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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详解-第2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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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欧洲专利公约中关于疾病诊断治疗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的规定。为此,欧洲创造了“用物质X制备治疗疾病Y的药品的应用”的权利要求撰写方式, 巧妙地解决了这一难题。事实上,第二次医药用途发明一般并不涉及药品的制造方法,撰写成制备方法权利要求是一种技巧,它克服了上述难题,为第二次医药用途发明提供了有效的专利保护。我国专利法中没有类似于欧洲专利公约第54条(5)那样的规定,因此目前对第一次医药用途发明和第二次医药用途发明都必须采用药品制备方法的权利要求撰写方式。
4。 动物和植物品种
TRIPS协议第27条(3)(b)规定:成员可以规定,除微生物之外的动、植物以及生产动、植物的主要是生物的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但生产动、植物的非生物方法及微生物方法除外。TRIPS协议还规定:成员应以专利制度或者有效的专门制度,或者以任何组合的制度,给植物新品种以保护。
本条规定动物和植物品种不能获得专利保护,这不违反  TRIPS协议的规定。另一方面,我国是农业大国,在植物品种,特别是农、林作物品种的开发研究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取得了许多成就。 因此,对植物新品种提供法律保护有利于鼓励这方面的发明创造,有利于保护我国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我国采取了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单独立法的作法。国务院1997年3月20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该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农业和林业行政部门按照其职责分工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本条规定,生产动、植物品种的方法可以获得专利保护。这里所说的动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是指非生物学的方法,不包括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在内。一种方法是不是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取决于人的技术在该方法中的介入程度。如果人的技术的介入对该方法所要达到的目的或者效果起了控制的作用或者决定的作用,那么这种方法不属于“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可以获得专利保护。例如,利用修剪树枝的方法改善树的特性或者产量,或者促进或者阻遏树的成长,由于发明的主要点在于人为的技术,这种方法不属于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采用辐照饲养法生产高产牛奶的乳牛也是如此。
至于微生物,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在1992年第一次修改专利法之前,由于药品和化学物质都不授予产品专利,所以在审查实践中对微生物本身也不给予专利保护,只对微生物方法给予专利保护。随着药品和化学物质可以获得专利保护,微生物菌种和微生物制品的专利保护问题也隧之得到了解决。 微生物包括细菌、放线菌、真菌、动植物细胞系、病毒、质粒、原生物、藻类等。不过,微生物只有经过分离成为纯培养物.并且具有特定的工业用途时,才是可以授予专利的主题。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的,如果所涉及的生物材料是公众不能得到的,并且对生物材料的说明不足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实施其发明,则申请人还必须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将生物材料的样品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承认的保藏单位保藏。
生物技术和基因工程对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提出了许多新的问题,例如,如何保护转基因动物或者植物?如何防止克隆技术的滥用?等等。可以预料,这些同题将导致专利制度进一步产生变革。
5。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物质
原子核变换方法是指使一个或者几个原子核经分裂或者聚合形成一个或者几个新原子核的过程。用原子核变换方法所获得的物质,主要是指用加速器、反应堆,以及其他核反应装置制造的各种放射性同位素。这些同位素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这些同位素的用途,以及使用的仪器、设备可以被授予专利权。此外,依本条规定。原子核变换方法也不能获得专利保护。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引言
本章内容涉及申请专利应当提交的文件以及与申请有关的一些制度和原则。
一项发明创造完成后,其所有人并不能因为作出了该发明创造就自然而然获得专利权。要想获得专利权,首先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专利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后认为符合规定的,才能被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专利申请规定了严格的要求。本章重点规定了一些基本要求,包括申请文件的种类及其内客、申请日的确定、优先权(包括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的要求、申请的单一性及合案申请、申请的撤回和申请的修改。在本章规定的基础上,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规章对上述制度和原则做了进一步的详细解释和补充。
本章是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中惟一未作任何实质性修改的一章。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本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组成,以及对各种申请文件的要求。
申请不同类型的专利,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有所不同。就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而言,应当提交的文件种类相同,包括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每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都应当包含这四种文件。由于附图是说明书的一部分,而且不是所有的发明专利申请都必须有附图(但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必须有附图),所以本条第一款没有将附图单独作为一种申请文件列出。
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这里所说的“书面形式”,通常是指纸件形式。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为了便于申请人更为快捷、更为方便地提交专利申请,许多国家的专利局纷纷开始接受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的专利申请,以后要逐步过渡到完全以电子文件方式提交。我国也已经开始进行这方面的尝试。因此,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第二次修改中将第三条的上述规定改为:“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下面针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四种申请文件的作用及主要内容,具体说明本条的规定。
一、请求书
请求书是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表示请求授予专利权的愿望的一种书面文件。这种请求在有些国家要以明示的语言予以表达,而在我国这种请求是默示的,即申请人只要填写了“发明专利请求书”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并且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认为表示了请求授予专利权的愿望。
请求书实际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制的一种统一表格。申请发明专利的,使用“发明专利请求书”;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使用“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两种请求书的内容基本上是一样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
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名称应当简短,要能够清楚地表明申请专利的主题是产品还是方法,例如“太阳能加热器”、“半导体器件的制造方法”之类。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只应当表明其技术内容,不应含有非技术性用语,例如人名或者商业宣传用语等。
2。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人应当是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人应当是个人。所谓单位,是指具有法人地位的实体,单位中的部门,例如大学的院、系,或者研究所的科研处,不能作为申请人。
按照第二欢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有两个以上而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以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以请求书中写明的第一申请人为代表人。在这样的情况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有关文件,例如意见陈述书。可以由该代表人单独签名、盖章。如果申请人希望指定除上述第一申请人之外的其他申请人作为代表人,应当在请求书中明确指明;如果申请人不希望指定其中任何一个作为其代表人,也应当在请求书中明确指明。在不指定代表人的情况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有关文件必须由全体申请人签名、盖章。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他的姓名、国籍和地址;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写明它的正式名称、总部所在国家和地址。填写的地址应当满足邮递的要求,包括邮政编码在内。为了便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与申请人之间的通讯联系,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指定一名人员为联系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申请人发出各种文件的信封上将写明该联系人的姓名。
在某些情况下,代表人和联系人有可能是同一个人,例如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申请一项专利权,其代表人和联系人可能同是其中某个人。但是.代表人和联系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要将它们混淆起来。
3。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
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发明人是指作出发明的人,设计人是指作出实用新型的人,都应当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或者集体,例如“××科研小组”等等。如果是数人共同作出的,应当将所有的人都写上。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应当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要求不公布他的姓名,但必须由他本人以书面提出请求。
4。 专利代理机构
如果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为申请,请求书应当写明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专利代理人的姓名,并附具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写明委托的权限。
5。 优先权要求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即应当在请求书中写明第—次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
6。 申请人或者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
请求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可以签字或者盖章;如果申请人是单位,应当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为申请的,应当由该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印章。
此外,请求书中还包括申请文件清单、附加文件清单,以及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二、说明书
1。 说明书的作用
说明书是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公开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文件。为获得专利权,申请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继而向社会公众提供为理解和实施其发明创造所必需的技术信息,这是专利制度的主要特征之一。
说明书及其附图的作用主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第一,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清楚、完整地公开出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从而为社会公众提供了新的技术信息; 第二,说明书提供了有关发明创造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以及发明创造内容的情报和信息,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审查工作的基础;第三,说明书是权利要求书的依据,在专利权被授予后,特别是在发生专利纠纷时,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书,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 说明书的主要内容
按照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一般应当包括8个部分。按照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首先应当给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记载的名称相一致,然后按顺序写明如下几个部分。
(1) 发明或者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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