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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些权利人们过去较多理解的是对人的生命的保护,对财产的保护。其实,在现代社会中,公民权利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就是表达自己利益的权利。因此,宪政的一个重要制度含义就是在公民表达自己利益权利的基础上,来构建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宪政对于合法利益表达的意义在于,它要提供正常利益表达机制所必需的那些原则和制度安排。因为用正常的方式来表达正当的利益,不是一句空话,是必须由种种的制度化机制才能实现的,比如有关言论自由的安排、有关集体协商制度的安排、有关工会等组织形式及其发挥作用的方式的安排等。应当说,近些年来我国在推进这些制度安排建设上,已经有了一些重要的进展,如工资的集体谈判制度等。但就建立一种能够适应分化社会中利益表达要求的相对完善的机制和安排而言,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不平等的动力与机制90年代以来贫富差距的几个新特征(1)
自改革开放以来,贫富差距扩大就是人们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但从90年代以来,我国的贫富差距出现了一些新的特征。了解这些新的特征,是我们采取措施从而有效遏制贫富差距扩大的前提。
1贫富差距扩大的程度加大、而且在继续恶化世界银行1997年发布的一份题为《共享不断提高的收入》的报告中指出,中国80年代初期反映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1是028,到1995年是038,到90年代末为0458,几个研究机构研究的结果大体都是这个结论。按照世界银行的统计,这一数据除了比撒哈拉非洲国家、拉丁美洲国家稍好外,贫富悬殊要比发达国家、东亚其他国家和地区以及前苏联和东欧国家都大。报告指出,全世界还没有一个国家在短短15年内收入差距变化如此之大。如果短期内没有政策来调节的话,还会继续恶化。
在2002年亚洲开发银行第35届年会“中国日”研讨会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鲁志强指出,按照国际通行的判定标准,中国已经跨入居民收入很不平等国家行列,收入分配问题已成为中国当前社会问题中最引人注目的问题。这是中国首次公开承认进入居民收入很不平等国家行列。按照世界通常标准,基尼系数在03 以下为最佳的(Best)平均状态,在03~04之间为正常状态(Normal),但超过04 就算进入警戒状态(Warn),达到06 则属社会动乱随时发生的危险状态(Danger)。
数据表明,自90年代末期以来,基尼系数仍在以每年01个百分点的速度在提高。根据有关的数据推算,中国的基尼系数1999年为0457; 2000年为0458; 2001年为0459; 2002年为0460。这说明尽管收入差距的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但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仍然没有得到遏制。而且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种收入差距还有进一步扩大的可能。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研究所的一项研究预测表明,未来5年,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将面临新一轮的增长期,但居民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扩大已经不可避免。因为一方面中国“入世”之后,外资、外企与内资、内企的人才争夺战会愈加激烈,高素质人才的收入会迅速提高。另一方面,农村大量劳动力流向城市,加上城镇失业率的上升,致使普通劳动者供大于求,收入水平难以提高。1
收入差距的扩大不仅仅表现在收入上,同时也反映在财富的占有上。我在有关的文章中曾经指出过,在80年代,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呈现出一种扩散的趋势,也正因为如此,在80年代初期的一段时间里,改革曾带来一个短期的平等化效应。但在进入90年代之后,社会资源配置反转过来,呈一种重新积聚的趋势。其结果是,社会中的各种资源,越来越集中到少数地区、少数群体甚至少数人的手中。2 根据樊纲教授提供的数字,截至2000年底,我国社会资产性财产总量共有38万亿元。在这当中,国有资产占26%,国内居民个人拥有57%,另外,集体和港澳台商人及外商占有量都不到一成。在金融资产中,包括手持现金、储蓄存款、有价证券等,政府、企业、住户拥有金融资产的比重分别为186%、317%、497%。也就是说,改革前那种几乎是国家垄断所有重要资源的状况,已经转变为社会一半以上的财富由私人拥有了。但这种财富的拥有是相当不均衡的。在20万亿元的国内金融资产中,80%为占总人口30%左右的城市居民所拥有,其中近一半又被只占城市人口20%的少数高收入阶层占有。也就是说,占总人口6%的人占有了40%的金融资产。1其他的一些调查也证明了这种财富拥有格局的存在。不过,另外一些调查表明,财富的集中程度要更高。比如,一项在1999年进行的城镇居民抽样调查表明,不足5%的富人占有当时全国居民储蓄存款总额6万亿元的一半,即3万亿元人民币。
2贫富差距的扩大出现失控的趋势
在最近的几年中,政府已经开始采取措施,以遏制社会不平等程度的发展。但从效果上来说,预期的目的并没有达到,贫富悬殊的趋势仍在扩大。可以说,目前我国贫富悬殊的趋势已经处于一种失控的状态。问题出在什么地方?关键是与收入和国民财富分配有关的制度安排处于混乱之中。
第一,在整个国民收入的分配当中,通过劳动报酬分配的比重过小,大量国民财富通过非规范的途径流入个人手中。2002年,我国GDP首次超过10万亿元大关。我们可以看一看这10万亿元是如何在社会的各个部分中分配的。第一块是城镇居民在这一年获得的收入。200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703元,比上年实际增长134%。应当说这是一个比较高的增长速度,而且高于GDP的增长速度。如果城镇人口按48亿人(2001年的数字)计算,2002年城市居民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将近37万亿元。第二块是农村居民获得的收入,2002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2476元。如果农村人口按8亿人计算,2002年农村全部居民的纯收入将近2万亿元。这两块加在一起,为57万亿元,占全年GDP的57%。除了这两块之外,是国家的财政收入和企业的利润及扩大再生产资金。
问题出在什么地方?在这四块中,第一块比重是最大的,而同时又是最模糊的。因此需要对这块财富的分配加以认真的分析。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又表现在,“工资总额”所代表的劳动报酬在其中所占比例过小。按照统计部门的标准,“工资总额合计”是指国有、集体和其他所有经济单位的职工工资总额合计。它包括的范围是:1计时工资;2基础工资;3职务工资;4计件工资与计件超额工资;5各种奖金;6各种津贴;7加班工资;8其他工资。最近几年“工资总额合计”的情况是,1999年0987545万亿元;2000年1065919万亿元,2001年是118309万亿元。有专家估算,在2002年,全年工资总额大约是在12万亿元左右。也就是说,2002年的“工资总额合计”,只占GDP的12%,占城乡居民全部收入的21%,占城市居民全部可支配收入的33%。也就是说,在城镇这一块,有24万亿元(占城镇居民全部可支配收入的67%)是通过非工资的方式分配的(在2001年,基本养老金大约为2300亿元,低保100亿元,失业保险190亿元。这三项基本的社会保障,大约为2600亿元)。
第二,不合法的和不合理的财富转移,使得国家和个人的财富迅速集中到少数人的手里。一是已有社会财富的转移。这主要是指通过各种途径已经形成的国有资产流向个人手中。可以说,这是过去20年中影响社会贫富状况的一个重要因素。据有的学者的计算;在80年代,通过“价差”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1987年为2000亿元以上,1988年在3569亿元以上; 约占当年国民收入的30%。1 在90年代初期的“圈地”运动中,通过地价差流入个人手中的财富,也在几千亿元。2 在最近几年中,国有企业改制、资本运作、行贿受贿,则是将国有资产非法地转移到个人手中的主要形式。尽管现在无法对此进行精确的计算,但从一个个案例可以看出,数额是非常巨大的。90年代以来的贪污腐败和80年代相比,在社会结果上是很不一样的。在80年代的时候,虽然也存在贪污腐败现象,但当时的贪污腐败还不足以对整个社会的分配格局产生根本的影响。但现在数额巨大的贪污腐败和瓜分国有资产的行为,已经成为影响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的一个重要因素。像昆明卷烟厂原厂长陈传柏贪污的1600多万元,相当于一个乡农民一年的纯收入。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的三任负责人盗用的483亿元,则相当于一个县人口全年的收入。而在国有企业改制、资本运作当中发生的国有资产的流失,可能数量要更大,计算起来要更为困难,甚至是不可能计算出来的。
不平等的动力与机制90年代以来贫富差距的几个新特征(2)
还应当注意到的一个途径,是在居民获得收入后的财富转移。这种转移往往是以“随礼”、“人情”的名义进行的。正因为看起来是一种人情往来,人们往往不予注意。但实际上,这已经成为民间财富转移的一个重要途径。第一,发生的频次高。在一些地方,一个掌握权力的人,无论是生病、迁居、孩子结婚、父母祝寿,都可能收取可观的钱财。第二,牵涉的面广。最近媒体报道,某县原县委书记,在他没有索贿的前提下,收受贿赂150多万元,而且更让人深思的是,审查的结果是,全县没有一个单位不向他行贿的,全县科、处、局级干部几乎无一人不向他行贿。1 也正因为这两个特点,可以认为,由这个途径导致的财富转移是一个相当大的数量。如果我们将市场中的分配看作是首次分配,由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进行的分配看作是再分配,那么这个以民间的方式进行的财富转移则应当看作是第三次分配。而且,我们知道,无论是哪一种关于收入和收入差距的统计中,都是无法将通过这个渠道重新“分配”的财富或收入统计进去的。
第三,税收无法实现对收入差距扩大趋势的有效调控,有时甚至起相反的作用。在有的国家中,人们在税前收入的差距可能会很大,但经过个人收入所得税的调节,这种差距会大大缩小。比如,社会中收入最高的20%的人的收入对比收入最低的20%的人的收入,在税前可能会高达10倍,但通过个人收入所得税的调节,可能会缩小到5倍。但在我国,个人收入所得税显然还没有起到这样的作用。对此,人们已经有了许多的分析和议论,但其中的一些问题还是应当进一步予以澄清的。
个人所得税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我们首先从总量的角度来看。目前中国征收的个人收入所得税究竟是多少? 2001年中国税收总额为15301亿元,个税收入近996亿元,超过了消费税,成为第四大税种。但这一数字仅占中国总税收的65%。而发达国家平均则为30%。有专家认为,如果按照15%的国际标准计算的话,个税收入应是2250亿元。据此,他们认为,中国此项税金的流失至少在1000亿元以上。其实,这个算法是有问题的。因为这当中没有将农民以种种形式交纳的“个人收入所得税”计算在内。而农民交纳的各种“费”,无论是从征收依据(不超过纯收入的5%)还是从用途来看,实际上都可以看成是一种变相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农民上缴的各类款项,包括上缴国库的农业税和特产税,农业开发基金,以及全市统一征收的一级电灌费和血防统筹费等,乡镇政府征收的“五统”费,村级提留包括“三提”(公益金、公积金和村行政管理费),村共同生产费和村集资,各种名目的摊派和集资,义务工负担。中国农民每年总的经济负担,当在2000亿元以上,保守一点说也在1500亿元以上,人均达200元以上。如果将这一块看作是农民上缴的个人收入所得税,那么,我国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征收总额就不是2000年的600亿元或2001年的近1000亿元,而是2500亿元左右。占总体税收的比重,也就不是47%或65%,而是将近17%。因此可以说,在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大体相当于或略高于国际水平,并不存在大大低于国际水平的问题。而只是依据城市居民交纳的个人收入所得税来计算个税在全部税收中的比重,从而得出中国个人收入所得税税负过轻的结论,是无论如何说不过去的。
接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