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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5.履行判决
适用于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情形。
拖延履行无须证明行政主体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只要行政主
体在合理期间内无法律理由和事实理由推托的,就可以判定其无理拖
延
6.变更判决(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
7.赔偿判决
二、二审裁判
1.裁定撤销,发回重审。
(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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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
(2)若是一审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裁定,二审法院认为确有
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则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
理或者继续审理
2.依法改判
(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
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2)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改判
3.维持原判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第六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
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个人、组织的合
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
(1)行政赔偿是对违法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
行政主体合法的行为,也有可能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
害,对此损害,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在学理上称为行政补偿。
(2)行政赔偿是对行政职权行使过程中的违法侵权行为所致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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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给予赔偿
行政主体或其工作人员,并非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的违
法侵权行为,不会引起行政赔偿。
(3)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
作出侵权行为的行政主体则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二、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侵权行为主体
行政侵权损害是由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造成的,工作人员包
括:公务员、被授权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组织的工作人员、受
委托的个人、事实上在执行公务或自愿协助公务的人员。
2.行政侵权行为
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因违法而造成损害的行为,
如何判断职务行为是关键问题所在。
3.实际或必然的损害
(1)根据我国当前赔偿法的规定,损害主要包括人身自由的损
害、生命健康的损害以及财产的损害,尚不包括其他公民权益的损害,
如受教育权的损害、精神方面的损害等
(2)就人身自由的损害而言,确定的是自由和金钱的转换计算,
以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在这里,实际损失的是自由;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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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自由的无法计算其价值,故必须以金钱替代。
(3)就生命健康的损害而言,确定的是实际损失 (如医疗费、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可得利益的损失(如生活费)。
(4)就财产的损害而言,根据第28 条的规定,确定的是实际损
失(如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4.因果关联
实际或必然的损害是由行政侵权行为造成的,侵权行为和损害结
果之间有一种因果关系。
第二节行政赔偿的范围
一、行政赔偿的侵权行为范围
1.应当赔偿的侵犯人身权情形
(1)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
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应当赔偿的侵犯财产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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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
财物等行政处罚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3.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范围
1.物质损害
(1)实际损害
(2)可得利益损害
2.精神损害
第三节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
1.公民
(1)直接受害的公民本人(特殊情形下监护人代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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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害人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 (间接受害人;
赔偿请求权的转移。与原告资格转移不同的是:原告资格是转移给近
亲属
2.法人和其他组织:
(1)直接受害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2)终止的话,承受权利者。
被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法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法人以及被撤
销、变更或者注销的法人,一般不发生资格转移。
3.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 (对等保护原则)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1.实施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
2.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4.委托的行政机关
5.行政复议机关 (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情况)
6.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赔偿义务机关 (“继续行使其职权
的行政机关”和“撤销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
第四节行政赔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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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独提起的程序
双方对行为的存在、行为的违法性没有争议的情况下 (包括行
为已经被确认违法或者已经被撤销、变更等),受害人单独提出行政
赔偿请求,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1)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不予理睬
(2)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方案不予执行
(3)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
(4)受害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
二、一并提起的程序
双方对行为的存在与否、行为的合法与否还有争议的情况下,
赔偿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赔偿
请求。
第五节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一、赔偿方式
1.金钱赔偿;
2.返还财产;
3.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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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国家赔偿法第30 条规定,对行政相对人名誉权、荣誉权
造成损害的,应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但这并非行政赔
偿方式。
二、标准
1.人身自由损害的赔偿标准
(1)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上年度”: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赔偿委员
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
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
(3)日平均工资:年均工资除以法定工作日数;年均工资由国
家统计局公布
2.生命健康损害的标准
(1)一般伤害: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最高额为年均工
资的5 倍
(2)残疾: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包括因残疾而减少的收入、
残疾后的生活困难补助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
高额为年均工资的10 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年均工资
的20 倍)
(3)死亡: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年均工资的20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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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产损害的标准
(1)违法占有或获取财产的
①返还财产
②造成财产损坏,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损害程度给
付相应赔偿金
③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赔偿金
④财产拍卖的,给付所得价款
(2)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
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即用于维持生存的
基本开支,如水电费、仓储费、基本工资。
(3)对财产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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