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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调查,绝大多数的性骚扰都会给妇女带来恐惧和麻烦,而对儿童实施性骚扰,将给儿童幼小心灵带来无法愈合的创伤。现代化的社会应该是法制的社会,人们期待着社会的进步,法律的健全。
性骚扰折射出当代社会的经济、文化和道德阴暗的一面,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正视这个问题。虽然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关于性骚扰的法律条文,但这种社会不良现象必然会遇到遏止。人类是有智慧的生物群体,我们既然能正视和着手解决战争、和平、贫困、发展、鼠疫、霍乱、癌症、艾滋病等众多困扰人类发展和生存的问题,为什么不能解决性骚扰这个问题?人类之所以是有智慧的生物群体,就是因为他们能不断战胜威胁自己的困难。我相信性骚扰问题必然会在人类社会消失,这个目标不会遥远。
第三篇 是道德危机,还是人格丧失三、对性骚扰的评判标准(1)
“性骚扰”一词最早是由美国女法学家凯瑟琳·麦金农提出来的。1974年,美国的一女职员为了逃避上司的骚扰,不得不辞去工作而成为失业者。由于她是因“个人原因”辞职,按当时的规定她无权享受失业救济;她对此感到不公,请麦金农为她办理这个案件。麦金农对这位女职员的遭遇感到气愤,她在办案中第一次使用“性骚扰”这一名词,并指出性骚扰是一种建立在性别上的歧视;她认为工作的不友善需要保护。许多国家劳动法和劳动保护法强烈反对工作中的性骚扰。根据比利时的劳动保护法,雇主在与雇员的关系中应该相互尊重、合宜、得体;在意大利的劳动法中规定了雇主对雇员的身体和道德完整负责;在葡萄牙和芬兰的劳动保护法中,则保证雇员有对身体上和精神上良好的工作条件。由于世界各国的风俗习惯不同,有些行为在一些国家属正常范围,在另一些国家则属性侵犯行为。例如,西方国家,人们在交往中习惯亲吻拥抱,而东方国家只限于握手;在日本,摸女人屁股属可以接受的行为,而在欧美则属下流举动。因此,性骚扰的定义又因不同国家而存在差异。
1。各国对性骚扰的定义
关于性骚扰,各个国家以及司法、学术、妇女等社会各界的界定和表述各有不同,但以下一些原则基本相似:①它是与性有关的对他人挑逗、侵犯、侮辱和控制等行为;②它不仅包括身体接触,也包括口头或其他带有上述性质的行为;③它是违背当事人双方中的一方(通常是妇女)意愿的强迫性行为,通常也被划入暴力行为的范畴;④它造成对主要是妇女的受害者在心理、生理、人格以致于经济方面的伤害,是一种性别歧视。
·1999年由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的新版《辞海》中首次收入了“性骚扰”这一辞条。其解释为:“性骚扰是20世纪70年代出现于美国的用语。指在存在不平等权力关系的背景条件下,社会地位较高者利用权力向社会地位较低者强行提出性要求,从而使后者感到不安的行为。是性别歧视的一种表现。”
·《英汉妇女与法律词汇释义》对性骚扰的定义是:性骚扰是性歧视的一种形式,通过性行为滥用权力,在工作场所和其他公共场所欺凌、威胁、恐吓、控制、压抑或腐蚀其他人。这种性行为包括语言、身体接触以及暴露性器官。性骚扰也是性伤害的一种形式,是性暴力延续的一部分。作为滥用权力的一种形式,性骚扰常与其他形式的歧视交错在一起,如年龄、种族、性别等方面的歧视。这对受害者制造了一种敌对的环境,使她们感到被贬低身份,不受欢迎。性骚扰造成生理、心理和感情上的伤害。
一直到最近,性骚扰的受害者仍然保持沉默,因为她们感到耻辱和恐惧。有一种错误观念把性骚扰视为性欲的表现,而不看作是对弱者的敌对、侵犯和使用权力的表现。而且,美国对法律系统中性骚扰的研究(对法官、律师、诉讼当事人和法庭雇员行为的研究)说明性和女性经常对同样的情况有不同的感受。男性的“意图”是讲个笑话,而女性往往会感到被贬低身份和受到伤害。
·香港《公务员性骚扰投诉指引》对性骚扰的定义是:如对一名女性提出不受欢迎的性需要或获取性方面好处的要求,或对女性做出其不受欢迎的,涉及“性”的行径,并预期对方会感到冒犯、侮辱或惊吓,就是对女性做出性骚扰。·在法国,是这样给性骚扰下的定义:一种侮辱性、侵犯人身尊严和权利的不道德行为,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语言纠缠,调戏侮辱;一类是动手动脚。受害者主要为女性,她们常常由于工作关系而遭到老板或同事的侮辱。
·在美国等西方国家对性骚扰比较流行的定义是:指男上司或男雇员用淫秽的语言或者下流的动作挑逗、侵扰女雇员,甚至强行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后引申为社会上以各种非礼的性信息侮辱异性(主要是妇女),或向异性提出性要求的行为。
·关于性骚扰的司法解释,学术界有一种定义是这样的:性骚扰是指一方利用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对不情愿的另一方施加的性需索。最常见的是雇主对雇员的性要求,教师对学生的性要求,治疗师对治疗者的性要求等。
这种关于性骚扰的定义其实是不够准确的,是狭义的。这是因为现实生活中的性骚扰远远超出这种不平等地位之间的关系,同等地位的人,例如同事、朋友、同学之间的性骚扰也常有发生。
事实上,还有更多的性骚扰是来自于陌生人或精神异常者。现实生活中的性骚扰除了强加的性要求外,更多的还是非直接的、语言的、形体的性暗示和性挑逗,其对象不仅是异性之间,还包括同性。西方一些社会学研究者认为:只要是一方通过语言的或形体的有关性内容的侵犯或暗示,给另一方造成心理上的反感、压抑和恐慌,都可构成性骚扰。尽管在理论上至今未有一个公认的、权威的定义,但社会对性骚扰的认识和关注已经超过以往的任何一个时期。
2。与性有关的言行指的是什么
近一时期,国内媒体连续报道了几起因性骚扰而引起的投诉案件。这一现象古来有之,近年来也从未绝迹。问题是刑法和民事法律条文中均无明确指涉和界定,更没有公开诉讼的案例。绝大多数曾有过被上司以各种方式进行性骚扰之经历的女士都没有公开起诉,其原因不难想见。让人感到同情和遗憾的是,被称为中国大陆“性骚扰”第一案的原告———西安的童女士在忍辱负重多年之后终于愤然起诉原上司,却被莲湖区法院判定为“证据不足”而落得个败诉的结果。最近又有一位女博士生因遭受其导师的性骚扰而向院方反映,结果反遭院方的处分,甚至因此而无法拿到自己的博士学位证书。由此看来,这种本来多半是在内部小范围解决甚至在个人之间私了的情况,已无法再持续容忍下去了。社会舆论及立法、司法部门也不能继续等待观望或者漠视这一可能严重危害个人尊严和社会正义的现实存在。从海外情况来看,近年来对此类案件的审理频率和处罚力度也在加大。
台北林口长庚医院麻醉部医师沈青华“性骚扰案”,已经由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审结宣判。承审法官认定:他曾两度故意以手部碰触护士的背、颈、肩及臀部,侵害该女的“身体权”及“健康权”,因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慰抚金新台币40万元,创同类案件赔偿新高纪录。
以色列前国防部长因曾对两名女工作人员有不轨行为,两项性骚扰和攻击罪名成立。最近被地方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期执行。但一些妇女权益团体则对这一判决表示不满,认为法律面前应人人平等。即使为国家建立过功勋,他也应按法律规定被判7年徒刑,至少也应入狱一段时间,而不是仅仅被缓刑了事。
在有些案例中,没有伴随实际身体接触的语言挑逗也被认定为是性骚扰。美国纽约某法官裁定,具有实际控制权威和影响力的异性特别的女孩儿叫作“莱温斯基”也属性骚扰。此前,一名曾在纽约州立大学学习的女大学生哈优特,指控该校一名教授多次在课堂中称她为“莱温斯基”,使她蒙受羞辱,以致不能集中精力学习,成绩下降,最后被迫退学,而学校当局对此坐视不管。
性骚扰的界定
“性骚扰”在中国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仅在《民法通则》中有一些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条款,但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香港前立法局于1995年通过《性别歧视条例》,把“性骚扰”纳入民事诉讼的范畴,但到1996年“平等机会委员会”成立后才生效。根据香港前立法局《性别歧视条例》,“性骚扰”的定义为:一方向另一方做出不受欢迎、与性有关的言语或举动,包括不情愿的身体接触、性贿赂、提出与性相关的行为作为给予某种利益的条件;不涉及身体接触的言语、图文展示、眼神及姿势等。性骚扰亦指带有性别歧视的偏见和言论。
美国许多商学院所开设的人力资源管理课程中都对工作环境中的性骚扰行为做出了普遍认同的界定:性骚扰是破坏雇佣关系公正性和稳定性的不正当行为方式。没有任何雇员(无论是男是女)应接受来自异性或同性的或明或暗的性表示或性行为,无论是通过语言还是行为所表述的欲念。
除了在工作环境中所发生的具有特定目标的性骚扰之外,还有许多其他目标不明确甚至是对陌生人所施加的盲目而随机的性骚扰。此类性骚扰可能发生在公共汽车、地铁、火车、卧铺式长途客车、飞机、轮船、轮渡和电梯等场所。从诉讼的角度讲,性骚扰案的确很难取到确凿的证据。性骚扰本身是一种敏感而隐秘的问题,比如说办公室里只有两人在场,是否性骚扰难以说清。即使性骚扰受害者能偷偷录音录像,但是这种证据的获取也会因为取证程序不合法而无法被法院认定。法律界人士认为,我国关于性骚扰的法律规定确实存在盲点,性骚扰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现行法律下很难得到全面维护。
美国心理学家乔伊斯·布拉泽对性骚扰作了如下的界定:男人在一些比较适当的性骚扰上会侥幸成功———暗示性的评论。眉眼挑逗、轻轻地拍打臀部等等。女人怕自己显得愚蠢,误解了这些无关紧要的语句和手势。其实判断的原则很简单,如果你觉得不舒服,那你就没有误解,这就是性骚扰。乔伊斯·布拉泽还把性骚扰现象归纳了几种形式:挑逗、暗示性的两性评论、肮脏下流的笑话、淫秽的语言、有意地接触女性身体、违背妇女意愿的抚摸、如果不同意发生关系就威胁要解雇她……
总之,性骚扰为“不受欢迎的性侵犯、性要求和其他具有‘性意味’的言词或行为”。
第三篇 是道德危机,还是人格丧失三、对性骚扰的评判标准(2)
当这些行动具有下列特质时即构成性骚扰:
①公开或隐约地表示个人对这些行动的顺从,是个人受到雇用的条件。
②个人对于这些行动的顺从或拒绝,作为决定是否雇用的参考基础。
③这些行动深深影响个人的工作表现,或造成一个威胁性、充满敌意或冒犯性的工作环境。
香港和台湾地区的学者也对本土的性骚扰情况作了很多调查和研究。在台湾,一批曾在校园里遭受过性骚扰的女士们办起小红帽组织,她们首先起来揭发在自己身边或自己所遭受过的性骚扰。这个反性骚扰活动得到台湾很多妇女社团组织的支持,因此她们在1993年6月写出了书名为《小红帽随身包》的校园反性骚扰行动手册。该手册把性骚扰行为划分为5个等级:
①性别骚扰:这是最广义的性骚扰。凡是一切强化女性是二等性别的言行,包括各种带有性含义、性别歧视和性别偏见的言论以及污辱、贬低、敌视女性的言论都在此列。
②性挑逗:包括一切不受欢迎、不合宜或带有攻击性的口头或肌体上的性挑逗行为,包括公开展示色情图片、讲黄色笑话、掀裙子、抚摸女性的胸部或私处、暴露性器官。
③性贿赂:以同意性服务作为交换利益的手段,男性上司包括教师以要求约会或占性便宜作为允诺加薪、升迁或加分、及格等条件。
④性要挟:以威胁或霸道的手段强迫性行为或性服务。这不仅适用于校园或工作场合中男性对女性的胁迫,也包括约会中在对方不愿意的情形下强吻、强留或强行性关系。
⑤性攻击:强奸及任何造成肢体伤害的暴力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