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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分压迫民需,特别是食品资源,以资收榄民心,且便于我之长期取得。”'〔日〕堀场一雄:《中国事变战争指导史》,时事通讯社,1962年版,第530页。'
日军上述经济政策与计划,由于遭受占领区抗战力量的打击。未能全部实现,但其在华军队的自给率在一个时期确有所提高:'〔日〕堀场一雄:《中国事变战争指导史》,时事通讯社,1962年版,第533页。' 由自给率变化可见,实行殖民经济掠夺,通过“以战养战”来运转战争机器,或实现其驻军现地自给,这种经济战略已经构成日本侵华战争指导的重要方面。
自给比例
年次人员 %马匹 %
华东(中)华北华东(中)华北
193941362750
194075456655
194183558365
二、经济掠夺
(一)对工矿、交通的掠夺和统制
“七·七”事变后,中国东北地区除原有的“南满铁路股份公司”外,日本侵略者又设立了伪“满洲重工业股份公司”,股份4。5亿日元,公司在接收“满铁”一些重工业如煤、钢铁、有色金属、机器制造和比学工业的基础上,又陆续设立和接收一些子公司。到1944年止,满洲重工业公司资本达到28亿余日元。该公司的重要子公司有:本溪煤铁、东边道开发、阜新炭矿、密山炭矿、满洲轻金属、满洲矿山、满洲铝矿、满洲飞饥、满洲汽车等。'姜念东等:《伪满洲国史》,吉林人民出版社,第276~277页。'
上述“满业”、“满铁”两个大垄断组织,完全独占了中国东北的重工业和铁路交通,控制了东北地区的经济命脉。由于日本殖民主义经济急剧扩张,中国东北地区的民族工业受到致命的打击,几乎无以生存,至1945年,日伪资本在东北工业中已高达99。15%。
日本对中国关内沦陷区工矿业的掠夺和控制,采取了“军管理”、“委托经营”和“中日合资”、“租赁”、“收买”等多种形式。在华北占领区,日本侵略者初期采取“军管理”的形式,将劫掠的工矿业交给日本财阀的“公司”代为经营,企业主权仍归日军。在华中占领区,日军初期采取“委托经营”的形式,即由日军当局委托有关“公司”来经营管理劫掠来的工矿企业。
“中日合资”、“租赁”、“收买”等形式,则主要是利用日本侵略者的军事政治力量强制加以实行的。
1938年11月,日本同时成立了“华北开发股份公司”与“华中振兴股份公司”等两大国策公司,分别主管对华北和华中的经济掠夺。
“华北开发股份公司”是在“兴中公司”的基础上建立的。“兴中公司”建立于1935年。日军在“七·七”事变后武装占领华北地区,对华北各业的管制事项便大多委托“兴中公司”等殖民公司主管,如同年12月,受军方委托经管占领区电力事业,11月受托主管龙烟铁矿,1938年初受托经营井陉、正丰、磁县、阳泉等各地煤矿。此外还承担军用道路建设与汽车修理等,“兴中公司”势力大增。
殖民地财产及中国内地的广阔市场,对日本财界具有非常的吸引力,而日本政府也以经济掠夺为战争的基本目标,进行迅速而详尽的计划安排。1937年10月,内阁政府设置了“第三委员会”,委员长为企划院次长青木一男,委员有外务省东亚局长、大藏省理财局长及陆、海军省军务局长等5人,12月6日第三委员会制定了《华北经济开发方针》,决定以国策公司为主,并广泛引进国内财界力量,和“引进第三国的投资”,将整个华北经济纳入日本本土经济体系。1938年3月,内阁正式制定了在华北与华中建立“国策公司”的计划大纲,4月组建了筹建委员会,委员长为日本经济联盟会长乡诚之助,委员除各省次官及两院议员各5名外,还有各大中财阀代表,“满铁”与“兴中公司”总裁也是代表。而一切人事安排则主要由陆军省军务局直接控制。
10月,“开发公司”正式完成筹建,规定其宗旨是“密切日满华北经济、促进华北经济开发,以谋求华北的繁荣,以其强化我国防经济。”首任总裁为前拓务大臣大谷尊由。
“开发公司”成立时资金总额3。5亿元,日本政府与华北伪政府各出资一半。而日本“出资”部分,包括了日军所掳掠的华北地区之车辆、机械、电信设施以及铁道等原有之中国财产,据统计,这一类“实物投资”竟占大半比例。如“开发公司”所属“华北交通公司”实收资本23970万元,中国原有铁道器材设备折合资金达14970万元,所属“华北电信电话公司”实收资本2000万元,中国原有设备器材折合资金达1250万元,日本在军事占领之下,实行这种“借鸡孵卵”的办法,实力不折不扣的军事劫掠。
“华北开发股份公司”经营范围遍及各行各业,其下属子公司到1943年10月已发展有29个,成为日本对华北经济的最大殖民垄断组织。其主要子公司及经营业务是: “华北交通股份公司”是下属交通运输领域的一个重要的子公司。由于交通运输业关系到整个占领区的军事运输,利润极大,军方、满铁及各财团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日本占领华北初期曾由满铁代管,1939年4月才组成“华北交通股份公司”,统管华北地区铁路、公路、水运、港湾等交通运输事业。资金由华北开发股份公司出资1。5亿元,“满铁”出资1。2亿元,伪北京临时政府出资0。3亿元,合计3亿元,公司总裁为满铁理事宇佐美宽尔,3名理事也是“满铁”派出的,所以,该公司仍为“满铁”等旧殖民机构所控制。
“华北电信电话股份公司”,1938年7月正式成立,资金共3500万元,由伪临时政府、“开发公司”和原有“华北电信总局”等出资。在“蒙疆”地区,则于1938年5月在张家口设立”蒙疆电气通信设备股份公司”,资金总额为1200万元。
“龙烟铁矿股份公司”,1939年7月成立,资本约2000万元,年产约70~80万吨铁矿石,供石景山制铁所等使用。
“兴中公司”成立于1935年,划归“华北开发公司”统辖,“兴中公司”下属又有若干子公司。
“华北盐业股份公司”,1939年8月成立,资金2500万元,年产盐约250万吨。华北消费仅50万吨,其余约200万吨即4/5输入日本。
除了“华北开发股份公司”这一最大垄断组织之外,其它还有一些所谓的“合办事业”,如“中华航空股份公司”、“华北电影股份公司”、“华北东亚烟草公司”等,它们构成日本对华北地区的巨大而复杂的吸血管道。
在华北建立殖民掠夺“国策公司”的同时,日本在华中也建立了属于同性质的“华中振兴股份公司”,同年11月正式营业,其资金1亿元,由日本政府与伪政权各出一半。同华北一样,日本的“出资”也以劫掠所得的企业资财充当,或军用票、伪钞或债券等支付。在公司所属于公司和经营手段等方面,则同华北有所区别。在华北以新建企业为主,而华中地区是同中国原有企业“合作”,具体办法是由南京伪政权将原有官、私有企业进行估价,然后作为“现物出资”而纳入“华中振兴股份公司”,并与其所属有关子公司进行合作。日本之所以采取这样的较之于华北更为“让步”的措施,是因为中国在该地区的工商业势力比较强大,日本试图充分利用此经济力量来为其殖民利益服务,以表面的“让步”来怀柔国民党及中国的资产阶级。
“华中振兴股份公司”拥有子公司13个。其主要的有:“华中水电股份公司”、“华中矿业股份公司”、“上海内河轮船股份公司”、“华中电气通信股份公司”、“华中蚕丝股份公司”、“上海恒产股份公司”、“华中水产股份公司”、“华中城市汽车股份公司”、“华中铁道股份公司”,等等。
在华南等地区,日本通过军管直接劫掠或由“台湾拓殖股份公司”、“台湾银行”等既有机构组织代行。
1939年2月10日,日军在海南岛登陆后,即以日本国内派遣的大批“技术人员”,设立“经济局”、“产业试验所”等机构,并组织日本商社前往海南进行“经济开发”。随后设立农场、制糖、橡胶等股份公司20余个。
(二)对农业的掠夺
“七·七”事变后,日本除对中国东北地区的农业继续进行残暴掠夺外,对中国关内占领地农业也开始大肆掠夺。
在土地方面,日本侵略者以移民形式大批掠夺中国的土地。1937年至1941年,日本在东北实行第一期移民,计划移民10万户,实际移入85086户。此外,还有“义勇队”训练生移民达5万余人。'中央档案馆等:《日本帝国上义侵华档案资料选编——东北经济掠夺》,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678、684页。'
在关内,“七·七”事变前,有日侨8万余人,至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前夕,日侨即增加到近70万人,其中大部分是移入的农业人口。大批日本移民涌入中国,掠去当地农民的大片土地。“七·七”事变后,日本侵略者在华北建立“土地调查委员会”,进行“土地调查”,对日本所需要的土地,随时加以圈占和没收。
如“中日实业公司”没收了中国军粮城、茶堤两大农场的土地5。6万亩,日伪合办的“垦殖公司”,圈定冀东沿海地区的土地达7万顷之多。日军以修筑兵营、演习场、飞机场、仓库、碉堡、公路、封锁沟墙等,任意侵占的土地更是不计其数。因此,日占区耕地面积大幅度下降。以棉田为例,1934年山西省为248。2万亩,河北省为1503。1万亩,山东省为604。9万亩,河南省为701。2万亩,到1938年分别下降为45。7万亩,608。2万亩,287。8万亩,258。5万亩。
在掠夺农产品方面,“七·七”事变后,日本侵略者在东北地区对农产品实行严格的“统制”和垄断政策。对粮食的购销、加工等均由伪“满洲粮农公司”进行。随着战争的扩大和对粮食需要量的增加,日本侵略者进一步将购销“统制”变力强制购销,即推行所谓“粮食出荷”政策,强迫农民将生产的粮食的绝大部分,按伪政府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交售。各县“出荷”的粮食,大多在总产量的40~50%以上。从1939年到1941年,仅“东安省”共“出荷”粮食即达33万吨。'中央档案馆等:《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档案资料选编——东北经济掠夺》,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542页。'
在关内,日军每次对敌后抗日根据地的围攻和“扫荡”,都将抢粮作为主要任务之一,在每年麦收之际,各地日军都纷纷出动,进行抢粮作战。在日军占领区则实行变相抢掠的征发军粮,1943年对密云、通县等9个县的小麦征收,一次即征去了700余吨。此外,还以仅及市价一半左右的价格,对粮食强行征购。掠得的粮食除供日军消耗一部外,大部运走。如1939年,仅在华中就运出大米700万石,1940年则增到900万石以上。
在掠夺劳动力方面,日本在中国东北建立一整套兵役制和劳役制,对中国劳动力进行罕见的野蛮掠夺。据统计,至1944年在东北被征发的劳动力已达300万人,其中被压榨虐待而死亡的占总数的20%。在华北,从1937年至1942年,被日本侵略者抓捕出关的劳工就达529万人。'齐武:《一个革命根据地的成长》,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68~60页。'
还有4万余中国劳工被抓捕运往日本内地折磨,其中仅在秋田县花冈矿的986名劳工,即死亡418人。
(三)对金融和贸易的控制与垄断[4020电子书—txtsk]
日本在金融和贸易方面对中国的垄断和掠夺也令人发指。“七·七”事变后,日本侵略者利用伪“满洲中央银行”大量发行伪“满元”,用以支持军费开支和维持军工生产。至1941年末,伪“满洲中央银行”发行伪满市达131700万元,比1932年增长8倍。在关内,1937年11月,日本侵略者于张家口设立伪“蒙疆银行”,发行伪“蒙疆券”。1938年3月,在北平设立伪“中国联合准备银行”,发行伪“联银券”。
1939年5月,在上海设立伪“华兴银行”,发行伪“华兴券”。
1941年1月,在南京设立伪“中央储备银行”,发行为“中储券”。还在华北设有:伪“察南实业银行”、伪“蒙古联盟实业银行”、伪“晋北实业银行”、伪“河北省农民银行”、伪“晋东银行”等。在华中设有:伪“江苏地方银行”、伪“河南实业银行”、伪“河南省农民银行”、伪“中江银行”等。在华南没有的“华南信托公司”等,总共在关内建立银行20余家。
这些银行发行了大量的没有准备金的伪钞,依靠日军的刺刀维持这些废纸的“信用”,借以压榨中国人民的血汗和财富。如伪“蒙疆银行”发行的“蒙疆券”,1938年发行3500万元,到194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