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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第2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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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二)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 

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从另一角度观之,也是对法院允许被告再行收集证据的限定。 

      3.证据采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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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2)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 

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换言之,复议机关如此收集和补充的证 

据也不能作为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3)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 

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依据。 

      4.证据保全规则 

       (1)证据保全具备的条件: 

      ①证据存在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行政诉讼法第 

36 条) 

      ②证据与案件事实有相当的关联性。 

       (2)证据保全的启动程序: 

      ①诉讼参加人若提请保全,一般在法院受理起诉之后法院调查 

程序开始之前提出; 

      ②有诉讼参加人提请保全和法院主动保全两种情形。 

                         第七节行政诉讼的程序 

       一、关于起诉和受理 

      值得讨论的问题是:法院受理案件是否需要考虑各种条件,是 

否应该先受理(即先立案),然后通过审查来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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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符,再驳回起诉。有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必定要进行审查,但法院尚未立案即审查,是不符合逻辑的。另一个 

理由是,先受理而后再审查、判断并做有充分理由的驳回起诉裁定, 

比起当前法院轻易不予受理的现象,更能保障相对人权利。这些观点 

是否有力,尚待讨论。 

      1.起诉条件(行政诉讼法第41 条) 

       (1)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个人或组 

织; 

       (2)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被告不合适可告知原告变更); 

       (3)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确认违法、撤销、变 

更、履行法定职责、赔偿等); 

       (4)起诉的案件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2.法院对起诉的审查 

       (1)是否遵循法律、法规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关系的规定 

 (复议无须前置;复议前置;复议和诉讼选择); 

      ①复议前置的: 

      行政相对人未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不受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60 

日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相对人对此不服,可以告复议机关不受理 

或者受理之后不作为。 

      ②复议非前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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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先申请复议,在复议机关未作出决定之前又起诉的, 

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行政相对人先申请复议,后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申请,而在法 

定起诉期限内又提起诉讼,法院应予受理。撤回申请意味着该案件已 

经不在复议过程中了。(司法解释第35 条) 

      此时的“法定起诉期限”应为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起算 

的诉讼期限。 

       (2)是否符合法律对起诉期限的规定(3 个月;2 年;5 年;20 

年)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3 

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法第39 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 年。”(司法解释第41 条) 

      这里,第一,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未告知相对人诉权 

或者起诉期限,应理解为已经告知相对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第二, 

诉权和起诉期限显然非同一概念,行政机关可能只告诉诉权,而未告 

诉起诉期限,所以,该条最好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以及起诉 

期限”;第三,所谓“应当知道”,是指在相对人否认自己知道诉权或 

起诉期限的情形下,法院有充分理由认为相对人知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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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 

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 年、其 

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 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 

理。”(司法解释第42 条) 

       (3)是否重复诉讼 

      重复诉讼可以做两方面的理解:其一,起诉人已经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后,其再次向法院起诉;其二,起诉人在撤诉后,或者经法 

院裁判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法院起诉。从司法解释第44 条 

第8 项、第9 项的规定来看,“重复诉讼”针对第一种情形而言,不 

过,在理论阐述上可以看成包括两个方面。 

      3.受理、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二、关于撤诉与缺席判决 

      1.撤诉 

       (1)原告主动申请撤诉 

      第一,原告申请;第二,申请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一审裁判作 

出之前提出;第三,申请应为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第四,申请必须 

得到法院的准许 

       (2)被告改变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 

      被告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有可能向原告承诺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以求得原告撤诉,为了避免被告在原告撤诉后不履行承诺,法院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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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查时注意这种现象。 

       (3)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 

虽到庭但未经法庭同意而中途退庭的,视为申请撤诉。 

      法院裁定撤诉问题与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权原则 

      第一,当事人自由处分诉权的基础是自愿,而在行政诉讼中, 

行政机关以各种方式对原告施加压力的情形较多,为保障当事人自由 

处分诉权,应该进行审查;第二,行政诉讼并不仅仅解决行政争议, 

而更在于体现司法审查的意义:约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时,原告 

撤诉可能造成违法行政行为消遥法外,或者原告与被告达成私下协议 

而撤诉,可能造成公共利益受损害,故需由法院进行审查。 

      至于这种制度设计的初衷,在实践中究竟如何,参见何海波:“行 

政诉讼撤诉考”,《中外法学》2001 年第2 期。 

      2.缺席判决 

       (1)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到庭后未经法庭准 

许中途退庭的; 

       (2)原告虽申请撤诉但法院不准许,其拒不到庭的; 

       (3)原告未申请撤诉,但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法院 

认为其仍需继续参加诉讼的; 

      三、关于二审程序 

      1.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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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①一审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都有权提起上诉 

      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诉的,上诉各方均为上诉人 

      ③一方当事人提起上诉的,该当事人为上诉人,未提起上诉的 

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 

      ④共同诉讼中的一人或者一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提出上诉的人 

为上诉人,与上诉请求对立的各方均为被上诉人;与上诉请求利害关 

系一致,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仍处于原审诉讼地位 

       (2)上诉期限 

      ①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提起 

      ②一审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 日内提起 

      2.二审审理形式 

       (1)书面审理:适用于一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的情形 

       (2)开庭审理 

                         第八节行政诉讼的判决 

       一、一审判决 

       1.维持判决(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否定原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指控,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合法有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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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是司法解释创造的一种新型判决,需要注意: 

第一,其与驳回起诉裁定是两码事;第二,无论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 

法,若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证据和法律的有力支持,就可以采用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司法解释第56 条规定了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四种情形: 

       (1)原告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而理由不能成立的,只能采 

用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在汉语语言里维持往往指向对有形事物的维系,被告不作为合 

法,似乎无可维持之物,故采用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2)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有不合理问题,若法院判决维持有 

支持不合理行为的嫌疑,故采用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同时提出司法 

建议有利于被告纠正不合理的行政行为; 

       (3)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因事过境迁而需要改变其内容或效 

力,而法院判决维持可能为被告改变其行为设置障碍,故采用驳回诉 

讼请求的判决。 

      3.确认判决 

      司法解释第57 条、第58 条的规定,确认判决分确认合法或者 

有效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判决两种 

       (1)确认合法或者有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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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件是: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②不适宜作出维持或者驳 

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比如,甲与乙发生民事争议,甲向A 机关请求裁决,A 机关拒 

绝进行裁决,甲又向B 机关申请裁决,B 机关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但是,甲认为A  机关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故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A 

机关的不作为违法。法院认定A  机关依法没有管辖权,故不作为是 

合法的。但此时,既然A  机关乃不作为,故判决维持不适宜;若判 

决驳回诉讼请求,由于甲是要求法院确认违法,驳回诉讼请求没有直 

接表明不作为是否合法,故判决确认合法更为适宜。 

       (2)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判决 

      具体适用的情形如下: 

      ①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判决责令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 

      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之内容的;(一般针 

对即时强制情形) 

      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的; 

      ④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虽然违法,但撤销该行政行为后将给国家 

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带来重大损失的,可以确认其违法,并责令被诉行 

政机关采取相应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可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⑤诉讼过程中,被告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但被撤销的具体 

行政行为是违法的。 

      4.撤销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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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全部撤销;部分撤销;撤销重作 (除因违反法定程序而 

遭撤销的以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作) 

      适用的情形: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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