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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公司交的风险抵押金高达8万元。尽管从理论上说,在合同期满后风险抵押金是可以退回的,但正如上面的报告所披露的:许多人离开公司的时候,风险抵押金已经被公司连扣带罚所剩无几。这意味着,至少从逻辑上来说,购车款基本是由司机垫付的(司机普遍将这称为自己的投资)。正因为如此,有人说,现在的出租车公司实际是空手套白狼。但从最后收入的分配上来看,同时付出购车款和劳动的司机只能得到收入的1/3,而出租车公司则得到2/3(当然这当中也包括一些由公司承担的费用和成本,故不能完全看作纯收入)。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一种收入分配的格局?许多人将其归之为出租车行业的垄断以及大量想做出租司机的人的存在。
这当然是没错的。但问题是在于,只要是在这种垄断行业中,只要是在劳动力供求关系失衡的情况下,这种极端不公正的收入分配就是天经地义的吗?实际上,这当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劳资双方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是高度失衡的。正如有关的调查所表明的,在签订有关的合同时,作为劳方的司机处于完全的被动地位,几乎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能力。而事实上,为了保护劳方的利益,我国从90年代中期就开始推行集体协商制度。在这个制度中,对企业内和行业内的集体协商制度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而且特别突出了工会组织在其中的作用。但在出租车行业中,似乎并没有相应的制度安排。这样就使得一盘散沙的司机缺少用集体的方式为自己争取合法利益的机制。可以说,正是这种权利的失衡,造就了一种高度不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
出租车行业的案例,对于我们思考整个社会的贫富悬殊现象是非常有启发的。世界银行1997年发布的一份题为《共享不断提高的收入》的报告中指出,中国80年代初期反映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是028,到1995年是038,到90年代末为0458,几个研究机构研究的结果大体都是这个结论。按照世界银行的统计,这一数据除了比撒哈拉非洲国家、拉丁美洲国家稍好外,贫富悬殊要比发达国家、东亚其他国家和地区以及前苏联东欧国家都大。如果短期内没有政策来调节的话,还会继续恶化。在2002年亚洲开发银行第35届年会“中国日”研讨会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鲁志强指出,按照国际通行的判定标准,中国已经跨入居民收入很不平等国家行列,收入分配问题已成为中国当前社会问题中最引人注目的问题。这是中国首次公开承认进入居民收入很不平等国家行列。按照世界通常标准,基尼系数在03 以下为最佳的(Best)平均状态,在03~04之间为正常状态(Normal),超过04 就算进入警戒状态(Warn),达到06 则属社会动乱随时发生的危险状态(Danger)。
数据表明,自90年代末期以来,我国的基尼系数仍在以每年0001个点的速度提高。根据有关的数据推算,中国的基尼系数1999年为0457; 2000年为0458; 2001年为0459; 2002年为0460。这说明尽管收入差距的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但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仍然没有得到遏制。而且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种收入差距还有进一步扩大的可能。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研究所的一项研究预测表明,未来5年,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将面临新一轮的增长期,但居民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拉大已经不可避免。正如世界银行的报告所指出的,全世界还没有一个国家在短短15年内收入差距变化如此之大。那么,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就是,是什么原因使得中国居民的收入差距在十几年的时间里发生了如此戏剧性的变化?在这种变化背后的深层因素是什么?对于导致这种变化的直接原因,人们已经进行了许多的讨论,比如,收入分配制度的问题,个人收入所得税的问题,贪污腐败的问题,瓜分国有资产的问题,等等。但问题在于,这些因素为什么会在这样短的时间里对贫富分化产生了如此巨大的影响?这些制度或因素本身又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形成的?实际上,只要我们认真地追溯一下,就可以发现,在这种种因素背后的,是不同群体在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上所存在的巨大差异。
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均衡机制贫困、不平等与社会权利
贫困和不平等的问题,是当今世界上最令人瞩目的问题之一。但贫困和不平等的现象从何而来?过去,人们更多地将这些现象看作是一个经济问题。而近些年来,一些社会学家的研究表明,贫困和不平等问题与人们在拥有社会权利上的差异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更有社会学家列举了与贫困、不平等相联系的12项社会权利,包括社会公正和适当的资源分配权、工作权、医疗权、财产权、住房权、晋升权、迁徙权、名誉权、教育权、娱乐权、被赡养权以及平等的性别权等12大类。
在“非典”流行期间,原来可能已经不怎么为人注意的社会权利问题,再一次以最鲜明的方式体现了出来——在社会由突发的疫情而陷入一场危机的时候,谁拥有什么样的权利谁不拥有什么样的权利,明白无误地凸现出来了。
在北京,行政机关和国有的事业单位,有许多都不正常上班了,对于这些单位的干部职工而言,许多人等于是休了一个长假。这时,不但薪水是照发的,而且消毒液、口罩等也是免费发放的。在有钱的机关单位,一个工作人员得到的免费防“非典”用品,一家人都用不完。甚至有的单位可以为某些级别以上的干部注射一两千元的预防药物。而在其他体制的企业或单位中,人们享受的福利就会少得多。有的也放假了,但工资也减少或不发了,甚至还有的职工因公司业务不景气而被裁减了。但尽管如此,只要是城市居民,仍然有权利享受由街道和居委会提供的免费消毒服务。如果不幸因周围的人感染或疑似“非典”而被隔离观察的话,日常生活也自会有居委会照顾,包括生活用品的购买。与平时不同的是,农民工在这次享受了特殊的关照,在农民工集中居住的地方,他们不但享受到了免费的消毒措施,而且居住条件也得到了一些有限的改善。
而农民,则更多的是自己照顾自己了。应当说,从社会权利的观点出发,分析和认识目前中国的贫困和不平等问题,是非常必要的。在当今的中国,所谓社会权利更直接地表现为一种体制性权利。人们在研究我国的贫困和不平等问题的时候发现,我国的贫困和不平等问题具有很强的群体性。这种群体性,一般是与我们过去所说的体制因素联系在一起的,而体制因素的背后则是有关社会权利的不同安排。比如,在我们的社会中经常有“体制内”和“体制外”的说法。其实,这样的说法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什么叫“体制外”?“体制外”也是一种体制,不过是另一种体制,一种与过去占支配地位的体制不同的体制。
但这个不合逻辑的说法,却点出了由不同体制所折射出的社会权利的不平等。“非典”不过是一个特例。而在我们常规性的日常生活中,这种体制性权利不平等则是构造巨大社会不平等的一个重要机制。首先,体制性权利造成的社会不平等首先存在于城乡之间。多少年来形成的二元结构和城乡壁垒,将一个有机的社会人为地分裂为两个生活的世界,同时也就将全体国民分为体制权利非常不同的两种国民。中国的城乡差别在世界上也名列前茅,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种体制性权利的不平等。
巨大的收入差距以及对于城乡之间社会流动的严格限制就不去说了,就以人们经常讨论的农民负担而言(这一般被看作是造成农民贫困的一个重要原因),实际上就是与体制性权利的不平等联系在一起的。农民的沉重负担是哪里来的?一个基本的原因就是要承担由体制性权利不平等而造成的额外负担。比如,城市中的教育是由国家来办的,而农村的教育则大部分是由农民自己来负担的。每年国家3000多亿的教育经费,绝大部分是用在城市,而农民每年自己负担的教育经费就达几百亿元。
城市的公路等公共设施是由国家或地方财政来建设的,而农村的道路则是由农民自己来修建的。城市居民享有程度和范围不同的社会保障,国家每年为城镇居民各类社会保障花费上千亿元之多,而农村的居民很少能享受国家提供的社会保障。其次,体制性权利造成的社会不平等也存在于城市中的定居者和流动者之间。有关城市对于外来打工者的歧视,以及对于他们就业机会的限制等问题,人们已经有了许多的讨论,在此不再赘述。
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如下两点:第一,尽管这些外来工在这里就业和创造财富(收入达到一定标准者甚至也是纳税人),但城市中的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是与他们无缘的。第二,由于缺少公共权力对他们维护自己权益行为的支持,他们要比其他劳动者处于更为弱势的地位。据调查,在这些打工者比较集中的乡村工业和私有、外资企业中,很少有工会组织。他们往往是一盘散沙,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无从谈起。对于他们来说,最迫切的是获得维护自己权益的权利。新修改的《工会法》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但尽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却遇到种种问题。2002年,一些媒体报道浙江省瑞安出现了一个叫做“瑞安市外来工协会”的外来工自治组织。
这个协会在维护外来工的合法权益及处理纠纷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甚至一些本地企业主也说,他们其实并不愿在劳资纠纷上纠缠,只是一直以来没有一个让外来工和资方都信任的中介出面调停。当地派出所也表示,许多矛盾纠纷都通过协会协调解决了。本来,外来工在与本地资方对话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协会的出现,使得外来劳工有了与本地资方进行平等协商和谈判的机会。但这个消息见诸报端之后,马上有地方有关部门出来声明这是违法的。体制性权利造成的社会不平等还存在于城市中的不同体制之间。在城市居民内部,“非正规就业”人员与“正规就业人员”的体制性权利也是明显不同的。这特别表现在社会保障上。有学者估计,在未来的10~15年中非正规就业会接近城镇就业总数的50%,如果加上农民工和乡镇企业职工,那么非正规就业人员将占全部企业雇员的80%以上。尽管非正规就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目前的就业压力,但这种非正规就业也往往是以牺牲非正规就业者的社会权利为代价的。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维护“非正规就业者”的社会权利,就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讨论社会公平问题的时候,人们常常说,公平的一个重要含义就是机会面前人人平等。而改善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权利状况,无疑是促成机会面前人人平等的一个重要前提。
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均衡机制权利缺位与非制度化生存
一次与几位商界的朋友聊天,说到如果遇到被政府部门处罚之类的事情(不管自己是否有过错)如何解决。回答几乎是不约而同的:首先是在脑子中过一下政府有关部门中有没有熟人或“关系”;如果没有,就要尽力搜寻朋友、下属以及他们的亲属中有没有上述的熟人或“关系”;找到了这样的熟人或“关系”,如果遇到的不是什么大事情,当然是请吃饭、送礼物,以求通融;如果遇到的是较大的问题,就需要“塞钱”或其他的交易了。
一般的情况下,应当是“圆满”的结局,对企业的处罚规避掉了,企业节省了一笔开支,有关的人员得到了好处。甚至在这个过程中会结识新的朋友、缔结新的“关系”,从而为今后的“故伎重施”做好准备。上述状况,在中国企业界中恐怕不是个别的现象。诸如此类的现象可以从一个侧面说明一些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生存状态。我们可以将这种生存状态称为“非制度化生存”。所谓非制度化生存是指,人们所赖以生存的制度环境缺少确定性,在遭遇某种需要解决的问题或情况的时候,不是依据明确而稳定的制度安排来解决,而是依靠一次次的具体博弈。而结果,则取决于每一次具体博弈的特定结果。就企业而言,从理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