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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账难销-第4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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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规定清王朝赔偿各国白银共计4。5亿两。这个数额的确定就不是根据战争中实际发生的损失,而是从当时中国人口数量上得出来的,要求每一位中国人赔偿1两白银。这实质上是战胜国对战败国的一种惩罚。    

    

    

    

    

    

    

新加坡悼念日本占领时期    

  按照国际法,只有与战败国进行过交战的战胜国才有资格获得战争赔款。所以有资格向日本索取战争赔款的国家有中国、美国、英国、苏联、荷兰、澳大利亚、印度、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缅甸、越南、老挝、柬埔寨。1945年日本投降后,日本处在美国军事占领统治之下。美国不实行直接统治,而是通过天皇和日本政府实行间接统治。美军统帅麦克阿瑟有权随时改变日本政府和更换政府人员,实际上成了日本的太上皇。在美国的庇护下,直到旧金山对日和约签字,日本从未向任何国家提起过战争赔偿问题,这中间一晃就是4年。1951年7月美国向同盟各国发出了召开旧金山会议的邀请函,从而把一度被搁置的对日和约问题再次提上日程。但是令世界各国大为惊讶的是,美国没有邀请中国参加。这个在反抗日本法西斯作战中历时最长、贡献最大、损失最重的国家由于美苏两个大国在认同谁(是中国大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还是中国台湾的国民党当局)应作为中国政府的代表时发生分歧,从而失去了参加会议的权利。    

  在旧金山和会上,美国代表认为,参加会议的各战胜国都有权向日本索取战争赔款。但由于日本的资源和经济现状,我们不得不面对日本无力支付巨额战争赔款这一事实。如果对日本要求过分的战争赔款,将会导致日本经济无法自立。这不但不利于整个世界经济,也要增加美国的经济负担。因此美国建议各国对日本的战争赔款予以宽大的处理。在美国的说服下,英国、苏联、荷兰、澳大利亚都宣布放弃日本的战争赔款,但东南亚几个新独立的国家则强烈要求日本对他们进行战争赔款。这几个国家是菲律宾(1946年从美国独立)、缅甸(1948年从英国独立)、印度尼西亚(1949年从荷兰独立)、越南、老挝、柬埔寨(三国均在1950年从法国独立)。    

  日本对亚洲除中国以外的国家的赔款从20世纪50年代持续到70年代。


第六部分:恢复邦交 放弃索赔对各国的赔偿细则

  一、对缅甸的赔偿    

  缅甸是第一个和日本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的国家。缅甸最早提出的索赔要求是25亿美元,经过不断地讨价还价,1954年11月5日两国达成《日缅赔偿及经济合作协定》和《日缅和约》,其中规定:“日本准备向缅甸联邦支付赔偿,借以补偿战时由日本造成的损失和痛苦,”“日本同意根据双方同意的详细条件,每年平均以价值72亿日元,相当于2000万美元的日本人民的劳务和日本产品,以10年为期,供给缅甸联邦作为赔偿。”〔1〕其次日本每年平均以价值相当于500万美元的日本人民的劳务和日本产品,以10年为期,提供给缅甸,作为日缅的经济合作,条约还详细规定了合作的具体项目。此外还规定,日本在最后解决对其他一切要求赔偿的国家的赔偿数额时,其最后解决的结果要按照可能负担赔偿总额的日本经济力量,同意公正、平等相待地再次考虑缅甸联邦的要求。1959年以后,缅甸再次将赔偿问题提出来,经过多次谈判,到 1963年1月,双方终于达成了协议:日本对缅甸无偿经济合作提供1。4亿美元,一般货款提供3000万美元,缅方保证今后不再提出赔偿问题。    

  二、对菲律宾的赔偿    

  菲律宾是东南亚国家中被战争破坏得最厉害的国家。据统计,菲律宾在二战中的公私财产损失和人员损失约合80亿美元。战争结束后,菲律宾积极地致力于对日索赔, 1952年1月,日本派出代表团到达马尼拉与菲律宾方面举行了关于赔偿问题的会谈。菲律宾提出了要日本赔偿80亿美元现金的要求,并要对方在10至15年内付清,菲方还提议日本先交付8亿美元的象征性赔款以表示日本的诚意。日本方面则认为赔偿现款已被旧金山和约所否定,和约规定只限于劳务,而且数额也应在日本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这次谈判由于双方立场相去甚远无果而终。此后经过多次交涉,1956年4月27日,日菲双方正式签订了赔偿协定,规定日本在前10年向菲律宾每年支付2500万美元,共计25000万美元,在后10年每年向菲律宾支付3000万美元,共3亿美元,总计日本对菲律宾赔偿55000万美元,支付方式为日本人的劳务和产品。〔2〕    

  三、对印度尼西亚的赔偿    

  1951年12月,印尼在东南亚国家中率先派出代表团赴日进行战争赔偿问题的谈判。印尼根据自己所估计的战争中的全部生命、财产损失情况向日本提出了相当于180亿美元的消费品和劳务的要求。日本坚持以旧金山和约中的赔偿条款为依据,主张劳务赔偿,拒绝印尼赔偿实物的要求,印尼稍作让步,1952年1月18日,双方达成了一项临时协定,重申赔偿应以劳务来支付,而且不妨碍维持日本不可缺少的经济活动。    

  1953年10月,日本提出向印尼赔偿12500万美元的建议,印尼仍坚持原先的要求,谈判未果。1954年,日本建议在赔偿总额决定以前,先进行临时赔偿,但印尼主张首先解决赔偿的总额问题。1955年,日方又建议将对印尼的赔偿金额定在对缅甸和菲律宾的赔偿数字之间,印尼方面拒绝接受。1958年1月20日,日本和印尼在雅加达签订了《赔偿协定》,根据该协定,日本在12年内向印尼提供相当于22300万美元的日本产品和劳务,这些产品和劳务在前11年内按现在平均每年相当于2000万美元的数额提供,剩余部分在最后一年内提供。〔3〕    

  四、对柬埔寨、老挝和越南的赔偿    

  柬埔寨和老挝分别于1954年和1956年放弃了对日本的赔偿要求权。但日本以无偿经济合作的形式对柬、老等国作了补偿。1958年10月15日,日、老签订了《日本与老挝经济与技术合作协定》,日本向老挝以赠与产品和劳务的形式,提供10亿日元的经济援助;1959年3月2日,日、柬签订了《日本与柬埔寨经济技术合作协定》,日本同样以赠予产品和劳务的形式提供15亿日元的经济援助。    

日本对越南的赔偿由于越南国内政局的演变较为复杂。日本由于追随美国,拒绝对越南民主共和国(北越)的赔偿,而采取了只与南越政权交涉的对策。1953年9月,日本与南越方面签订了打捞沉船的间接赔偿协定(金额为2250万美元),1956年1月,南越方面又提出了25000万美元的要求,而日本提出由其支付劳务和生产设备作为一部分赔偿来建设达尼河水力发电站,南越方面拒绝此项建议。1959年南越与日本最后达成协定,规定日本向南越在协定生效后5年内提供相当于3900万美元的生产物资和日本人的劳务作为赔偿,另外在协定生效后的3年内日本向南越提供750万美元为限额的贷款。1973年9月,日本与越南民主共和国建交,日本为越南无偿提供85亿日元的经济援助。〔4〕    

五、对泰国的赔偿    

  二战结束后,泰国也向日本提出了索赔要求,不过泰国的索赔与其他国家不同,它主要是要求日本支付在战时所欠泰国的债务15亿日元和9。5吨金块。1955年7月9日,日、泰签订了《特别日元问题解决协定》,日本同意在5年内向泰国以英镑分期支付54亿日元的经济补偿,另外,以投资和信贷的方式提供96亿日元的生产设备和劳务。〔5〕    

六、对马来西亚和新加坡的赔偿    

  马来西亚和新加坡是以二战期间日本在新加坡屠杀中国人事件为由向日本提出索赔要求的,经过交涉,1967年,日本与马来西亚和新加坡分别签署了协定,日本向新加坡以“赠款”和“贷款”的名义各提供2500万新元,向马来西亚以“赠款”的名义提供2500万新元,均用日本的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方式进行赔偿。〔6〕    

七、对韩国的赔偿    

  日本对韩国的赔偿问题也历经曲折。1948年,朝鲜南部成立了大韩民国,日本追随美国,随即与南朝鲜开始了官方关系。1952年初,李承晚政府在与日本的谈判中提出了要日本进行战争赔偿的要求,韩方向日本提出了20亿美元的赔偿要求,日本坚持认为朝鲜在二战中不是一个交战国,拒不接受韩方的要求,谈判未果。1953年双方又进行了两次会谈,但无结果。1961年,朴正熙上台后又与日本开始了谈判,1965年6月22日双方终于订立了《韩日基本条约》,根据该条约,日本答应给韩国5亿美元的政府援助,其中3亿美元为现金赠予,2亿美元是可延期7年偿还的20年长期贷款。贷款通过新设立的海外经济合作基金来提供。此外,日本政府同意再由它促成3亿美元的私人信贷给韩国,并强调所有这一切都是经济合作的形式,而不是战争赔偿。④    

  由于日韩两国关于赔偿问题的协定离韩国人民的要求相去甚远,因此日韩间关于战争赔偿问题的交涉从未中断过。此外日本对朝鲜人民民主主义共和国的战争赔偿也一再悬而未决。    

八、对蒙古和“中立国”的赔偿    

  因为战前日本不承认蒙古是独立于中国的国家,所以日本认为中国放弃赔款就等于蒙古也放弃了赔款。1972年2月,日本与蒙古建交,蒙古以其在1945年8月随苏联参加对日作战以及日军制造诺门坎事件为由,要求日本进行赔偿,但日本认为其与蒙古当时在国际法上不是战争状态,拒绝赔偿,直到1977年3月,日本向蒙古提供了50亿日元的无偿经济援助,作为变相的赔偿。〔7〕    

后来,瑞士、西班牙、瑞典、丹麦这4个第二次世界大战时的“中立国”,也向日本提出赔偿战争时所毁坏的他们在中国和东南亚的财产,日本也对此作了赔偿。具体数额是瑞士:11亿日元,西班牙:20亿日元,瑞典:5亿日元,丹麦:7亿日元。    

九、《日华和约》的签订    

《旧金山和约》签订后,美国为孤立、封锁新中国,竭力策动中国台湾的国民党当局与日本订约,而台湾国民党当局为摆脱困境,便不惜放弃赔偿,讨好日本,以订立和约。1952年4月28日,《日本国和中华民国之间的和平条约》,即《日华和约》正式签字。和约共14条,基本内容与《旧金山和约》大体相同。《日华和约》的签订,标志着台湾国民党当局完全放弃了向日本索取赔偿的要求。由于美国对日本的大力扶持以及国民党政权自身的软弱无能,抗战胜利后国民党政权的对日索赔以失败而告终。


第六部分:恢复邦交 放弃索赔新中国大力发展民间外交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毛泽东就确定外交方面的三条方针:(一)另起炉灶;(二)把房子打扫干净以后再请客;(三)向苏联“一边倒”。这些方针体现在中日关系上就是中国共产党主张全面反对媾和,反对片面的旧金山和约。    

一、周恩来声明不承认旧金山和约    

  然而美国无视新中国的正义要求,于1951年7月,美国以主持国的名义召开了没有新中国参加的旧金山会议。同年8月又公布了对日和约草案。该草案关于日本的战后赔偿问题,认为日本缺乏赔偿能力,希望各同盟国放弃对日索赔。美国这是慷各国人民之慨,为了使日本成为亚洲的强大的反共基地。8月15日,周恩来总理发表声明说:“美英和约草案两国政府所提出的对日合约草案是一件破坏国际协定,基本上不能接受的草案,而将于9月4日由美国政府强制召开、公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排斥在外的旧金山会议,也是一个背弃国际义务基本不能被承认的会议。”〔8〕旧金山对日和约签订后,周恩来总理再一次表示:“旧金山对日和约由于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准备、拟制和签订,中央人民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9〕    

1952年4月旧金山对日和约生效,日本也结束了美国长达6年半之久的占领统治。但日本还是在美国的牢牢控制之下,日本吉田内阁追随美国的旨意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还同败退到台湾的国民党政权当局缔结了《日华和约》,并建立“外交”关系。    

二、中日两国的民间往来    

  这样中日两国政府间的交流渠道就中断了,但中日两国人民要求友好交流的愿望是阻隔不了的。在日本吉田内阁敌视中国的背景下,中国政府决定通过中日两国的民间往来恢复和发展传统友谊。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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