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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著名的畅销杂志“Readers Digest”也在许多地区出中文版,中文名为《读者文摘》,并对该中文名称及时在中国申请了商标注册。
中国甘肃省出版的《读者文摘》杂志深受读者欢迎,发行量是全国文摘类刊物最大的。但因为没有及时申请注册,从1993年7月起,不得不将《读者文摘》忍痛更名为《读者》,从而导致发行量在更名初期剧降。
第七章企业经营切勿走入误区——企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识别不正当竞争行为(1)
市场经济竞争的压力和利润的诱惑可能使某些企业抛开职业道德,甚至置法律于不顾,采取欺瞒、压榨、贿赂、虚假等投机取巧的非法手段达到侵占他人财产的罪恶目的。这些行为不但破坏了正常有序的市场流通,也给企业经济的发展造成阻滞和障碍。企业要从维护企业发展的根本利益出发,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法律武器,理直气壮地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必要时要对簿公堂,提起诉讼,直至追究违法犯罪者的刑事责任。企业参与经营活动,不仅要看到自身的经济利益,还必须考虑到社会利益。只有社会利益和企业利益协调一致,企业才会获得长远发展。企业必须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开展公平竞争,避免陷入不正当竞争的误区而给自身发展带来损害。不正当竞争行为最初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规定,该公约规定:凡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原则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何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各国在理论上和立法上的认识不尽一致。立法上,各国一般都采用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法来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德国的1870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规定:行为人在商业交易中以竞争为目的而违背善良风俗,可向其请求停止行为和损害赔偿。 该法又逐条列举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我国同大多数国家一样;既采用概括法又采用列举法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市场经济中的基本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市场经济国家被称为“经济宪法”,美国最高法院称其为“市场经济的大宪章”,这些足以说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市场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1993年9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作了较科学的概括。该法第2条第2款是这样规定的:“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种界定科学地揭示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定义的本质属性,并概括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的四个基本要素(特征):
企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1)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参与市场竞争的违法经营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3款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非经营者不是竞争行为的主体,所以也不能成为不正当竞争的主体。
(2)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实施了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反竞争行为。反竞争行为有三种,即不正当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区别于其他两种反竞争行为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是经营者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实施的行为。而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中,行为人采用的是限制竞争和垄断的手段。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手段有很多种,如诋毁竞争对手商誉、不正当有奖销售等。
(3) 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会直接或间接地侵害其他经营者的知识产权、财产权、名誉权、公平竞争权等合法权益,给其他经营者造成财产损失或名誉损害,甚至导致其严重亏损或破产倒闭。不正当竞争行为还会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市场经济本质上是要求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而不正当竞争行为采用违反法律和商业道德的手段进行竞争,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
(4) 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其他经营者、消费者所遭受的损害,是由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的,只有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针对特定的竞争关系而言的。对于非特定的竞争关系来讲,由于某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没有给其他竞争对手造成直接的损害,或是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是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没有明确、具体的受损害的经营者和消费者,这样,只要能够证明行为人确实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为人就应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面面观
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11种类型,并明文规定对其加以禁止,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是:
(一)假冒名牌行为
即假用和冒充其他经营者或其商品的名称、商标、质量和产地标志等以使人混淆和误解的行为。包括:
(1)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如:甲酒厂生产的“太岁康”高粱酒,在本省市场上颇有名气。以后,乙酒厂推出“状元乐”高粱酒,其酒瓶形状和瓶贴标签的图样、色彩与“太岁康”几近一致,但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同。两种商品装潢外观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发生误认,故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3)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如:某啤酒厂在其产品的瓶颈上挂一标签,上印有“获1900年柏林国际啤酒博览会金奖”字样和一个带外文的徽章。此奖项和徽章均属子虚乌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规定:“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是不正当行为。因此,该行为应构成虚假表示行为。
(二)滥用独占行为
滥用独占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公用企业,是指以为公众服务为目的,为满足公众日常物质生活需要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如电力、自来水、煤气供应、公共交通(公共汽车、铁路和轮渡等)、通信等各种企业。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是指除上述公用企业以外,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而享有独占经营权的经济实体,如烟草专卖企业等。
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有相应的竞争机制,公平、合理的竞争,是增强企业活力,推动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公用企业或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其用户或客户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不但损害了其用户或客户的合法权益,而且排除了其他企业与其指定的经营者之间公平竞争的可能,从而也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妨碍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第七章企业经营切勿走入误区——企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识别不正当竞争行为(2)
(三)滥用权力行为
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及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以及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的行为。
认定滥用权力行为,应严格把握其构成要件:(1)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只限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市场竞争,妨碍公平竞争的,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主体范围。(2)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市场上的其他经营者和其他地区的经营者。(3)从行为主体的主观方面看,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之所以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往往是因为被指定的经营者同他们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因而不惜损害外地经营者的利益,目的在于保护本地区的利益,实行地方保护主义。(4)从行为主体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客观方面看,由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结果。一般都会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使他们失去公平竞争的机会,经济利益受到损失。凡符合以上四个方面构成要件的,即可认定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商业贿赂行为
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商业贿赂的主要形式是回扣,即在商品购销或者劳务中,卖方(承包人、服务方)在买方(承包方、接受服务方)明确标价应支付的价款外,另行扣除一部分,返还给买方的钱或物,以及单位或个人给予为自己推销商品、购买原料、联系业务、提供信息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的酬劳。回扣通常比较多的出现在商品的流通领域中,如商品购销、土地的转让与成片开发过程中;在建筑工程的承包、银行贷款,以及为取得政府对某种经营业务的行政特许等领域也大量存在,这些都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五)虚假广告行为
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所谓虚假广告,就是指内容与事实不相符和可能使广告对象或受广告影响的人误解,从而影响购买决策的广告。曾经风靡一时的某换肤霜案就是典型的虚假宣传行为。该广告宣称:“使用一次更换老化皮肤,使用八次彻底换个模样,并称经五家医院临床验证,有效率达100%。”《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见本章第三节“企业商业秘密及其法律保护”。
(七)倾销行为
即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低于成本销售商品的价格,属倾销价格。倾销行为的本质在于破坏竞争对手的市场行销能力,挫败竞争对手,以便独占市场。这样不但不利于社会供销平衡,不利于国家资源的合理配置,也不符合价格浮动的上限和下限原则。但下列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八)搭售行为
即搭售商品或服务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附带提供其他商品或服务。如某复印机销售公司在其客户购买复印机时,要求客户必须购买一定数量的复印纸,否则不予供货;再如某商店在销售紧俏香烟时,规定每销售一盒紧俏香烟,附带销售一盒滞销香烟。
(九)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指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利用物质、金钱或其他经济利益引诱购买者与之交易,排挤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以购买商品能够得奖为招牌,推销商品,所奖财物实际摊入总成本,通过有奖的名义,在得奖者和不得奖者之间进行再分配,使有人多得一部分额外财物,有人少得一部分应得财物的迎合某种投机心理的促销方法。由于不正当有奖销售是一种非常规的促销活动,不是通过提高商品质量、降低成本、改善服务来提高在市场上的竞争力,而是利用购买者某种投机心理,增加销售。所以各国法律对有奖销售都严加限制,对某些奖售方式予以禁止。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不得从事以下3种有奖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