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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顺。毕竟,在眼泪中是自由还是奴役有什么相干呢?最关键的是上天堂,听天由命是达此目的的最确定的方法。
如果对外战争暴发,公民们会准备好走上前线,谁也不会想到逃跑。他履行他的义务,但没有任何夺取胜利的热情;他只知道如何死亡,而不是如何征服。输赢对他有什么相干?命运不是比他们更知道什么对他们最好吗?想象一下一个骄傲、激情、精神焕发的敌人面对他们的坚韧克已时所占有的优势!让他们面对一个对国家和光荣充满了热爱的仁厚的人民;假设你的基督徒共和国在和斯巴达或罗马一战:虔诚的基督徒不是被鞭打、钉十字架,或不明所以就命陨魂飞,就是在他们敌人的轻蔑下成为奴隶。法比乌斯(Fabius)的战士们有一个誓言,我发现非常好:他们不是发誓征服或死亡,而是誓言要光荣地归来,他们也总是如其所愿。基督徒永远也不敢如此发誓,他们会觉得这是在试探上帝。
但是,我错谈了基督徒共和国:这两个字是互不相容的。基督徒宣传的是服从依赖。其精神太对暴君的胃口,他们总是对此善加利用。真正的基督徒是造出来当奴隶的;他们知道这一点但并不在乎;这个短暂的生命在他们眼里有着太少的价值。
有人告诉我们,基督徒的军队非常优秀,我否认这一点。就让他们找出一个基督徒军队给我看看。从我这方面看,我看不出会有什么基督徒军队。有人可以例举十字军来反驳我。我不为十字军的活力争论,我只想指出他们远不是基督徒军队,而是教士们的士兵和教堂的公民;他们为了他们的精神上的家园而战,虽然这一家园在某些方面只是他们暂时的栖息所。正确的讲,这起源于异神教;因为福音书并没有建立民族宗教,在基督徒中任何圣战都是不可能的。
在异教帝王手下,基督徒士兵是勇敢的;所有基督徒作家都这样写到,我也相信他们:这只是在异教徒军队中互相争夺荣誉。一旦帝王成为基督徒后这种竞争也就烟消云散,当十字架驱走了鹰,罗马的所有活力也都消失了。
但让我们先不做这些政治上的考虑,而回到权利的角度以在此重要的问题上建立起我们的基本准则。社会公约给予的主权者对臣民的权利不能超出公共用途的范畴【原注5】,如我已说过的那样。因此,只有当臣民的观点对社会有其重要,他们才应在观念上对主权者负责。对国家而言让每个公民都有一个宗教以使其热爱自己责任是相当重要的;但是,除了有关道德及对所有教友都有效的对他人的责任外,这种宗教的教义和国家及成员都不相关。在此之外,每个人可以拥有他选择的任何观念,主权者无权知道这些观念的内容。主权者对另一个世界没有司法评判;于是,无论臣民在下一个世界中的命运如何,都与主权者无关,只要他们是这一世界上的良好公民。
因此,有一个纯粹的公民的信仰,其内容要由主权者决定,它并非作为宗教的精确教义,而是作为易于接近的社交情感,没有此社会性的情感,不可能有好的公民或忠诚的臣民【原注6】。虽然不能强制任何人去相信,主权者可以从国家中驱逐任何不信此信仰的人;它并不是为了其不虔诚而驱逐他,而是因为他是反社会的动物,不能真诚地热爱法律正义,不能在需要的时候为其责任奉献生命。如有人在公开场合承认那些信仰之后,而行动间好象他从不相信它们,他应该被处死;他犯了所有罪行之首恶:在法律面前谎言忠诚。
公民宗教的教义应该简单,条目很少,用词准确而不必任何解释或注释。一个强大、智慧、慈善、高瞻远瞩和深思熟虑的神的存在,来世的生命,正直之人的幸福,邪恶之人的惩罚,社会契约和法律的神圣-这些是正面的教义。至于负面的教义,我只把它们局限在一点:不应该有任何不宽容,我们把这些不宽容从各种宗教中排除出去。
依我的理念,把公民的不宽容区别于宗教的不宽容的看法是错误的。这两种不宽容是不可分割的。一个人不可能和一个他认为被诅咒的人民和平相处;爱他们就是在恨惩罚他们的上帝;他们只能或是被救赎或是被折磨。不论何时,当宗教的不宽容为人接受,它必然地要产生某种社会结果【原注7】,而此一结果一旦产生,主权者也就不成为主权者,哪怕是在暂时的统治下。从那时起,教士们是真正的主子,而国王只是其仆役。
既然不再有,也不能再有排他的民族宗教,只要其教义中没有任何违背公民的责任,所有能够彼此宽容的宗教就都必须被人容纳。但是,如果任何人敢说,“除了教堂外,世上没有救赎。”他应该被从国家中驱逐出去,除非国家就是教堂而统治者就是教宗。这种教条只有在神权政府下才是好的;在任何其他政府下,它是致命的。传说的亨利四世拥抱罗马宗教的原因应该使它为任何诚实的人所抛弃,特别是那些还懂得思考的统治者。-------【原注1】‘Nonne ea quae possidet Chamos deus tuus,tibi jure debentur?’这是拉丁文圣经原文。神父Carriere的法文译文,“你们难道不相信你们有权占有你们的神基抹所拥有的土地吗?”我不知道希伯莱文的含义,但我发现在拉丁文圣经里,耶夫塔正面地承认了神基抹的权利,而法文译文弱化了这一承认,加入了拉丁文中没有的“据你的说法”。【原注2】非常明白,被称为“圣战”的Phocian战争并不是宗教战争。它的目的是惩罚亵渎行为,而不是征服非基督徒。【原注3】应该注意,教士不是由正式集会而是由教堂的共同信仰结成一体。共同信仰和逐出教会是教士们的社会公约,通过它他们总是使自己成为人民和国王的主人。由共同信仰而结合在一起的教士,哪怕他们来自地球的两极,彼此也是公民同胞。这一发明是一政治杰作。在异教祭司中从没有这样的东西,因此也从未形成教士集团的实体。【原注4】除其他文章之外,请参看葛罗休斯于1643年四月十一日给他兄弟的信,看看这个学者在De Cive中赞成和谴责的是什么。他偏于放任,似乎觉得霍布士书中的邪恶使他可以忽视其中好的部分,但不是每个人都有这样胸怀。【原注5】‘在共和国里,’Marquis d’Argenson说,‘每一个人都完全自由,可以做不伤害他人的任何事。’这有一个不变的边界线,不可能再有更精确地描述了。我总是禁不住要援引这个手稿,作为对这个远见卓实、德高望众的智者的怀念,他虽然是国家大臣,却保持着公民真正的心灵,对他祖国的政府有着公正成熟的观点。【原注6】在为卡特莱恩诉求时,凯撒试图建立灵魂道德的教义;而Cato和西塞罗根本就不想费时纠缠哲学问题而回绝了凯撒;他们简单地表示凯撒的发言象一个不良公民,他正拭图推动一个于国家有害的教义。正是这个问题,而不是神学问题,元老院不得不通过它的裁决。【原注7】举例讲,婚姻是一个公民约法,没有其对公民的效果社会根本不会存在。任何不宽容的宗教都必然会篡夺攫取进行婚礼的权力,让我们假定某一教士成功地使自己独揽了此一大权。结果非常明白,通过在司法上推行教堂的权威,它就破坏统治者的权威,一旦这一切成真,统治者将只能拥有教士愿意提供的那些臣民。如果教堂可根据人们是否相信某一教义、是否接受某一仪式、是否虔诚来接受或拒绝婚礼的进行,难道还不清楚如果教士谨慎行事并坚持到底,它最后就会获得对下述的完全控制:继承、公职、公民、甚至于没有法律常规就不能存在的国家本身?但有人会说,对这种滥权可以申诉,可以对教堂传唤,训令,甚至其财产的剥夺。多么可怜!我不会说什么勇气,教士只要有一丝的常识,它就会毫不抵抗而继续进行它自己的事务;它会平静地接受所有申诉、传唤、训令和剥夺,最后它会重新恢复其所有权力。在我看来,当一个人确定能够得到全部时,放弃一部分并不是什么巨大牺牲。
《社会契约论》第四册第九章
结语
在奠定了政治权利的真正原则,并把国家置于其基础上之后,我可能还会继续用其外交关系来支持这些理论,这将包括国家法律、商业、战争和征服的权利、公共法律、联盟、谈判、条约、等等。但所有这些形成了一个超出我视野的巨大的新课题;我不得不把我的眼睛限制在我能接近的事务上。
《社会契约论》 第四册
--完--
翻译后记
历时三个多月,我终于把《社会契约论》全本翻译完成,作为中译电子版奉献给热心的读者。翻译是对比参考了市面上的Bair和Cole两种英文译本基础上完成的。作为一个理科学者来翻译这样一部政治学名著,其中的困难是可想而知的,在第一遍翻译后进行的反复较读中,我时时为我词句的误用而汗颜。我相信这样的错误一定还有不少,欢迎读者热心指正。
我第一次看《社会契约论》完全是出于偶然。那是在1985年我在北大时,常喜欢练习英文速读。而读本往往是图书馆中名片最多的古典英文译作。我记得非常清楚,《卢梭政论集》是我的英文速读读本中的第三本。我被它平易的语言和对政体的深刻论述深深地震撼了。对我影响最大的是《社会契约论》第一、三册的内容。
翻译《社会契约论》起因于中文讨论组ACT中关于民主法制政体权利等的永久性的争论话题。我发现很多网友完全是自己定义、自己论述、自己批判,诸如,我说了算=民主,邓爷有枪=法律,有了金钱=有了民主,吃饭=人权,我批你而你不能反驳=民主权利,不一而足。我不懂为什么会出现这些概念的混乱,但我深信一点,如果国人如此的理念荒谬,那我们民族就很难有所成就。
历史是一个环环相扣的链,而不是随机的事件堆积。西方民主今天发达的基础,既有其早期残酷的资本原始积累,还有其发达的公民社会的根底,在理念上更有以伏尔泰、卢梭、孟德斯鸠为代表的理性启蒙。就是以社会主义运动而言,它是从卢梭到康德到黑格尔再到马克思的一个结果。社会主义运动在中国的惨重失败和对中国人民造成的远比东欧苏联为巨的深重灾难(三年人祸和十年文革等),不能仅仅归罪于马克思社会政治理论的不足,而更多的归罪于国人跳过了历史长链中必须的多个环节。对于民主运动在中国的发展,我也持同一看法。没有理念的更新,产生的永远是暴政。期望主子的民族有的只能是枷锁。
这就是我向大家推荐《社会契约论》的原因。要理解西方的今天,你就要研究它的昨天、前天。历史是一个环环相扣的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