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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学习参考书何家弘主编
6 。Why da people want to convey the right of ownersh
ip to some other persons?
In exchange for something else of value; such as mon
ey; or the ownership of same other property。
7。 What is the function of contract law in our society?
The law of contracts is our society's legal mechanism f
or protecting the expectations that arise from the making of
agreements for the future exchange of various types of pe
rformance; such as the conveyance of property(tangible and
intangible ),the performance of services; and the payment
of money。
8。 What are the sources of contract law?
The sources of contract taw fail generally into two cate
gories: primary and secondary。 Primary authority; commonly
viewed by lawyers and judges as the law itself; consis
ts of prior judicial decisions and statutes;ordinances;
and the lilte。 Secondary authority might be very loosely defi
ned as anything else which could appropriately influence a
court; such as commentary by legal scholars and 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s Restatements of the law。
9。 What are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judicial opinions a
nd statutory law'?
The judicial opinions are judge…made law; rules disti
lled from a composite of court decisions in prior cases。 The
statutory law refers to a legislative act that the state gives
the farce of law。
10。What is the Restatement of Contracts?
The summaries of the rules of common law in the fiel
d of contract prepared and promulgated by the American La
w Institute。
三、相关知识
美国合同法,试图说明在社会交往和经济活动中不同主
体之间的交易或约定在什么情况下应由法律保证执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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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的限度,以及在违约时可以采用的法律补救方法等
问题,是美国私法体系的基石和核心。美国合同法由判例法
和制定法共同构成,并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美国法学会从
各州的大量判例中归纳总结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规则,写成
《合同法重述》(Restatement of Carntracts) ;经常被法官们援
引,作为判案的指导。21 世纪以来,美国法学会和州法统一
专员会议一直致力于起草并促进各州采纳的《统一商法典》(U
niform Commercial Code,简称UCC,也是美国合同法的重
要渊源之一。下文便主要采用《合同法重述》的主要观点来
介绍美国合同法的基本内容。
(一)合同的仃立
合同是当事人在彼此之间成立交易关系的协议;合同的订
立乃是双方通过要约和承诺议价成交的过程。
要约,是指“一方所作的进行交易的意思表示,它使得
对方有理由认为,自己被邀请对此交易赞同;一旦赞同,即能
成交”。要约必须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提出要约的‘一方
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意思表示是否
构成要约,通常要看它是否包括合同的基本条款以及要约人
的用语、双方以往的交往、传达的对象等。要约与要约邀请
不同:要约邀请是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多数的广告属于
要约邀请:因为广告通常不说明所供给货物的数量,而且对接
受者的身份或数量也没有限制,即缺乏起码的确定性。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根据传统普
通法的“镜反射规则”,承诺必须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即必
须与要约内容完全一致,合同才能成立。近年来,该规则有
所发展,允许合同双方所主张的条款有差异,并且允许法院
来决定导致合同成立的条款。承诺的方式有诺言、行为或者
沉默笼种;承诺的期间通常为要约有效期间和合理期间。
(二)合同的对价
对价,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有相互给予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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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对价是美国法院强制执行某一约定或合同的主要根据。
约定的做出,大体分为两种情况:即无偿做出的约定和有偿的
约定。无偿约定属于无对价的约定;有偿约定属于有对价的约
定。美国法院在确定有无对价时,主要是看受约人是否承受
了法律上的损失换取要约人的约定。对价的构成要素包括两
个方面,即交换的条件和所交换的条件具有法律价值。所谓
法律价值,即履行法律上没有规定的义务,或放弃自己所享
有的合法权利。如小威廉的叔叔老威廉在小威廉15 岁时,曾
答应向小威廉支付5000 美元,条件是小威廉在21 岁之前不
喝酒、不抽烟、不赌博。小威廉如实履行了叔叔的要求,小
威廉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构成了对老威廉承诺的对
价。
美国法院为了克服适用对价原则而带来的消极影响,减
少撤销已订立的合同,基于公平和合理原则,在一些特定情
况下,承认无对价合同或约定的有效性。这些合同包括:(1)有
关偿还超过时效的债务的约定;(2)有关偿还经破产程序被免
除的债务的约定;(3)有关对过去得到的利益进行支付的约定;
(4)导致受约人的有害依赖的约定(约定的禁止反言规则) 。对
价的原理和制度在美国合同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对价
不仅是使合同获得强制执行效力的要件之一,而且是整个美
国合同法的基石。
(三)合同的效力
从效力上说,可以把合同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和可
撤销的合同。有效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一方不
履约时,另一方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合同的规定。无效合同
自合同成立时起对合同当事人就没有约束力。可撤销的合同
的效力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是否行使这种权力,该方可以
依其选择承认或否认合同双方的约束力。法官在判断合同效
力时要考虑以下因素。
1。 当事人的订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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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当事人订约能力的因素有两种,即当事人是否成年
和当事人的智力是否健全。如果未成年人与其他人订立了合
同,那么他们可以选择撤销合同,不管这样是否公平。对于
精神上有残障的人所定立的合同,与未成年人合同规定类似。
2。合同的书面规则
合同的书面规则,是指某些种类的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
订立,否则,该合同便不受法院强制执行的保护。必须采取
书面形式的合同类型有:(幼担保合同;(2)地产权益买卖合同;(3)
不在一年内履行的合同;(4)价金超过500 美元的货物买卖合同;
(5)价金或赔偿金额超过 5000 美元的货物买卖合同之外的其
他动产买卖合同;(6)证券买卖合同。但是,基于公平原则,适
用书面规则的合同在下列情况下,被免除书面形式的要求:(1)
对货物买卖合同的部分履行;(2)对于有关不动产的合同的部
分履行;(3)对于履行期在一年以上的合同的完全履行;(4)因信
赖而导致的对书面规则的免除。
3,错误
如果在合同订立时双方对于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基本前提
条件的错误判断,对于合同的订立发生重大影响时,该合同
可由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宣布无效,除非该方承担了错误存
在的风险。
4。合同履行的不可能、不现实与无意义
(1)不可能(impossibility) ;是指合同双方都没有过错,但合
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者说合同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主要目
的变得无法实现;这样一方可提出解除合同。(2)不现实(impra
cticability),是指在一些合同纠纷中,履行合同并非不可能,
但由于不可预见的事由使履行变得代价昂贵或特别困难,这
就称为不现实;如果合同履行不现实,法院倾向解除一方的合
同义
务或变更合同义务;但应注意不现实的事由要求在订立合同时
是基本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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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见的。(3)无意义(frustration of purpose),是指当合同的目
的无法实现的刚候,合同的履行就会导致无意义。
5。胁迫
胁迫可以存在于以下情况,如用暴力、关押、抢夺其财
产等方式,对其人身或财产造成威胁,从而强迫另一方去做
他不愿意做的事,通过胁迫签订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受
胁迫一方有权解除所订合同。行使合法的权力有时也构成胁
迫。
6。不正当影响
不正当影响,是指通过不适当说服的手段,使某人同意
某种不公平的交易。受害方要援引不正当影响主张合同无效,
必须证明在交易中由于另一方故意利用其判断力上的弱点,
使其不能做出自由的选择,不正当影响与胁迫的区别只是程
度上的。换言之,胁迫是一种极端的不止当影响。
7。虚假陈述
虚假陈述,是指与事实不相符的陈述或主张。如果合同
一方对合同的同意是由另一方欺诈性或实质性的虚伪陈述所
导致,而该方有正当理由依赖另一方的虚伪陈述,则该方有
权主张合同无效。这里的虚伪陈述既包括与事实不符的陈述,
也包括对事实的隐瞒。并非所有对事实的隐瞒都构成虚假陈
述。但在下列情况下对事实不应隐瞒:(1)如果告诉了一部分事
实,而隐瞒了另一部分事实,从而产生对整个事实的错误陈
述,这种隐瞒构成虚假陈述。(2)用积极的行为来掩盖事实。
例如为了消除房屋内有白蚁的痕迹,在卖房前将房屋油漆一
遍,也会构成虚假陈述。(3)为了纠正以前陈述的错误而导致
不得隐瞒事实。例如,房屋的出卖者曾保证房屋没有白蚁,
但后来在签订买卖合约时发现了白蚁。出卖者应如实陈述后
来的发现。(4)一方若知道另一方依靠基本的假设产生了错误
的认识,应有义务给予指出。
8。不公正及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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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某一合同或合同条款在合同订立时是不公正的,法
院可以拒绝执行该合同,或执行不包括不公正条款合同的剩
余部分,或对任何不公正条款的适用加以限制以避免任何不
公正后果。另外,非法和违反公正政策的合同也是无效合同。
9。 口头证据规则
口头证据规则,是指通常禁止采纳同书面协议相矛盾的
口头证据,即在书面合同内容完整清楚的情况下,不得以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