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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第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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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据和所有权凭证。在FOB 合同中,卖方手中的提单即具有
三种功能,买方手中的提单具有二种功能,提单在买卖双方
之外的第三人手中时,具备三种功能。在不同的运输阶段,
承运人的权利、义务发生了变化。如果卖方为承租人,如在C
FR 的情况下,买方不是运输合同的一方,不能据航次租船合
同诉承运人。一般认为提单转让后,买方和承运人据提单条
款成立了新合同。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受让提单的持有人
可据提单对承运人起诉。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间题。但提单
的受让人可按侵权对承运人起诉。
      (二)定期粗般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    Party),是指船舶出租人向
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
定的期限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定期
租船合同的最大特点是承租人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出租人
只负责船舶的维护、维修。
      定期租船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一般是在国际
上通行的标准合同基础上,如《中国租船公司期租约范本》,
进行约定。定期租船合同不受国际条约的调整,但据此签发
的提单却可能受类似《海牙规则》的调整。由于定期租船合
同是将船舶租给承租人使用一定时期,所以船舶状况、船舶
交付与归还、船舶用途、船舶使用范围与航行区域、停租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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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等条款成为定期租船合同中的主要条款。由于出租人是按
期收取租金,故而不存在航次租船合同中的滞期费、速遗费、
绕航问题。
第三节 国际航空、铁路与公路货物运输
      一、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一)调整国际肮空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目前调整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929  年
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华沙公约》),1
955 年的《修改1929 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
议定书》(     《海牙议定书》)和(海牙议定书的危地马拉城1971
年议定书》。《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对承运人责任限
额的规定都是以金价为标准,而自20  世纪70 年代开始金本
位制度废除,1975 年国际民航组织在蒙特利尔召开会议,签
订了4 个《蒙特利尔附加议定书》,用特别提款权代替了上述
两个公约中的金价。
       《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对于承运人是缔约承运
人还是实际承运人,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于是产生了1961
年的(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
华沙公约的公约》(  《瓜达拉哈拉公约》),《瓜达拉哈拉公约》
旨在统一非缔约承运人履行的国际运输的规则。
       《华沙公约》是最基本的规定,其他都是对(华沙公约》
的修订或补充,但都相互独立。由于各国参加的公约不尽相
同,在适用时需注意区别。我国参加了《华沙公约》和《海
牙议定书》。
       《华沙公约》适用于始发地和目的地在两个缔约国,或
始发地和目的地在同一个缔约国但在另一国家(地区)有约定
的经停点的国际运输。几个连续航空承运人办理的运输,如
是同一业务活动,则无论是否为一个合同,也无论该合同或
几个合同是否在同一国家履行,都不丧失其国际性。《海牙议
定书》同样适用于上述国际运输,但始发地和目的地必须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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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该议定书的两个缔约国,或在同一个缔约国,但在另一
国有约定的经停点。
      上述国际航空公约的相互独立性和不统一性,在某种程
度上阻碍了国际航空运输业的发展。1995 年国际民航组织决
定起草一部新的统一性公约。1999 年5 月,国际民航组织在
其组织总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通过了新公约《统一国际航空
运籍某些规则的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 。该公约于2003
年11 月6  日生效,至2004 年8 月已有54 个成员国。我国签
署了该公约,并与2005 年2 月批准加人该公约。
      (二)(华沙公约}体系下的运输规则
      1。航空运单
      航空运单(air      waybill)是航空货物运输中的重要单据。据
 《华沙公约》,该运单一式三份,由托运人填写,连同货物交
给承运人。第一份注明“交承运人”,由托运人签字;第二份注
明“交收货人”,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字,并附在货物上;第三
份由承运人接收货物后签字交给托运人。对于航空运单上所
填的有关货物的项目和声明的正确性,托运人应负责任。如
果不合规定、不正确或不完全而使承运人或任何其他人遭受
损失,托运人应负责任。
      航空运单是订立合同、接收货物和运输条件的初步证据。
航空运单的存在与否、是否规范或灭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
存在和有效。该运单至少应包括:运单的填写地点和日期;始发
地和目的地;约定的经停点。但承运人保留在必要时变更经停
点的权利,承运人行使这种权利时,不应使运输因这种变更
而丧失其国际性质;托运人的名称和地址;第一承运人的名称
和地址;必要时,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货物性质;件数、包装
方式和货物上的特殊标志和号码;货物的重量、数量、体积或
尺寸;运输应受炙华沙公约》有关责任规则约束的声明。如果
航空运单上没有载有上述事项,或承运人接收货物未出具航
空运单,则承运人无权适用《华沙公约》中关于承运人的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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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规定或责任限额。
       《海牙议定书》废除了对航空运单的上述要求,要求航
空运单上应载有始发地和目的地、对托运人的声明等。
      与可转让提单不同,航空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和接收
货物的收据,但它不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一般不能转让,
尽管蓄海牙议定书》允许签发可转让的航空运单。收货人凭
承运人的到货通知单及有关证明提取货物,航空运单不是提
取货物的凭证。
      2。承运人的责任及豁免
      空运货物的承运人对货物在空运期间的灭损或延迟交货
承担责任。如承运人证明他和他的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已
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时,承运人不
负责任。如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于驾驶中、航空器的操作中
或航行中的过失,而其他方面承运人和其代理人已采取一切
必要措施避免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如承运人证明货物
损失是由受害人的过失造成或促成的,法院可据具体情况免
除承运人的全部或部分责任。
      空运期间指承运人保管货物的期间,不论是在航空站内、
航空器上或在航空站外降落的任何地点,但不包括在航空站
以外的任何陆运、海运或河运。如果该种运输是在履行合同
中为了装货、交货或转运而发生,则除非有相反证据,任何
损失视为空运期间发生事故的结果。
      承运人对损失的赔偿责任受责任限额的限制,其责任不
超出每公斤250  金法郎。但承运人的故意不良行为或据法院
地法律被认为是故意不良行为的过失,承运人不能免责或引
用责任限额。如果承运人的代理人存在上述行为,则即使是
在职务范围内行事,承运人也不能免责或引用责任限额。《海
牙议定书》将其改为:对于承运人及其雇佣人员或代理人故意
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损失,承运
人不得享有责任豁免或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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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托运人、收货人处理货物的权利
      在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中,不存在可以自由转让的代表货
物所有权的凭证。收货人是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以外的第
三人,凭承运人的到货通知提货。因此,在承运人向收货人
交付货物之前,托运人有权在起运地航空站或目的地航空站
将货物提回,在途中经停时中止运输,在目的地或运输途中
交给非航空货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或要求将货物退回始
发站;但不得因行使这种权利而使承运人或其他托运人遭受损
失,并应偿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如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指示处理货物未要求托运人出示
航空运单,而使航空运单的合法持有人遭受损失时,承运人
应负责任,但不妨碍承运人行使向托运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承运人应在货物到达后。立即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在货物
到达目的地并缴付应付款项和履行航空运单上所列的运输条
件后,有权要求承运人移交航空运单并交付货物。如承运人
承认货物已经灭失或在应该到达的7                  日后尚未到达,收货人
有权向承运人行使运输合同赋予的权利。在收货人的权利开
始时,托运人的权利即告终止。但如收货人拒绝接受货运单
或货物,或无法同收货人联系,托运人恢复对货物处理的权
利。
      托运人和收货人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条件下,可以
为自己或他人的利益,以自已的名义行使上述托运人和收货
人的一切权利。
      4。索赔和诉讼
      因货物的毁损、灭失而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无论以什
么依据起诉,或违约诉讼或侵权诉讼,只能按《华沙公约》
规定的条件和责任限额提出。
      有权提取货物的人在收受货物时如果没有提出异议,应
作为货物完好交付并符合运输凭证的初步证据。收件人应在
收到货物之日起的7  日内,就损坏问题提出异议;如有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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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迟应在货物交收货人自行处置之日起14 天内提出异议。除
非承运人方面有欺诈行为,如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
就不能向承运人起诉。《海牙议定书》将上述期限分别改为1
4 天和21 天。
      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在承运人的住所地、
主要营业地、合同签订时的营业地或目的地的法院起诉。诉
讼程序适用受理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对我国法院来说,对我国航空公司的起诉,对在我国设
有营业机构并在我国签订运输合同的外国航空公司的起诉,
 目的地在我国的起诉,我国法院都有管辖权。
      (三)  《蒙特利尔公约》
      1。该公约的适用范围和该公约的优先适用性
       《蒙特利尔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送人员、行李
或者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也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
航空器履行的免费运输。该公约当事国可以在任何时候向该
公约的保存人提交通知,声明该公约不适用于由当事国就其
作为主权国家的职能和责任为非商业目的而直接办理和运营
的国际航空运输;不适用于使用在该当事国登记的或者为该当
事国所租赁的、其全部运力已为其军事当局或者以该当局的
名义所保留的航空器,为该当局运输的人员、货物或行李运
输。
      国际运输,系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论在运输中有无
间断或转运,其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两个当事国的领土
内,或者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有一
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即使该国不是当事国。在一
个当事国的领土内的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而在另一国的领
土内没有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不是国际运输。
      关于《蒙特利尔公约》与《华沙公约》等的关系,《蒙特
利尔公约》规定:当国际航空运输在该公约的当事国之间履行,
而这些当事国同为下列条约的当事卿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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