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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铁账难销-第4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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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山西共产党员万爱花第一个在日本开口诉讼。她是苏智良采访对象中性格最刚烈、受伤最严重、思想最开放的,她也是惟一一个不甘受乡民戳点苟活的人。万爱花对慰安妇一词反感,“我不是慰安妇”。她对苏智良说:“我不丑,丑的是日本鬼子,我去日本揭他们的丑。”这句话激励苏智良继续寻找。  12年来,苏智良调查了50多人,走遍全国十几个省,花掉积蓄数万元。调查研究所得,成书两册:《慰安妇研究》、《日军性奴隶——中国“慰安妇”真相》,稿酬用于调查费用和慰安妇基金。在调查过程中,苏深感个人力不从心,几经周折,1999年3月15日,“中国慰安妇研究中心”成立,这是中国目前仅有的一家慰安妇专门研究机构。  苏教授表示:幸存下来的妇女们,因长期遭受残酷摧残,绝大多数没生育能力,晚景凄凉。精神上承受世俗偏见,在传统的伦理道德观的压力下煎熬,在“自己很脏很下贱”的羞愧心情下苟活。据苏智良目前掌握的资料,有名有姓、开了口的慰安妇126人,“没开口的是这个数字的几十倍”。令人忧虑又无奈的是,“没开口的只能把他要的东西带进棺材里”。眼下能做的只能是抓紧调查,抢救活史料。


第四部分:战争赔偿 铁账难销苏向祥——伸张正义与法律尊严

  中国民间对日索赔基本上是由一件又一件的索赔诉讼案构成的,这其中当然少不了律师的功劳。他们为伸张正义,维护法律的尊严,主动甚至无偿地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苏向祥律师就是其中的代表。  苏向祥1983年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律系,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间对日索赔指导组委员。他是国内第一个为化武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年轻的苏向祥之所以会关注日军遗弃化武伤人事件是因为9年前的一起案子。  1995年8月25日早晨一上班,苏向祥习惯地翻开当天报纸,看到这样一篇报道:《爆炸发生在50年后》。具体是说,在离当年侵华日军731部队不远的一个叫双城市周家镇的地方,发生了日军遗留炮弹爆炸伤人事件。苏向祥气愤地把报纸往桌上一拍,和一个同事一起带了1000元钱,打的直奔救治受害者的医院。在医院,他们看见了受伤者刘远国,他身上95%的地方被烧伤,双腿和一只胳膊被炸飞了,情形惨不忍睹。苏偷偷把钱塞到他床下,和同事临走时,刘远国的妻子悲怆地说:“战争期间我们受难,战争结束这么多年了,我们还要受他们的罪。”当时,苏向祥觉得她的话太对了。返回途中,刘远国妻子悲愤的声音一直在他耳边回响,他不禁思考:受害人就这么忍受吗?如何才能把受害人的声音传到日本,让日本政府和日本民众听到?  3天后,刘远国撇下了两个辍学的孩子和抢救时欠下的7万元债务,含恨离开人世。刘远国的死深深触动了刚成为律师不久的苏向祥,他决定接受刘远国家人的委托,向日本政府讨一个说法。他开始先是调查取证,9月6日又向日驻华大使馆发送要求日本政府道歉赔偿的传真。而且,他还发现日本有一群有正义感的律师,正在帮助中国受害者,于是开始了双方的合作。1996年3月,在对方资助下,他开始了第一次对侵华日军遗留化武的全面调查。  与日本律师合作时,他们有个约定:可以在日方律师那里报销有关费用,满一万元报一次。但不久,苏向祥主动放弃了日本的资助,让日本律师很吃惊。因为当时他的收入很低,日方的资助为他减轻不少压力。但苏向祥认为若拿了他们钱,好像是为他们工作。他代表的已不是他个人了,对日本人来说,他是代表中国人,他要用正确的姿态来回应日本律师和日本民众的义举。  放弃了报销后,几年来苏向祥已先后投入了30多万元用于化武伤害案的调查工作,且行程上万里,最终他搜集了1000多份相关证据,两次把日本政府推上了被告席。他还无偿为发生在齐齐哈尔“八·四”事件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五、尾山宏——有良知和正义感的日本律师  随着中国对日索赔运动在日本的推进,许多原来不为日本国民所知的历史真相都暴露于世,日本国内一些有良知和正义感的人纷纷加入了支持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的队伍中。  尾山宏是日本著名律师,在调查了解了这些战争受害者的遭遇后,深受震动。怀着对法律和历史的尊重及正义感,他在日本发起成立了“中国人战争受害者索赔要求”日本律师团。这个律师团现由300多名日本律师组成,尾山宏任团长。从1995年起,他就与律师团的最早发起人小野寺利孝带领律师团无偿为中国受害人代理起诉。在过去的9年时间里,他到中国取证、会见受害者20多次,自己支出数百万日元的诉讼费用。这对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运动在日本的影响起到了推动的作用。因其超越国界的正义行动,当选为中国中央电视台“感动中国——2003年度人物”。  我们有理由相信,日本国内像尾山宏和小野寺利孝这样不分国界支持正义的人还有很多,而且会更多。


第四部分:战争赔偿 铁账难销拒绝赔偿受害者却优抚战犯

  在中外各界人士的关注和帮助下,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正在进行。然而,我们面对的却是日本政府和相关责任者极不负责的态度。  到目前为止,日本对待民间索赔问题基本上采取“三不”主义:不赔偿、不道歉、不认罪。自战争结束后在各国战争受害者的索赔诉讼中,被告凡是日本国家的,都由法务省派员作为日本政府的代表出庭。日本政府代表对原告方提出的被害事实既不表态,也不辩论,显示了其拒绝正视侵略战争历史的一贯态度,对原告方的索赔要求则提出种种理由来搪塞。被告凡是日本企业的,该企业同日本政府沆瀣一气,不是互相推诿当年奴役各国战俘和劳工的罪责,就是以国家之间已经通过和平条约予以解决为借口,顽固拒绝赔偿。一、拒绝赔偿受害者却优抚战犯  在中国民间对日提出的索赔诉讼中,多数案例都是由地方法院直接驳回,只有个别案例在一审法院得到支持或部分支持。得到支持者,被告方日本政府则不服,转而提起上诉。这样来看,在被告方拒绝赔偿的情况下,对战争受害者索赔案作出什么样的判决,主要取决于日本法庭的主要决策人——法官的认识和判断。总体上看来,日本法官对于日本侵略的历史认识较为肤浅,对于国际人权规约的认识水平较低。日本法官的判断,还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尾山宏指出:“法院有一个根深蒂固的倾向,就是不违反政府、执政党的基本政策。对于战争受害者赔偿,保守党坚持‘已经解决了’的一贯方针,司法也追随这个方针。”  日本坚持拒绝对战争受害者赔偿,是其战后历届政府掩盖侵略历史、逃避战争罪责的基本方针的突出体现。战后日本历届政府从未主动调查日本侵华日军杀害俘虏和平民、强征慰安妇、强制奴役俘虏和劳工、进行细菌战和毒气战等严重违反国际战争法的暴行,从未主动追究这些暴行的责任者,从未主动公布这些暴行的档案,甚至隐匿有关罪证资料,为各国战争受害者对日索赔设置了重重障碍。  然而让我们来看一看战后50余年来,当年侵华战争的刽子手们得到什么样的“礼遇”吧!日本政府1952年制定了《战时战伤、病者、战殁者及遗族援护法》、《恩给法》等法律,从1952年4月1日起至1993年末为止,支付给旧日本军人、军属、遗属的抚恤金,总共金额已达35亿日元之巨。每年支付给日本国人的所谓的战争受害者的补偿金额规模为2亿日元,至1998年累计达42亿日元,而且这种补偿将一直继续下去。就连被国际法院判处死刑的前首相东条英机等战犯的遗族至今也享受着巨额的年金补偿。旧大将级军人每年可得到761万日元的补偿,旧日本兵每年可得到104万日元的补偿。二战时罪恶越大,每年得到的抚恤补偿金就越多。  对于广大日本国民,他们亲身体验到的只是战争接近结束时美国对日本进攻所造成的悲惨后果,对日本军队在中国、朝鲜等地如何加害于当地人民没有切身感受。再加上日本政府的刻意蒙蔽,他们对这场战争在认识上和感情上很难达到应有的水平,而且一部分人不否认历史却“厌烦提历史”。在年轻人当中则存在着“这是前辈干的事,要算账找爷爷去,与我们无关”的无责任感。可以预见,随着时间的推移,经过从20世纪到21世纪的转换,回避历史甚至淡忘历史可能成为日本社会下一代的一种风潮。   日本政府及国民对战争及赔偿的认识态度,与同是战争责任者的德国相比,形成强烈反差。  战后德国重建政府,但是就纳粹德国的战争责任、赔款等,作为当然之事全部承担接受下来。战后初期,首先追究各类战犯、责任者,并专门设立了“纳粹战犯追究中心”。在德国学校教育中也能正视不回避历史。在平民受害赔偿方面,德政府依照国际法原则,于1957年制定了专门对民间个人战争受害者实施赔偿的《联邦补偿法》、《联邦还债法》,明确承认纳粹迫害是一种犯罪,要对受害者给予补偿。据此,受纳粹迫害造成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及职业上、经济上损失的,均在补偿范围之内。而且,自该法颁布以来,德国政府认真支付了对欧洲各国民间个人受害者的赔偿,德国众多的企业也直接向战时受害个人,即被抓的各国劳工及遗属们给予了大量的金钱补偿。据德国财政部战后处理司公布,截至1993年1月,德国对欧洲各国受害者个人赔款支付总额已达905亿马克。根据《联邦赔偿法》、《联邦还债法》规定,1993年2月以后还要按计划支付318亿马克。自战后直至2030年为止,德国总计支付的战争民间个人受害赔偿款总额将为1223亿马克。除联邦政府外,原西德11个州都有自己的补偿措施,其总额达到约22亿马克。  我们真诚地希望日本政府能正视历史,敢于认错,在言论和行动上一致起来,还受害者以公道。


第四部分:战争赔偿 铁账难销不堪一击的几种法理辩解

  中国民间受害者对日提请赔偿谢罪的诉讼要求,无论是法庭判决驳回诉讼,还是法庭支持诉讼要求后,日本政府不服重又上诉的情况,其所持理由大致有以下三个:时效已过;国家无答责;个人不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  关于“诉讼时效”  日本政府拒绝民间赔偿的最常用的理由,是战争已经过去半个多世纪了,侵权行为的实施直至提起诉讼为止已经经过50年的时间,起诉内容已超过日本关于20年索赔时效的规定,因此损害赔偿请求权也自动消失了。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时间即产生权利变动的法律制度。日本《民法》第724条规定:“对于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自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知悉损害或加害人时起,3年时间不行使时,因时效而消灭。自侵权行为时起,经过20年时,亦同。”这即是日本的所谓“法律依据”之一。  对于日本在时效问题上的回答,中外的法律专家学者均提出相应的法律依据予以反驳。如二战后的《日本国宪法》第98条第二款规定:日本国缔结条约以及被确立的国际法规则必须诚实地遵守。在日本国内法律与国际法、国际习惯法发生冲突时,日本国有不得违背“诚实地履行国际法、国际习惯法的义务”。 而联合国1968年11月26日通过了《战争罪及危害人类最不适应法定时效公约》。这样一来,日本国内法服从国际法的规定与逾期超过诉讼时效为理由拒绝赔偿的做法就自相矛盾了。否则,难道说日本国内制定法律的目的只是装点门面,做个摆设吗?这个问题只有留给日本立法者自己去思考了。  与时效有关的诉讼期间的问题也是不容回避的。诉讼期间是指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期间经过后权利本身消灭;诉讼期间为不变期间,没有中止、中断、延长的问题。在中国对日索赔诉讼中,这一问题表现为:除斥期间,受害者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阻碍,不具备行使权利的条件。战后50余年,先是中国与日本处于交战状态,而战后中日又长期断绝外交关系,日本政府还长期隐瞒当年战争罪行。在这种情况下,原告的诉讼权利实际上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即使依照时效20年的规定,也应在1978年10月23日《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签订后算起。而且,侵华日军当年的战争行为造成的危害至今仍在不断发生。就日军在华细菌战和化学战的违法行为,其危害性远远超过一般的民事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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