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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每期实际利息核算是否正确。
③根据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并竣工结算时间,通过审查“在建工程”和“财
务费用”明细帐,检查长期应付款的利息是否在“在建工程”和“财务费用”
中正确分配,有无将引进设备已交付使用并竣工结算后的负债利息,仍继续
计入在建工程,而没有转入财务费用。
④对按补偿贸易方式返还应付引进设备款的偿还方式,应注重审查用来
偿还负债后的产品或提供劳务的价值,与“长期应付款”借方记录的已还款
金额是否一致。如偿还负债的产品价值大于“长期应付款”记录的已还款额,
则应进一步审查企业是否有隐瞒销售收入行为。
⑤审查“长期应付款”明细帐贷方,查证企业是否将安装、组建固定资
产(包括引进设备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国内费用,如工资、国内材料费
用等也计入长期应付款,造成企业虚增负债、存货不实。
⑥对引进设备外币结算损益审计。审查设备运抵企业时,外币折合人民
币的计算是否正确;抽查每次计息的人民币折算和月末余额调整的汇兑损益
计算是否正确,以及其帐务处理是否正确,是否准确计入“在建工程”或“财
务费用”。
(3)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审计方法与引进设备负债审计方法基本相似。值
得注意的是,应通过对明细帐“应付融资租赁费”贷方审查,结合审阅原始
记帐凭证,查证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付的利息,手续费等是否也计入了
“长期应付款”,而没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总之,长期应付款审计中,应注重审查两个界限:一、长期应付款计价
与长期负债形成的固定资产原值计价的界限;二、利息支出、汇总损益等,
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并竣工结算前后的核算、入帐界限。
七、所有者权益审计
七、所有者权益审计
所有者权益是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即企业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
后的净额)的所有权,包括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投入资本以及形成的资本公
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所有者权益审计,就是对企业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正确性及增减变化
合法性的审查监督。通过所有者权益审计,可以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
企业全面、正确反映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实现资本保全,同时保
护企业自身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所有者权益的有关规定
1。企业筹集资本金有关规定
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规定,及时筹集资本金。资本
金可以一次、或者分期筹集。一次性筹集的,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
内筹足。分期筹集的,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
其中第一次投资者出资不得低于
15%,并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第三个月
内缴清。
企业在筹集资本金过程中,吸收的无形资产出资(不包括土地使用权)
不得超出企业注册资金的
20%;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
20%的,应当经有关
部门审查批准,但最高不得超过
30%,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
企业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生产经营期间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
任何方式抽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规定,分享企业利润和分担风险
及亏损。
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过其资本金的差
额(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资产评
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以及资本汇率折
算差额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按照法定程序,可以转增资本金。
2。资本金的确认与作价的有关规定
(1)货币投资。
货币投资一般包括以投资人自有资金出资和以投资人名义贷款向企业出
资两部分。企业必须以实际收到或存入企业当地开户银行的金额和日期作为
现金出资的记帐依据,而不能以合同、协议规定的现金额和日期记帐。
投资人以外币投资的,企业应按缴款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采用
中间价)作为折合率,也可以按当月
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折合率。
(2)实物投资。
对实物投资,企业的合同、协议、章程中必须明确规定,附件应包括的
种类、数量、质量标准在内的实物详细情况及投资人未达到投资标准的经济
责任。
投资人以实物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须出具拥有资产所有权和处置权
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投资人不得以租赁的资产或者已作为担保物品的
资产进行投资。
中外合资企业中,中方投入的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应按国家有关规定
进行资产评估,重新作价后作为对企业的投资。
中外合资企业中,中方投入的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应按国家有关规定
进行资产评估,重新作价后作为对企业的投资。
①为企业生产所必不可少的;②中国不能生产,或虽能生产但价格过高
或技术性能达不到标准要求的;③作价不能高于当时国际市场价。
同时,外商还应提供制造厂商或销售商的发票及有关费用支出单据。
(3)工业产权与专有技术投资。
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或商标权等。专有技术则指工业上实用的、先进的、
未经公开的、未申请专利的知识和技巧。
外方投资人投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①能生
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的产品。②能显著改变现有产品的性能、质
量,提高生产效率。③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
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投资,其价值根据合同、协议或
企业申请书的约定,以及企业负担的有关费用作为原价。
无形资产在投资计价时,须有相关详细资料,包括所有权证书的复印件、
作价计算根据、标准等。其中专有技术、经营特许权和商誉的计价,应经有
权认证的机构或中国注册会计师评估确认。
(4)场地使用权投资及作价。
中方投资者以场地向合营企业投资,其作价标准须由财政部门确定,以
此投资分得的利润,要按规定上缴财政部门。
场地使用权价值应以合同确定的价值计价,投资日期为场地实际使用日
期。
3。企业实收资本一经确认并记帐,无论以后外汇牌价有何变动,均不进
行调整
4。资本公积金的来源及用途
资本公积金的来源主要是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接
受捐赠的资产、资产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
差额;以及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
资本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金。
5。盈余公积金
企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应根据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扣除“被
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弥补以前年度的
亏损”三个项目后的
10%提取盈余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金
50%
时,可不再提取。
盈余公积金用途,转增资本金或弥补企业亏损,但转增资本金后,企业
法定盈余公积金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金的
25%。
6。未分配利润有关规定
未分配利润是企业留于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或待分配利润。
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缴纳销售税金,结转销售成本并加减营业外收支
后形成企业利润,在依法计缴企业所得税(或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金,
计算应支付利润及应上交的国家规定的有关特种基金等以后,到年度终了,
企业将全年实现的利润总额,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
配利润”科目。亏损则相反;同时将“利润分配”科目下的其他明细科目余
额转入“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借方
余额为未弥补的亏损,贷方余额为未分配的利润。
余额为未弥补的亏损,贷方余额为未分配的利润。
□所有者权益审计中常见错弊表现
(1)在国家、企业、外资、个人等投资主体中,企业在产权登记、清算、
评估之时,借机侵占国家资产,减少国有财产数额,特别是这次新旧会计制
度接轨过程中,企业没有将固定资产折旧形成的更新改造基金、专项拨款以
及流动基金等转作“实收资本一国家资本”,没有按企业原来资金渠道确定
企业资金产权归属,或借“资本公积”侵占国家投入资金。
(2)投资资本计价不准,造成实收资本不实。在货币投资中,企业实际
还未收到投入货币资金,就以合同规定金额、日期增记实收资本,造成实收
资本虚增。
(3)企业在筹建期间,实收资本等于注册所需资本,待正常营业后,又
将投资资本抽回,使“实收资本”名存实亡。
(4)企业误计或有意利用汇率调节以外币投资的实收资本,如将外币以
当日最低价折算人民币,登记实收资本。
(5)以实物投资时,其实际价值实际远小于投入资本登记价值,虚增投
资人权益。
(6)无形资产投资作价不准确,没有经过有关部门审批、评估,且非专
有技术和专利技术并非中国所必须,不适应中国现实条件。
(7)企业将接受捐赠固定资产、资金,资产评估净增值等没有相应增加
“资本公积”,而是挪作他用(或部分挪作他用)、冲减成本费用或当期收
益。
(8)企业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数额小于登记规定的最低限额,即不符合
以下规定:生产性公司不得少于三十万元;以批发业务为主商业公司不得少
于五十万元;以零售业为主的商业性公司不得少于三十万元,咨询服务公司
不得小于十万元,其他企业法人不得少于三万元等规定。
(9)企业溢价发行股票,其溢价净额没有按规定转作资本公积、而是转
作发放股利等。
(10)在分担收益和承担经济责任的核算中,如资本公积的资本化,没
有按投资者投资比例分配,而是收益分配倾向企业、个人所有者,风险承担
倾向国家资本承担。如资本公积转作实收资本,没有按出资比例增加各投资
人权益。
(11)提取盈余公积时间或比例不正确,如在纳所得税前提取法定盈余
公积,提取比例大于或小于
10%。
(12)“本年利润”核算不正确,特别是少计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
造成利润虚减,漏缴所得税。
在弥补亏损过程中,企业用所得税前利润弥补亏损已超过五年,仍继续
在所得税前列支弥补亏损额。
企业税后利润漏缴国家规定的有关特种基金。
□实收资本审计的方法和内容
所有者权益审计包括对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
审计。
审计。
(1)1993年
7月
1日我国新旧会计制度正式接轨。实行新的会计制度
后,重点应审计在接轨过程中,企业是否准确划分现有资产的归属。有无侵
占、削弱国有资产现象。
通过审查原会计制度中企业“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其他单位
投入资金”、“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专用拨款——挖革改拨款”
等科目的真实性,确定企业资金来源渠道和金额,与转轨后企业“实收资本”
明细帐核对,验证企业是否正确核算、结转国家投入和其他单位投入资本金
额,特别注意有无少计国家投入资本,有无将应属国家投入资本如更新改造
基金、专用拨款——挖革改拨款及科技三项费用拨款等计入其他单位投入资
本,或转入“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等,造成少计、漏计、转移国有资
本现象。
通过审查企业固定资产在转轨过程核算的正误,验证企业有无减少实收
资本中国家投入资本现象。由于新旧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确定标准不同,
企业一部分原固定资产将转为低值易耗品。这时企业很可能在固定资产转为
低值易耗品的核算中,同时冲减固定基金,从而减少实收资本中国家资本金
额。可以通过对比新旧固定资产目录,核定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品部分的
价值,再审查其调帐的帐务处理是否正确,有无相应减少固定基金,就能验
证企业在固定资产调帐过程中,是否减少了国家投入资金。
(2)企业筹建期间,应通过审阅实收资本帐户、银行存款和合同、协议
等,查证各投资主体的投资是否如期到位,有无逾期应投未投,有无企业在
实际未收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