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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行为造成的危害至今仍在不断发生。就日军在华细菌战和化学战的违法行为,其危害性远远超过一般的民事损害,并且不是一时的。据了解,遭受日军细菌战的浙江义乌崇山村直到1996年仍发现鼠疫F1抗体阳性血清,这一潜在的定时炸弹不知何时就会启动,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害。那么试问日本方面对此该如何计算时效问题呢? 再者,有关法律专家还认为,对此还有一个法律适用的问题:即依照中日有关法律规定,侵权行为所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及其效力,应适用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律,故审理日军侵华造成的战争受害案件时应适用中国法律。 这就说明,日本法庭用时效原则来判决受害者丧失索赔权是一种毫无理由的争辩,是违反国际法且自相矛盾的。 “国家无答责”吗? “国家免责论”是100多年前日本明治宪法的原则。按照通常的法律原则,法律不得溯及既往。时至今日,日本法庭及政府又援引这种老掉牙的原则,试图推卸责任。不知是明知故问,还是没有这个常识。 所谓的“国家无答责”特指因使用国家的权力而出现伤害的场合,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日本国1947年颁布的《国家赔偿法》第6条规定:“在外人成为受害者情况下,只要有相互保证,就可使用该法。”附则第6项又规定:“本法实施前的损害行为,按照从前的损害行为,按照从前的惯例处理。”日方紧紧抓住这一救命稻草,在无可奈何承认了铁证如山的事实后,仍坚决拒绝承担相关责任。但法律专家对此分析说,国家赔偿法的基础是民法,日本国在此之前的《民法》第715条规定了受雇佣者对第三人造成的不法侵权行为,由雇主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依照民法就可以追究日本国的国家责任。 在日本,“国家无答责”在其历史上是在早期行政法院与司法法院分开的情况下,在行政权领域里确立的。而行政法只是调整国家与其管辖之下的国民之间关系的法律。因此,“国家无答责”只能适用于处理日本与其国民的行政法律关系。而现在起诉的中、韩等国受害者与日本毫无行政法律关系,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受理依据应是国际公法及私法而非行政法,因此,“国家无答责”对此类案件而言,根本就不适用。 关于“个人不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 个人在对日民间索赔中是否具有请求权,是这类诉讼案件中原被告双方争执的又一个焦点。 日方的《答辩书》认为:原告所依据的1907年《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第3条虽然规定了“违反规则条项的交战当事人,在有损害行为时,应负赔偿责任”,但这只不过是明确了交战当事国的国家之间的责任,并没有国家对交战当事国的被害个人直接赔偿损失的意思,不能作为索取个人受害赔偿的法律依据。这一“答辩”与判决无视国家作为索偿主体的战争赔偿与个人可作为索偿主体的受害赔偿之间的区别,将两者混为一谈,以此来否定个人的请求权。 实际上,对于属于国际私法范畴的受害赔偿,受害者个人具有请求权是毫无疑问的。而在国际公法范畴内,此问题尚有争论。但中外学者认为,日本国对国际法的理解是19世纪欧洲的国际法思考方法,与现代已不相吻合。20世纪后半叶,人们逐渐承认个人作为战败国受偿主体的立法实践早已于一战后的《凡尔赛和约》就已经开始了,二战结束后,针对战争对民众造成的重大伤害,纽伦堡军事法庭宪章对战争犯罪确定了反和平罪、反人道罪和战争罪。其中的反人道罪使个人成为国际法中公认的准则,后来更是得到了广泛的流行。再者,《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第3条并没有否定受害者个人的索偿权利,相反却明确规定了战败国赔偿义务,该公约第3条是具有自动执行性质的条约,它在日本国内具有国内法的效力。 日本早在15年战争(1931~1945年)期间就对当时交战各国表示过,日本根据国际条约及确立的国际习惯法,对战争负有国际性义务,在违反了这一义务情况下,日本国将对被害者个人进行损害赔偿。 综上,通过法律界的相关论证,我们仿佛看到了日本辩护方勉强堆砌的拒赔堡垒在事实真理攻击下的轰然倒塌。我们欣喜地看到,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有着国际法和国内法等强大法律武器作后盾,更利于为中国民间受害者维护合法权益。
第四部分:战争赔偿 铁账难销民间索赔的持久战
看着中国民间对日索赔一路走来的艰辛——二十几例诉讼案最近刚有一例胜诉。日本方面设置重重法律障碍,无论是索赔案件的当事人、受害者,还是关注民间索赔进展的热心人们,大家心里不免都生出这样的疑问:对日民间索赔之路还能走下去吗? 对日民间索赔诉讼案件,如同是进行一场马拉松比赛,目前只是在行进的途中。但不可否认的是,正是这些无畏的受害者们勇敢的斗争,成为打破日本政府掩盖历史真相的起点和缺口。每一次的提起诉讼,每一次的调查取证,每一次的法庭辩论,都是对日本侵略罪行的戳穿和揭露,也都朝着揭开历史真相,偿还历史公道前进了一步,而且,他们已经获得了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舆论的普遍支持。一、民间索赔的国际潮流 首先,我们应看到:在民间索赔已经成为国际潮流的今天,中国人民的民间索赔并不孤立。各国原“慰安妇”经常到日本驻本国大使馆门前示威,各国群众团体积极支持他们讨回公道,使日本政府感受到越来越大的压力。政府方面,1999年8月10日,美国加州议会通过一项议案,敦促日本政府为日军二战期间的战争犯罪做出“清楚的不含糊其辞的”正式书面道歉,承担政治罪责,对南京大屠杀的30万受害者支付赔款。此举被日本新闻媒体称为“再次追究日本战争罪责的起爆剂”。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也就战争受害者赔偿问题不断向日本政府施加压力。 另外,自1995年以来,民间战争赔偿诉讼在日本多次开庭审理,尽管还没有获得胜诉,但是诉讼过程本身,对日本右翼分子否认侵略战争责任的言行进行了有力反击,也极大地教育了日本国民。随着日本经济强国地位的确立,日本国民大国主义思潮和民族优越意识不断滋生蔓延,对以往侵略战争责任的认识越来越淡化,但其中不乏有识之士认识到必须正视日本发动侵略战争的史实,才能维护世界永久和平。迄今,中国的战争受害者对日索赔诉讼,受到3个日本律师团的法律支持。家永三郎等学者组成“中国人战争受害索赔支援会”,开展市民集会、报告会、签名运动等声援活动。尽管具有这一意识的人现在还是少数,但是队伍在逐渐扩大。 所以,尽管对日民间索赔之路十分艰难,大家依然对民间索赔的前景表示乐观。童增曾说:“对日民间索赔虽然困难重重,但毕竟让许多日本人知道了他们在教科书上不曾了解到的历史。留在日本法院的证据以及那些判例,都将被载入历史。这便是对日民间索赔的又一个重要意义之所在。” 因此,要总结经验教训,将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的未尽事业不断推向前进。这就要明确另一个问题:对日民间索赔之路该怎么走下去? 看来首先要做好民间索赔持久战的心理准备。在日本社会呈现保守化趋势、美化日本侵略战争、大搞为日本侵略历史翻案活动的形势下,要想促使日本法院做出公正的判决,需要付出长期而艰苦的努力。原劳工刘连仁生前就表示:我要至死不渝地打这场官司。我死了以后,我的子子孙孙也要继续下去。 此外,据《中国青年报》2004年6月17日A5版提供,曾参与过11件对日民间索赔官司的中国律师康健在接受国内媒体采访时表示,中国自己应该(在对日民间索赔问题上)发出更强硬的声音,不要指望日本方面来主动承担责任。法律工作者刘慧明也表示,半个世纪前见证日军侵华历史的老人们,大部分已进入高龄并陆续去世,目前迫切需要做的工作是抓紧时间收集和整理侵华日军罪行的第一手证据。参与多起对日民间索赔官司的法律工作者管建强说,在民间索赔官司中,日本刻意歪曲和否定《中日联合声明》的法律地位,这说明科学严谨地解释《声明》相关条款的内容、驳斥日本政府和法院的谬论,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已经刻不容缓,以使大量的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的诉讼不至于在日本政府和法院所设置的第一道障碍前受阻。中国律师楼献指出,国务院公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已于2004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如果能成立一个对日索赔基金,那么无疑会为今后的民间索赔诉讼提供足够的人力和财力资源。
第四部分:战争赔偿 铁账难销日本政府好好地掂量掂量
归根结底,中国对日民间索赔的结果最终取决于其索赔的主体对象——日本政府。日本政府对赔偿的态度将在根本上影响民间索赔的进展,进而影响中日关系的未来发展。 中日关系自建交始一直在热烈讨论的历史问题,包括历史认识问题、历史遗留问题都借民间索赔这一契机有了进一步的深化。30多年过去了,中日之间依然“吵个没完”,真的是像日本有些人说的那样——中国打“历史牌”,老揪住日本的“历史辫子”不放吗? 事实上,日本政府对赔偿问题的态度最能反映其真实的历史观。赔偿与侵略是密切相关的,日本政要在对待中国民间索赔问题上,总会伺机拒绝赔偿,又否认侵略。田中角荣以来的历届政府应认识中国政府放弃战争赔偿要求的善举,中国政府放弃战争赔偿要求是有前提条件的。对日民间索赔是否能够公平和体现正义地得到解决,关系到今后中日两国人民世世代代能否和睦相处的问题。 中国政府对日本的政策向来是以睦邻友好为基准的,当初中国放弃对日战争赔偿要求就是明证。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从中日两国关系的发展上来说,日本政府和有关方面只有吸取历史教训,对它给亚洲各国人民造成的无法弥补的灾难认真反省,向中国政府和人民做公开、真诚的谢罪,公平合理地向战争受害者个人进行赔偿,才能换取中国乃至亚洲和世界人民的原谅和信任。日本希望成为一个大国,但它的大国形象是需要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和努力去塑造的,是需要全世界人们认可的。它必须首先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因为一个不负责任,不会反省的民族是难以真正融入国际社会的,更不用说步入世界公认的大国之列。孰轻孰重,日本政府自己需好好掂量! 中国对日民间索赔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而且未来还有很多变数。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只要诉讼未取得最后胜利,中国受害者的民间索赔斗争将在更多力量的支持下继续下去,使中国人民的正义得到伸张!
第六部分:恢复邦交 放弃索赔日本战后对其他国家的赔偿(图)
人民英雄纪念碑
日本征服中国的狂妄梦想终于在1945年被正义而又坚强的中国人民粉碎了。可是,1931年至1945年的日本侵华战争给中国造成了3500万人的死亡,直接损失1000亿美元,间接损失5000亿美元。对于这一切损失,新中国不计前嫌、以德报怨,为了中日世代友好,声明放弃了对日本的索赔要求。中国人民的宽宏大量应永远被历史铭记。
日本征服中国的狂妄梦想终于在1945年被正义而又坚强的中国人民粉碎了。可是,1931年至1945年的日本侵华战争给中国造成了3500万人的死亡,直接损失1000亿美元,间接损失5000亿美元。对于这一切损失,新中国不计前嫌、以德报怨,为了中日世代友好,声明放弃了对日本的索赔要求。中国人民的宽宏大量应永远被历史铭记。
战争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过程中必经的环节之一,但每一场战争都会给交战国带来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就产生了赔偿战争损失的问题。战胜国有权对战败国索取战争赔偿,数额大小的确定并不完全是根据战争中实际发生的损失,而是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历史上有许多这类的事例:1871年的《法兰克福和约》规定,法国付给德国50亿法郎的战争赔偿;中日甲午战争结束后,清政府以战败国的身份付给战胜国日本2亿(外加3千万两白银的“赎辽费”)两白银作为战争赔偿。1901年,清王朝被迫同英、法、美、俄、德、日、意、奥等国,签订了丧权辱国的《辛丑条约》,条约规定清王朝赔偿各国白银共计4。5亿两。这个数额的确定就不是根据战争中实际发生的损失,而是从当时中国人口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