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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法〕卢梭-第1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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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1社会契约论

    人民的法律拿来治理腐化了的人民。 没有其它比威尼斯共和国的悠久的历史更能证明这条准则的了;威尼斯共和国的影子至今还存在,就是因为威尼斯的法律仅适用于坏人。所以,每个公民都被分得一张票,每个公民在投这张票时都可以不让别人知道他的意见是什么。同时,关于收票、计票、比较数字等等,还确定了一些新的手续。 可是所有这些都不能防止负责这项职务的官吏们的忠诚不常遭怀疑。最后,为了防止投票的舞弊与交易,还制定了种种禁令,而其数目之多却正好说明了它们的无效。到了末期,罗马人就经常不得不乞援于各种非常的权宜手段来补救法律的不足了。 有时,他们就假托神迹,然而这种办法只能欺骗人民,但不能欺骗统治人民的人;有时,乘候选人还没有来得及进行阴谋活动之前,就忽然召集一次大会;有时,因为看出人民已被人争取过去要参与为非作歹的一方了,所以就一味空谈,把整个议程都消磨掉。 但是野心家终于规避了这一切。 可是,最难于置信的是:在这样的流弊泛滥之中,这么众多的人民,幸而有赖他们那些古代的成规,竟从未停止过选举行政官、通过法律、审判案件以及处理各项公私事务,而且几乎和元老院亲自做起来是同样地轻松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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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论保民官制

    当人们不能在国家的一切组成部分之间确定一个严格的比例的时候,或者是一些不可消除的因素在不断地改变着它们的比率的时候,于是人们便创立了一种特殊的行政机构;这一机构并不同其他部分一起构成共同体,但它能使各个项目恢复正确的比率。 它或是在君主与人民之间,或是在君主与主权者之间,或者假如必要的话,同时处于这两方面之间,形成一种联系,也能说是一个比例中项。这个团体,我称之为保民官制,它是法律与立法权的守护者。 它有时候可能用来保护主权者以对抗政府,就像人民的保民官在罗马那样;有时候,可以用来支持政府以对抗人民,就像目前十人会议在威尼斯那样;并且有时,可以用来保持一方与另一方之间的平衡,就像监察委员在斯巴达那样。保民官制决不是城邦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也不应具有立法权或行政权的任何一部分;可也正是在这一方面,保民官的权限才最大;因为他虽不能做出任何事情,却可以禁止任何事情。 作为法律的保卫者,它要比执行法律的君主与制订法律的主权者更为神圣、更为可敬。 这是十分明显地可以在罗马看到的;罗马的那些高傲的贵族们总是鄙视所有的人民,可他们却不得不在一个平凡的、既无占卜权又无司法权的人民官吏的面前低下头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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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民官制假如控制得高明,可以成为一个良好体制的最坚固的支柱;但它所具有的力量只要稍微强一点,就会颠覆一切的;至于软弱那就不是保民官制的属性了,只要他真有了权力,那就绝不少于他所必需的权力了。一旦保民官篡夺了他只能作为其调节者的行政权的时候,且要行使他只能是加以保护的法律的时候,则保民官制就会蜕化为暴君制。 在斯巴达还能保持它的风尚时,监察委员的庞大权力是不足为患的;可在腐化开始之后,那就加速了它的腐化。 被这些暴君们所杀害的阿基斯,最终由他的继承者复了血仇;监察委员们所犯的罪行与所受的惩罚,同样地加速了共和国的灭亡;所以到克里奥门尼斯以后,斯巴达就再也无可称道了。罗马也是经历了同样的道路而灭亡的;而且保民官以法令所篡夺的过分的权力,凭着原是为了自由而制订的法律的帮助,竟成为那些摧毁了自由的皇帝们的保障了。 至于威尼斯的十人会议,则它更是一种血腥的法庭,它于贵族与于人民是同样地可怖;而且当它堕落后,它不是高尚无私地在保护法律,而只是在暗中进行那些骇人听闻的勾当。保民官制,像政府一样,会随着它的成员的增多而削弱。罗马人民的保民官,最初只有两人,后来是五个,他们还希望将这个数目再增加一倍;而元老院也就让他们这样做,元老院料定他们会彼此掣肘的,后来的情况果然不出所料。要防止如此强而有力的团体篡夺大权的话,最好的方法——而一种方法至今还不曾被任何一个政府注意过——那就是不让这种团体成为永久性的,而是规定它必须有各种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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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它中断的间歇期。 这些间歇期也不应太长,以免令滥用职权得以有时间滋长;它们可以由法律来规定,使人们能在必要时很容易通过非常委员会加以缩短。在我看来这种方法并没有什么不便,因为正如我已经说过的那样,保民官制既不构成体制的一部分,所以去掉之后也不会损害体制;而且这种方法在我看来还是有效的,因为一个新恢复起来的行政官并不是从他的前任所具有的权力出发,而是从法律所赋予他的权力出发。

    第六章 论独裁制

    法律的僵硬性会妨碍法律得以因事制宜,于是在某些情况下就能使法律变为有害的,并且在危机关头还能致使国家灭亡。 程序以及种种手续上的拖延,都需要一段时间,有时这是局势所不容许的。 很可能出现多种情况都是立法者所根本未曾料到的;因而能够察觉到我们并不能预见一切,这本身便是一种极其必要的预见了。所以,就绝不能要求把政治制度坚硬化到竟致于取消了那种使法律中止生效的权力的地步。 就连斯巴达也曾经让它的法律休眠过。但是,唯有最大的危险才值得去冒变更公共秩序的危险;并且除非是当涉及国家生死存亡的时候,否则人们是决不应停止法律的神圣权力的。 在这种罕见而又显著的情形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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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们便以一种特殊的方式而把维护公共安全的责任托付给一个最值得信任的人。 这一委托可以根据危险的。种类而以两方式进行。假如为了挽救危局,只需扩大政府的活动就够了的话;那么便可以把政府集中在它的一个或两个成员的身上。所以,这里所变更的便不是法律的权威,而只是行使法律的形式。 假如危险到了这种地步,以致法律的尊严竟成为维护法律的一种障碍;这时,便可以指定一个最高首领,他可以使所有法律都沉默下来,并且暂时中止主权权威。 在这种情形下,公意是无可怀疑的;并且很明显,人民首要的意图乃是不至于国家灭亡。采取这种方式时,立法权威的中止并不是消灭;行政官可以使立法权威沉默,但却不能使之发言;他可以控制它,却不能代表它;他可以做一切事情,但是不能立法。第一种方法是罗马元老院所采用的,它是以一种庄严的仪式授权执政官以保障共和国的安全。 一旦两个执政官之一任命一个独裁者的时候,则所用的便是第二种方法了;这种办法是阿尔比给罗马做出了先例。当罗马共和国开始时,他们每每求助于独裁制;由于国家还没有一个足够巩固的根基,能够仅凭宪法的力量就足以自保。这时候,罗马的风尚使得在别的时代里曾经是必要的防范措施都成为多余;人们既不用担心独裁者会滥用他的权威,也不用害怕他会企图在任满之后仍然继续保持他的权威。 相反地,仿佛如此大的权力对于被赋以这种权力的人反而是一种负担,因此,独裁者总是急于摆脱这种权力;好像取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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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的地位乃是一种非常之痛苦而又非常之危险的职位似的。所以这里的危险就不在于滥用权力而在于贬低权力了,这就使我要指责罗马早期对这种至高无上的行政官制度的运用是不够审慎的。 由于当人们把这种制度滥用于选举、奉祀以及各种纯形式的事务上的时候,就有理由担心它在必要的关头反而会变得不够坚强,并且人们也会习惯于把仅是用之于无谓的仪式方面的这种官衔看作只是个空头衔。及至共和国的末期,罗马人已经变得更为慎重了,但是他们又同样毫无理由地吝惜独裁制,正像他们以往滥用独裁制那样。 十分容易看出,他们的戒心是缺乏根据的,当时首都的力量薄弱,在它内部那些行政官的面前反而成了安全的保障;一个独裁者在某种情况下能够保卫公共自由,可永不能觊觎公共自由;罗马的枷锁并不是在罗马本身之内铸成的,而是在它的军队里铸成的。 马留乌斯对苏拉以及庞培对凯撒都没有进行任何抵抗,这就足以说明以内部的权威去抵抗外来的武力,可能期待着什么结果了。这种谬误使罗马人犯了重大的错误。 例如,关于卡提里那事件并未任命一个独裁者,就是这种错误:因为这一事件既然只是罗马城内的问题,最多也只是意大利某几个省区的问题;所以一个独裁者运用法律所赋予他的无限权威,是十分容易消除阴谋的。 可那次阴谋只是由于有种种幸运机缘的巧合才被阻止;而这种机缘却是人类的审慎所永不应当期待的。元老院却并不这样做,反而满足于把它的全部权力都交给执政官;从而就发生了西塞罗为使行动的有效而不得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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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根本要点上逾越了这种权限。 假如说开头一阵的欢悦竟使得人们赞同了他的行为的话,那么到后来人们又要他对公民违反法律的流血事件负责,也应该是公正的;而对于一个独裁者,就不能加以谴责了。 可是这位执政官的辩才却迷惑了大家;他本人尽管是罗马人,可是他爱自己的光荣有甚于爱自己的祖国;他追求的与其说是保卫国家的最合法而又最妥当的办法,倒不如说是要使自己享有这一事件的全部荣誉的办法。所以他就很公正地被视为罗马的解放者而受到尊敬,而又很公正地被当作法律的破坏者受到惩罚。 对他的判决的撤销无论是多么光彩,可那确实只能是一种恩赦。此外,无论这一重要的委任是以何种方式来授予的,但最重要的是必须把它固定在一个极短的期限之内,绝对不能延长。 在需要建立独裁制的危机关头,国家很快地不是被毁灭就是被保全;当紧急需要过去以后,独裁制不是变为暴君制,就是徒有虚名。在罗马,独裁者的任期只能是六个月,他们绝大部分都是在期满之前就退任了。如果任期规定得再长,他们可能还会企图再加以延长,就象十人会议对于任期一年所做过的那样。 独裁者只许有时间来应付使他被选为独裁者的那种紧急情况,但不准有时间来梦想其他的计划。

    第七章 论监察官制

    正如公意的宣告是由法律来体现的一样,同理,公共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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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契约论721

    断的宣告就是由监察官制来体现的。 公共的意见就是一条法律,监察官就是这种法律的执行者;并且监察官也按君主的前例只能应用于极个别的情况的。所以,监察官的法庭远不是人民意见的仲裁者,它只是人民意见的宣告者;一旦脱离了人民的意见,它的决定就是空洞的、无效的。要把一个民族的风尚和他们所崇尚的对象区分开来,那是徒劳无益的;由于这二者都依据同一个原则,所以必然地混在一起。 在世界的所有民族中间,决定他们的爱憎取舍决非天性,而是意见。 只要矫正人们的意见,他们的风尚也就会自然纯正。 人们总是爱好美好的事物,或者说,爱好他们自认为是美好的事物;然而正是在这种判断,人们会犯错误;所以,这种判断就需要加以规范。 评判风尚的人就是在评判荣誉,而评判荣誉的人则是从公共意见里得出他的法则的。一个民族的一切意见,是从它的体制里诞生出来的。 尽管法律并不能规范风尚,但是使风尚得以诞生的却是立法。立法工作薄弱的时候,风尚也就退化;而这时,监察官的判断也不能做出法律的力量所未曾做出的事情。可见,监察官制也许对保持风尚是有用的,但是对于重建风尚却是绝对无用的。 你可以当着法律力量旺盛的时候设置监察官;然而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所有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所有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防范公共意见的腐化,以贤明的措施来保持它们的正确性,有时甚至于在它们尚未确定的时候就把它们固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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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了,——监察官制就是这样来维系风尚的。 决斗时要带副手的习惯,在法兰西王国中曾经举国若狂地盛行一时,可它只是由国王一纸诏书里寥寥的这么几个字就被废除了的:“至于那些怯懦得要找副手的人们。”这一判断预见了公共的判断,所以一下子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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