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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性骚扰说不-第2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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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权力。    
    最初提起诉讼的是阿肯色州的葆拉·琼斯。她说克林顿在任阿肯色州州长时她去乞求帮助,克林顿却要求与他“口交”,她愤而离去。    
    这个案件涉及了几个令人关注的地方。其一是克林顿利用行政权力对一个纳税人进行性骚扰,这是美国人最不能忍受的事;其二是葆拉·琼斯声称自己因此而丧失了对生活的信心,几乎就无法生存下去了。对于追求个性独立和自由的美国人来说,这种罪简直不可饶恕。所以,此案一出,舆论大哗。同时,这件案子的审判过程也是考验性骚扰法律完备性的一个最佳机会。然而,葆拉·琼斯案终因证据不足而败诉。其后,白宫实习生莫妮卡·莱温斯基告克林顿案,一来由于媒介的大肆渲染,二来由于此案涉及了其他法律如伪证罪等,更加受人关注。后来,莱温斯基出示了一条自称“沾有克林顿精液”的裙子,为此,克林顿被迫在8月    
    17日出庭作证。而他的支持率由7月初的60%下降到55。1%。    
    有人说,如果克林顿仅仅是一个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面对如此众多的性骚扰诉讼,他可能早就被解雇了,但事实可能并非如此。    
    68岁的米兰·帕尼奇,ICN化学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创建者、5个孩子的父亲的境遇似乎比克林顿更好。    
    现年38岁的玛丽·马丁内莉从1990年开始向公司投诉帕尼奇在追求她。    
    1990年1月,马丁内莉与帕尼奇一起去伦敦谈生意,在前往机场的途中,她就不断扒开帕尼奇在她腿上“蠕动”的手。在伦敦的酒店里,帕尼奇搂住她要和她发生性关系,还对她说:“你能洗个澡给我看吗?我只是想帮你洗洗乳房和背。”在长达12年的时间里,帕尼奇不断骚扰她,说她有世界上最完美的做爱的身体,要和她一起“造个孩子”等等。马丁内莉不愿提起诉讼,“因为我不愿失去我的工作,我热爱我的工作。我一直在想,他会变的,在我结婚后,在我怀孕后,在我有孩子成为母亲后……可是情况并没有变化。”帕尼奇的公司帮助他摆平了在公司里的几件性骚扰投诉,赔了几百万美元。因为帕尼奇是一位商业天才,所以公司就特别地“宽容”、“爱护”他。    
    美国民权法案第7条规定:禁止雇主因性别而对男女员工有差别待遇。因此,只要雇主为了报复女性职员抗拒其性骚扰,而剥夺其工作权利或使女性员工工作于实质上有性骚扰状况之敌意环境,即违反该条规定,雇主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迄今为止,除了美国外,已经有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比利时和西班牙等国家在法律中明确地规定性骚扰属于法律之中应该予以制止的非法行为,并且进一步采取了反对性骚扰的行动。加拿大在1993年联邦上诉法院通过判例确立了以性骚扰受害群体相关成员的观点作为裁判是否构成性骚扰行为的原则,这就改变了因为性骚扰男性和女性观点不同而混淆性骚扰行为性质的判断标准。同年,加拿大汽车工人联盟和克莱斯勒、福特及通用等汽车公司签定协议,规定从1994年6月开始,工人在性骚扰事件未得到解决前有权终止工作,并且享有工资待遇。这项规定使5。5万加拿大工人受益。1994年加拿大人权法院判决认定,在公共场所张贴裸体女性或者表现性特征的广告和实物,均会导致对与男同事一起工作的女性的冒犯,这不仅构成对工作环境的污染,也造成了女性的尴尬地位。    
    不仅如此,对于严重的性骚扰行为,有的国家,例如加拿大和法国还规定了妨碍风化罪。西班牙等国家还将其归为侵犯性自由。1991年瑞典通过了新的《男女平等机会法》,其中要求雇主对工作场所的性骚扰采取必要的措施和对策。1985年美国制订了反对性别歧视法,反对对妇女的各种性别歧视,包括对妇女的性骚扰。我国香港也以此为蓝本,向立法机构提出了禁止性骚扰的提案。    
    2000年6月7日,欧盟委员会提出一项关于惩治在工作场所对妇女性骚扰的立法草案,建议欧盟15国对性骚扰制定共同的定性标准;每个成员国成立独立的审案机构,对簿公堂时,被告必须拿出证明自己清白的证据,否则将受惩处;对性骚扰视而不见的企业领导人也将受惩罚。    
    这些预示着国际上对性骚扰现象已越来越重视,相信更多的法规和对性骚扰的制裁将陆续出台。    
    附:各国对性骚扰问题制定的法津规定美国    
    1963年,公民权法第七部《禁止性歧视雇佣》。1972年,改为《雇佣机会平等法》。    
    1980年,负责实施该法的EEOC(雇佣机会平等委员会)发行《关于性骚扰问题的方针》明确规定了性骚扰问题的定义、认识法以及职业介绍或劳动团体的经营者责任。在各州设立性骚扰问题申诉机构。英国    
    1970年《男女同工酬法》。    
    1970年《性歧视禁止法》,为实施该法,EOC(机会均等委员会)要求经营者和工会等采取对策。德国    
    1984年《男女平等待遇法》。虽然没有禁止性骚扰法,但根据刑法、民法、劳动法等,对侵害人进行制裁。法国    
    1991年在刑法中追加对性骚扰的惩罚规定。给经营者(雇佣者)增加了防止工作场所出现性骚扰的义务。澳大利亚    
    1984年《禁止性歧视法》。规定除企业外,教育部门的性骚扰也属于违法。加拿大    
    1980年,联邦人权法典中规定禁止性骚扰。给经营者(雇佣者)增加了防止工作场所出现性骚扰的义务。荷兰    
    1993年劳动条件法中规定了禁止性骚扰。给经营者(雇佣者)增加了防止工作场所出现性骚扰的义务。西班牙    
    1989年,在《劳动宪章修政法》中规定禁止性骚扰。保障了女性不受性骚扰工作的权利。瑞典    
    1980年,《男女雇佣机会均等法》。1986年《禁止性歧视法》。设置了专人调查制度,监督雇佣机会男女平等。韩国1993年《对性暴力犯罪以及保护受害人的有关法律》。对于业务、雇佣中以及其他“凭借诡计或权势的丑行”的行为者,作为犯罪人处以刑法和罚款。    
    


第八篇 向性骚扰开枪一、用法律说话(2)

    2。我国惩治性骚扰的法律现状    
    性骚扰的幽灵在整个世界肆无忌惮地游荡,我国也不能避免。闭关锁国不利于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打开国门就难免会有“苍蝇”之类的“害虫”飞进来,关键是我们以什么方法和法律来治理。    
    我国正处于一个社会的转型期,由于经济的飞速发展使人们的思想开始迷茫甚至错乱,许多人对物欲和个人享受有了更多的迷恋,在精神甚至人性上却跌入了最低谷。在道德的重建和价值观的培养上,我们的社会正处于一个复杂与混乱的时期。人类向往美好,但许多刚刚解决了温饱的中国人在物欲和人性的选择上却选择了前者,损人利己,损公肥私,甚至是丧尽天良……所以性骚扰在我们的社会蔓延开来也许有它的社会基础。在一些西方国家,性骚扰早已被写入法律条文,对性骚扰者进行严惩。而在我国的法律里,性骚扰还没有严格的界定,很多人甚至认为这只是一个道德问题,而不是一个法律问题。广州永信联合律师事务所的郑宇律师告诉记者,法律虽然是同情弱者的,但在性骚扰这个问题上,显得十分苍白无力,主要是因为取证十分困难。性骚扰一般发生在比较隐蔽的场所,也缺乏证人,而且没有科学的方法进行量化,定刑存在困难。性骚扰在中国也并不是一个罕见的现象,它却很少有受害者愿意站出来承认。在中国的传统观念里,这毕竟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更重要的是,由于很少受害者站出来,性骚扰的广泛性和严重性被人们大大地忽视了,更使得性骚扰者胆大妄为,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对于一个性骚扰的受害者来说,要站出来确实需要极大的勇气,因为她(他)得到的,很可能只是嘲笑和轻视。受害者要面对的可能是整个社会的漠然。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癸尊,在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时,针对法案第36条“关于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予禁止、处罚的行为”,他建议增加“利用职务之便对异性进行调戏,进行性骚扰,侮辱病人行为的”这一条款。陈癸尊进一步叙述说,性骚扰的问题并不仅发生在医疗过程中,并且广泛地存在于“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利用职权来亵渎女性或对异性举止放肆都属于犯罪,应该受到惩罚。《北京青年报》针对陈癸尊的这一建议,于1998年7月17日在第二版发表了署名曾益民的采访陈癸尊的文章,其大标题为《大常委会首次关注性骚扰》,结果使众多的读者都感觉到了中国最高立法机构对性骚扰的关注。该文在开篇就一鸣惊人地提出:“性骚扰在中国受到人大常委会的重视这还是第一次。”文中这样说:    
    ……昨日,正在北戴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癸尊接受了本报记者的电话采访。陈癸尊介绍说,他是在前不久刚刚结束的九届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上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修改草案》时讲这番话的,在这次人大会议的分组会上,他专门就目前一些医师缺乏职业道德的现象做了长篇发言。其中谈到医生利用职业之便对病人进行性骚扰成了当前日益突出的一个社会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陈癸尊认为,由于中国人历来对“性”采取保守的态度,许多妇女在受到性骚扰后从来不敢声张,更    
    没有想到过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因此只有通过立法严惩性骚扰,才能使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陈癸尊说,他的这项提议当时就得到了部分在场的常委会委员的支持和赞同。这位记者又采访其他有关部门。他写道:    
    那么,反性骚扰一旦在中国立法,又是否行得通呢?对此各方面人士众说纷纭,看法不一。    
    一位周律师认为,现在讨论这个问题似乎有点儿超前,因为它不太符合中国国情。周律师对记者说,在当今的中国,性骚扰并不是像西方国家那样严重,似乎没有立法的必要。同时,周律师认为,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向来很淡薄,又死要面子,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诉诸于法律的。即使有这类现象发生,他相信多数人由于面子关系,恐怕也只能苦水往肚子里咽,执行起来很可能困难重重。    
    同周律师的观点恰恰相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专门研究政法和民法的专家周汉华周教授则认为,国家立法部门开始对日益增多的性骚扰现象进行关注是件好事,这毕竟是在人权保护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但同时,周教授也表露出了一种担心,那就是性骚扰在法律界定上比较复杂,难度较大,不同于一般的流氓犯罪。它只限于上司对下属,或者医生对病人这样的主从关系,在什么情况下一方对另一方构成性骚扰,这很难鉴定。即使在国外,由于缺乏充足的证据,在许多个案中性骚扰是否存在也很难确定。比如有时老板对雇员有些过分举动,究竟是性骚扰,还是示爱的方式呢?这也很难区分。周教授还认为,性骚扰不可能完全靠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它的产生有着深层的社会原因,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的产物,为什么在外企和私营企业,老板经常对下属性骚扰,而下属却只能听之任之,这是社会经济地位不平等造成的。说穿了,这也是一种剥削。因此周教授指出,不彻底改变社会分配不公的状况,即使有法律作为后盾,也很难从根本上杜绝性骚扰的问题。该记者随后采访了全国妇联有关领导。他说:    
    作为广大妇女的保护伞———中国妇联权益部有关负责人也就这个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这位负责人说,如今各地妇联组织收到的女同胞这方面的投诉日益增多,这说明性骚扰已经成为了一个众所周知的社会问题。这是对妇女人身权益和人格尊严的一大侵害,必须绳之以法,特别是对那种次数频繁、手段卑劣的性骚扰行为更应严惩,否则保护妇女权益只能是一句空话。这位负责人还提到,去年刑法修订时,没有对性骚扰的危害做出任何条文规定,这是一大遗憾。她希望通过这次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的呼吁,能引起我国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以便能尽早制定和实施有关法律,切实保护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尽管陈癸尊的建议在后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并没有被采纳,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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