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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或协助等。现在看来,这一定义作为技术贸易的标的来
讲,已显得过于狭窄,不能满足现在技术贸易的需要。
作为技术贸易标的的技术不仅包括上述定义中所包含的
专利或知识,还包括商标、版权等。具体地说,技术包括专
有技术(Know…how )、商业秘密、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
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商标(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版权(权利
对象包括计算机软件)及邻接权、集成电路等,还包括提供的
相关服务。以是否受知识产权保护为标准,技术可分为受知
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和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
(二)技术贸易
货物贸易是货物的买卖,是货物所有权的转让。与货物
贸易不同,技术贸易虽包括技术的买卖(所有权的转让),但主
要不是技术的买卖,而是技术的使用许可。其贸易方式是多
样的,包括技术的卖断、许可,提供技术咨询或服务,特许
经营,成套设备或关键设备的买卖,以技术投资的合营,工
程承包等。
技术贸易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关系密切。只有初级产
品的贸易不涉及技术,成套设备的贸易既是货物贸易,又是
技术贸易。提供技术服务或咨询很显然也属于服务贸易的范
围。是否归于某一类贸易,主要视该类贸易所占比例,是货
物比重大、技术比重大,还是服务比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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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三)国际技术贸易
技术贸易的国际性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不同国家有
不同的规定。有的以当事人的营业地或惯常住所地在不同的
国家为标准,有的以当事人的国籍为标准。而在涉及法人时,
法人国籍的确定又有登记国和资本控制人所属国等不同标
准。在涉及跨国公司时问题更复杂。但一般情况下“国际”
应作广义上的解释。在贸易只与一个国家有关、不涉及外国
因素时,可以认为该贸易为国内贸易。
二、国际技术员易法
国际技术贸易法是调整超越一国范围的技术贸易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和。其调整的法律关系,表现为横向的平等的
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和纵向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
其渊源为国内法、国际条约和惯例。
对技术享有的权利或知识产权本是一种私权,如同其他
民事权利,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但由于知识产权的垄断性,
技术贸易的当事人实际上处于不平等的交易地位。技术的许
可方常滥用其优势地位。因此,在受让方国家,国家对技术
贸易的干预强于对货物贸易的干预。许可方所在国家为保护
其国民或法人的权利,也对交易进行干预。相对货物的自由
贸易来说,技术贸易是相对不自由的。表现在国际技术贸易
法中,有关技术贸易管制的规范占有重要的比例和地位。国
际技术贸易的管理规范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通过知识
产权法保护知识产权,通过赋予发明者以垄断权鼓励发明;另
一方面通过竞争法阻止对竞争的人为限制,保护知识产权及
有关技术,并对违反者进行处罚。对涉及国家安全利益的技
术,各国对其许可转让实施严格的管制。国际方面亦存在联
合管制的安排,如以前的巴黎统筹委员会,现在取而代之的
“常规武器和两用物品和技术出口控制瓦瑟纳尔安排,,。
三、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
国际技术贸易的进行,离不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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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难想像,在知识产权普遍不受保护的环境中,国际技术贸易
能够正常地进行。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公约构成了国际技术
贸易的基础。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强化了知
识产权保护与国际技术贸易的关系,提高了知识产权的保护
力度,并确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措施与机制。该协定将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称
( 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