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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第2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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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损的赔偿请求和诉讼,应在9 个月内提出;关于延迟的赔偿
请求和诉讼,应在2 个月内提出。
      2。 《国际货约》
      该公约我国没有参加,但从其频频修订及广泛的缔约国
来看,其适用性很强,同时考虑到欧亚大陆桥的建成,不排
除将来我国加人该公约的可能,因此有必要对该公约作一简
单介绍。
       《国际货约》适用于按照联运单托运的货物运输,其运
程通过至少两个缔约国的领土。发站和到站在同一国家境内
仅通过另一国领土运输货物,如由发运国铁路独家经营或即
使不是独家经营但据有关协议不是国际运输时,不受该公约
的约束。
      一经发运铁路承运附有运单的货物,运输合同即为签订。
发站应在运单上加盖有承运日期的发站戳记,以证明承运。
加盖戳记后的运单应为运输合同的证明。运单副本退回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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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人,不具有作为随货运单或提单的效力。托运人填写运单,
对运单上的内容和声明的正确性负责。货物托运应由发站所
在地现行的法律和规章规定。
      发货人或收货人有权基于一定的条件修改运输合咸暖货
人有权为下列目的指示修改运输合同:在发站撤回货物,在运
输途中停运货物,延迟交付货物,货物交付给非运单指定的
收货人,货物在非运单指定的到站交付或运回发站。上述指
示应以铁路规定和印就的格式做书面声明,发货人给予的任
何非规定格式的补充指示均属无效。补充指示应通过发站发
送,否则铁路不予执行。
      发货人修改运输合同的权利在下列情况下终止:当收货人
已持有运单时、当收货人己收到货物时,当收货人在货物到
站后要求铁路交付运单和货物时,货物进入到站国家的海关
区收货人行使修改运输合同的权利时。在发货人修改运输合
同的权利终止后,铁路应执行收货人的指示。
      收货人可以为下列目的给予指示:在运输途中货物停留,
延迟交付货物,货物在到站国交付给非运单指定的收货人,
履行海关和其他行政机关要求的手续,货物在到站国家非运
单指定的到站交付。收货人给予的任何指示惟有货物进人到
站国家的海关区时有效。收货人的指示也应以铁路规定和印
就的格式给予到站或到站国家的入境站,非规定格式的指示
均属无效。
      收货人修改运输合同的权利在下列情况下应终止:当收货
人已持有运单时;收货人已接受货物时;在货物到站后收货人
要求铁路交付运单和货物时;其指定人在货物到站后要求铁路
交付运单和货物时。如收货人已指示将货物交付其他人,则
被指示人无权修改运输合同。
      收货人开具收据并向铁路付清转给它的一切费用后,铁
路应在到站将运单和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下列情况下视为将
货物交付收货人:货物交存海关或税务机关的处所或非铁路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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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的仓库;按照现行规章,货物交存铁路、发货代理或公共仓
库。
      承运附有运单的货物的铁路,应对至交货地的全程运输
负责。铁路之间相互负连带责任。铁路应对超过运输期限,
对在接运货物至交付期间发生的货物的全部或部分灭失和货
物的损坏负责。但对于索赔人的任何错误行为和疏忽的结果,
对于货物固有的缺陷,或对于铁路不可避免的情况及不能阻
止的后果,铁路不负责任。上述免责事项的举证责任由铁路
承担。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如可能由《国际货约》规定的特殊
危险造成,推定由此造成,但索赔人有权举证灭失或损坏事
实上不是全部或部分由这些危险中的一种而造成。
      铁路对货物灭失的赔偿额依次按商品交易价格、当时市
场价格或正常价值计算。计算应以货物承运地当时同类、同
质货物为基础。对货物损坏的赔偿,应对货物降低价值的金
额负责,但不赔偿其他损坏。但赔偿不得超过:如由于损坏而
货物降低价格,全损时应付的赔偿额;如由于损坏而仅部分货
物降低价格,该部分货物灭失时应付的赔偿额;对超过运输期
限的赔偿额不超过货物全部灭失时应支付的赔偿额。
      对铁路的索赔诉讼,可由发货人或收货人提起。在收货
人持有运单、接受货物、在货物到站后要求铁路交付运单和
货物或行使修改运输合同的权利之前,由发货人起诉;在收货
人持有运单、接受货物、在货物到站后要求铁路交付运单和
货物或行使修改运输合同的权利之后,由收货人起诉。但收
货人的起诉权从其指定的人持有运单、接受货物、在货物到
站后要求铁路交付运单和货物之时起丧失。起诉时,发货人
应提交运单副本,收货人应提交运单正本。
      因运输合同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诉讼,只能向始发
站铁路、目的站铁路或造成诉讼根据的铁路提起。但即使目
的站铁路既未收到货物又未收到运单,这类诉讼仍可向它提
起。如原告选择对其中的任何一铁路起诉,则不得对其他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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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当基于同一运输合同通过反诉的方式提起诉讼时,可
对上述铁路之外的铁路提起。
      对于超过运输合同期限所引起的货物部分灭失或损坏,
有权索赔或起诉的人如接受货物,则对铁路的一切诉讼权丧
失,《国际货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该公约提起的诉讼,只能在被告铁路所属国管辖法院
提起,除非国家间协议等另有规定。运输合同引起的诉讼的
诉讼时效一般为1 年,特殊情况下为2 年。因运输引起法律
诉讼,适用有管辖权的法院的诉讼程序,但任何规定不得与
 《国际货约》相违背。
      三、《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考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是欧洲国家于19
56 年5 月通过的一项有关国际公路货物运输的公约。我国没
有参加这一公约。但在我国法院处理的案件中,曾涉及这一
公约。因此也有介绍的必要。
      该公约包括六章,共41 条,涉及公约的适用范围、承运
人的责任对象(对谁负责)、运输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承运人的
责任、索赔和诉讼、后续承运人履行运输等的规定。
      1,适用范围
      以营运车辆进行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如规定的接管和
交付货物的地点位于两个不同国家,其中至少一个是缔约国,
则适用该公约。该公约也适用于该公约范围内国家、政府机
构或组织从事的运输,但不适用于按国际邮运公约履行的运
输、丧葬运送、家具搬迁。如部分路程由海上、铁路、内河
或航空接运,而货物未卸离运货车辆,则该公约适用于运输
全过程。一但该公约另有规定者除外。
      2。承运人的责任对象
      当承运人的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人在其受雇范围内行
事,承运人应对他们及为履行运输而使用其服务的任何其他
人的行为或不行为负责,如同自己的行为或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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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运输合同与运单
      运单(a   oonsigrunes3t   note)是运输合同成立、合同条件和
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运输合同以签发运单确认。但
无运单、运单不正规或丢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成立或有效
性,该合同仍受该公约的约束。运单一式正本三份。由发货
人和承运人签字,一份交付发货人,一份随货物,一份由承
运人留存。发货人应对运单记载事项不确定或不当使承运人
遭受的费用、灭失或损坏负责。除非承运人在接管货物时对
货物的明显缺陷或知悉的缺陷未作出保留,发货人应对货物
造成的损失向承运人负责。
      4。发货人和收货人对货物的处置权
      发货人有权处置货物,有权要求承运人停止在途货物的
运输,有权改变货物交付地点或将货物交给非运单指定的收
货人。在运单交付收货人时,或收货人凭收据要求承运人将
运单和货物交给他时。发货人的这一权利终止。如收货人拒
绝收货,发货人有权处置货物。
      收货人有权自运单签发之时起处置货物,如果发货人在
运单有此说明。如收货人在行使处置货物的权利时,已指示
将货物交给另一人,则该另一人无权再指定其他收货人。即
使收货人已拒绝收货,但只要承运人未从发货人处收到相反
的指示,收货人仍可要求交货。
      5。承运人的责任
      承运人对货物从接管之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全部或部
分灭失和损坏以及货物交付中的任何延迟负责。如货物毁搅
或延迟系索赔人的错误行为、过失、指示造成,承运人免责,
但承运人应负举证责任。承运人对该公约规定的特殊风险造
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免责,如货物的固有缺陷,发货人负责
搬运、装载等。在货物灭失或损坏可能由特殊风险造成时,
推定由特殊风险引起,但索赔人有权证明货物灭失或损坏事
实上不是全部或部分归因于其中的风险。除非承运人证明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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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情况已采取了一切理应采取的措施并按给予他的指示行
事,承运人无权享受特殊风险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免责。
      承运人据该公约的规定赔偿货物的全部或部分灭失时,
应参照接运地点和时间的货物价值计算。货物价值依次应是
商品交易价格,现行市价,同类、同质货物的通常货价。货
物短缺的赔偿额毛重每公斤不超过25 金法郎。承运人对货物
延迟造成的损坏的赔偿额不超过运输费用。如果货物损坏,
承运人应对货物降低价值的部分金额负责,但不得超过:如整
批货物损坏,全部灭失情况下的支付金额;如仅部分货物损坏,
部分灭失情况下的支付金额。
      对于合同之外的索赔,承运人可援引该公约的免责规定
或责任限额规定。
      6。索赔和诉讼
      对于明显的灭失或损坏,若收货人未会同承运人检查,
则收货人应在交货后7  日内提出异议;如经检查,应在检查后
7  日内提出异议;对于延迟交货,收货人应在控制货物后21  日
内提出异议。
      对于管辖法院,该公约规定,原告可向双方协议约定的
缔约国的任何法院起诉;原告也可以选择下列地点所属国家的
法院起诉:被告的通常住所或主营业地,或签订合同的分支机
构或代理机构所在地;承运人接管货物的地点或指定交货地。
      运输引起的诉讼的诉讼时效为1 年。如是故意不当行为,
或受理法院所在地的法律认为过失与故意的不当行为等同
时,时效为3  年。如货物系部分灭失、损坏或交货延迟,自
交货之日起计算;如系全部灭失,以议定的交货期限届满后第
30 天起,如无议定的交货期限,从承运人接管货物之日第60
天起;在所有其他情况下,从运输合同订立后满3 个月时起。
时效期限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内。
第四节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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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随着国际货物运输技术的发展,利用多种运输方式联合
运输得以发展。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
即规定了可以用于多式联运的术语,如FCA;   CIY;                     CPT 。国
际多式联运提出了很多法律问题。联合国贸易与发展组织于1
980 年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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