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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第6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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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其认为适当的保护水平在不同情形下的任意的或不合理的
差别,如果这种差别对国际贸易构成歧视或变相限制,以实
现防止对人类、动植物的风险适用适当的卫生或植物卫生保
护水平这一概念的一致性。各成员为此应在卫生与动植物卫
生措施委员会中合作。各成员应保证其采取的卫生措施,对
贸易的限制不超过为达到适当的保护水平所要求的程度,同
时考虑其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如果一成员有理由认为另一
成员采用或维持的某一卫生措施正在限制或可能限制其产品
出口,且该措施不是根据有关国际标准制定的,或不存在此
类标准,则可请求说明此类卫生措施的理由,维持该措施的
成员应提供此种说明。
       《卫生措施协议》还要求,各成员应保证其卫生措施适
应产品的产地和目的地的卫生与植物卫生特点,无论该地区
是一国的全部或部分地区,或几个国家的全部或部分地区。
第三节纺织品贸易规则的回归
      一、纺织品员易的回归
      从英国革命开始,许多国家的经济发展与腾飞是从纺织
品产业开始的,纺织品业的发展似乎成为一国经济兴起的先
兆。同时纺织品业是一个劳动密集型产业,其存在与发展有
助于工人就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初期,纺织品贸易并没有
被排除在该协定的调整范围之外。20 世纪50 年代以后日本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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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织品出口的迅猛发展,导致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希望就
纺织品贸易制定单独的纪律。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专门成立的
工作组进行了调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则内的市场扰乱这
一概念基本上是这时提出来的。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
全体并没有就纺织品贸易制定规则。1961 年美国等主要纺织
品进出口国家达成了短期的棉纺织品贸易安排,之后又签署
了长期的纺织品贸易安排,此后不断延长。1973 年关税与贸
易总协定设立纺织品贸易谈判小组,协助达成纺织品贸易协
议,约五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参加了这一谈判,并于该年年底
达成《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该协议于1974 年1 月1  日起
生效,后不断延期,自X995 年1 月1 }起为《纺织品与服装
协议》(    《纺织品协议》)所取代。
      尽管《纺织品协议》取代了原来的协议,但它仍然是一
项过渡性措施。通过这一过渡性安排,逐渐回归到关税与贸
易总协定统一的贸易规则中去。根据该协定的规定,自2(105
年1 月1  日起,纺织品和服装部门全面纳入关税与贸易总协
定。有鉴于此,此处仅对《纺织品协议》的主要内容简单作
一介绍。
      二、过渡期内的纺织品贸易纪律
       《纺织品协议》实质上提供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一般贸
易规则的例外。该协议主要规定了成员可以采取限制措施的
条件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1。维持并不断取消现有限制
      该协议规定,对该协议生效前据《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
维持的数量限制,应向该协议建立的纺织品监督机构进行详
尽的通知。这些数量限制构成了成员最终的数量限制,除特
别规定外,不得针对产品或成员采取新的数量限制。在规定
期限内没有通知的数量限制,应立即终止。《纺织品协议》规
定了逐渐回归的四个阶段,并规定了每一阶段纳人关税与贸
易总协定的产品比例,该比例不断提高,最终取消对纺织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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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贸易的特殊限制措施。
      2 。针对纺织品的过渡性保障措施
      对于过渡期内的纺织品贸易,如果出现对进口成员国内
产业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进口成员可以实施过渡性
保障措施。该措施仅限于对已经列人纺织品协议附件的产品
实施,已经纳人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产品除外。
      像一般保障措施那样,对纺织品采取过渡性保障措施,
需要对进口情况、国内产业的情况等一系列因素进行调查、
评估二如果成员作出的确定表明特定产品进口至其境内的数
量增加,对生产词类/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
或严重损害的实际威胁,才可以适用该措施。必须能够证明
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实际威胁是由于该产品进口量中的增
加数量造成的,而不是由于技术革新或消费者偏好变化等其
他因素造成的。在确定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实际威胁时,
应审查这些进口对特定产业状况产生的、可能反映在下列有
关经济变量变化中的影响:产量、生产率、产能利用、库存、
市场份额、出口、工资、就业、国内价格、利润和投资。任
何变量,无论是本身还是与其他因素联合,均未必起决定性
指导作用。
      与一般保障措施不同的是,过渡性保障措施针对特定成
员实施(ona Member…Member basis),而不是在非歧视的基础上
对所有来源的进口实施。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实际威胁,
是否归因于某一成员或多个成员,应在以下基础上确定:自该
成员或单个成员的进口急剧增加和重大增加(实际的或迫近
的);与其他来源进口相比的进口水平;市场份额;在可比商业交
易阶段中的进口价格和国内价格。这些因素,单独或联合,
均不起决定性指导作用。该保障措施不得对特定产品的出口
根据(纺织品协议》受限的任何成员的出口实施。
      在采取保障措施前,需与受影响的成员进行磋商。只有
磋商失败后,才可以实施该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延迟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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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措施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进口成员可以采取临时措
施。
复习和练习
      提要
      1。  《农业协议》确立了农产品贸易的新纪律。具体表现为
市场准入关税化、国内支持量化与弱化、出口补贴明确化。
      2。对进口农产品可以采取特别保障措施。实施该保障措施
的条件不同于(保障措施协议》规定的适用条件,它以进口量
或进口价格为触发点。
      3。  《卫生措施协议》与《农业协议》密切相关。实施卫生
措施是各成员的基本权利,但卫生措施的实施对农产品贸易
具有。重要影响,因而成员在实施卫生措施时应遵循相应的义
务,使其对贸易的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卫生措施协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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