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九色书籍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4272-青年不可不知ⅰ-第23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人民法院做出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没有涉及探望权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可以单独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于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和裁定,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即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分别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离婚、复婚与再婚子女姓名准备改变应当征求对方意见

    父母离婚,只是夫妻关系的解体,而父母子女间的血亲关系并不以父母的离婚而消失。父母离婚以后,不论子女由哪方抚养,父母双方对子女的抚养责任仍然是平等的,只不过是由于夫妻离婚,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另一方则间接地以给付抚养费的方式履行抚养义务而已。在生活中,夫妻离婚时或者离婚以后,女方把自己直接抚养的子女的姓氏改随自己的,而男方则坚持要求子女随父姓,在双方争执不下时,有的男方就以拒付抚养费相威胁。父母离婚以后,抚养子女的一方没有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单方面决定变更子女姓名,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另一方据此就拒绝给付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也是错误的。任何一方都不能以一方更改子女的姓名为由,拒绝给付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如果一方坚决拒付,另一方可以依照婚姻法第35条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父母离婚后,在变更子女姓名问题上,应该慎重。一般可以采取以下办法处理:一是子女如果年幼,不能表达自己意思,夫妻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后,才可以变更子女原来的姓名。二是夫妻双方协商不成,而子女又不能表达自己意思,一般应该沿用原来的姓名。三是子女已经有辨别能力,并且能够充分表达自己意思,可以由子女自行决定是随父姓还是随母姓。那种离婚以后,子女随谁生活就随谁姓氏的想法和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擅自单方改变子女姓名是不妥当的。


离婚、复婚与再婚要求赔偿有条件应赔不赔法院判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为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而遭受经济上和精神上的损害,要求有过错的一方予以赔偿之诉。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应当具备以下一些条件:    
    第一,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第二,因为上述行为导致法院判决离婚。也就是说,损害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的程度,只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    
    第三,受害方受到了损害。受害方因为对方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了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财产损害又分为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两种。实际损失,是指现存财产和利益的减少。可得利益的损失,是指无过错方应当得到或者能够得到但却没有得到的利益。精神损害,是指由于对方的损害行为,导致受害人反常的精神状况,例如精神上的痛苦和肉体上的疼痛。    
    第四,请求人无过错。如果双方都有上述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这些行为中的一种或者数种过错行为,那么,双方都没有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这里需要说明几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只能是在离婚诉讼中有过错一方的配偶;只能要求有过错的配偶赔偿,也就是只能把有过错的配偶列为被告,而不能把“第三者”等其他人列为被告,要求其赔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当事人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如果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有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提出请求赔偿,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如果原告不提出,视为其对这一权利的放弃,以后也丧失了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有过错的一方为原告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的一方为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在一审时如果没提出,在二审时才提出来,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的一年内,可以另行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    
    关于赔偿的范围,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有明确规定,即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即因为下列人格权遭受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是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进行侵害的;二是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三是侵害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而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为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为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了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还可以根据受害人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是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是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是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是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是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是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是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关于物质损害赔偿的数额,根据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人身伤害直接损失的赔偿费。这主要包括以下几项:一是医疗费。二是与医疗有关的交通费、住宿费。三是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四是伤残用具费。五是特殊医疗费,这主要是指康复医疗费。六是诉讼费和伤残鉴定费等。    
    第二,人身伤害间接损失的赔偿费。这包括以下几项:一是误工费。二是伤残生活补助费。三是抚养损害赔偿费,即因为受害方致残,使其抚养的人丧失抚养权利,加害方应当向被抚养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离婚、复婚与再婚一方生活有难处对方应当给帮助

    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这一规定,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应当符合以下3个条件:    
    第一,这种帮助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的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继续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生活困难是离婚时存在的困难,而不是离婚以后其他任何时候发生的任何困难都可以要求对方帮助。如果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是暂时的,则另一方可以给予短期的或者是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如果结婚多年,离婚时一方年老或者病残,失去了劳动能力,而且又没有生活来源,另一方则应当在居住或者生活方面,给予长远的妥善安排。    
    第二,提供帮助的一方必须有经济能力,即仅限于力所能及的程度,它和所欠的债务性质不同。受帮助的一方另行结婚以后,对方即终止帮助行为。原定的经济帮助执行完毕以后,又要求继续给予帮助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第三,不能将一方给予另一方的经济帮助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相提并论。    
    根据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的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是房屋的所有权。”


离婚、复婚与再婚军人配偶要离婚需经军人的应允

    关于军人离婚的法律问题,婚姻法第33条以及有关法律有明确规定,这就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必须得到军人同意,但是,如果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这里所说的现役军人,是指具有军籍的,正在人民解放军或者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男女军人。不包括退伍军人、转业军人和在军事单位内工作没有取得军籍的职工。    
    这里所说的“离婚必须得到军人同意”,这仅仅是适用于非军人一方向现役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情况。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是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应当按照一般的离婚案件处理。    
    这里所说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是指:一是军人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是军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是军人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是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现役军人的配偶为非军人的,提出离婚而军人不同意时,应当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一般是尽量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调解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后,可以准予离婚。但应当慎重处理,严格掌握。    
    对军人一方提出的离婚或者是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一般应当先经过当事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审查、调解。在调解和好无效时,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者是向被告方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一般由被告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受理这样的案件以后,按照一般的离婚案件处理。    
    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如果是由于第三者破坏造成的,第三者如果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此,我国刑法有明确规定,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按照强奸罪处罚。如果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破坏军人的婚姻家庭,造成军人夫妻关系破裂的严重后果,应当构成破坏军婚罪,须依法惩处。


离婚、复婚与再婚涉外离婚许多种处理方法各不同

    涉外离婚的情况比较复杂,要根据不同情况,用不同的方法处理。    
    第一,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离婚。这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无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按诉讼程序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办理离婚手续,不经过法院判决的离婚是无效的。即使是双方自愿离婚,当事人也应当向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离婚。    
    (2)在原、被告中,至少有一方必须是在我国境内,有户籍或者有居所并且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如果被告是在国外定居的,那么原告必须在我国境内,由原告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原告是在国外定居的,被告在我国境内,由原告向被告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3)涉外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如果不在我国境内居住,不能亲自到我国人民法院参加诉讼,可以委托我国公民、律师或者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担任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但其本人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同意离婚或者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外国人一方从国外寄交或托交的书面意见,应当经过其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且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以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4)外国法院做出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