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虑其他因素来确定。这些因素包括:数量有限的某些企业使用
补贴计划,某些企业是补贴的主要使用者,或给予某些企业
不成比例的大量补贴,以及授予机关作出补贴决定时行使决
定权的方式。在考虑这些因素时,还应考虑经济活动多样性
的程度和已经实施的补贴计划的期限。
(4)如果补贴限于指定地理区域的企业或产业,该补贴是
专向的。
上述前两项明确规定在法律文件中,属于法律上的补贴
(法定补贴),第三项则为事实上的补贴。第四项针对特定区域
而言,相信也包括了法律上的和事实上的补贴两种情形。法
定补贴和事实上的补贴的区别在于法律是否明文规定。从反
补贴协议规定的内容看,以及从有关补贴的争端解决的实践
看,不允许通过事实上的补贴来规避有关补贴的多边纪律。
二、补贴的种类
(一)概况
《反补贴协议》原来将补贴分为三种:禁止性补贴
(prohibited subsidies;可诉补贴(actionable subsidies)和不可诉补
贴(non…actionable subsidies)。这三类补贴被形象地称为红色补
贴、黄色补贴和绿色补贴。但有关不可诉补贴的规定已经于
1999 年年底终止适用。因此,现在只存在禁止性补贴与可诉
补贴两种。这表明,凡属于专向补贴范围的补贴,已经失去
了不可诉补贴这一不受制裁的合法保护地位。
补贴类型不同,对其实施的纪律也不同,救济方式也不
同。禁止性补贴,由于其直接扭曲国际贸易,其本身就是被
禁止的,任何成员都不得给予或维持禁止性补贴(农业补贴从
《农业协议》的规定)。如果一成员认为另一成员提供了禁止
性补贴,该成员可直接向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申诉,
无须证明该补贴产生的不利影响。在申诉成功后由争端解决
机构授权采取反措施。这一程序不排除进口成员通过反补贴
… 394 – 网罗论坛'txtnovel。bbs。topzj'制作:寒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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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调查程序,采取不违反嵘反补贴协议》的措施。可诉补贴,
正如交通灯的黄色信号可能导致红绿两种可能性一样,需要
判断是否满足了对其采取措施的条件。只有对其他成员的利
益造成不利影响的补贴才是不能使用的。对其他成员利益的
不利影响,指补贴损害另一成员的国内产业,使其他成员根
据CrATT t 994 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特别是受第2 条约束
的减让利益)丧失或受损,或者严重侵害另一成员的利益。
(})禁止性书h}
禁止性补贴包括出口补贴和进日替代补贴两种。
出日补贴卜是指法律上或事实上以出口实绩( export
perEorrnance)作为授予补贴的惟一条件或其中一个条件的补
贴。进口替代补贴( import substitution subsidies) ;是指以使用
国产货物而非进口货物为授予补贴的惟一条件或其中一个条
件的补贴。发达成员早在东京回合就已接受对出口补贴的禁
止。进口替代补贴(当地成分补贴)在UATT1947 中不受规范,
其第3 条第8 款}b)项排除了对进口替代补贴的适用。在乌拉
圭回合谈判达成的协议中,