具有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的法律纠纷
的权力;(3)州政府机构的行政职权:由于州政府具有“原始主
权”,所以各州政府被假设具有一切权力,除非这些权力被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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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权利法案或政府构架所限制。
行政机构管理国家事务的方式、手段很多,主要的是:制
定行政规章、颁发行政许叮和进行行政裁决:
(二)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是美国行政法的重要部分,在美国行政法中占
有突出地位。有关行政程序的规定中,最为重要的是联邦宪
法第五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条款和1946 年的联邦《行政程序
法》。
联邦《行政程序法》是了解和研究美国行政程序的基础。
该法既规定了行政机关实施影响个人(包括法人)人身和财产
权益行为的基本程序,也规定了个人获得行政和司法救济的
途径。具体包括以下内容:对一些基本概念含义的解释(第551
条); 《情报自由法》(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第552 条);
《隐私法} ( Privacy Azt)(第552 条之一); 《阳光下的政府法》
( Eonemnenl in the Sunshine Act)(第552 条之二);制定行政
规章和行政裁决的程序(第553 条和第554 条)以及相关事项和
关于听证和行政救济规定等内容。下面将简要介绍行政机关
几种主要行政行为的程序:
1。制定规章的程序。根据《行政程序法》,规章制定程序
基本有非正式程序和正式程序两种;但为了适应社会不断发展
的需要,又发展了混合程序、协商程序和适用于特定情况的
“自由裁量程序”。
(1)非正式程序,指《行政程序法》第553 条和第557 条
规定的制定规章的程序,具体包括通告、提供评论机会(书面
听取公众意见)、通过规章和公布等步骤。根据制定规章的不
同情况,该程序在适用上规定了具体的例外情况。
(2)正式程序,也称审判式听证规章制定程序,指《行政
程序法》第553 条第3 项规定的,依法必须在机关听证会后
依据记录制定规章时,应遵守的程序。听证会在行政机关〔可
以在行政法官或指定的其他行政官员)主持下进行,制定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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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政机关和参加听证会的当事人双方进行辩论,并有权对
对方的证据、理由进行反驳和辩解,“也有权进行可能为全面
查清事实真相所需要的交叉盘问”。听证会的记录是制定规章
的惟一依据。
(3)混合程序,指在非正式程序基础上增加了以下要求:要
求行政机关透露待制定规章所依据的信息;成立咨询委员会回
答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各种问题,并在必要时举行非正式的听
证会;行政机关对于某些争议性条款,应当允许利害关系人进
行盘问,并回答关键性的批评等;禁止单方面接触。即如果规章
的制定涉及利益相刘的双方当事人,禁止行政机关与一方当
事人单独接触。混合程序主要来源于国会的立法、法院的判
例和行政机关内部的程序规则对《行政程序法》的补充。
(4)协商程序,也称“管理式谈判”程序,指有关利益集
团和行政机关指派自己的代表进行谈判,并将作为谈判结果
的协议呈递有关机关作为规章提议稿公布于众;随后,有关机
关将根据《行政程序法》的非正式规章制定程序予以办理。
但机关在最终形成规章时没有义务接受参与者的协议。
(5) 自由裁量程序,指《行政程序法》第553 条第1 项规
定的适用该法规定的例外情况,即“涉及合众国的军事或外
交职能和有关机关内部管理或人事,或者有关公共财产、贷
款、拨款、福利或有关合同等事务”的规章,行政机关可以
进行自由裁量,而无须按照《行政程序法》规定的程序制定。
2。行政裁决的程序。行政裁决包括绝大多数影响私人权益
的行政机关决定,涵盖范围较广。行政裁决的程序也有正式
和非正式程序之分:正式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据《行政程序法》
规定的审判式听证程序对特定的争议或特定事项做出裁决的
活动;非正式裁决以正当程序原则为基本原则,但没有必须进
行听证的法律要求。在实际中,非正式的裁决占绝大多数,
而正式裁决仅占较小比例。对于正式裁决程序,具体规定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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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式裁决适用的范围: “依法律规定必须根据机关听证
记录做出裁决的案件”;以下事项不适用:事后必须由法院重新
就有关的法律和事实进行审理的事项;雇员的选用和任期,但
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