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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以采集业、狩猎业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情况下,人们普遍存在着崇拜自然的观念。到农业社会,也还是靠天吃饭,同样盛行自然崇拜。16、17世纪之交,满族先进地区的生产方式已从渔猎过渡到农业,但人们自然崇拜的观念变化不大。动物、矿物、属相、山川是身边事物,对它们有所了解,用它们的名称作孩子的名字很方便,适合于当时人的知识水平,更重要的是用那些名称寄托了对孩子的愿望,即希望子孙能像动物那样茁壮灵巧,生生不息;能像矿物、山河那样坚实雄伟。至于人和动物同名,今天看来似乎不雅,但17世纪的满人并没有这个概念,他们的那些名字,正是自然崇拜的表现。
满族萨满跳老虎神模样
满人以父祖的年龄给新生婴儿命名及用排行取名,是用名字纪念父祖,使孩子长大之后知道父祖养育的恩德,能够孝敬长上,永远不忘祖宗,这是祖先崇拜的表现。吉祥名字的选取,虽然出现得很早,但普遍性远不及前述的自然物多。到17世纪末,这一特征开始发展起来,其标志就是康熙皇帝(1654~1722)于17世纪80年代给儿子们命名采取了汉字规范性做法,即每人的名字取两个汉字,其中一个字为诸子所共用——排行字,就是“胤”字,另一个字也有一个共同的偏旁,是“示”字,“胤”字字义是继、嗣,取这个字表示子孙相承续。“”字与其他字搭配成许多字,各有其义,如废太子名胤礽(1674~1724),礽是有福的意思。第十四子胤祯(1688~1755),祯是吉祥的含义。第七子胤祐(1680~1730)的祐字是神相助、天保佑的意思。第四子胤禛(雍正皇帝,1678~1735)的禛字是真诚受福的意思。康熙帝给诸子起名,希望他们吉祥有福,世代相传。康熙帝又给孙子辈起名,排行字取“弘”字,是广大、扩充的意思。皇家起名的改变,标志着满人起名用意方向性的重大变化,特别是在社会上层人士当中,17世纪末期以后,人们命名日益重视吉祥幸福、品格修养和字义文雅方面,而反映自然崇拜观念的名字逐渐减少。
17世纪满人名字比较简单,只有一个通称,不像汉人,在大名之外,还有表字、别号、室名等等称谓以表示风雅,便利别人称呼和自称。17世纪中叶以后,个别满洲文人学习汉人,另起字、号。不过这一现象尚少,到18世纪以后才多起来。
满人的名字原来当然是读满音、写满文。随着满人政权在中原的建立,做官的人要把名字写成汉字,即根据满语写出对音的汉字,所取的文字,只要音对,一般不考虑汉字的字义好坏。极少数人选取含义好的字词或同汉人姓名相近的字,于是出现满人名字与汉人姓名相似的情况。迨至18世纪,乾隆皇帝担心满人在姓名方面被汉人同化而加以干涉。
满人名字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名与姓不连称,一般只用名,不提姓氏。如说到固尔玛浑,并不提起他的爱新觉罗姓氏。马齐姓富察氏,他自称以及别人称呼他时不需要提富察氏,径呼马齐即可。
关于17世纪满族人的命名,可以归结为以下三点:
首先,满人取名常常表现出自然崇拜和祖先崇拜的观念,而且有很大的随意性,尤其是在以用物命名方面。16、17世纪之交是满文草创时期,字数无多,限制了起名的应用,那时满族文化发展水平不高,决定了起名的原始性和简单性。
其次,满人的命名随社会的发展迅速变化,由自然崇拜命意向多方面发展,特别是向塑造品格、表示祈福、吉祥愿望的方向发展。这是17世纪中叶开始大量接触汉文化并受其影响,亦逐渐用到命名方面,反映了满族文化的发展。
再次,满人命名的变化,有深刻的社会原因。满族贵族对汉文化的普遍接受,影响到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在政治上采取了汉族传统的君主专制制度,在教育和选拔官吏上继承了汉人的科举制,在思想方面确定了以儒家思想为官方哲学,在命名方面,满人从汉人的命名观念里,学习到赋予名字以深刻的社会含义,改变了旧日的简单命名状况。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各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具有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作用。
世态剪影(二)第8节 清代的家庭(1)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初级社会群体,却又是社会的“微型整体”,可以反映社会的若干重要状况,清代家庭生活史将向人们揭示清代社会的重要特点。家庭以婚姻为基础,夫妻关系至为重要;血缘是家庭的纽带,父子关系在家内诸种人际关系中占据主要地位;家庭因其成员的血缘结构和婚姻状况,区分出不同类型和规模。我们将把家庭结构和家内人际关系作为清代家庭史的主要内容予以说明。
多种类型的家庭结构
现代人把父母和他们的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称做“核心家庭”,我们在清代的档案和家谱、方志、文集的传记中看到不少这类家庭的材料。康熙中江苏昆山人陈涵玉,有妻赵氏,子秉衡,三个女儿,计六口人(《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五辑59页)。乾隆时湖南桃源人李盛瑞,有妻和子,三口人,有弟李庭鹤已分居另过(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内阁全宗·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嘉庆三年69包)。这些人家,成员包括父母和未婚的子女,子女有成年的及未成年的,以父母为主体。家庭人口不多,在三到六口之间。这些家庭大多从事农业。但经济状况不一,贫富相差悬殊。
康熙间江苏长洲人黄某,有妻,有儿子夫妇,有孙男、女各一人,六口(彭绍升《二林居集》卷二十三《黄氏家传》)。吴县王某夫妇,有子王福生夫妇,另有女孙一人(民国《吴县志》卷七十《孝友》)。这类家庭有两代夫妇,不同于前一类型的只有一对夫妻,第二、三代是第一代人的子孙,是他们的直系亲属,这种家庭叫“直系家庭”。两对夫妇以外的人口,古人叫作“余夫”,是家庭次要成员。它除了上述诸例中的第二代人的子女,还可以有第一代人的未婚子女。家庭人口在四至十人之间。
清初浙江乌程(今吴兴)人庄胤城,家富有,生三子,长廷钺,次廷(即以明史案而出名者),廷无子,其兄弟皆有子,庄胤城有三房媳妇及若干孙辈,后主持分了家产(《顾亭林诗文集·书吴潘二子事》)。嘉道时武进人张悦、张怡弟兄,都是生员,有老母,兄有四子,弟得一子,长期共同生活,后议分家,张怡为让产,提议按小五房分,而不以老二房为准,是时第三代也应有几对夫妇了(《毗陵天井里张氏圣经公支谱》卷九)。这类家庭在其分裂以前,第二代有两对以上夫妇,以此不同于直系家庭,而且有的有第三代夫妇,甚至不止一对,它可以视为核心家庭、直系家庭的联合体,故叫做“联合家庭”。
雍乾时山东栖霞北埠郝姓一家,50余口,有田100多亩,同耕共食,学者郝懿行就与这个家族同宗(郝培元《梅叟闲评》卷一)。乾隆中湖南沅州蒲宗瑾家六世同居,其第三代兄弟5人,四代17人,五代41人,六代60人,共123人,由家长主持家政,各房没有私财,大锅里吃饭(《清稗类钞》五册2508页)。这种家庭成员多,辈分多,全有血亲关系,可称为“家族家庭”。
清代还存在着没有一对完整夫妇的残缺家庭以及独身家庭,这些是所谓鳏寡孤独畸零户。
各种类型的家庭互相联系,其成员经常不断地互相转化,前述联合家庭之庄、张等户,分家后产生出若干直系家庭和核心家庭,而原先的联合家庭不复存在。反之,核心家庭人口增多,可以发展为直系家庭或联合家庭;人口死亡则会成为残缺家庭。因此我们说清人家庭类型是固定的,内部成员则是在不停地变化中。当然,这些情况在其他朝代也都可以看到。
清代家庭有那么多类型,各类占据什么样的地位呢?即以何种为主,何种为次,人们大体生活在哪种家庭呢?回答这个问题的方法,最好是以户口册为资料,逐户逐个类型作出统计,算出比例,就很准确了;如果有不同时期的资料,还可以说明各种家庭类型在清代各个时期的变化。然而由于资料的不完整和难于搜集,现时不能采用这个方法,只好退而求其次,研究户口平均数,以了解各类家庭大致的地位。乾隆《大清会典》记录,乾隆十八年(1753)各行省总计户数3884万,《清高宗实录》记载,这一年人口18367万,平均每户4。7人。道光九年(1829)福建户数3999143,口数19081872,正巧也是平均每户4。7人。另据方志所提供的江苏吴县、江阴,安徽芜湖、太湖,浙江新昌、诸暨,江西于都、萍乡,福建云霄等县不同时期户口数字,我们计算结果,有的县平均每户高达18。9人,少的才1。4人,总算起来平均每户7。4口。上述各种平均数是就我们所掌握的资料得来
的,可以说是随机抽检的结果,不是普查,也不是典型调查所得,很难说它具有代表性。我们只能从全国的、一省的、若干县的平均户口数产生一个印象,即清代每户平均约有五口人。
世态剪影(二)第8节 清代的家庭(2)
前述核心家庭和直系家庭的实例中已知它们的人口一般在五口上下,前者以五为上限,后者以五为下限。从全国平均五口来看,这两类家庭应占家庭的大多数,而把联合家庭、家族家庭、残缺家庭排斥于次要地位。因此可以说,清人大多生活在直系家庭和核心家庭中,家庭规模不大,成员不是很多。
以丈夫为主宰的夫妻关系
传统的夫尊妻卑的名分观在清代没有变化,只是个实践问题,法律对男女的不同科罪也是实行中的事情。清代以丈夫为主宰的夫妻家庭生活大致是如下情形。在夫权之下,有的丈夫通情达理,而妻子在传统的三从四德伦理薰染下甘愿处于屈从地位,夫妻相处很好的不乏其人。《广东新语》作者屈大均,在宁夏与王华姜结亲,偕游山西、江南,随后回到故乡广东番禺县,王氏先卒,大均将友人为其妻所写的哀悼词章汇为《悼丽》一书。其伉俪情好,传为美谈。乾隆丁未科鼎甲孙渊如妻王采薇能诗词音乐,谱曲吹奏给丈夫欣赏,渊如每每动情,妻死后绘其奏乐图像,永兹纪念。孙的妹妹嫁给吴鼎,帮助丈夫学习,希望他能与哥哥一样中鼎甲,郎舅辉映,后来吴成了学士。人们把他们的生活视为“唱随佳话”(《郎潜纪闻初笔》91页)。也有妻子厉害,挟制丈夫的。雍正时编修汪师韩在圆明园内教授皇子,家中妻子怒责其妾,妾逃出,御史遂弹劾汪师韩治家无状,使其遭到罢官的惩罚。汪不能理家,按清人的观念,是不能正夫妻名分,也即不能治国,理应罢黜。他的遭遇,是社会逼着丈夫制伏妻子,实现夫权。夫妻关系有的紧张到互相残杀的程度。福建长汀人仲学友妻郭氏,八岁到婆家做童养媳,备受丈夫虐待,生有一女,被丈夫乱花钱卖掉,郭氏的夫妻生活如此不幸,气愤之下,在嘉庆初年将丈夫毒害,官府把她凌迟处死(档案,内阁全宗·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3112号)。四川郫县人刘潮俸外出归来叫妻子张氏做饭,张氏因贫穷不予理睬,刘就把张氏打死。川督勒保审案拟刑:“刘潮俸合依夫殴妻至死故杀亦绞律,应拟绞监候,秋后处决。”
一般地说,导致夫妻间互相残害,或是因为原本就没有爱情基础,或者后来感情破裂,双方都是不幸者。而同是故意杀害对方,妻子要被处以极刑——凌迟处决,丈夫则判处绞刑,且监候至秋后执行,夫妇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如此之甚。丈夫休妻的事也偶出现,而卖妻的现象不少。出妻是男子的传统权力,夫妻感情不合,妻子只好忍受,男子则可以提出离异。如有一对夫妇结婚30年,儿子也成了亲,可是儿子死了,丈夫归罪于妻子,把她嫁出(《清诗铎》965页)。不过清朝政府一般不判决离婚,怕的是家庭破裂,带来社会问题,这在那个时代有保护妇女利益的客观作用。在社会下层把妻子当作财产出卖是常有的事。四川德阳县黄秀元在父亲黄同兰包办下,与江子陇女儿结亲,双方感情不合,黄同兰经江子陇同意,把江氏卖给曾宣为妾,得财礼17千文(档案,嘉庆三年73包)。清人姚柬之的《翁无妻》诗中记述了一个因无力交纳赋税而被迫卖妻鬻女的事例,丈夫曾想用一死来逃避差吏的追逼,妻子则要求把自己卖了以换取丈夫的生存,结果是把妻子女儿一起卖掉才交纳了赋税。休妻、卖妻均反映家庭关系的不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